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婚不育的根源在哪裏?_風聞
请辩-作家-蔡垒磊:著有畅销书《认知突围》、《爱情的逻辑》31分钟前

文:蔡壘磊
今天看到最高法關於“婚姻家庭篇”的最新徵求意見稿,發現有些改動讓一些男性有點接受不了,具體表現為比如同居期間,如果一方協助照料孩子老人,協助工作了,那法院應當根據精力投入,雙方經濟情況等確定補償金額;再比如離婚的時候,如果一方靠個人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給一定期限的房子無償住,或者要給對方補貼租房的錢。
有人看了這個以後就搬出實際案例了,説假如是這樣的話,那個4孩都非親生的男子,是不是離婚後還得給錢給房?只要女方不想找工作,就可以一直用錢用房?這也太欺負人了吧。
先不説欺不欺負人,客觀而言,這事兒是對等的,最高法沒説經濟弱勢方就一定是女性,也可能是男性呢?所以最高法的初衷我相信是為了劫富濟貧,而不是挑起男女對立——性別是更次一級的矛盾,收割富人才是第一位的。
當然在實際情況中,女性處於經濟弱勢方依然是社會中更普遍的現象,當然這也未必一定是女性的工作率更低,也跟重男輕女的思想還未徹底根除有關——在一些經濟落後地區,資產只給兒子不給女兒的情況還是普遍存在,所以男方拿到婚前財產的概率更大一些,那自然靠工作收入的差距是很難追得上的,所以這些更改會被理解為“保護婦女權益”也不奇怪。

劫富濟貧,是任何社會保持平衡的重要手段,但富人這種生物,你不能割得太狠,太狠他容易走,畢竟人家有的選,你也不是宇宙第一好。而一個社會如果有人一富就走,那你可以想象會怎樣——便宜了那些對富人友好的地方,它們可以不費一兵一卒,自己不用孵不用喂不用養,只築巢,就能引來一批鳳凰,比如新加坡的投資移民設立家族辦公室的門檻是一個億,那人家國民的人均收入能不高嗎?
同理,在兩性關係中,你可以平衡雙方的經濟差距,但要掌握火候,一不留神火猛了,過於違背公平原則,那就會適得其反,因為婚姻是兩個人的意願,不是説經濟弱勢方覺得自己安全了,想結婚了,強勢方就一定要同意的。
結婚這件事,對於經濟強勢方,尤其是過於強勢方,是有百害而無一利的,首先是日常補貼,經濟強市方就算再摳,也肯定會多花,這是無法避免的;其次是財產分配,經濟強勢方就算再做好婚前財產分割,但由於婚後收入差距懸殊,那弱勢方的每一個動作都將獲得百倍回報,比如同樣是做家務,同樣是做飯,給普通人做可能每天掙100,給大佬做那就是每天掙1萬甚至更多——這回報率巴菲特也得甘拜下風;最後是離婚後,經濟強勢方可能還需要補貼,例如金額更高的撫養費,每月一萬拿個10幾年也是一兩百萬。
有人説,我雖然經濟弱勢,可我能給情緒價值啊。屁話,給這麼多錢你的情緒價值還會稀缺嗎?這些都是有價格的。什麼價格?市場就是價格,而不是你覺得無價就等於無窮大——都像聶遠似的,誰家老丈人老婆不能跟伺候皇帝似的,還缺你一個人給情緒價值?
上頭定越多劫富濟貧的規矩,人們就會越看清婚姻的本質,就越沒有人結婚,越沒有人生孩子,這才是不婚不育的真正根源,誰樂意被佔便宜呢?萬事都需要平衡,就像勞動法傾向僱主當然不對,可過於傾向勞動者也不對啊,不然誰來當僱主呢?而什麼叫“過於”?不是誰主觀説有沒有“過於”就以誰説的為準,而是人們會用腳投票,都沒人做那就説明“過於”了,然後政策制定者就會自食其果——再強的強權也對抗不了規律。
維穩和公平,有時候方向是南轅北轍的,哪個更重要?不能説,不可説,但邏輯強的人從邏輯上就能分析出來,哪個是為了私利,哪個是為了公義——有時候看似是私利的東西,其實是公義;而有時候看似是公義的東西,其實是私利,這需要你有極強的洞察力。
最後還是日常規勸大家,老婆孩子熱炕頭,可能對也可能錯,因人而異,但無論如何,悶頭搞錢永遠不出錯,多賺錢,少結婚,少生孩子——這個建議男女通用。
只要向錢看,你就吃不了虧。
(完)
………………………
我是蔡壘磊,感謝你的閲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