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賣芹菜賺14元被罰10萬?後續來了_風聞
PINK小白-36分钟前
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閩侯縣的張某,因為幫鄰居順手賣了點菜到菜市場,賺了14元錢,但沒想到這些菜竟然農殘超標,因此要被罰款5萬元。因為遲遲沒有繳納罰款,被追加罰款5萬元,甚至被告到法院,要求強制執行。
在這個看似不可思議的案件裏,張某為什麼會幫鄰居銷售農殘超標的蔬菜?為什麼罰款的金額比獲利高出這麼多?法院又會作出怎樣的裁定呢?
幫鄰居賣蔬菜
農殘超標面臨高額罰款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當時行政強制處罰的催告書上面,有兩個字引起了我非常大的注意,一是獲利14元,一是行政罰款共計10萬元,這是一個非常鮮明的對比。

14元和10萬元的巨大差距,讓法官感到有些奇怪,其中有什麼隱情?事情的經過究竟是怎樣呢?原來,事發那天,張某像往常一樣準備到鎮上的批發市場打工,在路過鄰居王大姐家的菜地時,他看到了剛剛成熟的芹菜。王大姐對張某説,要不要帶上一點芹菜到批發市場。
**當事人 張某:**那麼多(芹菜)在我們本村的農貿市場上是賣不了的,我就把她的芹菜給拿到(鎮上)市場上面去賣了。

於是,張某便花了122.5元接手了王大姐的70斤芹菜,然後來到一家蔬菜批發商行,以每斤1.95元的價格將芹菜都賣給了蔬菜批發商行,也就是説賣了136.5元,轉手賺了14元。當天,百里之外的一家便民超市從該蔬菜批發商行採買了一批果蔬,其中就包括張某賣給商行的芹菜。隔天,該超市所在地的市場監管局在日常監督執法中,抽檢了該批芹菜,經送檢,發現毒死蜱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該批次芹菜檢驗結論不合格。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市場監督管理局就啓動相應的調查和舉證程序,主要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八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張某作出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這條規定所列舉的違法情形第一款就是,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依據這條規定,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為,張某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應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再根據張某的具體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於是,對張某作出處罰決定,責令張某改正並對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4元,處以罰款5萬元。
本想着順便賺點小錢,卻沒想到要繳納大額罰款,這讓張某很難接受。
**當事人 張某:**當時收到這個處罰的時候,我就覺得這個處罰太大了。35公斤的芹菜也才100多塊錢,我所得的利潤才14塊錢,我覺得這處罰太嚴重了。
一籌莫展的張某沒有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複議,也沒有提起訴訟。因為張某逾期不繳納罰款,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對他加處5萬元罰款,也就是一共要罰10萬元。
未按時繳納罰款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
原本5萬元的罰款張某已經不知所措,再加處5萬元更是讓他慌作一團。當地市場監督管理局向閩侯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以後,張某也沒有提起復議,也沒有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就申請法院進行非訴、行政強制審查。
張某告訴法官,自己之所以沒有提出行政複議,是因為不瞭解法律,不懂得這樣的法律程序,對於市場監督管理局的罰金,對他來講也確實有些難以承擔。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張某總覺得他順帶70斤的菜拿去賣一下,就被罰了10萬塊錢。他説他也知道有錯,但是罰款太高了,他實在是無力承擔。
法官介紹,市場監管局認為,對於張某的處罰雖然金額高,但也是合法合規,並不存在過錯。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行政機關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規定,涉案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就可以處5萬以上的罰款,所以已經按最低的起(罰)點進行罰款,也沒有錯。

聽完雙方的説法,看似雙方都有一定的道理,到底應該如何解決,才更合理呢?
經過法院的嚴格審查,結合相關證據及法律依據,法院認為,首先,根據報告顯示,張某銷售的這批芹菜,毒死蜱項目不符合要求,檢驗結論不合格,且未索取並留存供貨方身份證明、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食用農產品購貨憑證情況,違反了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和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違法事實清楚。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食品安全是底線,但是行政法的過罰相當原則也要去遵循。過罰相當原則,也要從這種案件的性質、案值、情節等方面去統一綜合分析。
法院認為,先從違法獲利方面來看,張某的違法獲利很小。
同時,法院根據行政機關提供的證據認定,張某不知道購進銷售的芹菜不合格,並非故意出售農殘超標的芹菜。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他也是利用自己平時打工的便利,順帶帶了70斤芹菜去市場那邊賣了一下。主觀惡意方面,也不是説那麼惡劣。

另外,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材料分析,張某是首次銷售芹菜,並非職業菜販,是首次違法,他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別於專門的市場經營主體的行為。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那天他路過鄰居的菜地,他就帶了一堆菜去批發市場,他並不是職業菜販,等於首次違法。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市場監督管理局)僅僅作出從輕處罰的決定,跟本案的事實情節、社會危害性不相匹配,違反了行政法上過罰相當的原則,所以法院經過審查,合議庭一致認為這個不準予強制執行。

最終法院作出裁定,**張某的違法行為屬實,但根據過罰相當的原則,相應的懲處還應與違法行為持續時間、違法主體、主觀惡性、貨款金額等相匹配,因此對申請執行人市場監督管理局“請求強制執行”的申請,法院不予執行,**也就説,**張某的罰款可以不用繳納了。**市場監督管理局不服裁定,提出複議,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複議申請,維持原裁定。

法官認為,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起簡單的行政案件,但從這起案件背後反映出了諸多問題,由一個案件引發的思考,才是更重要的價值所在,張某因為此事也受到了教育,這應該比他繳納大額罰款,更有意義。
**福州市閩侯縣人民法院副院長 林孔亮:**所作出的行政處罰,首先得讓當事人信服,這樣才能夠讓當事人覺得罰當其罪,應該接受這個懲罰,想辦法去改正,同時也能夠教育到更多的人,這個事情以後不能做,還能讓更多當事人心理上有一種接受感,這才是行政處罰的目的。只有把案件放在情理法相統一的角度,才能夠讓包括當事人在內的所有羣眾從內心上對執法、司法進行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