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鷹突擊隊軍官獲中央一級表彰!與一等功誰更高?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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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表彰與一等功誰更高?
前不久,素有“好漢鄉”之名的山東鄆城縣迎來了一件大事,鄆城籍的獵鷹突擊隊周長龍,被中央軍委表彰為“全軍軍事訓練先進個人”,獵鷹突擊隊慰問組聯合軍地單位熱熱鬧鬧地將喜報送到周長龍家屬手中。

據報道,周長龍深耕特戰領域20餘年,參加國內外戰法研討、跨域演練、聯演聯訓30餘次,多次帶隊在國際特種兵比武、“巔峯”“鋒刃”“槍王”等比武競賽中斬金奪銀,先後榮立三等功6次,這次更是榮獲“軍委一級表彰”。

和周長龍一起獲得“軍委一級表彰”的,還有全軍和武警部隊共20人。

那麼問題來了,這個“一級表彰”到底是啥?它和一等功哪個更高呢?

説起“一級表彰”,可能就要從解放軍的功勳榮譽體系説起了。

解放軍的功勳榮譽體系最早可以追溯到土地革命戰爭年代,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設立了最高榮譽章——紅旗勳章。

1933年7月9日,中央軍委發佈《中央軍委關於頒佈紅星獎章命令》,要求紅軍各部隊上報有功人員予以評審。在1933年8月1日的建軍節慶祝活動當中,“紅星獎章”第一次被頒發。

抗日戰爭爆發後,紅軍被改編為八路軍和新四軍參加抗戰,由於各個戰區和根據地較為分散,已經不便於再統一頒發立功獎章,所以在這種形勢下,各軍區和作戰部隊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自行為戰鬥中功績突出的集體和個人進行記功獎勵。
解放戰爭開始後,各個野戰軍開展了“立功運動”,並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制定了各自的“立功條例”和“立功辦法”。
比如新四軍兼山東軍區規定,功的等級分為特等、一、二、三、四等五級。特等、一、二等功分別獎給獎章,三等功發小型獎狀,四等功由連或營在快報上表揚或口頭獎勵。東北民主聯軍規定,立功分大功、小功,三小功為一大功,三大功發給獎章。而華東野戰軍設立“人民英雄獎章”,分為特等、一、二、三等四種。

抗美援朝戰爭結束後,解放軍進入正規化建設時期,中央軍委先後多次修訂了《紀律條令》,對立功進行了詳細規定,立功各個等級分別為: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榮譽稱號。

在這一期間,雖然獎章的形制有變化,但五獎勵的體系並沒有變,五級獎勵制度持續了將近50年,一直用到2018年。

2018年4月,中央軍委頒佈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試行)》,在對個人的獎勵項目中增加了授予八一勳章為最高獎勵,這樣一來,獎勵項目就變成了6級,由低至高就變成了嘉獎、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榮譽稱號、八一勳章。


本來,這一六級獎勵表彰體系用着挺好的,但僅僅3年後,這套體系就改了。
為啥呢?因為這一套體系,不能涵蓋所有的功勳榮譽表彰需要,激勵機制也不夠科學。
第一個不科學的地方,在於立功不分類。
我們都知道,立功不僅僅是立功,還有很多附帶的優待。
比如三等功,如果連續表現優秀得到3個三等功以上的,可以增加工資檔次,退役後也有優先安置、加分等相應的優待。一些大學為了鼓勵大學生入伍,還出台了“若在部隊立過三等功以上的榮譽,退役回校後可以考研加分或者保研”的優惠政策。
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聯合下發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條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現量化評分暫行辦法》中就明確,退役士兵安置打分時,三等功每次計10分,二等功每次計20分。

但問題在於,同一種功,獲得的難度卻完全不一樣。
以2011年版的《評功細則》為例,其中規定:
“戰鬥中英勇頑強,堅決執行命令,模範遵守戰場紀律,完成作戰任務成績突出,或者主動掩護、搶救戰友,事蹟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你看,這種功勞是拿命拼殺出來的,誰也挑不出毛病。

還有,“在完成重大科研試驗、遠航、導彈發射、戰役演習等任務中,成績突出,有較大貢獻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的,可以記一等功。”
你看,像國家的一些重點任務,比如第一次載人航天,第一次殲20試飛,第一艘航母遠航等任務,成績突出的也可以立功,這大家也認可。
但後面又有一條,“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等單位,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熱心為部隊服務,成績突出,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的,可以記三等功;功績顯著,有重要貢獻的,可以記二等功;功績卓著,有重大貢獻和影響的,可以記一等功。”
這一條就值得商榷了,我們可以回憶一下,為什麼一些年紀輕輕的文工團員、體育運動員穿上軍裝,會發現他們身上赫然有基層官兵想都不敢想的一等功和二等功?就是因為他們本身從事的工作就是競賽性的,很容易“為國家和軍隊贏得榮譽”,立功的機會比基層多很多。

咱們不否認文化、新聞、出版、體育的工作的意義,但這些工作幹出成績了,比如唱個歌拿獎了,打個球得金牌了,就能拿到別人拿命才能換來的軍功,這合理麼?公平麼?對戰鬥力提升,又能帶來多大意義?對基層官兵建功立業的熱情,是否會造成打擊?
前面説了,立功能帶來其他掛鈎的優待,退役後,地方是按立功登記給你算待遇的,並不會管你的功是怎麼得的。那麼立功不分類造成的結果可能就是,一個辛辛苦苦在西藏和印軍PK的老班長,得分可能還比不上一個跳舞獲了獎的文工團員?這顯然也不合理。
第二個不科學的地方,是表彰並沒有納入榮譽體系。
榮譽體系是個很複雜的東西,立功是榮譽,那一些單位內部進行的評優就不是榮譽麼?
但是,因為軍隊表彰沒有統一量化的比例,地方搞不懂表彰裏面的含金量,所以也沒有依據去落實相應的待遇。
咱們打個比方,2005年的時候,原四總部下發了《關於設立和實施士官優秀人才獎的通知》,設立和實施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優秀人才獎,其中,在全軍或者大單位堪稱優秀的,評為一等獎;在軍級單位堪稱優秀的,評為二等獎;在師級或者團級單位堪稱優秀的,評為三等獎。士官優秀人才獎每年評選一次。

當過兵的都懂,想拿這個獎,可比三等功要難多了,有時候三等功你工作表現突出甚至論資排輩就可以拿,但士官優秀人才獎呢?必須要做出突出貢獻才可以,比如要有發明創造或者技術革新成果,要參加師以上單位組織的軍事比武、技能競賽中取得優異成績,要在完成作戰訓練、戰備施工、戰鬥或勤務保障等任務中發揮重要作用等等。
但是問題來了,因為這一獎項,是軍隊自己設立的表彰,地方根本搞不清這個表彰相當於啥等級?那麼在退役安置打分時,是按幾等功加分?誰也説不清。正因為沒有依據,所以在一段時間內,這個表彰是不加分的。
這就造成了一個悖論:兩個人,一個人辛辛苦苦做出突出成績,拿了士官優秀人才獎,結果退役安置時不加分。另一個人沒什麼突出成績,只是表現好,按照名額比例拿了三等功,反而加分了。這顯然不科學,也不合理。後來在2019年雖然又打了補丁,説士官優秀人才獎一等獎可以加分了,但為時已晚,此前十幾年那些已經安置完成的退役軍人的分數,已經補不回去了。

類似的還有科技進步獎、訓練先進個人、愛軍精武標兵、優秀基層幹部等等表彰,都或多或少存在這個問題。
第三個不科學的地方,在於榮譽體系覆蓋不夠。
咱們平心而論,一個衞國戍邊的軍人,一個參加了聯合國維和的軍人,一個參與了海外服役的軍人,哪怕他沒有立功,難道他不光榮麼?光榮!但是在之前的體系之中,並沒有給其相應的榮譽,更不要説榮譽附帶的優待了。

正是因為以上原因,所以,解放軍功勳榮譽體系,才在短短3年內迎來了改革。

2021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發佈裏《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
這一條例,豐富了功勳榮譽表彰體系,把功勳榮譽表彰項目分為了勳章、榮譽稱號、獎勵、表彰以及紀念章五大類。而且,區分了戰時、平時、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

其中勳章包括“八一勳章”“紅旗勳章”“紅星勳章”,其中“八一勳章”等級最高,“紅旗勳章”一般頒發給作戰指揮員,而“紅星勳章”頒發給作戰人員。
榮譽稱號分為戰時、平時、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榮譽稱號,均分為個人和單位榮譽稱號。其中,個人戰時榮譽稱號分為特級戰鬥英雄、一級戰鬥英雄、二級戰鬥英雄,單位戰時榮譽稱號分為特級英模單位、一級英模單位、二級英模單位。平時榮譽稱號和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榮譽稱號不分等級。

獎勵分為戰時獎勵、平時獎勵、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均分為個人和單位獎勵。其中:
戰時獎勵,分為一等戰功、二等戰功、三等戰功、四等戰功;
平時獎勵,分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
重大非戰爭軍事行動獎勵,分為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

而表彰呢?和獎勵不同,表彰主要給予在國防和軍隊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軍隊人員和單位,像優秀士官人才獎、訓練先進個人、科技進步獎之類的,就屬於表彰,而不是獎勵了。
表彰主要區分為一級表彰、二級表彰和三級表彰,其中:
一級表彰就是軍委層面和國家層面實施的表彰;
二級表彰就是戰區級別或相當於戰區級別層面實施的表彰;
三級表彰就是戰區級別以下且軍級以上層面或地方省部級層面實施的表彰。

除此之外,新的榮譽表彰體系,還加入了紀念章,包括戰時紀念章和平時紀念章。其中:
戰時紀念章包括頒發給參戰人員的“作戰紀念章”、參戰致殘人員的“英勇紀念章”、參戰犧牲人員的“光榮紀念章”。平時紀念章包括“國防服役紀念章”“國防服務紀念章”“海外服役紀念章”“海外服務紀念章”“衞國戍邊紀念章”“無名奉獻紀念章”“獻身國防紀念章”。

你看在這一體系下,各類功勳獎勵表彰就合理和科學多了。
比如,你在作戰中立了三等戰功,和別人沒參戰得的平時三等功,就是不一樣,相應的待遇肯定也不一樣。
比如,你拿了單位的表彰,就有了對應的表彰等級,地方落實待遇的時候,也可以對照執行了。
再比如,你哪怕沒立功,也能拿到自己所特有的紀念章,體現自己的榮譽,可以給子孫吹一輩子了。

看明白了新的功勳榮譽表彰體系,我們就明白了,文章開頭“一級表彰”的意思,這是獨立於立功獎勵項目之外的表彰項目。

同時,2023年,退役軍人事務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也印發了《安排工作退役軍士和義務兵服現役表現量化評分辦法》,其中明確了立功獎勵和表彰之間的對應方式。
比如,獲得一等戰功、二等戰功、三等戰功、四等戰功的,每次分別計80、40、20、10分;獲得平時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嘉獎的,每次分別計40、20、10、0.5分;獲得一級表彰、二級表彰、三級表彰的,每次分別計40、20、10分。

參考這個來看,周長龍是中央軍委表彰的“全軍軍事訓練先進個人”,屬於一級表彰,那麼按照分數來計算,他的一級表彰相當於平時一等功,也相當於二等戰功。
可見,新的《軍隊功勳榮譽表彰條例》相比以前,更加科學和完善了,對增強軍事職業吸引力和軍人使命感、榮譽感具有重要意義,也是軍隊功勳榮譽表彰制度體系的一次革命性進步。

一支有強烈榮譽感的軍隊,是戰無不勝的軍隊。每份榮譽都象徵着了軍人保家衞國的功勳,希望共和國的每一個軍人都可以在自己的從軍之路上,獲得屬於自己的榮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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