民主與真理的關係_風聞
呆羊-羊儿躺在妈妈的怀里,听关在门外的风雨——郑玲1小时前
一、話從“真理標準”的討論説起
在真理標準討論之前,老百姓對國家領導人説的話寫的文章全部都奉為真理,而且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因而在全國範圍內造就了個人崇拜,個人迷信。後來開展真理標準討論,有了“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的共識,人們不再迷信國家領導人,不再迷信權威,無論你説得多好,也要經過實踐檢驗。無疑,這是哲學的進步。
除了三十年前的這一點點進步,時間彷彿凝固了。現在幾乎很少有人提到真理這個詞,真理被人們遺忘了,真理被金錢和權力俘虜了,追求真理的人只有在網絡上發一發牢騷,有時甚至連牢騷也不讓你發。因為現在不講真理了,講的是金錢和權力,有金錢和權力就有真理,沒有金錢和權力就沒有真理。
我為什麼要重提“真理標準”的話題呢,原因就在前幾天,我在網上看到某專欄作者寫的博客,他要對五四運動提出的民主口號進行批判,他要對五四時期的新文化運動進行批判,他恨不得將中華民族僅存的一點點創新的火種撲滅掉。現在唯一受追捧的就是所謂的“國學”,幾千年的封建垃圾沉渣泛起,愚民教育大行其道,看網上左憤青年的言論與文革紅衞兵喊的口號如出一轍,頭腦簡單得不如一隻豬。我想,我作為一名哲學的業餘愛好者,也有責任和義務幫助他們弄清一些理論是非,不要讓他們把“民主”這樣的好東西糟蹋了。因此,我決定從“真理標準”説起,最後引入民主的話題。
二、真理的客觀性、相對性、不確定性
真理的客觀性。真理是人們的意識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正確反映。我們注意真理的表述,真理是。。。。。。客觀事物。。。。。。的正確反映,因為宇宙中的萬事萬物及其規律早就存在於我們的意識之外,真理是客觀的,真理是唯一的,我們要尋找真理,只需要我們的意識去正確地反映客觀事物及其規律就可以了,只需要我們去發現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真實面貌就可以了,我們離開了客觀半步,就找不着真理。所以,我們追求真理,就要調查研究,發現事實真象,説真話,辦真事,決不能弄虛作假,否則,對於真理會差之毫釐,失之千里。
真理的相對性。由於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表現形式是複雜的,變化的,由於人的生命是有限的,認識是有限的,因此,人們對客觀事物及其規律的認識不可能一步到位發現它的全貌,只能夠是部分的、局部的,就是説,我們對真理的認識可能是部分的,局部的,相對的。人類認識世界認識真理都是在進行接力賽跑,我們認識的都是相對的真理,無數相對的真理才可能組成絕對真理的長河。我們明白了真理的相對性,就可以識別那些手中有權並口口聲聲稱自己掌握了絕對真理的假馬克思主義者,退一萬步説,你即使真的掌握了真理,你的真理也是相對真理,也是不完全的,也是可以商榷的。你憑什麼説一不二,你説是就是,你説不是就不是,多數人的意見一點也聽不進去呢?
真理的不確定性。雖然萬事萬物及其規律都是客觀存在的,但由於客觀事物及其規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們是運動的,變化的,人的生命和認識能力又是有限的,因此,有些客觀事物及其規律性我們是很難確定的。比如我們知道會死,但不知道哪一天會死;比如説凡事都有例外,這個例外就是不確定的;比如説這個世界不變的就是變化,變化就是不確定的;這就是不確性真理,反過來説就是真理的不確性。真理的不確定性增加了我們認識真理的難度(所以,我們要摸着石頭過河)。
正因為真理的客觀性、相對性、不確定性,增加了我們認識真理的難度,所以才要求我們通過實踐去檢驗真理,才要求我們用創新的方法去面對複雜的變化的客觀世界。
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標準,實踐的尺度是什麼呢
真理分兩類。一類屬於自然科學,是關於物質及其運動規律的真理,科學家可以在實驗室通過實驗證明;另一類是屬於社會科學,是關於事物(某種理論,某項政策,某個計劃等)及其運動規律的真理,只能在社會實踐中檢驗證明。
本文論述的對象主要以社會科學為主,比如某種理論,某項政策,某個計劃等。我將這一類對象命名為事物,以示與物質區別開來(請參考我百度空間博客《兩個基本的哲學問題》)。
實踐要檢驗某種關於社會發展的理論是否正確,要檢驗某項政策是否合理,要檢驗某個計劃是否完美,主要是看這種理論這項政策這個計劃在實踐中的結果,主要是看它們在實踐中產生的“效應”,看“效應”對人們是否有益,是否有價值。**實踐的“尺度”主要是衡量它們產生的“效應”,看它們產生的效應對環境對人類(人們)是否有價值。**這裏要用到數量分析的方法,一是確定它們質的數量,有沒有質變,有沒有從一種質變化成另一種質;二是確定它們產生效應的數量,即價值量;三是這些效應的受體(包括環境與人類)的數量,即受益範圍;通過數量分析,來判斷它們產生的效應對環境對人類(人們)的影響,來判定它們價值的大小。是個別價值,少數價值,多數價值,還是完全沒有價值?通過價值判斷,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結論。對個別價值和少數價值,作部分肯定,對多數價值,作完全的肯定,對沒有價值,作完全的否定。我們可以看到,實踐檢驗真理的過程,就是對被檢驗者產生的效應的價值判斷過程。
我們在實踐檢驗過程中,在價值判斷過程中,由於事物的複雜性、變化性,認識的侷限性,真理的相對性和不確定性,不同的人對同一事物會有不同的看法,會產生判斷分歧,拿不準是應該肯定還是否定。這樣的分歧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經常發生。這個時候,我們只有一個辦法,採用多數決的方式,來作出判斷和結論,是真理,是謬誤,都通過多數決來決定。比如法官判案,也要用到多數決,舉一個典型的例子,是否同意羈押陳水扁,三個法官最後投票表決,二比一,通過,少數服從多數。少數服從多數,多數未必就能發現真理,但多數可能離真理更近。
在實踐檢驗真理的過程中,多數概念是最常用的。在判定檢驗對象的質的時候,我們需要多數的概念;在判斷檢驗對象的效應的時候,我們需要多數的概念;當我們在作結論的時候遇到分歧,我們需要多數的概念。特別是最後一個多數的概念,屬於多數判斷,就是“多數決”。即使在一半對一半的情況下,在一比一的情況下,我們也不能放棄“多數決”,當然,這個多數是特殊多數。比如我們接待上訪人員,上訪人員與申訴對象之間,是一對一的矛盾,公説公有理,婆説婆有理,接訪人員怎麼辦呢?怎麼才能保證對上訪案件的公正處理呢?偏袒任何一方都是不公正的,一方接受,一方不接受,這個案子還是解決不了,有可能上訪人員還是要繼續上訪。這個時候,接訪人員就必須充分地調查案情,發現真象,發現申辯雙方各自有理的部份,發現雙方承認和接受的部分,並且做一定的説服工作,讓雙方接受調解或裁決。一方接受,不解決問題,雙方接受才解決問題。一方與雙方,當然一是少數,雙是多數,這是特殊的多數決,沒有單數的多數決。因此,在實踐過程中,在檢驗、證明、發現真理的過程中,**“****多數決”就是檢驗真理的標準的尺度。**原來民主決策程序中的“多數決”竟然是檢驗、證明、發現真理的標準尺度!存於客觀,出乎意料!
四、“多數決”的民主程序,是我們管理國家迫切需要的
為什麼要用“多數決”來證明、發現真理呢?因為真理的不確定性,認識真理有點難,需要多數決來判定。因為任何事物只能用多數來肯定它的性質,任何事物產生的效應只能用多數來肯定它的價值,任何事物定性遇到分歧的時候,只能用多數來判定。真理不是某一個人自稱的,真理也不應該服從權力,不能由權力來決定,不能由權力大小來決定,只能由既定的程序,多數決的程序來決定。這個多數,有一比一演化成雙贏的特殊多數,有超過一半的簡單多數,有事先約定的特定多數,少數服從多數的團體決策程序就是按這樣的多數作出決策的。
有人説,真理有時是掌握在少數人手中,沒錯,真理有時候是少數人發現的。但如果這少數人沒有權,他們掌握了真理又有誰相信呢?我們要發現真理,先得糾正錯誤,糾正錯誤還得運用“多數決”,否則,真理還是不被人們承認。民主的原則,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並不抹殺少數(尊重和保留少數人的意見,維護少數人應有的權益),並不抹殺真理。相反,還有助於確定真理,有助於少數向多數轉化。比如,當我們計劃做某一件事的時候,必須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決策,方能統一思想,統一步調,才有可能將事情做下去。當少數人的意見沒有被採納的時,只能保留他們的意見,行動上還得與多數保持一致。當人們發現多數人的決策原來是錯誤的時候,原來的多數就會站到少數這一邊,原來少數人的意見就變成了多數人的意見,就可以再一次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團體決策程序”,作出新的決策,糾正原來的錯誤決策。我們發現“少數服從多數的團體決策程序”裏邊的少數和多數的概念是可以互相轉化的,轉化的動因是因為真理,真理是唯一的,真理被少數人發現和掌握了,但最終真理還要回到多數人這一邊。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雖然不能避免錯誤,但能夠通過自身的決策機制糾正錯誤。
如果沒有“多數決”,我們又如何能夠糾正錯誤,接近真理和發現真理呢?如果沒有“多數決”,我們又怎能相信你就是代表了真理呢?我們又怎能心服口服地與你保持思想上和行動上的一致呢?
從實踐檢驗真理的過程中,我們發現了“多數決”是必不可少的檢驗真理的尺度;在糾正錯誤的時候,我們發現“多數決”也是必不可少的程序;在真理不能確定的時候,在判定遇到分歧的時候,我們發現“多數決”就是作出判定的唯一的工具。“多數決”廣泛地適用於社會的各個領域,包括運用在國家管理的過程中,比如運用在立法過程中,運用在行政過程中,運用在司法過程中。“多數決”不僅僅是代表多數人的利益,它還代表了社會公正,還代表了真理。
毛主席在提接班人的五個條件時,特別強調,必須要為大多數人謀利益。要如何做到為大多數人謀利益呢?首先就要有德才兼備能夠為大多數人謀利益的優秀人才來管理國家。而優秀的人才產生不是靠自上而下的選拔,不是靠黑箱操作,不是靠私相授受,而是靠自下而上的公開的選舉。選拔和選舉,一字之差,卻有天壤之別。選拔是少數人選多數人,選舉是多數人選少數人;選拔是個別選拔人的個人的素質決定被選拔人的素質,選舉是一羣選舉人的素質決定被選拔人的素質;一個人的眼光是有限的,一羣人的眼光是無限的,選拔與選舉的效果,在還沒有進行的時候,就已經分出了高下。一個人的選拔是欠公允的,多數人的選舉才是公正的。因此,我們需要“多數決”,我們需要民主。即使錯了,“多數決”也能夠自我糾正。
“多數決”就是民主的核心內容,當我們瞭解了“多數決”眾多的好處時,當我們瞭解了“多數決”正是檢驗真理的尺度的時候,我們還會拒絕民主嗎?在全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實行了民主的時候,我們還要猶豫不決嗎?還要將主張民主的人士投入牢獄嗎?
(《民主的是是非非》之二)
李冀章
2009年6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