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監管新動向!小貸年化綜合費率不得超24%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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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鐳射財經(leishecaijing)
繼地方監管修訂完善小貸公司管理辦法之後,小貸行業合規經營標準大幅提高,其中關於小貸公司的利率定價上限也明顯收緊。
最近,福建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下發《福建省小額貸款公司考核評價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意見稿中明確了小貸公司存在十餘類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評價結果為不合格,其中就包括“單筆貸款年化綜合費率超過24%”。
如果考核結果被評為不合格,監管部門將予以重點監管,下發整改通知書,加大清理處置力度,督促引導相關公司及時整改,或者有序退出小額貸款行業。
福建地方監管以考核評級的方式確定利率紅線,一定程度上可視為監管指導小貸公司降費讓利,合理壓降融資成本。而在此前,消金公司就已受監管指導,將定價上限壓縮至24%以內。
從行業現狀來看,以往地方監管對小貸公司的定價規則多以市場化定價為主。如去年福建地方監管下發的小貸公司暫行管理辦法修訂稿中,只是提及小額貸款公司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經營,貸款利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其他地方監管在小貸公司管理辦法中,也是採取了“按照商業原則自主確定貸款利率”、“鼓勵小貸公司降低貸款利率”等類似的口徑,管理小貸公司定價。
翻閲多地發佈的小貸公司評級管理辦法,雖然也有涉及因存在利率不合規問題被列為最低等級或者“一票否決”,但也僅僅提到貸款年化利率違反國家利率有關規定,並沒有直接給出相關利率標準。
那麼,小貸公司原本的利率區間到底是多少呢?
與消金公司一樣,小貸公司作為地方金融組織,也不適用於民間借貸利率上限(4倍LPR),原定價區間可在24%-36%之間,只不過超出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根據最高法下發的關於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適用範圍問題的批覆,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貸公司等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於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這意味小貸公司的借款糾紛屬於金融借款糾紛,而金融借款雖然在經營中採取市場化定價,但在司法審判中適用原“兩線三區”限制,按照最高法規定,金融機構借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為年利率24%。
按照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複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違背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實體經濟的融資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超出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護,但仍有金融機構在放定價區間為24%-36%的貸款,尤其是消金公司和小貸公司。消金公司自2021年前後陸續收到監管指導將定價上限壓縮至24%以內,如今小貸公司也要面臨同樣的利率壓縮趨勢。
更有甚者,不同地方的監管尺度不一,有的地區利率引導力度可能更大,鼓勵小貸公司按照民間借貸利率上限投放貸款。如中部某地監管在小貸公司評級評分標準中規定,貸款年化綜合平均利率低於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含)的,得5分(利率水平評價滿分5分);每增加2個百分點得,扣1.5分,扣完為止。
隨着小貸定價上限下探,盈利空間也可能面臨壓縮。相比其他金融機構,小貸公司的客羣更為下沉,行業不良率較高,甚至有些地方的小貸行業不良率高達20%以上,網絡小貸則在數據優勢和智能風控支撐下,不良率相對較低,但整體不良壓力較大。
就趨勢而言,在需求端飽和、供給端充分、資金端寬鬆的趨勢下,小貸、消金行業的利率空間仍有下行可能,進一步降低融資成本。利率逐漸被壓縮,考驗的是機構的運營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更加劇烈的行業洗牌已經開始到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