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還只是一個孩子"不能也不應該成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保護傘_風聞
梧桐派-1小时前
“我無法接受如此殘忍殺害我女兒的人,現在還能正常去上學。”4歲女兒被殺害逾200天后,湖北荊州公安縣的鄭先生一直無法釋懷。
這位父親直言,自己正在經歷一場“漫長的等待”……
一樁無法令加害者承擔刑事責任的殺人案
在湖北省荊州市公安縣鬥湖堤鎮佔橋村,説起這場命案,很多村民都説:“兩家就住門對門,平時村裏的孩子們常在一起玩,真不知道怎麼就變成了這樣。一個這麼小的小女孩,太可憐了。那男孩太殘忍了。”
鄭先生的女兒泡泡(化名)被殺害時是4歲3個月。2023年8月30日18時左右,一家人發現泡泡不見了,經過數小時搜尋後,泡泡的遺體在村中一口糞缸中被發現。鄭先生説,辦案人員後來告訴他,泡泡是窒息死亡。
辦案人員通過調取監控錄像發現,泡泡家對門鄰居的男孩小東(化名)有重大作案嫌疑。鄭先生説:“正對着案發菜園的監控攝像頭拍到了小東領着泡泡進入菜園,以及小東十餘分鐘後獨自一人離開菜園的影像。辦案人員對我轉述説,小東很快就向辦案人員供認,他把泡泡徒手掐至昏迷,再將她頭朝下拖入菜園茅坑屋的糞缸裏。”(此前報道)
監控錄像畫面中,小東帶着泡泡走進菜園
泡泡的外婆向記者講述了她在案發後聽到的作案細節:“他(小東)把泡泡按到了糞缸裏,還拿菜園裏的磚頭、木塊把那裏壓了起來,不讓人發現。”
泡泡的外婆還説,事發當天19時左右,她在尋找泡泡的過程中,和小東打過照面,她問道:“你到底把泡泡妹妹帶到哪裏去了?”在泡泡外婆的記憶中,小東的回答是:帶到村委會那邊空地去了。事實上,小東撒了謊。他所説的“村委會那邊空地”,與泡泡遇害的菜園尚有相當一段距離。

案發現場的茅坑屋
“他當時説的這些謊話,害得我們一時找不到泡泡。這男孩子(小東),膽子大得很。”泡泡的外婆説,“事發那天晚上,有4個民警圍着這男孩子問話,他看起來卻一點事都沒有。一個11歲的孩子,像是30歲似的。”
真相大白後,令鄭先生和妻子鄧女士無法接受的是,因為加害者作案時未滿12歲,無法令其承擔刑事責任。
“我被告知殺人的男孩過年後正常上學”
2024年3月20日,在泡泡離世203天后,鄭先生向記者回顧了他大半年來的經歷。
“去年11月1日,我和我愛人帶着案情相關材料來到公安縣檢察院服務中心。接待的人回覆説,還沒有接到這個案子,可能還沒立案,也可能不會到檢察院,所以目前受理不了。”鄭先生回憶説,“我又打電話給辦案的崔警官,他回覆説,肇事男孩在矯正學校,正在走精神及心理鑑定流程,具體需要多長時間暫時説不了。”
2023年11月28日,鄭先生再次向辦案人員詢問案情,得到的回覆是:因肇事男孩沒有家族病史及年齡較小,暫做不了相關鑑定。
時間來到2024年1月17日,這一天,鄭先生接到了來自公安部門的一通電話。對方在電話中向他宣讀了一份“撤銷案件決定書”的內容:因作案男孩作案時不滿12週歲,無刑事責任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決定撤銷此案。

撤銷案件決定書
1月22日,鄭先生收到了郵寄的書面文件“立案告知書”和“撤銷案件決定書”**。**他説,在超過200天的時間裏,這是他從公安部門處收到的唯二書面文件。
接到“撤銷案件決定書”後,鄭先生和妻子感到無法接受。他致電公安縣政法委的一位戈姓書記,希望獲知殺害女兒的男孩小東後續將會如何。
“戈書記在電話裏告訴我,撤案決定是公安局做出的。戈書記還説,這個男孩子在做心理矯正,過了2024年春節後,要回去正常上學。”鄭先生回憶。
“意思是,過完年後正常上學,沒有任何約束?”鄭先生當時是這麼問的。
“是的。”對方回覆説。
鄭先生告訴記者,這就是截至目前他所瞭解的全部信息,“那男孩現在有沒有正常上學、在哪裏上學,我目前不掌握這些情況。作為受害者的父親,我無法説服自己接受這個結果。”
“我不接受撤案,也不接受對方的道歉”
鄭先生説,他曾明確向公安縣政法委的戈書記表示,自己不接受撤案這一決定。他説,他和妻子目前的訴求是,不接受撤案決定,並希望此案能繼續偵查。
鄭先生表示,自收到公安縣公安局的“撤銷案件決定書”後,他一直在向上一級公安部門申訴相關事宜。截至3月18日,他暫未收到回覆。
“我們目前的訴求涉及民事和刑事兩部分,目前兩部分都在律師的幫助下推進。”鄭先生説道。他表示,在案發兩週後,當地公安部門曾安排過一次加害方家屬與受害方家屬的會面:“當時會面剛開始不久,我妻子出現情緒較為激動的情況,會面就中斷了。”
另據泡泡外婆所述,案件發生後,在當地政府部門、公安部門和村大隊的協調下,小東的父母賠償了自己家一筆金額。鄭先生接受採訪時表示確有此事,但具體金額目前暫不便透露。
鄭先生還對記者表示,作為受害者家屬,他們一家對案發當地部分有關部門在此案發生後的協調工作有所不滿,目前正就一些問題進行交流。
記者向法律界人士瞭解到,近年來,相關法律已對刑事責任年齡做了調整和細化。例如,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鄭先生表示,自己在案發後逐漸瞭解到相關法律規定,也瞭解到在現行法律背景下,對12週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來説,其違法犯罪行為很難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作為一個父親,他覺得很委屈和不公。
“我尊重法律,但從情感上來説,我無法接受如此殘忍殺害我女兒的人卻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我們不接受對方的道歉。我始終難以接受這個事實,我們希望能等待到事情轉機的出現。”鄭先生説道。
津雲新聞記者 侯沐偉
原文來自:津雲https://mp.weixin.qq.com/s/cDBOEoMo4gjytH_0WNLY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