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店宣傳“假一賠九”,法院判了:承諾有效,賠!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22
來源:山東高法
-2024-
03/22
16:56
案情簡介
2021年10月22日,朱某通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運營的快手小店網絡平台,向東海縣某珠寶商行開設的網絡店鋪購買了十根“大條子”銀條,該商品網頁詳情頁上顯示“假一賠九、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等字樣。同日,朱某通過微信向東海縣某珠寶商行支付貨款570元。收到商品後,朱某發現該商品成色不足,遂委託山東省計量科學研究院進行質量檢驗,結果顯示該商品“表層主要成分為銅和鋅”,朱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東海縣某珠寶商行、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賠償九倍價款及鑑定費等損失。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與東海縣某珠寶商行之間的網絡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東海縣某珠寶商行在出賣的銀條上刻有“S9999”字樣,應當視為是對消費者作出含銀純度為99.99%的承諾。經朱某委託檢測,東海縣某珠寶商行出賣給朱某的銀條表層主要成分為“銅和鋅”,因此可以認定東海縣某珠寶商行出售的產品與其網頁宣傳不符,應當承擔其所承諾的“假一賠九”的責任後果,同時應承擔朱某支出的檢測費300元。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網絡交易平台,在案涉店鋪入駐時已對經營者信息進行了實名登記,並在快手小店頁面內對店鋪經營者的營業執照信息進行了公示,因案涉店鋪涉及個人信息,未直接進行公示,但已向本院披露了案涉網絡店鋪的經營者的信息。現案涉商品已從案涉店鋪下架,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相應的平台義務,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明知平台內經營者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而未採取必要措施的情況,故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院遂判決東海縣某珠寶商行向朱某返還貨款570元並賠償5130元,並承擔檢測費用。
法官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消費者通過網絡交易平台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而本案網店經營者在網店商品詳情頁上發佈了“假一賠九、支持7天無理由退換”等聲明,上述聲明超出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三倍賠償”的上限,是否能夠按照其聲明判決賠償呢?
一般情況下,如果商家和消費者對銷售假貨的責任沒有特別約定,商家銷售假貨應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假一賠三”進行處理,但本案商家對主動聲明“假一賠九”,該承諾在性質上屬於“要約”,消費者下單後並支付價款後,即作出“承諾”,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上述“假一賠九”的聲明作為雙方的買賣合同內容,且“假一賠九”的約定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具有法律效力,故商家應按照合同約定的“假一賠九”承擔賠償責任。
來源:滕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