膽子太大了!這三家銀行向銀行員工發放經營性貸款被罰_風聞
柒财经-汇集新鲜资讯。关注金融创新报道。58分钟前
4月7日,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台州監管分局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浙江三門銀座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門銀座村鎮銀行)和浙江温嶺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温嶺農商行)因多項違法違規行為被罰。
其中,三門銀座村鎮銀行因高級管理人員未經任職資格核准而實際履職,向銀行員工發放經營性貸款,違規向客户轉嫁抵押物財產保險費被罰80萬元。時任客户經理丁莎莎和方暉霖均被警告。
温嶺農商行則因董事未經任職資格核准而履職;貸款管理不到位,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貸款管理不到位,對公信貸資金挪用於購買土地;貸款管理不到位,對公信貸資金被挪用於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貸款管理不到位,對公信貸資金被挪用作承兑匯票保證金;向銀行員工發放經營性貸款;貸款管理嚴重不審慎,導致貸款形成風險被罰220萬元。
同樣,時任客户經理施嘉輝、王豐、王浩列均被警告。
值得注意的是,兩家銀行被罰的違法違規事項中,都有高管(董事)未經任職資格核准而實際履職和向銀行員工發放經營性貸款兩項。
01 銀行未經核准而履職的高管並不少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下稱(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條,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任職資格管理。
另根據《銀行業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規定,金融機構董事(理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任職前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在獲得任職資格核准前不得履職。
然而,除上述兩家銀行外,未經核准而履職的高管(董事)在這兩年並不少見。
今年1月3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浙江監管局披露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台州銀行杭州分行因高管未經核准實際履職等,被罰款185萬元。2月,貴州銀行黔南分行因部分高管同樣因未經核准任職資格即履職,被罰款25萬元。
延伸到去年,據不完全統計,20餘家銀行因高管未經任職資格核准實際履職收到監管罰單,處罰對象涵蓋國有銀行、股份制銀行分支機構、城商行及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具體包括建行上海分行、郵儲銀行揚州分行、廣發銀行、華夏銀行太原分行、浙江稠州商業銀行、浙江農村商業聯合銀行、貴州普定農商行、寧夏海原農商行、浙江義烏聯合村鎮銀行等。
另外,針對銀行高管(董事)未經核准而任職的罰單中,處罰對象多針對機構而非個人。但也有例外,像貴州普定農商行,去年該行因法定代表人成勇未經任職資格核准而履職被罰20萬元,時任該行黨委書記的曾萬里,作為直接責任人被警告。
有業內人士認為,對於機構和責任人的“雙罰”非常有必要,因為如果金融機構的內控管理是嚴密有效的,就不應該出現這種“未核准、即上任”的低級失誤。而一旦被監管處罰後,不僅對銀行的經營管理,還對高管的職業生涯產生不良影響。
02 明知故犯向員工發放經營性貸款
兩家銀行另一共同被處罰的原因是向銀行員工發放經營性貸款。
這一違法違規行為雖然較為少見,但也時有罰單披露。就在兩家銀行被處罰當日,台州監管分局發佈的對台州銀行的罰單中,也提到了向銀行員工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的違法違規事項,該行共因“九宗罪”被罰385萬元。
2月8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贛州監管分局發佈的行政處罰信息顯示,江西信豐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向公職人員發放經營性貸款,向關係人發放信用貸款等,被罰款140萬元。
去年2月,中國銀行因向銀行員工和公務員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等“七宗罪”,被原銀保監會重罰3280萬元。其中,總行被罰1600萬元,分支機構被罰1680萬元。
具體看前述幾家銀行被罰所依據的部分法律條文,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六項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樣根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上述審慎經營原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而向銀行員工和公務員發放個人經營性貸款,明顯違反第四十六條的第五項情形,即嚴重違反審慎經營原則。
再具體到經營性貸款,所謂經營貸款是以中小企業主或個體工商户為服務對象的融資產品。通俗來説就是用這錢來做生意。
但是,法律對銀行員工在經濟體的兼職和經商辦企業有明確的禁止性規定。根據《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在其他經濟組織兼職。
另外,2018年1月,中國銀監會印發《關於進一步深化整治銀行業市場亂象的通知》,在員工管理上,要求禁止“銀行員工經商辦企業或在企業兼職”。畢竟,銀行員工如果參與經商,有可能存在相關利益,這不利於銀行的風險管理和內控管理,也容易發生違法行為。
還需要指出的是,《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
而上述三家銀行在監管和法律的重重要求下,相當於層層失守,仍向銀行員工發放經營性貸款,可謂明顯的明知故犯。
而且,《商業銀行法》還規定,商業銀行違反本法規定的,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商業銀行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不過,在對三門銀座村鎮銀行和温嶺農商行的罰單中,5名受罰人員職務均為客户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