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的這一條草案規定不是中國原創,在美國和西方國家的婚姻法中也有類似規定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26分钟前
看到有人在聊離婚後爆金幣的事情,我猜測可能是在説這一條。
這一條草案規定,不是中國原創,在美國一些州以及其他一些西方國家的婚姻法中,也有類似規定。這有點像是離婚後的後義務規定,即即便兩人已經離婚,且財產已經分割完畢,但如果有一方生活困難,無法自立,另一方有經濟條件的話,需要進行幫助。
在以前,一旦兩人離婚,且財產分割完畢,則再無瓜葛。但以後,如果其中一方失去生存能力的話,另外一方需要持續幫助對方,直到老死。
所以,在實行此類條款的歐美國家,離婚後的男人如草芥。因為雖然已經離婚,但是後邊還可能帶着幾個拖油瓶(前妻+孩子)。這些人,也許沒有工作能力,也許就是不想工作,然後一直靠前夫養着。如果前夫不給錢,她們便到法院起訴,通過司法判決強制執行前夫財產,按月扣劃。
對於經濟條件沒有富裕到完全財富自由的人來講,一旦離婚,則在婚戀市場上幾乎喪失大部分競爭能力。
目前徵求意見稿的條文規定,主要是兩方面:
一是要給錢。法言法語的表述是,要給予適當幫助。通俗來講,就是要給錢,比如假設當地的平均消費水平是3000元一個月,則可能每個月給3000元。如果有孩子的話,再往上加孩子的撫養費。
對於已經離婚的女性來講,如果前夫有一定經濟能力的話,其實可以不用工作。不是説想找工作而找不到,而是可以直接不工作。伸手跟前夫要,便可以了。如果不給的話,到法院起訴。只要這個條文通過了,一告一個準。不誇張的講,女性的天堂和地獄時刻,馬上就會來臨。我之所以把“天堂”和“地獄”同時列上來,是因為對於存量用户來講,一個都跑不掉。
對於已然進入婚姻的弱勢方來講,如果另一半掙錢能力比較強的話,屬於重大利好。但對於還沒有進入婚姻的弱勢方來講,以後將難以找到掙錢能力比較強的對象,進行結婚。因為對於經濟強勢方來講,得有多麼的想不開,才會願意跟一個與自己經濟實力完全不匹配的人,結婚。
二是要給住的地方。法律草案條文上,列了三種情形。簡單來講是,要麼給對方住的地方,要麼給對方付租金。如果你既不願意給對方住的地方,又不願意付租金,則直接由法院判,判決對方可以在你的房子里居住。
想想很刺激的哈。你已經跟前配偶離婚,但是由於前配偶沒地方住,所以仍然住在你的房子裏。從某種程度上來講,這婚雖然離了,但等於沒離。由於前配偶仍然跟你住在一起,梅開二度甚至跟別人談個戀愛,都不太可能。以後,離婚的人是根草,扔給狗,狗都不要。
另外,假設這條通過,估計結婚率會暴跌,直接加速跌到一個非常低的狀態。人家用幾十年走完的過程,我們大概用幾年便走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