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對方律師“詆譭”為“省城律師”,北京律師憤而起訴同行“名譽侵權”_風聞
西部资讯-读懂社会记录时代7小时前
因被對方律師“詆譭”為“省城律師”,北京律師憤而起訴同行“名譽侵權”
(源:今日頭條·民法福建)
3月4日,北京律師楊培國起訴山東省濱州市律師劉衞東侵犯名譽權一案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
再審案件被駁回,委託方“脅迫”要回律師費,律所申請仲裁據瞭解,該侵犯名譽權案,源於楊培國所代理的一起委託代理糾紛。
2020年1月16日,北京善士律師事務所(下稱:善士律所)接受山東省濱州乙仁能源服務有限公司(下稱“乙仁能源”)委託,代理該公司一起建築工程合同糾紛向山東省高院申請再審的案件。律所指派楊培國負責此案。結果,再審案件被裁定駁回。
此後的2022年7月25日,楊培國被“乙仁能源”法定代表人孫某以查閲案件材料為由,約到其妻馬某為法定代表人,位於山東濟南公司的一間會議室。馬某要求楊培國退回上述再審案件的律師代理費(案件標的額637萬元,律師代理費20萬元)。“其委託代理事項我們已經履職完畢,依據當初委託合同約定和‘乙仁能源’承諾,我們根本無需退還任何費用。”楊培國稱,“但在孫某與另一男子在場,在孫妻的脅迫下,為了自身安全,我只能讓律所將之前收取的代理費悉數打回‘乙仁能源’賬户”。
事後,楊培國認為,孫某等人脅迫退費行為,屬於無效行為,而且涉嫌“敲詐勒索”,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卻未獲立案。於是,依據委託合同關於代理糾紛的約定,向福建省南平仲裁委員會提交《仲裁申請書》,請求裁決“乙仁能源”向返還律師代理費,孫某、馬某承擔連帶責任。該仲裁案,孫某、馬某委託的代理律師為山東眾成清泰(濱州)律師事務所的劉衞東。被對方律師“詆譭”,憤而起訴同行“名譽侵權”
“2023年7月25日,南平仲裁委開庭審理時,劉衞東律師居然羞辱説‘我在濱州是業務數得着的非常棒的數一數二的律師,乙仁能源的建築合同糾紛案的申請再審,孫總也找過我,但是我不敢接,因為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於申請再審案件的政策不好,就是不管你申請再審有沒有事實依據、有沒有法律依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般都是駁回。但是,作為省城的楊培國律師卻敢接這個案件,於是就被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當時,當事人(孫某)還糾正説‘他是京城的律師’,但劉衞東律師依舊堅定回答‘我就説楊培國是省城律師’。”楊培國説。他認為,劉衞東律師在庭審中大放厥詞,突破律師代理的範疇、脱離案件事實本身,公然貶低同行的人格尊嚴、律師品行和律師執業能力,同時違背《律師執業行為規範》及《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已經構成對他名譽權的貶損與侮辱。同時,楊培國認為,當事人孫某之前曾向北京市律師協會投訴,其所遞交針對他的《投訴書》中,羅列了“六大罪狀”也是劉衞東律師的“傑作”。
為此,他以劉衞東律師侵犯名譽權為由向福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劉衞東律師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並承擔原告因為本案支出的交通費、食宿費以及訴訟費等。劉衞東律師在答辯狀中稱,原告楊培國主張答辯人在仲裁過程中自我吹噓為“業務非常棒的濱州數一數二的名律師”,及貶低原告的人格尊嚴、律師操守和執業能力,但卻未在訴狀中陳述答辯人以何種方式、何種內容貶低其格尊嚴、律師操守和執業能力。實際上,他在整個仲裁過程中,嚴格就案論案,依法發表意見,尊重原告,沒有實施過任何貶低原告人格尊嚴、律師品行和律師執業能力的行為。
同時, 而南平仲裁委員會庭審紀錄中,並沒有楊培國律師訴稱遭劉衞東律師貶低的文字記錄。為此,楊培國律師與委託代理律師找到南平仲裁委員會書記員,回憶當時庭審的相關內容,並將該錄音內容形成文字,在鼓樓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中作為證據出示。劉衞東律師則稱,無法證明錄音材料裏説話的人就是當時庭審的書記員,且錄音內容與書面文字相差很大。劉衞東律師否認在仲裁庭説過貶低楊培國律師的話語。
當天,鼓樓區人民法院沒有當場宣判。
據瞭解,該案的兩名律師都是60後的資深律師,楊培國律師是山東籍的北京律師,在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劉衞東律師則在濱州業內有一定的影響力。(陳述 、劉華)
轉載(源:今日頭條·民法福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