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野豬是為民除害,還是毀滅生態?_風聞
猫盟CFCA-猫盟CFCA官方账号-民间野生猫科动物保护联盟39分钟前
近日,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發佈了《關於印發〈野豬等陸生野生動物致害防控工作方案〉的通知》,野豬再次被放在一個十分顯著的位置。

在解讀這份方案之前,先探討一個我的個人觀點:野豬數量增多不是生態向好。
得益於天然林保護工程和槍支管制,野豬在很多地區成為了沒來得及消失的大型動物,可大部分地區野豬的天敵們沒有等到這一天,我國東部南部的豺狼虎豹幾乎都消失了,所以野豬才不受控制地增長。這些年隨着基建的擴張,野豬們生存在日益狹小破碎的棲息地裏無處可去,才讓局部地區顯得野豬很多。

近年來野豬出現在人口密集區的新聞越來越多,並不能證明環境向好,更大的可能是,它們的棲息地已然破碎,不得不冒着巨大的恐懼穿越人居之地,試圖找到安身之所。
如今野豬造成的損失、防治野豬產生的成本,是我們過去對生態的破壞結出的苦果,所以這不是生態向好,而是生態在失衡,是提醒世人保護尚未成功,仍需繼續努力。

世界經濟論壇去年發佈連續兩年發佈的《全球風險報告》中,“生物多樣性破壞和生態系統崩潰”都在十年內風險中排名前列。而我們思考和解決的方式到底是在應對風險還是在加劇風險呢?
調控方案存在的問題
説回這份工作方案,開篇就提到了基本原則:
“保護優先。野生動物種羣持續健康發展,棲息地生境得到優化平衡,依法、科學調控野豬等野生動物種羣數量,積極穩妥解決野生動物種羣擴散和致害問題。”
以及後文中的第(六)條:
“優化野生動物棲息地。科學合理劃定野生動物適宜棲息地範圍,特別是依法確定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邊界,積極推進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原生態恢復,提高野生動物棲息地連通性、完整性和承載力,降低野生動物因棲息地生境不適向連片農作物種植區、居民集中區域擴散的風險。(省級林草部門負責)”
但是越往後讀,越是發現很多實施條目實際上與這些原則和目標是相悖的,比如第(八)條:
分級分類開展種羣調控。依法開展野生動物種羣調控,將野生動物種羣數量控制在合理範圍,防止出現野豬等個別物種過快增長狀況。
一是對確已擴散超出棲息地邊界、種羣數量明顯超過環境容納量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由專業機構和人員妥善引導其返回棲息地,或將其活捕轉移及用於科研實驗,除非發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不得采取獵殺手段。
二是對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按照種羣密度與環境容納量相平衡原則,依法、科學評估確定獵捕限額,核發**《狩獵證》**,明確獵捕種類、數量、地點、工具、方法和期限,鼓勵有組織實施獵捕,有條件的由專業機構組織開展。獵捕作業完成後,從事獵捕作業的專業機構和人員應當依法向核發《狩獵證》或者下達野生動物種羣調控任務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三是依照《野生動物保護法》,對法律規定保護範圍之外的野生動物,可在自然保護地、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以外依據獵捕方案開展獵捕活動,不受獵捕量限制,無需申請《狩獵證》,但獵捕人員和組織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
四是對鳥類集羣活動不危及人身安全或者造成農作物及其他損失較小的,原則上不實施種羣調控。
五是切實加強對野生動物種羣調控活動監管查驗,嚴防種羣調控過程中出現亂捕濫獵、過度獵捕、誤傷其他野生動物或破壞其棲息地等行為。
我來拎一下重點:對於國家重點保護動物,不獵殺,而是抓了放回棲息地;對於三有動物,核發《狩獵證》有限制地捕殺;對於不在保護地和重要棲息地內的非保護動物,可以無需《狩獵證》,不限數量地捕殺。
有一個最基本的生態常識,自然界的各個物種之間通過競爭和捕獵相互作用,最終會使各自的種羣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數量上,我們稱這種狀態為生態平衡。
那麼按照上述的方案執行之後,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設想在一個保護地之外並與之相連的次生林地裏,生活着從保護區擴散出來的華北豹和它的獵物們。若按照此方案,這些區域內的華北豹會被抓捕並野放進保護區內,狍子可以獵殺一部分,野豬則可以殺光。
於是短期內,保護區外只剩下了狍子,保護區內豹子變多了,狍子野豬數量沒變,這樣一段時間後保護區外狍子會數量會快速增長,保護區內的狍子和野豬則由於豹子的增多而數量下降,隨後豹子則會因為種內競爭加劇而數量減少……這種情形顯然不是“讓野生動物種羣健康發展”。
當然,這種假設情境的前提是保護地與外圍棲息地是隔離的,而實際上保護區邊界只是用來限制人類活動的,野生動物並不受其限制,被抓的豹子可能還是會跑出去,外面的野豬少了,保護地裏的野豬自然會補充過去,所以勞民傷財地調控了半天一切又回到原點了?

食肉動物和食草動物是互相聯繫的 ©貓盟
若真這樣,反倒不是最差結果了,因為人類其實是有能力把野豬殺光的,在一些面積不大的保護地,哪怕嚴格地只在外圍捕獵野豬,如果捕獵強度大於野豬的恢復速度,最終也是可以讓野豬區域滅絕的。
而野豬是有着重要的無法替代的生態價值的。野豬的翻拱增加了土壤中原生生物的物種多樣性,從而讓土壤的固氮能力提高;野豬滾過的泥塘滲水率下降,從而形成對於旱季的鳥類和小型動物十分重要的取水地;野豬能大量傳播植物的種子;野豬還是虎豹等大型食肉動物的重要獵物……

京郊的一個小泥坑,野豬蹭屁股把地面壓實了,下雨的時候,這裏雨水下滲較慢,留下許多動物生存必需的積水 ©貓盟
所以在一塊自然棲息地內消滅野豬,無疑會破壞該棲息地的完整性。這勢必將導致該區域的生物多樣性下降。
而現有的重要棲息地和保護地範圍尚不足以覆蓋所有需要保護的自然棲息地,因此隨着外圍棲息地的劣化,現有的重要棲息地之間的連通性將會變差,進而加劇它們的孤島化,然後導致更大範圍內的棲息地質量下降。
盜獵行為難以監管
方案中還提到,狩獵“不得使用法律禁止的工具和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禁止使用夜間照明行獵、殲滅性圍獵、搗毀巢穴、火攻、煙燻、網捕等方法進行獵捕,但因物種保護、科學研究確需網捕、電子誘捕以及植保作業等除外。

京郊被陷阱套住的野豬 ©嘎
口頭禁止當然容易,但到了執行層面,要怎麼保證參與狩獵的人員不使用這些違禁工具呢?按照該方案,狩獵野豬連狩獵證都不需要,那麼林業部門如何知道都有誰進山打獵呢?這種基本信息都沒有,山裏又沒安監控,監管從何談起呢?
雖然《野保法》早就禁止使用這些危害生態的工具,但真正能讓保護區裏的夾子套子電網減少的,還是得靠巡護,參與過巡護的人都應該知道,想在山裏找到獵套、獸夾是多麼困難,何況是在非保護地,誰去巡護呢?
《野保法》同樣規定了盜獵工具禁止出售和推廣,但其他相關的部門卻始終沒有有效地執法,至今這類物品仍然可以在各大網購平台、視頻平台甚至農村大集上輕鬆買到,而且我最不理解的是都禁止使用和售賣了,卻不禁止製造這類工具……

網購平台上肆無忌憚地出售盜獵工具
這種長期的無管理狀態,到今天也並沒有得到有效改善,近幾年山裏的套子夾子也沒有發現減少的趨勢,如今卻又放鬆監管讓更多的人進山打獵,讓這些不長眼的工具進到山裏,受害的可就不僅僅是野豬了。
這會成為一場生態浩劫。
以及,再補充一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條:
在自然保護地和禁獵(漁)區、禁獵(漁)期內,禁止獵捕以及其他妨礙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活動,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裏法律明確禁止的是捕獵的活動,比如江蘇南京就是全域全年禁獵,無論在不在保護區裏,都是不能有捕獵這一行為的。可該方案對這一點隻字未提,這很容易造成執行層面的混亂。
綜合來看,這個方案進步的空間很大……
不要讓種羣調控傷害保護
我也走訪過一些遭野豬災的村子,親眼見識過野豬的破壞力。既然大部分地區的大型食肉動物一時半會回不來,那麼人為控制種羣規模確實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被野豬拱倒的玉米 ©青峯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不妨也看看其他國家的經驗。以美國為例,美國是一個狩獵非常流行的國家,美國人曾經殺光了旅鴿這個物種,把北美野牛從超過6000萬頭獵殺至不足200頭,在意識到國內鹿的數量鋭減(也是因為過度狩獵)之後,為了增加鹿的數量又幾乎殺光了所有的狼……
但就是這樣一個國家,卻通過《黃石保護法》(Yellowstone National Park Protection Act)、《雷斯法案》(Lacey Act)、《候鳥條約法》(Migratory Bird Treaty)、《瀕危物種保護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等一系列野生動物保護法律和政策,逐步形成了自己的野生動物管理保護體系,其理念如下:
1.體育狩獵,將狩獵視為一項體育運動,鼓勵使用獵槍、弓箭等工具狩獵,而使用陷阱、獵犬、圍欄等工具則被視為違反體育精神因而被禁止。所有狩獵者需通過培訓和考核獲得當地配發的狩獵許可證,針對不同物種不同人羣都有向對應的許可證。這意味着參與狩獵的人員不僅不用政府給發工資,還要自己花錢去參加培訓、考取狩獵證、繳納槍支管理税等等,且所有的狩獵活動都需要許可證。
2.科學管理野生動物資源,對於狩獵的區域、季節、時間、物種、數量、工具(弓的大小、槍支類型等等)都有詳細的明文規定。

狩獵使用的弩弓 圖片來源:Crossbowproductions / Wikimedia
3.所得資金用於保護,通過狩獵許可證、鴨票、槍支税等渠道籌集的資金,大部分用於保護野生動物及其棲息地。
4.去商業化,雖然美國不完全禁止野生動物製品交易,但市場化狩獵被認為是導致過度獵殺的誘因,因此也被視作有害的動物產品交易,很多法律都不允許進行狩獵所得的動物製品的交易。
我國在藏羚羊、羚牛等有蹄類動物保護上也交出過很好的答卷,知道保護的成果來之不易,因此種羣管理才更應該慎之又慎。但如今對待野豬的態度倒車般的發展趨勢,讓人不由得擔憂起野生動物保護的未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