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初中生殺人埋屍案”兇手,不會按網民意見被判死刑_風聞
多佐罗夫同志-学好三体,认清人类。看清局势,灵活应对。1小时前
這幾天,對於“邯鄲初中生殺人埋屍案”多數的網絡審判意見是死刑起步,現實中如果案犯是成年人的情況下,並確實證明存在故意殺人的行為,對應這種惡性兇殺案大多都是死刑。
但,現實與網民的意見往往不會統一,《刑法》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條款導致了這三個兇手不可能被判死刑,或實質的無期徒刑(中國也不存在),就算判死緩,實際“吃國家飯”的時間也是在22-26年間。
現在要滿足網民審判意見的方法就是要修改法律,第一步就是要取消或者修改《刑》十七條,但修改它不是單單的內政問題,中國在1992年加入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現行《刑法》是1997年修立的,我國法律要根據其要求進行相應的配合。因此修改十七條要麼修改《兒童權利公約》、要麼就退出《兒童權利公約》,美國就沒有加入《兒童權利公約》,所以美國保留了很多侵犯兒童權力的現象,比如童婚。
我沒仔細研究《兒童權力公約》,但能理解其三十七條的這個條款,畢竟全世界國家幺蛾子事情很多,有些國家搞政變的就喜歡弄“九族消消樂”,保護兒童也是保護人性。
最後,就算是我們《刑法》徹底修改了,那三個小畜生也沒法判死刑,因為《刑法》條款使用是按照“從舊兼從輕原則”,一這事是舊案,二舊法處罰輕。
第三十七條
締約國應確保:
(A)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B)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
(C)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對待。特別是,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同成人隔開,除非認為反之最有利於兒童,並有權通過信件和探訪同家人保持聯繫,但特殊情況除外;
(D)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均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並有權向法院或其他獨立公正的主管當局就其被剝奪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異議,並有權迅速就任何此類行動得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