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訴訟實務|涉及6.1萬個比特幣的非法集資案跨境追索方案【走出去智庫】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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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近日**,根據國際知名媒體綜合報道,摺合價值大約為350億人民幣的近6.1萬個比特幣被英國警方扣押。據稱,該等被扣押的比特幣與天津藍天格鋭非法集資案有關(“藍天”),可能是由藍天主犯潛逃海外前,通過加密數字貨幣交易,將大約13萬名國內受害者的款項轉換成比特幣放入冷錢包後隨身攜帶離境(具體案情見此前文章《350億人民幣何去何從?藍天格鋭非法集資案中國受害者跨境追索方案》)****。**
**走出去智庫(CGGT)特約法律專家、段和段律師事務所總部跨境爭議解決委員會主任丁傑律師和其團隊,在第一時間對中、英兩國的案件情況進行了梳理,**近期陸續發佈《藍天格鋭非法集資案中國受害者跨境追索方案》系列文章,將試圖從中英兩國案件事實整理、中英法律銜接和案件實際操作等方面進行簡要分析。
**丁傑作為少數在跨境追償領域有實踐經驗的法律專家,在加密數字貨幣行業擁有極高聲譽。**丁傑律師及其團隊在跨境追償領域擁有十分獨到的經驗,代表中國受害者處理享譽全球的加密數字貨幣交易所FTX跨境破產、美國投資移民欺詐案和某中國小股東大型海外國際仲裁維權案件等,成功累計代表中國受害者挽回經濟損失超過數億美金。
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丁傑律師團隊系列文章之二《從中英兩國刑事司法協助的角度切入》****,供關注跨境追索的讀者參考。
正文
一、中英兩國是否簽署過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當前的效力如何?
2013年12月2日,中英兩國於北京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關於刑事司法協助的條約》( “Treaty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of Great Britain and Northern Ireland and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Mutual Legal Assistance in Criminal Matters” )(“條約”)。
2015年8月20日,該條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第十二屆第十六次會議上批准。
2016年1月15日,經英國議會批准後,正式生效。
因此,截止到文章發佈之日,中英兩國的條約在兩國均有效力。
二、兩國負責彼此對接的中央機構是哪些?
****1、****中國
(1)司法部
(2)公安部
****2、****英國
(1)發出請求的中央機關是:內閣大臣(Secretary of State)、蘇格蘭總檢察長(負責與蘇格蘭相關的事宜)(the Lord Advocate)。
(2)接收請求的中央機關是:內閣大臣(Secretary of State)、蘇格蘭總檢察長(負責與蘇格蘭相關的事宜)(the Lord Advocate)、英國税務海關總署(Her Majesty’s Revenue and Customs)。
三、條約的重點內容有哪些?
1、提供刑事司法協助的前提條件
除了下述例外情況外,只需要滿足所請求協助的事項觸犯一個國家的刑事法律規定即可。
2、提供協助的前提條件的例外情況 - 對於物品的搜查、扣押和收繳犯罪所得,行為則必須滿足:
(1)同時觸犯兩國的法律規定,且
(2)只能根據接收請求國的國內法相關規定提供協助。
3、雙方明確拒絕啓動的情況約定
詳見條約第三條 - 《協助的限制》
4、費用由誰承擔?
就提供協助所產生的費用,根據國際慣例,應按照如下方式承擔:
(1)顧問費用和任何超大額的開支、以及執行協助所產生的費用,由請求國承擔。
(2)證人的開支由接收國承擔。
(3)詳見條約第二十六條 - 《返還和分享資產》。
5、請求是否應保密?
(1)在被請求方本國法律允許的前提下,協助請求可以要求保密。
(2)具體可參見條約第八條《保密和限制使用》。
6、返還和分享財產的約定?
(1)持有被沒收資產的被請求方可以在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請求方返還或者與請求方分享該資產或者出售該資產的收益。
(2)返還或者分享該資產的條件和安排以及返還和分享的比例由雙方商定。
(3)詳見條件第二十條 - 《返還和分享資產》。
四、藍天案是否已經啓動司法協助?
根據條約規定,因請求方可以要求被請求方保密,截止至本文發佈時,我們尚無法確定藍天的刑事司法協助程序是否已經正式啓動。
五、如我國擬已向英國提出藍天案的協助請求,英國內部的處理程序和流程可能是什麼?
根據國外媒體相關的報道,就比特幣的追償程序為英國法民事追償程序。如前文所述,除了應符合英國相應的境內法外,還需要符合英國國內就國際司法協助的規則。
由中國司法部或者公安部向英國內閣大臣提出申請。
英國對申請文件的內容、格式和語言等有嚴格的要求。
收到符合要求的正式申請後,英國內閣大臣會將此協助申請轉交到英國適合處理該事項的部門。
英國合適的部門可能同樣需要按照包括Proceeds of Crime Act (2002)在內的法律規定履行相關法律程序。[1]
六、如根據英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非法所得被英國法院認定為是可以被處置且可以被返還的資產,那麼下一步可能的安排會是什麼?
返還的安排由英國Home Office Criminal Finance and Asset Recovery Unit 負責([email protected] )。
根據英國方面的規定,與請求國分配資產是一項行政行為,而非司法行為。根據公開資料顯示,因中英兩國不存在分配先例,我們尚不確定應如何分配。
英國方面可以通過談判方式,決定不同比例的分配,比如,在請求方有受害者的情況下。
需要注意的是,如前所述,分配資產本身僅僅是一項行政程序,在啓動該程序前,仍然需要完成法院的司法程序。
根據我們的調研,實際上,英國可以選擇在司法程序正式完成前,就比例分配問題與請求國進行談判。
七、根據上面的介紹,就本案,刑事司法協助可能的邏輯順序是什麼?
1、中國司法部或公安部決定是否啓動該程序。
2、如決定啓動,司法部或公安部應按照英國對於具體申請文件的要求,製作相應的正式申請文書。
3、向英國內閣大臣提起申請,如我國要求保密,英國可以在其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對此請求進行保密。
4、英國方面收到正式申請後,如認為符合條件,應將此協助申請轉交到該國適合處理該事項的部門。
5、根據英國國內法的要求,就比特幣作為犯罪所得的性質、處理方式等需要完成英國司法程序。
6、在英國的司法程序進行期間,英國可以選擇就分配比例問題與我國進行談判。
7、雙方就資產分配的細節達成一致,並按照約定的程序執行。
八、啓動刑事司法協助,是否意味着中英兩國律師的角色可有可無?
我們認為,即使我國公權力在啓動刑事司法協助程序後,兩國律師在這項工作中的角色依然十分重要,原因如下:
**1、**程序角度。因需要審閲大量的境內、境外證據資料和司法文書等文件用以製備向英國提交的具體申請文件,該等中、英文書的閲讀、撰寫和審閲工作如有中國律師參與,則會有較好的成效。
**2、**實體角度。如根據英國境內法的規定,必須向英國法院提交證據,那麼在中國境內將會有大量的與國內政府部門和受害者(集資參與人)[2]的頻繁溝通,中英文證據資料的整理、翻譯和準備工作都少不了中國律師的參與。
**3、**戰術角度。如前所述,因比特幣的定性需經由英國境內司法程序的完成,我們大概率需要聘請英國方面的專業律師團隊為該等英國境內實體和程序法提供指導意見。律師行業術業有專攻。那麼,應如何識別這個領域的真正專業律師和團隊(而非市場上那些僅僅具備英國律師執業資格,但卻吹噓在這個特殊領域的所謂的專家)?如何與他們在本案中共事?特別是在必須遵守我國關於數據、國家安全等法律的前提下,如何與他們有效共事?這些只有擁有過實戰經驗、成功案例的中國律師可以整體把握。
**4、**潤滑劑。因中國律師作為非國家公權力的角色處理本案,在遇到某些可能涉及到兩國地緣政治的問題上,中國律師的出現可能會起到潤滑劑的作用,方便兩邊案件的推進工作。
免責條款:
a. 本文涉及十分複雜的國際法知識、英國法律知識,作為中國律師,我們對此發表的看法僅基於我們處理跨境業務積累的多年實戰經驗和大量調研而製備,不能作為權威的法律依據。
b. 為方便沒有受過海外法律訓練的讀者閲讀,我們嘗試以簡要的形式呈現相關重點內容。
註釋:
1. 詳見第一篇,鏈接:350億人民幣何去何從?藍天格鋭案跨境追索方案
2. 關於境內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將在後續系列文章中闡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