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 為什麼法學及制度起源於中國?_風聞
天淡云闲-43分钟前
“道仁禮”三位一體的中國法學思想,是人類法學的起源和基礎,也是法制和法治的基石。因此,人類的法學及制度,只可能產生於中國,而不可能起源於宗教文化地區。
順便一説,公知説中國沒有法治,要麼非蠢即壞,要麼壓根就不是中國人,因為中國的小孩都知道一個成語“作法自斃”,商鞅變法的故事更是婦孺皆知。立法者商鞅連自己的命都被法“治”了,還要怎樣才叫法治。
**▲**法從何來
“法”的思想、理論、實踐,與文化的任何其它領域一樣,從來就不是從天而降的,無祖無孫、石頭裏蹦出來的孫猴子,只可能出現在神話裏。
法制也是如此,如果説不清來龍去脈,那就一定是神話,比如西方法律就是“猴版”(不知其所的孫猴子)。
中國法學有着清晰而複雜的變遷,周公法源、管子法意、李悝法理、商鞅法制、荀子法治,前後七百多年的人類法學史歷程。
周公(約前1100年)法源:法家思想起源於周禮,即以規則規範社會。
管子(前719~前645年)法意:修禮明法、開啓人類法制時代,以規則規範個人行為。
李悝(前455~前395年)法理:《法經》奠定人類法學的理論基礎。
商鞅(約前395年~前338年)法制:將《法經》的法學思想成功應用於實際,創立人類以法治國的政治制度。
荀子(約前313~前238)法治:禮法合一,構建了迄今仍是人類最先進的法學理論。
同樣,中國的法律也是代代相傳、清晰明確,從《秦律》到《大清律》的中國九律,兩千多年的歷程一步一個腳印,絕非西方“天上掉下個林妹妹”的法學、法律歷史可相提並論。
**➤**法律只是法家思想的冰山一角
中國的法律概念啓自何時本人不知,但甲骨文中即有“律”字,左“彳”右“聿”。“彳”意為遵循,“聿”從“尹”意為替別人訂立契約的人,相當於現在的公證處公證員。因此,甲骨文“律”的含義就是統一規範契約的訂立,而在《説文》裏,“律者,所以笵天下之不一而歸為一”、“笵,法也”。
早在商代,具有法律雛形的“湯刑”,在古文獻中有明確記載,並在考古發掘中得到證實。西周的法律制度更趨成熟,《周禮》中包含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尚書.呂刑》中對犯人施行五種刑罰的規定長達三千條,只不過是以刑罰為主。
那麼,人類“法學”的思想和理論是從哪裏來的?很簡單,從周公到荀子的法家,“法”啓於儒法合一的“周禮”,與儒學分進後、由荀子合擊。
**☯**法是什麼
法是所有事物遵循統一規範。(“夫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管子·任法第四十五》)
管子認為,空虛無形稱之為道,能變化養育萬物的稱之為德,君臣父子各得其所稱之為義,賓主、貴賤、親疏之別稱之為禮,所有事物遵循統一規範稱之為法。
在管仲的思想裏,道與法通常是一致的,都代表了一種最高的原則和自然法理,道是法之源、法是道之用。
因此,法家的法學思想和理論,從一開始就有清晰明確的三原則。
其一,統一。中國古代“一斷於法”的司法平等、統一理念,“規矩”、“繩墨”等則貼切地表達了法是社會的公器、而非私器,是“至道”,因此法必須統一而明確,這就是法家經常談論的法要“一”、要有“恆”、要“有常”。“明主一度量”(《管子·明法解》),法家提出凡事都要以法為準、一斷於法。
其二,公開。在法制上,春秋鄭國子產鑄刑鼎,將鄭國的刑法鑄刻在鼎上,不可更改,稱之為“刑書”,成為了國家的常法。過去,刑書是不可以公開的,老百姓不知道刑書的具體內容和懲罰規定,因此生殺大權就掌握在統治者手裏,因而鑄刑鼎是人類法學史上的標誌性事件。
其三,公正。春秋鄭國鄧析以能言善辯著稱,被譽為律師之祖,開創了人類公平、公正的訴訟制度。同時鄧析還製作了著名的“竹刑”,即把刑法的條款刻在竹簡上,普及到民間,以努力普及法律知識。
☯法的源頭是道
“失道而後德,失德而後仁,失仁而後義,失義而後禮。”(《道德經·第三十八章》)
老子的意思其實很明確:即使不能認識自然規律(失道),那也要遵循自然規律(德);即使不能遵循自然規律(失德),那也要認識社會規範(仁);即使不能認識社會規範(失仁),那也要遵守社會規範(義);即使不能遵守社會規範(失義),那也要認識個人規則(禮);當然,荀子增補了一條“失禮而後法”,即使不能認識個人規則(失禮),那也要遵從個人規則(法),否則人就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當然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可能性。
前五個(道德仁義禮)要講究“雅”,憑藉自身努力內部解決,所謂“家醜不可外揚”。後面這個“法”,實在“雅”不起來,只能憑藉外在暴力強制實施,俗就俗吧,因為面紗用完了!【可參見拙文《綱舉目張——認識和理解漢文化的路線圖》】
也就是説,法是道的延續、道是法的源頭,而法是道迫不得已的最後手段,如果連法都不管用,那就只有自求多福、自生自滅了。
☯****“道仁禮”三位一體的中國法學思想
道家是自然主義的,以自然為視角;儒家是人文主義的,以社會為視角;法家是國家主義的,以國家為視角。因此,道儒法三家是從不同的層面、不同的角度,來理解和處理個人的問題。
漢文化中,“道”是自然規律、“仁”是社會規範、“禮”是個人規則。社會是自然的組成部分,因而“仁”就是在社會層面遵循“道”;個人是社會的組成部分,因而“禮”就是在個人層面遵守“仁”。因此,“法”就是遵循“道仁禮”的個人行為規則。
儒法同源,均源自“周禮”,禮和法只是對“周禮”的不同詮釋,禮重教育、法重懲治。
這裏需要特別説明,“周禮”和“荀禮”含義是不同的,不能混為一談。周公的“禮”規範權力、荀子的“禮”規範個人,因此周禮是指憲政、荀禮是指法治。
很多人認為,法家思想是為君王服務的、是君王統治的工具和手段。
但是,實際上先秦法家思想的“法”,是凌駕於君王之上的。法家思想要構建的是“法”的絕對權威、而不是君王的絕對權威,目的是致力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以法家思想主張集權統治、但不是獨裁統治,君主代表國家、但不等於國家。
也就是説,法家思想是要在“法”的基礎上,構建一個公平公正的權力和利益分配機制。法家要打破的是特殊階層的權力和利益,讓國家治理迴歸“法”的基本框架之中。
法家思想的理論基礎來自於黃老道家,即“法”的堅實而不容置疑的理論基礎:法是道的自然外化,道生德、德生法,人遵從法就是遵從道,所以“法”才擺脱了君王的個人權力。
因此,治理方法是依法治國,政治目標是富國強兵。至於能否實現則又另説,人人希望兒子成龍、姑娘成鳳,但都是奮鬥目標、並非都能實現。
順便一説,今天的法律是依法治國的具體方法,而古代法家思想是治國思想,範圍要廣很多。今天法律的目的是防止和懲罰犯罪,而守住人類社會的道德底線,所以我們説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而先秦法家思想中,法的目的是富國強兵,法家思想是一套治國理念,而不僅僅是一套法律體系。法家思想包括政治、經濟、軍事、農業、外交甚至人才管理等諸多方面,我們今天所理解的法律只是法家思想的冰山一角。簡單説,法家思想是飲食(食材、烹飪、品鑑)、法學是烹飪、法律是菜單。
➤人類法制始祖《法經》
公元前407年,李悝編制了《法經》,人類從此進入了法制時代。
很遺憾,《法經》已失傳,但據《晉書·刑法志》記載,《法經》分《盜》、《賊》、《網》、《捕》、《雜》、《具》6篇。
但是,最早是日本學者、然後擴大為西方學者,妄圖否定《法經》的存在,原因很簡單,人類第一部法學理論著作的桂冠,怎麼能戴在中國人頭上。
☯****《法經》構建了現代法律的六大體系
《法經》雖然只有六篇,卻奠定了現代法律的六大體系:

☯****《法經》構建了現代法制的原則
其一,成文法制。《法經》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較為系統的成文法典,摒棄了自下而上的案例法和習慣法等原始落後的思想和方法,實行自上而下統一立法,標誌着中國古代的立法技術已開始走向成熟,開創了至今仍是唯一先進的成文法系。
其二,實程分離。將實體法和程序法分開,有利於按客觀規律指導法律實踐活動。
其三,立執分隔。一方面《法經》開啓了立法的系統化、規範化,且司法統一便於司法官員準確適用法律和定罪量刑,避免地域差異和同罪不同罰;另一方面,將立法和執法嚴格分隔,立法者不執法、執法者不立法,消除各種操作空間、避免各種徇私枉法。
**☯**著名的中國九律
《法經》是人類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第一部成文法經(主要是理論貢獻),後來商鞅在秦國的變法、以及漢代以降的法律,都受到它的極大影響,為中國曆代法典所宗。從此,中國曆朝都以前朝法律為基礎,不斷改進、增補、完善,形成本朝的新法律。
《法經》的體例和內容,為後世成文法典的編纂奠定了重要基礎,使得兩千四百多年來,中國法律有祖有孫、一脈相承,絕非西方無祖無孫的孫猴子法律。
《法經》六篇為秦直接繼承;漢相蕭何在《秦律》六章之上,增加户、興、廄三篇,稱為漢《九章律》;魏、晉以後在此基礎上又進一步發展,形成了以《名例》(總則)為統率,以各篇為分則的完善的法典體例;至《唐律》增為十二篇(名例、衞禁、職制、户婚、廄庫、擅興、賊盜、鬥訟、詐偽、雜律、捕亡、斷獄);宋代《宋刑統》因襲唐律,其篇章結構大同小異;明代《大明律》的體系有所變化,改名為名例律、吏律、户律、禮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大清律》也因襲了《大明律》。
中國九律序表:
秦律、漢九章律、後魏律、北齊律、開皇律、唐律、宋刑統、明律、清律。

➤人類現代法律始於《大明律》
1374年,嚴謹且完整的法律體系《大明律》正式出台,由27個部門協同制定,共分30卷460條。其律法清晰明確,既維護了社會秩序,又注重法律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尊重人的權利。完善了中國古代的法律體系,使得法律更加公正、公平、公開,也為後來的法律制定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和借鑑
《大明律》的顯著特點:
其一,內容完整。《大明律》分為七篇:名例律(憲法類總則)、吏律(行政法規)、户律(民事法律)、禮律(儀制教育)、兵律(國家安全與社會治安)、刑律(刑事法律)、工律(建設與環保)。內容覆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思想、社會生活各個方面,絕非公知抹黑的“中國法律只重刑法而殘暴、西方法律注重民法而文明”。
其二,簡潔明確。《大明律》較為簡賅,充分體現了“立法貴在簡當,使言直理明,人人易曉”的成文法優勢,便於普教、人人明瞭,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安民繩頑的作用。相反,美國案例法繁複神秘、非常人所能知曉,其同罪不同例的特徵,使得如何定罪量刑,全憑獅子大開口的律師操弄,以維護富貴的利益。
其三,以禮導法。《大明律》以“禮”為基調、懲治與教化並舉,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禮治的核心是社會規範和道德規範,有禮治的主導,綱舉目張,才有真正的法制,公民的合法權益才能真正得到保護。比如制定官民需要共同遵守的道德準繩,以規範契約、言行、倫常、吏治。
其四,吏治為重。以保“安民”、利“繩頑”為立法宗旨,扶持貧弱、抑制豪強,體現的是“民本”思想。尤其《大誥》就以嚴禁結黨營私、懲治貪官污吏和不法豪強為重點,以緩和社會矛盾。從定罪和量刑輕重看,《大明律》專門針對百姓犯法的條目很少、而且“多有寬宥”,絕大部分都是針對不法豪強、勳臣、奸黨和貪官污吏的,而且多用嚴刑峻法。
**▲**西方法制極簡史
西方法制源自中國,但洋人與狗堅決不認,否則無法尊崇上帝、貶低中國。
➤西方法學思想極簡史
西方的法學史流派門户較多,本人綜合捋捋,大致分為古代、中世紀、近現代三個時期。
**☯**古代時期
古希臘:西方一般認為古希臘沒有法學,原因是城邦繁盛階段短暫、缺乏安定,因而沒有產生法學思想。但也有人認為柏拉圖、梭倫等人也有與法學有關的思想。【本人注,下同:都能扯上關係】
古羅馬:據説公元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銅表法》,因而被認為是大陸法系的基礎;斯多葛學派和西塞羅的自然法學。羅馬法的意義:【感覺是在説李悝的《法經》】
1、明確了法和法學的定義。
2、探索了法的淵源、分類和解釋。
3、探討了法的體系,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理論。【像是説《大明律》】
4、提出法學原則、概念、術語。【應該是翻譯、而非提出】
**☯**中世紀時期
法學被認為是神學的一個分支,阿奎那的《神學大全》包含有法學內容。
**☯**近現代時期
16世紀:人文主義法學派在法國興起,法學擺脱神學而獨立,使法國成為復興羅馬法的中心;馬基雅維利《君王論》、布丹(國家主權學説)等含有法學內容。
17-19世紀:格勞休斯、斯賓諾莎、霍布斯、洛克等古典自然學派,孟德斯鳩(三權分立)、盧梭(社會契約論)等的相關思想;歷史法學派、實證分析法學派、德國哲理法法學三大學派。
20世紀:社會法學、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新自然法學三大學派。
**☯**西方法學思想始於二次漢化的啓蒙運動
中世紀時期被西方自己描繪成一個“宗教的言論置於個人經驗和理性活動之上”(文藝復興時期的學者)、“無知和迷信的時代”(啓蒙運動時期的學者)的文明衰落時期、“黑暗時代”。
西方認為,中世紀始於公元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終於公元1453年東羅馬帝國滅亡,最終融入文藝復興運動。但是,這裏本人就有兩個疑問:其一,西羅馬帝國亡於其僱傭兵日耳曼人,所以不是文明毀滅、而只是改朝換代(就像蒙元滅南宋),怎麼羅馬文明就會像停電一般,突然變得一片黑暗,而且拉丁人和久居羅馬的日耳曼人如同全部喝了孟婆湯,統一忘記帝國的輝煌,直到一千年後,又吃了孟公丸、突然一起集體想起來;其二,西羅馬沒有了、但東羅馬還在,怎麼東羅馬人也與西羅馬人步調一致、同喝孟婆湯。因此,個人以為,唯一説得通的解釋是,黑暗的中世紀沒有起點,或者説始於新石器時代。
也就是説,在不知何時開始的中世紀,西方只有神學、沒有法學,西方法學始於啓蒙運動時、漢文化經典大翻譯運動的中心法國。所謂的“人文主義法學派”、“復興羅馬法”云云,那是翻譯了三百年前《大明律》之後的事了。
順便一説,西方現代三大主流法學流派(新自然法學派、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社會學法學派)皆因無法理解“道仁禮”三位一體的中國法學思想,只好肢解為三,如盲人摸象,摸到“道”的即為新自然法學派、摸到“仁”的即為社會學法學派、摸到“禮”的即為分析實證主義法學派,就那麼簡單。
其實,西方法律底層是契約屬性,不是源自商業、不是源自政治,而是源於人神關係,即上帝和人類的契約關係(亞伯拉罕契約)。比如説,以色列以《聖經》舊約(地契)為依據、霸佔巴勒斯坦土地,美歐凍結俄國數千億美元的公私財產,當然是以上帝的名義毀約,旁人沒有資格質疑。
➤西方法律極簡史
傳説中,公元前1760年的“漢謨拉比法典”石碑放在市場上供眾人觀看,至於羅馬法的《民法大全》直到11世紀才被“發現”。其實,即便“漢謨拉比法典”、古羅馬“十二銅表法”真有其事,充其量也只是簡陋的地域性、小圈子鄉規民約,與法律相距甚遠。
實際上,西方最早的法律文件是《大明律》三百年後的英國《權利法案》(1689年),內容僅只是限制王權、結果是產生了君主立憲制;美國的《1787年憲法》是西方國家第一部憲法,但只是各部落(州)組建聯盟、抱團取暖的契約;1804年的《拿破崙法典》則是西方第一部民法典,其立法精神和原則也為後來許多歐洲國家借鑑和效仿,但也只是法國境內的鄉規民約集。
➤西方法系極簡史
西方的法律體系可分為海洋法系和大陸法系,源於不同地理導致的的法律傳統和文化價值觀,用以保護和服務不同的羣體、族羣的延續和發展。大陸國家是生產型地域,法律需要長期穩定一致,用以保護生產者(弱者),是人皆有法;海洋國家是商盜型地域,法律只需要雙方認可,用以保護掠奪者(強者),有錢即有法。
因此,中國法系是“成文法”、大陸法系是“明文法”、海洋法系是“無文法”。
一詞評價:大陸法系是鄉規民約、海洋法系****則有法無律。
先上個簡表:

順便一説,中國民國時期的法律來源於大陸法系,因為制定民國法律的先驅們大都留學法國、德國、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深受其影響,歸國後受政府邀請制定了大陸法系的國民政府法律體系。新中國建國後,也受蘇聯影響,採用大陸法系,但改革開放後,法律改革也是改革的重要內容,因而逐漸迴歸成文法系正統。但也正因為中國逐步拋棄西方文化,重新建立了自己的法律體系,以至公知不滿,叫囂要司法改革、迴歸西方法制,美其名曰“與國際接軌”,只不過留美的要海洋法系、留歐的要大陸法系,自己都還扯不清楚。
當然,這裏還是要表現一下漢文化的“謙虛”:海洋法與大陸法並沒有什麼高下之分,而且隨着社會的發展,兩者逐漸在互相取長補短,互相融合。對於法律技術方面的東西,西方在管理上還是有其先進性的,我們也應該學習借鑑。
**☯**日耳曼的司法決鬥
日耳曼法在訴訟證據上獨具一格,據説最初沿襲的是火灼、水浸等古老的神明裁判制度,就是把人放到火上烤、水裏淹,如果你還能活下來,就算你説的是真的。
據説到了公元501年,他們自己都覺得這個太野蠻了,咱換一種方式吧,結果就出現了“司法決鬥”。勃艮第國王耿多巴德明令在審判中可以通過決鬥來取“證”,由此開啓了西方六百年的司法決鬥史。
其實,司法決鬥也是一種特殊的神判法,與其他神明裁判單方證明方法不同的是,它屬於一種雙方證明方法,即通過決鬥來解決,誰活着誰有理。
☯大陸法系****鄉規民約
大陸法系通行於歐洲大陸國家及其殖民地區,強調法律的系統性和明確性,屬於制定法。其法源為習慣法,判例不被認為是淵源,法被理解為抽象規範。
當中國的法學思想和法律制度,因啓蒙運動的大翻譯運動傳入歐洲,首先影響的是西歐日耳曼地區,如大翻譯運動中心的法國,和鄰近的散裝德國。因為這些地區的社會組織結構與中國類似,屬於受地域約束、由部落首領(貴族領主)統一管理的有組織社會形態,因而領主有能力頒佈領地內統一實行的習慣法規,從而易於接受中國明文法規的法制。
1799年11月9日,霧月政變爆發的當天晚上,拿破崙便下令起草民法典。1804 年的《拿破崙法典》源於習慣法,比如《巴黎習慣集》關於已婚婦女的權利限制、配偶間共同財產的佔有以及繼承方面的一些規定,“羅馬法”中所有權制度、債的一般規定、特定種類契約的規則以及婚姻財產份額制度,王室法令中關於民事主體資格、贈與、遺囑以及限制性繼承、證據、抵押物的贖回,以及大革命時期的關於成年年齡、婚姻、抵押制度等內容。
與《拿破崙法典》不同,大陸法系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更體現了鄉規民約集的特色。在18世紀近1800個領地各有其領主制定的規矩,到德意志邦聯39個主權邦的部落(領地)習俗、習慣有所整合,在1871年德意志帝國成立時,全國分四個法域(普魯士邦法適用地域、法國民法適用地域、撤克遜民法適用地域、普通法適用地域),直到1900年1月1日《德國民法典》施行之日,才合而為一。因而《德國民法典》其實就是完成一個任務;統一德意志帝國的私法。即將各地習慣彙集成冊,因而《德國民法典》實際就是明文頒佈的習慣法,可稱為“明文法”,比如其在許多地方仍保留了德國容克(部落莊園貴族)地主經濟的特點。
☯海洋法系有法無律
如果一定要以最簡潔的方式總結海洋法系,那就是“有法無律”,因為海洋法系最顯著的特點,就是彙集了人類法制的三大毒瘤:案例法制度、陪審團制度和保釋制度。
☠無律之法的案例法制度
海洋法系通行於英美及其殖民地區,強調案例的權威性和法官的創造性。其立法思想是“判定之法”、而非“制定之法”,即沒有國家統一制定的法典,而是以過去法院判決的案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因而可稱為“無文法”。
也就是説,海洋法系有“法”的意識、但沒有“律”的規定。其關鍵原因在於,當法德的大陸法系傳到英國後,英國犯難了,因為英國以商盜立國,只有個人之間的契約、沒有國家統一的規範,城邦裏都是些不相干的烏合之眾,不可能制定明文法律。因此,英國無法建立能夠被商盜們普遍認可的統一法典,只能將習慣了幾百年的個人契約方式加以“合法化”、追認為“類法律”,即以別人的契約案例,作為討價還價的依據,由與案件無關的吃瓜羣眾,憑良心“主持公道”。這就是無法典的案例法、必須由非專業(無知者無罪)的陪審團執行的原因,因為專業的法官必須依據統一的法典判決,否則就是瀆職、就是犯罪。
更嚴重的是,如果沒有先例,那麼法官就能夠主導“造法”,有案例要判、沒有案例創造案例也要判,這叫“自由裁量權”,即法官依據陪審團的判決而形成的案例,就成為後來庭審的法律依據。因而海洋法系的“法律”,不是由立法者統一制定,而是由執法者(法官)主持、各色外行人等自由制定,即由與法律無關的人、用與法律無關的方式、制定與法律無關的法律。結果導致法律如兒戲,每天都在製造大量的案例,使得海洋法系的“法律”就像活頁夾,每天都要調整、永遠無法定稿,呈現出“有法無律”的各色奇葩。
當然,法律要公開、公正、公平,關鍵是透明。海洋法系複雜而詭異的天量案例,也正是資本貴族統治所需要的,因詭異而神秘、充滿了“操作空間”。因此,美國法制與文明之間還隔着一個子產。
☠無法無天(底線)的陪審團制度
作為庭審方式,大陸法系採用審問制,法官通過訊問當事人,根據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即定罪和量刑均由法官決定。海洋法系則採用對質制,法官只是中立的主持人和裁判員,定罪權屬陪審團,如果陪審團判定有罪,法官才能依例、而非依法量刑。
基於個人契約的案例法沒有、也不能有統一的法典,但問題是,案例五花八門,如何認定適用案例,顯然就不能由法官一人説了算,於是就產生了民主決的陪審制,即由不懂法律、與案件無關的人,依個人意願和常識作出判斷,以體現“民意”、而不是嚴肅的法律規定,從而達到中國商王朝的水平。因此,英美法系“有罪無刑”,即有罪名、而無刑名,比如殺人犯能以殺人罪起訴、卻沒有明確的法文定罪量刑,只能讓律師們各色忽悠、然後交由陪審團討價還價。其實就是民主至死,採用數量決、而非質量決,誰當總統、民主選舉,該否判刑、民主選舉,總之與專業無關。
這就是著名的陪審團制度。如美國法庭的陪審團通常由案發地的12位普通公民隨機組成,不懂法律、沒有學歷的底層民眾最佳,否則律師難以忽悠,導致庭審難以為繼。其要點在於,陪審團定罪判決的依據不是、也不能是法律,而是底層民眾樸素的意識形態和生活經驗。
順便一説,陪審團制度的庭審如綜藝節目,法官是主持人、陪審團是評獎嘉賓、當事人是參賽演員。當然,當事人也有分工,律師如逗哏、原被告如捧哏、證人則插科打諢。不熟悉者可參看經典電影《十二怒漢》,陪審員們沒有專業、只有算計。
☠有錢能使磨推鬼的保釋制度
保釋制度,就是被捕的犯罪嫌疑人,有權在繳納相應費用後,自由地回家過年。這在海洋法系國家裏,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
保釋制度是海洋法系特有的制度,充分體現了錢比罪重要的精神,某種意義上説就是判決目的是為財富。其理由是無罪推定,尤其是對被告辯護權的保護,即被告擁有自由地外出收集證據、以為自己辯護的權力。
遺憾的是,此風已吹向大陸法系,翻譯為取保候審。好在大陸法系僅有裁量保釋、沒有權力保釋,即能否保釋不是疑犯權力、而是法官權力。兩大法系保釋制度的差異,主要是因為刑事訴訟模式和價值選擇不同。大陸法系實行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追求控制犯罪和穩定社會,即以社會利益為核心;海洋法系則實行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追求程序正義和保護當事人利益,即以個人利益為核心,會否損害社會利益無關緊要。
順便一説,美國高舉保護當事人權力大旗,但究竟是保護誰?以殺人案為例,受害人親屬是證人、公訴人是公權,其利益不屬保護範圍,需要法律保護利益的唯有罪犯,至於死者利益,唯一能夠獲得的保護,僅是遺體在法院監管期間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