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攤主致滋事者兩重傷被認定正當防衞背後:曾被羈押502天獲20餘萬賠償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44
澎湃新聞
2024年03月01日 19:08:41 來自上海
2月29日,澎湃新聞刊發《水果攤主持菜刀劃傷酒後滋事者,法院:正當防衞,不承擔民事責任》引發關注。3月1日,澎湃新聞從該案當事人侯昌洪處獲悉,他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羈押502天,後獲得國家賠償20餘萬元。此外,他還向當地警方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數名滋事者的刑事責任。

九龍坡區法院准許九龍坡區檢察院撤訴,本文圖片均由 受訪者 供圖
檢方最初認為防衞過當
下個月將滿57歲的侯昌洪是重慶市合川區人。前些年,侯昌洪和妻子在重慶市九龍坡區同心家園小區外租了一個門面賣水果。2020年8月15日晚,幾個年輕人的到來,改變了侯昌洪等人的命運。
重慶市公安局九龍坡區分局發佈的《警情通報》顯示,當日22時30分許,唐某(男,32歲,重慶市渝北區人)、梁某(男,27歲,四川省夾江縣人)、張某(男,25歲,四川省夾江縣人)等人在九龍坡區朝陽路聚餐飲酒後,路過一水果攤購買水果時,因購買前多次品嚐與攤主侯某(男、52歲、重慶市合川區人)發生爭執打鬥。侯持刀致唐某、梁某、張某三人受傷。接報警後,九龍坡區警方迅速趕到現場處置,將侯某控制,將傷者送醫救治。
2020年11月30日,九龍坡區公安分局以侯昌洪涉嫌故意傷害罪向九龍坡區檢察院移送起訴。九龍坡區檢察院於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起訴書》顯示,事發當晚,被害人梁某等人聚餐飲酒後行至侯昌洪經營的水果攤處。因在購買水果的過程中品嚐水果,梁某等人和侯昌洪發生爭執,後被周圍羣眾勸開。梁某等人在離開該水果攤幾步遠的距離後,因懷疑侯昌洪對其進行辱罵,又返回至該水果攤找侯昌洪理論,雙方發生言語上的爭執。隨後,梁某將幾筐水果掀翻在地,並使用身旁的塑料凳子砸向了侯昌洪,張某上前打了侯昌洪的胸部。侯昌洪退至身後的西瓜攤,順手從身後拿起西瓜攤上的水果刀,用右手持刀從上往下揮。此時,衝向侯昌洪的梁某被砍傷面部。隨後,唐某和張某先後衝向侯昌洪,搶奪其手中的水果刀,三人扭打在一起。其間,侯昌洪又將唐某和張某砍傷。後侯昌洪的妻子到達現場從扭打在地上的侯昌洪的手中將水果刀拿走。周圍羣眾報警後,侯昌洪在現場等待,到案後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經九龍坡區公安分局物證鑑定所鑑定,梁某和唐某的損傷程度屬於重傷二級,張某的損傷程度屬於輕傷一級。
九龍坡區檢察院認為,侯昌洪故意傷害他人的身體,致使兩人重傷、一人輕傷,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侯昌洪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侯昌洪為了使本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傷害,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侯昌洪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侯昌洪有期徒刑兩年。

九龍坡區法院在民事判決中對攤主的行為進行評析
律師作無罪辯護,開庭後檢方撤回起訴
“儘管侯昌洪當時認罪認罰,但我堅持認為侯昌洪是正當防衞,不應承擔刑事責任。”侯昌洪的辯護人、山東縱觀律師事務所律師翟慶亭告訴澎湃新聞。
翟慶亭回憶,2021年5月26日,九龍坡區法院開庭審理了侯昌洪涉嫌故意傷害一案,“那天從早上9點開到下午5點,主要是法庭辯論時間長,審判長問了很多問題。”
九龍坡區法院於2021年12月31日作出的《刑事裁定書》顯示,該案訴訟過程中,九龍坡區檢察院以侯昌洪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為由,決定對侯昌洪撤回起訴。該院認為,九龍坡區檢察院決定對侯昌洪撤回起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准許。遂裁定準許九龍坡區檢察院對侯昌洪撤回起訴。
2022年1月20日,九龍坡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侯昌洪不起訴。九龍坡區檢察院認為,侯昌洪的行為係為了使本人的人身、財產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同年3月28日,九龍坡區檢察院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決定賠償侯昌洪被侵犯人身自由權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0.02962萬元。《刑事賠償決定書》顯示,該院查明,侯昌洪因涉嫌故意傷害罪於2020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該院批准逮捕。2021年12月31日,九龍坡區法院裁定準許該院撤回起訴。當日,侯昌洪被該院取保候審。在整個刑事訴訟過程中,侯昌洪被羈押502天。該院認為,侯昌洪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該院批准逮捕,後經該院審查作出絕對不訴的決定,應予賠償。
翟慶亭表示,任何不法之徒在光天化日之下肆意踐踏他人生命財產的行為都應是法律絕對禁止和應當給予否定性法律評價的,像侯昌洪一樣的普通人面對歪風邪氣進行亮劍的精神和鬥爭的勇氣均應得到法律的肯定和保護。《刑法》第二十條和《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條不應是沉睡條款,而是人民羣眾保護自身權利的強有力武器。
民事判決再評析攤主行為
刑案告一段落後,此次事件中其中一名傷者梁某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侯昌洪賠償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各項損失共計42萬餘元。
2023年4月26日,九龍坡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梁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書顯示,綜合該案已查明事實,該院對侯昌洪實施的侵害行為性質評述如下:
首先,被告(指侯昌洪)對原告(指梁某)實施的侵害行為構成正當防衞。原告等人酒後因品嚐水果與被告發生言語爭執,進而用塑料凳砸向被告,且同行人員從被告背後將其躺椅抽走致使被告倒地。原告等人被周圍羣眾勸離後,又因懷疑被告實施了辱罵返回至水果攤處產生爭執並激化矛盾,原告不僅將待售水果掀翻在地且又用塑料凳子砸向被告,同行人員還對被告實施毆打。儘管原告等人實施該系列不法侵害行為的主觀意圖系逞強耍橫和滋事,客觀上未攜帶和使用任何具有殺傷性的器械並主要實施出言挑釁及徒手毆打等輕微暴力行為,但考慮整個事態系由原告等人主導發展且不斷升級、激化矛盾,而被告已年滿50週歲且獨自一人,面對原告等青壯年專門針對自身的不法侵害時,無論人數還是體格均處於較大劣勢,加之本系遭受無事生非、有意挑釁,進而逐步被激怒和進一步遭受侵害的情景,若不立即採取相當強度的反擊,其個人財產和人身合法權益必然遭受更嚴重的不法侵害,故而在忍無可忍且毫無退路的情況下,選擇持刀制止原告等人的不法侵害,其行為具有防衞性質,構成正當防衞。
其次,被告的正當防衞行為不構成防衞過當。在自己合法權益面臨如此現實緊迫性的侵害且力量對比懸殊情形下,被告系就地獲取水果攤上的刀具而非有目的性異地拿取刀具實施防禦,相較於當時所面對的不法侵害人數和侵害行為強度,給與其選擇和思考的時機轉瞬即逝。此種情形中法律不能再苛求作為普通羣眾的被告還應保持相當程度的理智和靈活性去選擇危害性相較於刀具更小的器械或手段去反擊防禦。同時從防衞強度和損害後果看,儘管被告持刀造成原告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後果,但基於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系持刀後選擇主動傷害原告等人,而更多出於防禦目的的警告,最後再次面臨原告等人的衝擊後才揮刀砍傷原告。現有證據無法判斷或認定被告除了進一步容忍和退讓,是否還能採取既可有效制止原告等人的不法侵害,還能控制損害後果或範圍的防衞手段。
綜上,被告對原告所實施的侵害行為系正當防衞,其對原告因此所遭受的人身損害後果,不應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主張被告支付相應賠償費用,於法無據,該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後,梁某上訴至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重慶市五中院於2023年8月2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判決書顯示,對於侯昌洪的行為是否屬於民事正當防衞,是否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一審判決已經進行了詳細的分析論述,該院對此予以確認並不再贅述。
攤主:已提控告,希望警方追究滋事者刑責
侯昌洪説,去年1月,他向九龍坡區公安分局提出控告,要求追究梁某等人的法律責任。
侯昌洪認為,梁某等人酒後尋釁滋事,並間接導致其被限制人身自由502天,儘管法律已為其洗脱冤屈並正名,但對其造成了不可逆轉的物質和精神傷害,“並不能説梁某等人受了重傷或輕傷就不用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侯昌洪告訴澎湃新聞,十二年前,他的兒子在夜市上吃飯時就被人尋釁滋事,最終失去了生命,年僅20歲。此次發生的事情讓他多次回想起那件傷心事。
侯昌洪提供的一份判決書顯示,2012年12月4日0時許,女子梁貝貝(化名)與朋友吃夜宵時,認為同在該食攤用餐的侯某和朋友楊某説話聲音大,與侯某發生口角並抓扯,經勸平息後離開食攤。後梁貝貝“搖人”,李某某等人前往現場為梁貝貝“出氣”。李某某等人在毆打侯某過程中,李某某持刀刺向侯某和楊某,最終造成侯某死亡、楊某輕微傷。重慶市五中院判決李某某等人犯故意傷害罪,其中判處李某某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