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網熱議“董明珠提徵”, 財富分配的一大隱憂卻未戳破|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46分钟前
鄭禮肖
中山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導讀】近期,全國人大代表、格力電器董事長董明珠建議“將個人所得税起徵點提高至1萬元”,引發關注。有觀點認為,個税徵收僅針對於流量收入,對存量的先富羣體徵收機制卻還不完善;也有專家指出,當前各類專項附加扣除已使部分壓力羣體的納税標準提至1萬元,再提高起徵點,只會使更高收入羣體減税更多,而弱化個税收入的分配調節功能。透過爭論,我國居民財富狀況究竟如何?財富積累和分配機制該如何規範?
本文指出,我國居民財富的不平等程度提高,已超過財富基尼係數的警戒線。從流量視角看,不合理的收入結構導致財富差距擴大。從存量視角看,羣體、城鄉與區域之間的財富差距擴大。從代際視角看,伴隨着改革開放成長起來的企業家逐漸進入退休期,因財富繼承導致的不平等問題日益突出。
作者指出,當財富差距日益擴大,推進共同富裕不僅要解決流量層面的收入差距問題,也要重視存量層面的財富差距問題。規範財富積累,不是限制居民財富增長,更不是搞財富的平均化。對於以工資性收入為主的低收入羣體,要促進增收,適時提高個税起徵點以減輕他們的税收負擔。調節高淨值人羣的財富積累,應完善直接税、間接税、房產税、富人税等的徵收,引導他們投身慈善事業。消除企業家財富代際傳遞的負面影響,應探索遺產税和贈與税的徵收機制。
本文原載《當代經濟管理》2023年**第11期,原題為《********共同富裕目標下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路徑探索、 挑戰與對策********》,******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
共同富裕目標下規範財富積累機制
的路徑探索、挑戰與對策
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特徵。縮小居民財富差距是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一環。長期以來,我國較多關注收入差距問題而較少關注財富差距問題,主張通過縮小收入差距促進共同富裕。有觀點認為實現共同富裕的首要內涵是縮小收入分配差距。這種觀點有其合理性與現實根源。但隨着居民財富的快速積累,財富差距也日益擴大併成為制約共同富裕的重要因素,應引起足夠重視。黨的二十大首提“規範財富積累機制”,並將其與“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並列。從邏輯上講,“兩個規範”共同服務於共同富裕的目標,不可偏廢。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聚焦流量收入的調節,關注獲取收入的形式與規則,回應的是共同富裕對收入分配的要求;規範財富積累機制,側重對存量財富的調控,關注的是財富積累的形式與規則,實際回應了共同富裕對財富積累與財富分配的新要求。**在財富差距日益擴大的當下,推進共同富裕不僅要解決流量層面的收入差距問題,也要重視解決存量層面的財富差距問題。**推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應在瞭解我國財富積累機制形成的基礎上,把握現階段規範財富積累機制面臨的現實挑戰並採取有針對性的政策舉措。
**▍**財富積累機制改革的路徑探索
皮凱蒂在《21世紀資本論》中認為,財富積累有兩種路徑,一種是財富繼承,通常是父子之間的代際財富轉移,另一種是儲蓄積累,主要包含資本收入與勞動收入兩種形式。我國居民財富積累的時間仍然較短,財富所有者大多處於財富創造與初始積累的階段。把部分勞動收入用於儲蓄以及資本收入的再投資是當前我國居民積累財富的主要途徑。考察我國居民財富積累機制的路徑演變,應重點考察資本收入與勞動收入在收入分配中的地位變化。我國財富積累機制的改革大致經歷如下階段:
第一階段(1949-1977年),勞動收入基本是居民財富積累的唯一來源。新中國成立後,我國逐漸建立起單一的公有制經濟以及與之相適應的按勞分配,勞動收入成為唯一的合法收入,資本收入被看作是非法收入而不復存在。雖然之後盛行平均主義和吃“大鍋飯”,即在城市中實行等級工資制,在農村實行工分制,但是沒有改變勞動收入是居民唯一合法收入的基本事實。在這個階段,財富分配主要是向國家傾斜,依靠一部分勞動收入進行儲蓄並獲得少量利息收入幾乎是居民進行財富積累的唯一方式,居民財富積累較少且沒有出現嚴重的分化。
第二階段(1978-1991年),勞動收入是居民財富積累的主要來源。改革開放初期,平均主義分配方式的弊端凸顯,重新恢復按勞分配成為改革的重點工作。鄧小平指出:“我們一定要堅持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按勞分配就是按勞動的數量和質量進行分配”。按勞分配地位的重新確立,表明我國開始允許合理收入差距的存在,極大激發人民的勞動熱情與創富積極性。“只有允許和鼓勵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企業和一部分人依靠勤奮勞動先富起來,才能對大多數人產生強烈的吸引和鼓舞作用,並帶動越來越多的人一浪接一浪地走向富裕”。這種“先富政策”隱含允許一部分人擁有除勞動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黨的十三大首次提出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其他分配方式為補充”的分配方式,為利息、股息等收入形式的合法化提供了支撐。在這個階段,居民的財富積累來源開始多樣化,財富積累不 斷增加、財富差距逐漸顯現,但由於發展時間短、體制機制障礙尚未完全消除等因素的影響,勞動收入仍是居民財富積累的主要來源,財富差距較小。
第三階段(1992-2006年),資本收入在居民財富積累的地位日益突出。黨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方針,為資本收入的快速增長提供了政策支撐。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我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收入分配製度,“國家依法保護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與財產,鼓勵城鄉居民儲蓄和投資,允許屬於個人的資本等生產要素參與收入分配”。把“其他分配方式”的地位由補充改為並存,使得資本收入的快速增長擁有更大的政策保障。黨的十五大提出把按勞分配與按要素分配結合起來,“允許和鼓勵資本、技術等生產要素參與收益分配”,把資本等其他要素與勞動要素置於同等地位。黨的十六大強調保護一切合法的非勞動收入,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明確了資本獲得回報的形式。在這個階段,資本收入快速增加使得勞動收入在居民總收入中的比重不斷減少。**隨着全球化、工業化的推進,資本收入在財富積累中的重要性不斷突出,居民財富積累呈現總量快速增加與差距日益擴大的格局。**第四階段(2007年至今),讓更多羣眾擁有資本性收入。居民財富積累是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不能因為財富差距的擴大而否認其積極意義。為了扭轉居民財富差距的擴大趨勢,讓更多人平等地進行財富積累,黨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羣眾擁有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財產所有者通過讓渡自身財產的使用權或所有權而獲得的經濟收入,包括紅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各種形式,實質是一種資本性收入。之後,黨的十八大提出“多渠道增加居民財產性收入”,十九大提出“拓寬居民財產性收入渠道”,二十大報告提出“多渠道增加城鄉居民財產性收入”,顯示國家持續提高居民資本性收入的決心。**增加資本性收入的目標是使更多低收入者成為中等收入羣體的一員,促進“橄欖型”分配格局的形成。**在這個階段,居民財富仍然保持着快速積累的態勢,資本性收入在居民總收入中的比重不斷提升,財富差距處於高位但差距擴大勢頭得到了初步遏制。
**▍**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挑戰
我國既要不斷提高居民財富規模,也要把居民財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範圍,在推進共同富裕的當下,後者是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更重要維度。黨的二十大首提“規範財富積累機制”,其目的在於增強財富積累的合規性與公平性,實現居民財富的普遍增長。釐清當前我國在財富積累上面臨的挑戰是規範財富積累機制、提高政策有效性的前提。這種釐清需要從結果層面進行,也應當從流量、存量與代際這三個反映財富積累過程的視角展開。
(一)從結果而言,居民財富不平等程度呈現提高態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居民財富快速積累,財富總量不斷提高。瑞信2022年發佈的《全球財富報告》顯示,2021年末中國居民財富規模為85.1萬億美元,在全球居民財富總額中的比重達到15.1%,僅次於美國。與此同時,我國居民財富日益集中於少數人手中,財富差距不斷擴大,阻礙了共同富裕的進程。財富收入比與財富基尼係數是國際上通行的反映財富不平等程度的重要指標,可從這兩個指標出發把握我國的財富積累不平等程度。
**財富收入比是財富與國民收入的比值,數值越大意味着財富集中程度越高與財富差距的擴大。**這是因為財富的集中程度相較於收入的集中程度而言更高,在資本收益率大於經濟增長率的條件下,財富的相對規模不斷提升,財富的集中度也隨之提高。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財富收入比由1978年的3.5增加到1993年的5.0,再到2015年的7.0,呈現快速上升的趨勢,而公共財產在國民財富中的比重從1878年的70%下降到2015年的30%。居民財富的增長與居民收入的增長、高儲蓄率以及相對資產價格如房產淨值的上漲有密切關聯。在居民財富快速增長的同時,不同個體受制於初始稟賦、勞動能力、機會選擇等方面的差異,在財富積累中存在較大差距,出現財富積累集中化和財富差距擴大化的問題。
**財富基尼係數直接給出反映居民財富差異程度的數量界限,是衡量居民財富差距的重要指標。財富基尼係數介於0-1之間,數值越大表明財富差距越大。**21世紀以來,我國財富基尼係數總體呈現出波動上升的趨勢,從2000年的0.599上升到2015年的0.711,之後緩慢下降到2019年的0.697,在新冠疫情衝擊下的2020年又再度上升到0.704,2021年下降到0.701,但是仍然超過0.7這個通常認為的財富基尼係數的警戒線。有學者基於CHIP2013和CFPS2012、CFPS2016兩套住户調查數據,計算出我國居民財富基尼係數分別為0.619和0.736,並通過糾正財富分佈高端人羣遺漏這一對財富不平等程度產生重大影響的數據來重新計算財富基尼係數,最終得出的結果均為0.8左右。我國正面臨着居民財富差距不斷擴大以及由此引致的對共同富裕的嚴峻挑戰。
(二)從流量視角而言,不合理的收入結構導致財富差距擴大
我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各分配主體或按照勞動的質量與數量獲得相應勞動收入,或憑藉所提供的勞動、資本等生產要素獲得相應的要素收入。還有部分人通過經營活動獲得經營淨收入,通過對外投資與財產租賃等活動取得財產性收入。上述各種收入是居民進行財富積累的主要來源。居民收入結構對財富的積累與分佈產生着重要影響,我國目前不合理的收入結構是導致財富差距擴大的重要原因。
**羣體之間工資性收入差距較大。**勞動收入即工資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主體部分,也是居民財富積累的主要來源。我國較大的工資差距是規範財富積累機制面臨的重要挑戰。比較不同所有制經濟、不同行業之間的平均工資是衡量工資性收入差距的重要視角。如表1所示,2017-2021年,我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高於城鎮私營單位就業人員,而且前者與後者的差值呈現不斷擴大的態勢。比較2021年城鎮非私營單位不同行業就業人員的平均工資,最高的三個行業的平均工資分別為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的201506元,科學研究與技術服務業的151776元和金融業的150843元,最低的三個行業的平均工資分別為住宿和餐飲業的53631元,農、林、牧、漁業的53819元和居民服務、修理和其他服務業的65193元。最高的行業與最低的行業的平均工資差值高達147875元,前者是後者的3.76倍。

**經營淨收入在不同羣體之間的分佈不平均。**經營淨收入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獲得淨收入,即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與生產税之後的淨利潤。如表2所示,2017-2021年,我國居民人均經營淨收入的絕對值不斷提高,在我國居民收入結構中佔據重要位置。通常而言,創辦公司或企業是獲得經營淨收入的主要途徑。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湧現出一批民營企業家與個體經營者,他們在做出突出社會貢獻的同時獲得了豐厚的經營淨收入。《2019-2020年中國高淨值人羣財富報告》分析了我國資產淨值在1000萬元以上的個人的財富構成,其中通過創辦公司獲得經營淨收入佔其財富來源的39%,在各項財富來源中佔據首位。然而,2021年底我國中小微企業數量約為4800萬户,每千人企業數量為34.28户,雖然相較於2012年底分別增長了2.7倍和3.4倍,但相較於我國龐大的人口總數而言仍處於較低水平。這表明只有少部分人獲得經營淨收入。鑑於經營淨收入在財富積累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我國只有部分人能夠獲得的現實,可以推斷出經營淨收入狀況是導致我國財富差距擴大的重要因素。

**財產淨收入的增長幅度高於工資性收入。**如表3所示,2013-2021年,財產淨收入在我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比重呈現穩步提升態勢,財產淨收入在居民總收入中的佔比不斷提高。在增長幅度上,財產淨收入高於工資性收入。計算並比較兩者在2017-2021年的增速,結果如表4所示,即拋開受新冠疫情影響較大的2020年不論,財產淨收入增長率的增長幅度高於工資性收入。勞動與資本在財富積累中的差異可能是導致上述現象的重要原因,藉助於在市場中的優勢地位,資本收入高於勞動收入,使得財產淨收入的增長幅度高於工資性收入。作為財產淨收入主要部分的房屋租金的增長速度顯著高於工資性收入的增長速度也是重要原因。財產性收入的過快增長使得社會財富進一步向少數羣體集中。如表5所示,10%最上層羣體的財產淨收入份額始終保持在50%以上,2002年更是達到76.63%,而50%最低羣體的財產淨收入份額一直低於10%。


(三)從存量視角而言,財富積累呈現顯著的羣體、城鄉與區域差異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居民收入水平較低,難以形成盈餘並進行財富積累。這使得政府長期以來更為關注收入分配問題,致力於居民收入增長與解決收入差距問題,較少關注居民財富積累問題。隨着收入的不斷增長,居民通過儲蓄、投資等方式進行財富積累。在財富累積效應的持續作用下,加之政府未建立起有效的財富調節機制,居民財富差距不斷擴大並呈現出鮮明的羣體差異、城鄉差異與區域差異。
**不同羣體之間的財富總量存在明顯差異。**從總體上看,我國中低收入羣體擁有的財富份額逐漸下降,高收入羣體擁有的財富份額快速提高。如圖1所示,我國前10%羣體的財富份額呈現提高趨勢,從1995年的40.8%增長到2021年的68.8%,中間40%羣體與後50%羣體的財富份額均呈現出下降趨勢。其中,前10%羣體與後50%羣體的財富份額差距持續擴大,前者與後者的比值由1995年的2.6倍增加到2021年的11.2倍。高收入羣體財富的快速積累擠佔了中低收入羣體的財富份額,使得不同羣體之間的財富差距擴大。進一步考察最富1%人羣擁有的財富份額,得出我國頂級富豪佔有的財富份額不斷提高,財富日益集中化。如表6所示,我國最富1%羣體所擁有的財富份額從2000年的20.9%提升到2020年的30.6%,低於美國的35.3%,但是明顯超過法國、意大利、英國等歐洲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反映出我國不同羣體之間財富差距的日益擴大。


**城鄉財富不平等問題日益突出。**當前我國城鎮家庭人均財富量遠高於農村家庭。根據《中國家庭財富調查報告2019》的數據,2018年我國家庭人均財富為208883元,比上年的194332元增長了7.49%,增長速度快於GDP增速,其中農村家庭與城鎮家庭的人均財富分別是87744元和292920元,後者是前者的3.34倍。城鎮家庭的人均財富量與增速均高於農村家庭有諸多原因。城鄉居民收入不平等在其中起着重要作用。2021年城鎮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47411.9元,農村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8930.9元,前者是後者的2.5倍。城鄉居民收入的不平等傳導到財富領域必然引起城鄉居民財富差距的擴大。財富結構的變化也影響着城鄉之間的財富分配。財富結構通常由農業性用地的價值、房產淨值、其它國內資本與外國淨資產構成。其中,房產淨值是家庭財富中最重要的部分,在居民財富差距擴大的驅動因素中,房產差距可以解釋財富不平等的七成左右,且重要性仍在提升。圖2的縱座標反映了國民財富與國民收入的比值,由圖可知,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財富與國民收入之比不斷提升,國民財富結構總體呈現出農業用地的財富價值佔比不斷下降,房產淨值、其它國內資本佔比不斷攀升的趨勢。在農村宅基地交易等未完全放開,城市家庭擁有更高房產淨值、更大資本的條件下,上述發展趨勢在現實中表現為農村家庭財富份額的下降與城市家庭的財富份額的提升。我國財富結構的變化加劇了城鄉財富的不平等。

區域之間財富不平等處於較高水平。我國東部地區的家庭人均財富相較於中部地區、西部地區而言不僅增長幅度更大,增長率也更高。2015年我國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與西部地區的家庭人均財富分別為187793元、130708元和74513元,2016年我國東部地區、中部地區與西部地區的家庭人均財富分別為242604元、119768元和92304元,比上年分別增加54811元、減少10914元和增加17791元,增長率分別為29.2%、-8.4%和23.9%。比較同一年度東部、中部與西部地區之間的家庭人均財富情況,可知2015年東部地區的家庭人均財富分別是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的1.44倍和2.52倍,2016年分別為2.03倍和2.63倍,區域之間的財富差距有所擴大。如果不加以調節,在財富增長馬太效應的作用下,東部地區在家庭人均財富上的領先優勢將進一步加大。
(四)從代際視角而言,因財富繼承導致的不平等問題日益突出
財富繼承包含遺產繼承與生前贈與兩種形式,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家庭財富積累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國的繼承財富在19世紀佔據全部財富的80%-90%,在20世紀由於兩次世界大戰等因素的影響下降到40%-50%,在21世紀可能重新回到80%-90%的高位。美國繼承財富佔私人總資本的比重在1970-1980年大約為50%-60%,法國、英國和德國的財富繼承總量佔年國民收入的比重大致為10%。不同於西方發達國家,我國財富繼承有其特殊性。我國居民家庭財富積累的時間尚短,總體上處於財富創造與初始積累的階段,現有的財富人羣主要屬於“新富人羣”,即通過自身努力而非財富繼承的方式積累財富。“新富人羣”仍活躍於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通過財富繼承與生前贈與等方式進行的財富代際轉移效應尚未充分顯現。**我國目前依靠代際之間財富繼承的方式進行財富積累的人羣佔高淨值人羣的比重為7.6%,而通過創辦企業獲得經營性收入成為高淨值人羣的比重約為39.0%,通過各種勞務性收入成為高淨值人羣的比重為21.9%。**然而,隨着時間的不斷推進,改革開放初期成長起來的企業家逐漸進入退休期,財富繼承與贈與在財富積累中的重要性將逐步提升,併成為推動財富差距擴大的重要因素。當前,我國對財富繼承問題的關注較少,尚未出台有針對性的財富調節機制。如何應對因財富代際轉移引致的財富差距擴大問題是需要重點思考的問題。
**▍**規範財富積累機制、促進共同富裕的對策
我國當前呈現出來的居民財富積累集中化、財富差距擴大化的格局與共同富裕的戰略目標相悖。規範財富積累機制回應的是共同富裕對財富積累與財富分配的新要求,其內核是提高財富積累與財富分配的公平性,扭轉居民財富差距擴大的趨勢,縮小居民財富差距,推動共同富裕取得更為明顯的實質性進展。規範財富積累機制要在共同富裕戰略目標的指引下進行,增加低收入羣體的財富積累能力、加強對財富高淨值人羣的財富調節力度、着力消除財富代際傳遞的負面影響。
(一)在實現全體人民共同富裕的總體原則下規範財富積累機制
有效縮小居民財富差距是推進共同富裕的應有之義。當前我國面臨較為嚴重的財富差距問題,能否建立起合理高效的財富積累機制對共同富裕意義重大。新時代規範財富積累機制要在共同富裕的總體原則下進行,釐清工作思路。
第一,規範財富積累機制不是限制居民財富增長。兩極分化不是社會主義,貧窮也不是社會主義。消除兩極分化、消滅貧窮在共同富裕工作中處於同等地位。在財富領域推進共同富裕工作,既要實現居民財富的公平分配,也要創造有利條件促進居民財富增長。一個共同富裕的社會必然是人民擁有大量財富的社會。規範財富積累機制針對的是財富積累過程中出現的不合理不合規的問題而非限制財富積累本身。規範財富積累機制不僅沒有限制居民增長,反而是以居民財富增長為前提並服務於全體居民財富的增長。
第二,規範財富積累機制不是搞財富的平均化。長期以來社會上存在着一種觀點,認為共同富裕就是“殺富濟貧”、搞平均主義。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説的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羣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共同富裕是普遍富裕基礎上的有差別富裕而非同等富裕,不搞平均主義,更不搞“殺富濟貧”“削峯填谷”。在共同富裕戰略目標引領下規範財富積累機制,不搞對高淨值人羣的財富剝奪,不追求實現居民財富分配的絕對平均化,而是力求把財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範圍之內。
第三,規範財富積累機制要與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協同配合。黨的二十大之所以把“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規範財富積累機制”並列,是因為兩者關係密切,共同服務於共同富裕戰略目標。收入分配之後所得的各類收入,尤其是勞動收入與資本收入構成了居民財富積累的主要源泉。不斷擴大的收入差距傳導到財富領域,必然導致居民財富差距的擴大。僅在財富的存量層面進行改革,不足以解決居民財富差距擴大的問題。規範財富積累機制、控制居民財富差距,應當注重從財富積累的主要來源即流量層面入手,通過規範收入分配秩序來縮小居民收入差距,才能從根源上遏制財富差距不斷擴大的趨勢。
第四,把握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中心任務。以人民為中心是黨推進共同富裕工作的根本價值遵循。以共同富裕引領財富積累機制的規範化,需要把以人民為中心作為出發點與落腳點。規範財富積累機制從根本上回應的是人民羣眾對共同富裕與社會公平正義的期盼。如何滿足人民對財富分配的期待,提高財富積累的公平性,縮小財富積累差距是現階段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中心任務。為此,應重點分析居民財富通過何種形式獲取、以何種方式積累以及在上述環節中出現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把握制約居民財富普遍增長的重點問題並有針對性地解決,促使居民財富積累更加合情合理合法。
(二)完善低收入羣體的增收機制
增加低收入羣體收入是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關鍵。合理的居民財富格局應是橄欖型結構,即財富高淨值人羣與財富低淨值人羣佔少數,財富中等淨值人羣佔大多數。當前我國居民財富格局與橄欖型結構存在較大差距,主要原因是財富中等淨值人羣較少。**規範財富積累機制,要把工作重心放在擴大財富中等淨值人羣之上,關鍵在於促進低收入羣體增收。**增加低收入羣體收入與擴大中等收入羣體有着密切關聯,前者是後者的前提與基礎,低收入者數量的減少通常意味着中等收入者數量的增加與財富中等淨值人羣的擴大。我國低收入羣體在收入結構上表現為以工資性收入為主,在收入分配上表現為相對弱勢的一方,在空間分佈上表現為聚集於農村、中西部地區與相對低端的產業之中。在此認識基礎上,增加低收入羣體收入應重點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不斷提高勞動者素質。工資性收入是低收入羣體的主要收入來源,把工資性收入的一部分用於儲蓄或投資是他們進行財富積累的主要方式。提高勞動素質是當前提高工資性收入最重要的方式,是從勞動者自身出發提高勞動收入的關鍵所在。勞動素質的提高有助於實現從簡單勞動向複雜勞動的轉化。馬克思指出:“比較複雜的勞動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説多倍的簡單勞動,因此,少量的複雜勞動等於多量的簡單勞動”。隨着勞動者與生產資料的結合能力的提升,勞動生產率不斷提高並由此創造出更高的生產效率,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貢獻不斷增大,獲得的工資性收入就越高。隨着數字經濟等新興經濟形態的興起,市場對勞動者的要求更高。勞動者只有提高素質,才能擁有穩定的就業與較高的工資性收入,財富積累才有可靠基礎。提高勞動者的受教育程度、進行職業技能教育是提高勞動者素質的主要方法。應儘快完善由政府、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承擔的勞動培訓投入機制,大力開展職業技能培訓,支持各類職業技術院校擴大招生規模等。
第二,加強勞動者的保護工作。長期以來我國對勞動者保護工作重視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勞動者收入的增長。加強勞動保護工作,應首先處理好勞動與資本的關係。資本在市場中的主導地位使得利潤侵蝕工資的問題較為突出。低收入者在生產與分配中往往是收入被侵佔的一方。要加強對資本的監管,防止資本權力的無序擴張,站在維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的基礎上處理勞資糾紛,對利潤侵佔工資、拖欠工資等問題嚴肅處理,確保勞動者獲得與其貢獻相匹配的收入。建立混合所有制企業來發揮公有資本引導私有資本健康發展的功能,逐漸改變非公有制企業中普遍存在的“重資本輕勞動”的現象,提高勞動者收入。此外,我國還需要出台更多維護勞動者經濟利益的政策,例如實施就業優先戰略,消除就業歧視與影響就業平等的各種不合理限制,建立反映勞動力市場供求關係和企業經濟效益的工資決定及正常增長機制,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健全最低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從而保障低收入者擁有平等參與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機會。
第三,以高質量發展帶動低收入者增收。提高低收入羣體收入不能只在分配領域發力,更應從生產領域入手消除阻礙低收入者增收的因素。在《<政治經濟學批判>導言》中,馬克思指出:“分配的結構完全決定於生產的結構。分配本身是生產的產物,不僅就對象説是如此,而且就形式説也是如此”。我國低收入羣體主要分佈於農村、中西部地區,聚集於中低端產業。只有堅持高質量發展,提高農村、中西部地區的發展質量,實現產業升級,才能為低收入羣體創造更多就業機會與高收入崗位。一方面,推進城鄉融合發展與區域協調發展戰略。城鄉融合發展的關鍵是推動城鄉各類生產要素的有序流動、平等交換與基礎性公共資源的均衡配置。要破除阻礙城鄉融合發展的各類體制機制,促進城鄉要素與人員流通的便利化,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協調發展、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推進農業的現代化,進而促進農民增收。區域協同發展要以尊重客觀經濟規律為前提。產業與人口向優勢區域集中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我們不能人為地改變產業與人口的流向,而是應基於各區域的資源稟賦確定發展定位,構建優勢互補的區域經濟佈局。相對落後的區域應積極承接產業轉移,構建以城市羣為主要形態的增長動力源,形成錯位競爭、協同發展的格局,促進落後地區勞動者的增收。另一方面,積極推動產業結構升級。以技術創新與體制機制革新為重點推進產業結構的升級轉型,把產業發展的重點由重視規模數量向重視溢出價值轉變,提高技術效率、收益效率。產業結構升級對低收入者增收意義重大,它既可以給低收入者提供更多高收入崗位,一旦低收入者提高勞動素質就能獲得相應崗位,也可以通過繳納更多税收用以增強國家提高低收入羣體收入的能力。
第四,降低低收入羣體的税收負擔。降低低收入羣體的税收負擔,使其擁有更多收入進行財富積累是縮小財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應適時提高個人所得税的起徵點,根據經濟發展的狀況與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發展來確定個税起徵點。還應在增值税、消費税等間接税上的税率,免除或降低與他們生活密切相關的生活必需品的消費税率,通過完善專項附加扣除範圍與標準、優化個人所得税税率結構等方式使得低收入羣體獲得更多實實在在的收入。
(三)完善高淨值人羣的財富調節機制
對高淨值人羣的財富進行調節,不能採取強硬手段,而是應把工作重心放在財富調節機制的完善上,從財富積累環節、財富持有環節入手,發揮税收在調節過高收入中的作用、加大對高淨值人羣的徵税力度與引導高淨值人羣投身慈善事業來縮小居民財富差距。
第一,運用税收手段調節過高收入,從財富積累來源解決財富差距擴大。黨中央提出“合理調節過高收入”,其中“合理”二字藴含着豐富內涵。個人能力的差異必然導致收入差距的存在,只要是合法收入都應受到保護。這就表明對過高收入的調節不能採取強制性的剝奪或者限高舉措,而是要把着力點放在税收調節上。具體而言,**要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間接税的比重。直接税包含個人所得税與房地產税等,税負由納税人直接負擔而不能轉嫁,更能發揮收入調節的作用,間接税包含增值税、消費税等,税負可以轉嫁,例如商家通過把間接税附加於商品價格中,從而把税負轉嫁到消費者。當前我國直接税與間接税的比重約為3:7,間接税比較較高不利於收入分配的調節。**我國要適當提高直接税的比重,更好地發揮其在調節收入分配上的積極作用。過高收入,一般很少為辛勤勞動所得,而是通過演出、投資、貿易等方式獲得。對此應適時擴大個税中綜合所得徵收範圍,發揮個税的分配調節效應。
第二,加大對財富高淨值人羣的徵税力度。財富具有顯著的累積效應,一旦缺乏有效調節,將會導致嚴重的分化問題。以往對財富高淨值人羣的財富調節,主要從流量層面即通過控制作為財富積累主要來源的收入進行,缺乏對存量財富的調節。財富高淨值人羣不僅擁有較高收入,還具備較強的投資能力。僅從流量層面入手而忽略存量層面的調節難以縮小財富差距。税收是財富積累的調節器,是應對財富過度集中、財富差距擴大的有效手段。應逐步加強對高淨值人羣的徵税力度。要適時開展房產税試點工作,為全面徵收房產税積累經驗。我國居民財富結構呈現房地產佔比過高而金融資產佔比偏低的現象,居民房產淨值的較大差異是導致財富差距擴大的主要原因。房產税的徵收應秉承有選擇性徵收與“階梯式”徵收的原則,根據擁有房產的數量、面積並結合人民美好生活要求的變化來制定相應規則。同時探索徵收富人税的可能性。徵收富人税一直是西方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拜登政府在2022年美國政府年度預算提案中強調了實施富人税的必要性,並建議政府向資產超過1億美元的美國家庭徵收最低20%的所得税。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富豪羣體擁有的財富規模快速擴大,已經佔據了社會財富的大部分,考慮是否徵收富人税的時機已經基本成熟。應積極思考富人的界定標準、徵税方式與徵收税率等問題,發揮富人税在調節財富差距上的積極作用。
第三,引導財富高淨值人羣投身慈善事業。作為一種建立在社會捐贈基礎之上的公益事業,慈善活動是社會分配的有益補充,能在一定程度上縮小居民財富差距。我國已經具備發展慈善事業的物質基礎,在中華慈善文化傳統影響下,我國慈善事業正進入快速發展期。《中國慈善事業發展報告2022》顯示,2021年我國社會公益資源總量預測為4466億元,較上年增長8.57%,高淨值人羣的慈善捐贈快速增長,2021年福布斯中國慈善榜上榜的100名慈善家的現金捐贈總額為245.14億元,較上年增長36.87%。但也應認識到,我國慈善事業仍面臨困境,社會公眾尤其是高淨值人羣參與慈善的廣度和程度還有待發展。為引導高淨值人羣加入慈善事業,應當充分利用新技術進行動員,例如通過互聯網與數字化公益,提高高淨值人羣參與慈善活動的便利性與快捷性。還應建立健全相關的法規政策體系,讓法律成為規範和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催化劑,加快發展社會公益慈善組織及其業務能力、責任意識,加強對慈善組織與慈善活動的監管與問責,提高企業與個人慈善捐贈的税收優惠抵扣額度。
(四)着力消除財富代際傳遞的負面影響
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並非目前我國居民財富積累的主要方式,但其在財富積累中的影響正日益擴大。改革開放至今已有四十餘年,初代企業家在積攢起鉅額財富的同時也面臨着退休與交班的問題。如若不進行調節,財富代際轉移對財富不平等的影響將日益突出。遺產税和贈與税是調節代際財富分配的重要方式,既能夠增加財政收入、鼓勵人民勤勞致富,也能夠縮小財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公平正義。大部分發達國家與部分發展中國家都相繼開徵遺產税與贈與税。例如,2022年美國聯邦的遺產税限額為1206萬美元,税率為40%,贈與税限額為16000美元並實行差異化税率,這對財富差距擴大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我國尚未出台遺產税與贈與税,但不能由此否認我國缺乏實行遺產税和贈與税的條件。在1993年召開的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上,我國就明確提出“適時開徵遺產税與贈與税”。隨着代際之間的財富轉移速度的加快以及由此引致的財富差距不斷擴大等問題的凸顯,我國已經迎來了制定與出台遺產税與贈與税的時機。在此過程中,一方面明確出台遺產税和贈與税的目的是遏制並縮小因代際財富轉移而導致的財富差距,而非“劫富濟貧”,不能影響經濟發展大局。另一方面積極借鑑國際先進經驗。當前國際上實行的遺產税課税制度根據納税義務的不同分為總遺產税制、分遺產税制與混合遺產税制,贈與税制分為總贈與税制與分贈與税制。我國應在總體上採納上述徵税方式,在此基礎上結合自身情況制定出適宜的實行細則,包括確定適當的税率、課税範圍以及扣除額、免税額等,並根據經濟形勢與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及時調整相應的税率、徵税範圍等,發揮遺產税和贈與税在財富調節中的作用。
**▍**結語
以人民為中心是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立場。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把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體現在經濟社會發展各個環節,做到老百姓關心什麼、期盼什麼,改革就要抓住什麼、推進什麼,通過改革給人民羣眾帶來更多獲得感”。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凸顯體現。資本主義社會關注的是少數資本家的利益,可以忽視居民財富差距的不斷擴大,我國實行的社會主義關注的是大多數人的利益,必須解決居民財富差距過大的問題。當前我國居民財富差距處於較高水平,並呈現出顯著的羣體、城鄉與區域差異,導致財富差距擴大的因素仍然存在並發揮作用,這顯然不符合人民羣眾的期待。黨的二十大首提“規範財富積累機制”,指明瞭我國治理居民財富差距問題的方向。規範財富積累機制是對新時代人民羣眾迫切希望推進共同富裕的回應。提出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初衷是回應人民的期待,在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過程中也要始終關注人,並根據不同羣體在財富積累中所處的境遇採取有針對性的舉措,滿足人民羣眾的期待。為此,應當增加低收入羣體的財富積累能力、加強對高淨值人羣的財富調節力度,並着力消除財富代際傳遞的負面影響。需要指出的是,財富差距問題的形成經歷了較長時間,情況較為複雜,解決起來並非一日之功。當前關於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研究仍然較少,研究的廣義和深度有待拓展,例如應如何揭示我國居民財富差距的生成根源、如何認識財富增長與財富分配的關係、如何認識政府在調節財富分配過程中的作用,如何正確看待規範收入分配秩序與規範財富積累機制的關係,等等都是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