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偵探”跟蹤、偷拍、蹲點是否合法?法院判了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2小时前
來源:澎湃新聞-2024-04/0115:57一些“私家偵探”以“情感諮詢”“商務調查”為名,侵犯、泄露他人隱私和個人信息,這些行為是否合法?
4月1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奉賢法院)獲悉,日前,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3人因出售公民個人行蹤軌跡信息,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均獲有罪判決。
上海奉賢法院介紹,2019年,董某曾因從事“私家偵探”調查工作,被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刑滿釋放沒多久,又開始“重操舊業”。
2021年9月至2023年6月,董某為牟取非法利益,註冊成立上海某信息諮詢有限公司,在網上發佈“私家偵探”“婚姻調查”等廣告招攬“客户”。“客户”下單後,自己或者指使馬某、趙某,採取在車輛上安裝移動GPS、跟蹤、蹲守、偷拍等手段獲取目標人員的行動軌跡、活動地點等,甚至通過他人查詢開房記錄,並將上述信息非法提供給委託的“客户”。
被告人跟蹤他人時用的GPS定位器。 上海奉賢法院 供圖
董某公司經營的諮詢類型大部分為婚內出軌情況調查,通過社交賬號與“客户”談好價格,再將目標基本信息發給“調查員”,如果人手緊張,就自己出馬。調查方式多為選擇相關地點蹲守或跟蹤車輛,並拍攝照片、錄製視頻,調查結束後,再將整理好的資料彙總反饋給“客户”。
“調查員”馬某是董某的老鄉。董某指使其在目標對象車上安裝GPS,並支付報酬。馬某按照董某發來的信息找到車輛並安裝GPS,通過手機查看車輛移動路徑並截圖,跟蹤車輛、記錄停車地點,拍攝車主與他人會面的照片或視頻。
另一名“調查員”趙某系董某通過朋友認識。董某指使趙某全程跟蹤記錄目標對象日常行動軌跡。如跟蹤車主到酒店,並通過不法手段獲取開房記錄。
其間,董某等人共非法獲利10萬餘元,其中馬某參與兩筆跟蹤“調查”非法獲利2萬餘元;趙某參與兩筆跟蹤“調查”非法獲利6000元。
董某、馬某、趙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董某到案後,檢舉揭發類似同行業人員的犯罪事實。審理期間,三名被告人均退出違法所得。
上海奉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董某、馬某、趙某出售公民個人行蹤軌跡信息,均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人民法院根據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認為董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馬某、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被告人董某、馬某、趙某均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董某繫累犯,到案後,能檢舉揭發類似同行業人員的犯罪事實,有立功情節。審理期間,三名被告人均退出違法所得。
最終,法院分別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被告人董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十二萬元;對被告人馬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二萬元;對被告人趙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五千元;對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以及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均予以沒收。
目前該案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上海奉賢法院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管玉潔表示,隨着網絡技術的發展,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時有發生,有的甚至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而行蹤軌跡正屬於與人身安全緊密相關的高度敏感個人信息。
行蹤軌跡信息是指能夠反映特定自然人在一定時期行為及活動狀況的連續性信息,具有地理空間性、實時動態性等特徵,即與地理空間相聯繫,帶有活動屬性,與公民的生命、健康、財產、隱私等息息相關。
本案中,董某用“商務調查”對自己進行包裝並標註“24小時跟蹤”“定位”等字眼在網絡上招攬業務,受人委託後通過全程跟蹤、安裝電子設備等獲取記錄目標對象的行動情況,比如當天去過何處、停留時間、是否與人見面、與何人見面等,並通過蹲守、跟蹤確定被害人不同時間段的地理位置及實時動態情況。董某等人行為指向的對象屬於行蹤軌跡,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法官提醒,“私家偵探”的調查手段可能涉及侵犯隱私、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等違法犯罪行為。委託人對私家偵探的犯罪行為,如有相關證據表明雙方對可能存在的非法調查行為存在共謀,存在“知情”或“應當知情”的,委託人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