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呼籲“國家層面應確立保護離線休息權的法律規定”,如何看待?_風聞
顺手牵羊-31分钟前
來源:中國新聞週刊
繼去年呼籲打破“35歲職場門檻”後,今年,全國政協委員、全國總工會辦公廳主任呂國泉又提交了一份引發眾多打工人共鳴的提案——《關於保障勞動者離線休息權的提案》。
呂國泉解釋道,離線休息權指勞動者在法定或約定工作時間之外,拒絕通過數字工具進行工作聯絡或處理工作事宜的權利。他呼籲,國家層面應確立保護離線休息權的法律規定,為勞動者維權提供法律支撐。
據悉,這是關於“離線休息權”的討論首次進入全國兩會範圍。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今年1月,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工作牽出的“隱形加班”案件首次寫進北京高院工作報告,該案也是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
在多位勞動法專家看來,“離線休息權”入法的提議,體現了勞動者權益保護的趨勢和羣眾的呼聲。目前,制度設計和立法時機尚存爭議。
“離線休息”有呼聲
2022年,有調查報告顯示,84.7%受訪職場人在下班後仍會關注工作相關信息,40.5%受訪職場人加班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補償。“隱形加班”實際成了“隱形侵權”。
在呂國泉看來,網絡時代數字信息技術使勞動突破了時空界限,提供了靈活的工作方式,但也模糊了工作與生活的“邊界”。一些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進工作羣,下班時間依然可以通過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勞動者“休而不息”“人在曹營心在漢”,休息權、隱私權得不到保障。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央財經大學勞動法和社會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峯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提議“離線休息權”入法,一方面説明數字時代,生活時間和工作時間混合,勞動者權益受損的情況在加劇,另一方面也説明保護勞動者休息休假權益的角度越來越被關注。以法治手段解決數字時代勞動者之困被提上日程。
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社會法研究所所長李凌雲認為,和“996”一樣,隱形加班同樣是對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佔用。但隱形加班更為隱蔽,勞動者難以自證,處於維權困境。這很可能導致,勞動者既沒有享受到休息權,也沒有拿到加班費。代表委員呼籲將其納入立法,也反映了勞動者的呼聲。
呂國泉介紹,2016年法國在勞動法典中提出了離線權,即“斷開工作網絡連接從而不接受僱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權利”。他建議,在勞動法立法層面引入離線休息權,提高企業隱形加班違法成本。
中國新聞週刊注意到,今年1月,“隱形加班”首次寫進北京高院年度工作報告。一名長期下班後微信回覆工作的運營部門負責人,被認定存在加班事實。該案系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件。
沈建峯向中國新聞週刊表示,對加班認定的觀念革新已在悄然發生,但唯有如此尚不足以應對數字時代的變化。
“在當前實踐中,拒絕加班已是難上加難,對自己職業發展和與領導的關係影響,對職業的責任感以及加班費的誘惑等都會成為勞動者無法拒絕加班的原因。”沈建峯説,更何況在線發來工作任務即使拒絕承擔,其本身已經構成對勞動者休息和生活的干擾了。為此,有必要引入離線權,賦予用人單位特定時間段不可以聯繫勞動者的義務。
據他介紹,離線權是針對數字時代勞動者隨時可及帶來的問題,提出的不被聯繫和打擾的權利。它是一種數字時代休息領域升級版的保護措施。按照離線權的邏輯,離線不只是拒絕加班,而是不被打擾;不是勞動者可以拒絕下班後在線安排的工作,而是用人單位的聯繫行為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如何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沈建峯介紹,離線權入法的主要障礙,當前一方面在於觀念,目前社會對該權利並無共識。另一方面,在制度設計上,離線權不是抽象的權利,而是一套系統的制度設計,包括離線時間長度,違反的法律責任、執法機制、例外規則等等,目前這方面的規則和理論體系並未形成。再就是立法時機問題,經濟處於恢復期,勞動立法容易引發社會爭論,立法機關往往比較謹慎。
“我們應該看到,世界各國的勞動立法中,直接規定離線權的較少”,李凌雲説,公眾希望把工作與生活、勞動與休息的界限明確地劃分,但實際上這個界限不一定那麼清楚,“離線休息權寫入法律,不僅僅是一個權利的宣誓,更需要從立法技術上,去明晰權利的界限和對應的報酬。”
李凌雲舉例稱,離線休息權不能絕對化,實踐中也不是所有類型的勞動者都享有這一權利。比如,工餘時間隨時待命和值班,但並未提供實質性的工作,不一定能統一地認定為隱形加班。
她進一步提到,在上述首例明確的“隱形加班”案例中,法院根據勞動者提供的證據,歸納出了三個認定隱形加班的標準:一是勞動者提供了實質性的工作;二是佔用了勞動者的業餘時間;三是提供的勞動是具有穩定性和週期性的。這些標準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和參考意義。
沈建峯指出,實踐中,下班後偶然的、應對緊急工作需要的聯繫並不應當被全然禁止。另一方面,離線權設置的絕對不被打擾的時間,不應是下班後的全部16小時,而可能是連續的11小時或者9小時。這兩方面的調試是適用數字時代生活方式的需要,也是離線權制度設計的難點所在。
一種頗為尷尬的情形是,對於“隱形加班”事實的主張,與維持穩定的勞動關係往往難兩全。如何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
呂國泉提出了多項具體的建議,包括修訂標準工時,對線上加班和工時補償作出明確界定。加大數字經濟背景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等方面勞動基準制度研究規範,將工時基準保障納入勞動保障機制。釐定線上線下工作時間邊界,針對依託網絡工作時間不固定、工作強度大的崗位作出工作時限的制度性安排。
同時,將當前以工資為重點的集體協商拓展為包括工時等勞動基準在內的綜合性集體協商機制,綜合考慮線上加班頻率、時長、工資標準、工作內容等因素酌情認定加班費。指導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列入界定、補償離線休息權的條款,約定線上加班補償標準。
呂國泉還認為,應加大監管力度,對用人單位隱形加班行為,執法部門要加大監管和懲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健全維權機制,讓勞動者在面對不合理無償加班時有維權渠道。
沈建峯則表示,如果離線權是一種勞動基準性權利,則完全可以設置公權力保障其落地,而不是通過勞動者主張來實現。
“我國當前的問題是,工時法作為勞動基準法的一面經常被忽視,工時標準多被理解為計算加班費的尺度,而不是不可逾越的底線,再加上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力量不足,各項基準權利經常主要靠勞動者自己主張來實現。”他認為,面向未來,應強化離線權作為公法性保障的權利的一面,通過行政執法保障其落地,也避免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