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代表建議以家庭為單位徵税,大家覺得怎麼樣?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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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在社區裏還看到帖子《為什麼沒有人提議以家庭為單位進行徵税呢?》,今天就又看到了報道:
有兩個人大代表提了↓↓
今年全國人大代表,全國婦聯原副主席、書記處書記譚琳建議,完善生育成本合理分擔機制。
①明確職工生育獎勵假、配偶陪產假等假期津貼或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或地方財政負擔。
②對企業承擔的女職工產假及生育獎勵假期間的社會保險費予以一定比例補貼。
③在税收政策上進一步體現對家庭養育的關懷,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徵税辦法。
④建議立法機關在修改招標投標法、政府採購法時,增加有關在政府採購和招投標項目中,對性別平等狀況較好、勞動保障守法誠信等級評價較高的企業予以適當加分、同等條件優先考慮等內容。
完整報道戳右邊→《代表建議|譚琳:多措並舉,合理分擔生育成本》
還有一個是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張翼,他是專門提的。媒體報道如下↓↓
兩會建言|全國人大代表張翼:建議按家庭人均收入改革個税法
2024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張翼建議“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人所得税”。張翼建議,通過改革,允許納税人在將“個人所得”轉變為家庭人均所得之後申報家庭人均所得税,既尊重個人作為納税人的權利,也充分考慮減輕家庭贍養和家庭撫養壓力因素。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社會科學院社會發展戰略研究院院長張翼
利於提振消費
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徵程中,完善個税申報制度,使之更好適宜於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十分必要。為以全面深化改革激發活力,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建議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税,使之更好調節收入,保障人民生活品質,發揮引導預期、提振消費的作用。
為什麼要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税?
張翼認為:“以家庭為單位申報,不會增加制度轉軌成本。以往《個人所得税法》的每次修改,都基於個人收入並以個人所得為基數徵繳個人所得税或減免個人所得税。在2018年第七次修改之後,經過2023年的完善,個人收入所得、租房租金、購買唯一住房按揭貸款、0—3歲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支出、贍養老人、大病醫療支出等數據,都已通過個人填報進入個税徵繳信息系統。在這種情況下,税務部門、就業單位與銀行部門之間的合作,完全能夠收集到相關數據。”
事實上,在年度合併計税之後,納税人也已經通過“個人所得税”軟件查詢與繳納應繳税負,能夠詳實瞭解自己作為納税人的詳細納税記錄。“因此,從所得税徵繳成本上來説,大數據完全能夠降低制度的轉軌成本。”張翼表示。
他分析認為,當前個人所得税的抵扣減免政策設計,以税基之上納税人的收入累進計税,但卻以固定定額抵扣減免,是典型的“等額減免”“逢人減免”和“逢項減免”,而沒有考慮到不同納税人税負壓力的差異化問題。這就是説,雖然當前個人所得税的計税抵扣辦法,考慮到了納税人的租房租金、購買唯一住房按揭貸款、0—3歲嬰幼兒照護、子女教育、繼續教育支出、贍養老人、大病醫療支出等項目,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原來扣減辦法的某些不足之處,但這種計税辦法屬於“一刀切”的抵扣減免,而無論納税人每月的收入高低,也無論納税人全年收入總量的多少,均採取統一標準分項逐一同等彙算減免,這使個税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收入調節作用,並不有利於擴大中等收入羣體,但使高收入羣體也能夠藉此減免税收。這是當前制度設計的最大缺陷。高收入者多納税、中等收入羣體少納税或不納税、低收入羣體享受負所得税才是現代個税改革的方向,也是現代個税制度改革堅持的頂層設計原則。
而不以家庭為單位彙集申報而以個人分項申報,沒有考慮納税人申報所涉及的其他家庭成員的實際收入狀況。
“比如説,收入較高的納税人60歲以上的父母退休收入也可能比較高,但無論被贍養對象的實際收入多高,當前的個税都將其列入減免對象。”張翼表示。
在2023年改革之後,此項抵扣額已經上漲到每月3000元。雖然我國已建立起“全民皆保障”的多層次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體系,做到了制度性全覆蓋,但截至2023年年末,全國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5.21億人,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人數為5.45億人。在60歲以上的退休老年人中,一部分人享受的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金(其基礎養老金僅為100多元),一部分人享受的是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金,還有一部分享受的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因為不同的人蔘加的是不同的養老保險,所以其在退休之後養老金的保障能力存在客觀差別。
比如説,2022年,全國年滿60週歲的城鄉居民養老金平均每月僅為198元。即使在東部沿海地區,城鄉居民每月獲得的養老金也大多在200—300元之間。但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後的養老金則在連續多年的增長之後已超過人均3300元左右。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之後的養老金還要高一些。
某些企業高管退休後的收入甚至超過了1萬元。因此,如果不考慮家庭勞動力人口的贍養對象的實際養老金獲得情況,而以每位老人固定減去定額數值而申報個税的無差別減免辦法,有失公平公正原則。在現實中,一個每月收入在3萬元以上的納税人,如果其父母親的退休金均達到1萬元或高於1萬元,其子女也可以通過被贍養對象的申報並以固定額依法減免個税。這就是説,給城鄉居民養老金每月在100—300元區間內老年人子女的税收減免所產生的社會收益,要遠遠大於退休金收入高於1萬元的家庭子女納税人税收減免所產生的社會收益。但如果以家庭人均收入申報個税,就可以避免此種不公正問題。
在考慮納税人“養老”負擔的同時,還需要充分重視其“養小”負擔壓力的差異化問題。實際上,在當前需要解決的社會建設問題中,老齡化問題與少子化問題應該同時並重。納税人的收入所得,在家庭再分配中,除需要考慮自身消費需求外,還必然要在“養老”與“養小”之間進行必要的分配。但現行《個人所得税法》還沒有完全處理好家庭“養小”的差異化壓力問題。實際上,財政部每年要拿出大量資金用於減輕“三育”成本。
2023年修改之後的《個人所得税法》,考慮到了0—3歲嬰幼兒的税收減免與扣除問題,但這種減免也是“逢生即減”,而沒有考慮到不同納税人家庭撫養壓力的不同問題,也沒有考慮到一個人在全生命週期的婚配與家庭生育問題,更沒有考慮到就業市場景氣程度與經濟波動所造成家庭成員的就業——失業等變化問題。
張翼舉例説明,比如:假定一個成年男性就業人員的月收入為20000元,但如果其是單身生活,則其納税後的生活會相對比較充裕,其個人的恩格爾係數也肯定會很低,其可以追求較高的生活品質。但如果這個成年男子結婚並生育了孩子,如果其妻子為撫養年幼的孩子而辭去工作,則這個成年男子在勞動力市場上掙得的每月20000元工資,實際要負擔其全家三代人的消費(或者還需要從儲蓄中拿出一定的金額以支付保姆費,或許還要拿出一定的金額贍養其年老的父母),儘管考慮到現行《個人所得税法》的税收減免,則其還是要繳納較高的税收,降低其家庭人口的平均所得,使《個人所得税法》很難發揮家庭友好型社會建設的需要——尤其是很難滿足那些同時需要贍養退休金較低的年老的父母和撫養一個或兩個未成年子女家庭的需要。在個税繳納系統中,如果一個家庭的成年人員因為暫時失業或因為生育和照料子女而不能進入勞動力市場工作,則家庭中另外一位有薪成年人的税收減免申報系統,就不能很好解決此類問題。相反,那些收入很高家庭的納税人,即使計算其子女與配偶後家庭人均所得也會很高,比如人均超過1萬元,則其也會通過申報減免税收。
各地出台的生育補貼政策,不管是對收入較低的家庭,還是對收入較高的家庭,皆一視同仁,也沒有考慮到實際存在的“三育”壓力的差異化問題。對收入較高的家庭,每月200元或300元的補助,形同雞肋。但對收入較低的家庭,卻遠遠達不到激勵效果。如不論激勵效果,則財政不加區分地在不同收入家庭的同等制度配置,也會消解財政的“公正性”。
現在的個税,如在定居化社會,則勞動力人口的納税,是在户籍地的納税,其繳納的税收在繳納地的再分配效應比較強。但現代社會更多更強烈地表現為遷居化社會和異地就業。在就業地繳納的個税,利於就業地的財政再分配效應(即使考慮到中央和地方的共税制因素,這種問題仍然存在)。一個城市的流入勞動力越多,市場就越具競爭力,個人所得就越高,則該城市的個税收入就較多。反之亦然。
張翼表示:“這種個税徵繳辦法,不利於人口流出地。但如果勞動力人口選擇以家庭為單位計税,則其即可通過家庭贍養的申報渠道,直接通過家庭親緣關係的再分配贍養自己的父母親,而無論自己的父母親住在什麼地方。當然,為防止子女未給老年父母親贍養費但申報減税的行為,還可設計納税人提供的匯款證據而減税。”
建議按照家庭人均收入申報所得税
當前的改革,要適應經濟社會變化的需要,在制度設計上進一步完善與改進,在代內與代際分配之間體現出社會公平。
張翼提出了改革的具體建議。
第一,要充分尊重納税人的個性化選擇,即允許納税人以個人收入申報個税(視個人為“一人户家庭”或“單身家庭”),也允許納税人以家庭為單位申報人均所得税。在制度轉軌期,將納税人以個人為單位申報的税基設計為與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的税基相同,將納税申報權交給納税人自己選擇。在税制改革中,允許納税人在將“個人所得”轉變為在家庭人均所得之後申報家庭人均所得税。既尊重個人作為納税人的權利,也充分考慮減輕家庭贍養和家庭撫養壓力因素。這種制度設計,鼓勵了納税人對老年父母的贍養責任,也有利於提振低收入羣體和中等收入羣體初婚夫婦的生育意願,是一種家庭友好型制度設計。同時,以家庭人均收入繳納收入所得税的制度配置,可以避免父母親養老金很高但給納税人免税的弊端。另外,對於家庭人均收入很高的納税人,其完全有能力支付“三育”成本,也不應該將其放在税收減免之列。這裏之所以強調家庭,是因為現代社會普遍存在同居生活現象,同居是一種新型家庭模式,應該允許同居者以家庭為單位申報個税。
第二,為建構家庭友好型社會,在制度運行一段時間後,應該設計出更加鼓勵以家庭為單位申報人均收入所得税的誘導機制,使以家庭為單位申報的税率負擔相對較輕——繳税率稍低於以個人為單位申報的税負。這既鼓勵納税人的養老行為,也鼓勵納税人的家庭生活,以制度激勵“以家為根”的生活方式。
第三,這種税制設計,既有利於“紮實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取得實質性進展”,也有利於提振內需。實際上,收入較低家庭的消費率大大高於收入較高家庭的消費率。中等收入羣體家庭的消費率大大高於高收入家庭的消費率。只有保障了家庭部門的各項權益,形成穩定預期,潛在的消費慾望才能轉化為現實購買力,通過提振內需拉動經濟增長。
張翼認為,總之,《個人所得税法》的修改,原來都在“個人所得税”的“個人”身上做文章,很難形成可持續性制度配置。但如果以家庭或實際贍養壓力和撫養壓力為基礎設計所得税減免政策,則其會更明確地彰顯税制的公正性。這一改革如果與低保制度、托兒制度、義務教育制度、養老制度等相銜接,還可以完善社會建設的法律體系,使之通過年終計税後的“退税制”或“負所得税制”而及時讓低收入人口獲得實實在在的好處,提升人民在高質量發展中的獲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