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未成年人犯罪,最高檢、最高法近期密集發聲並透露新動向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2:05
2024年04月18日 19:37 新浪網
未成年人犯罪問題引起最高檢、最高法集中關注。近期,“兩高”先後發聲,這其中有三方面值得關注。
關注1:司法態度
該懲處的依法懲處,還被害人以公平,示社會以公道
“近期,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未成年人殺人、重傷害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討論引發廣泛關注。”這是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通報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工作情況時提到的。
顯然,“近期廣泛關注的討論”正是由“河北邯鄲初中生被殺案”引發的。3月10日,邯鄲一名初中生被殺害,嫌疑人系3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人。案件一經通報迅速掀起討論熱潮。討論聚焦於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202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將刑事責任年齡從14週歲有限制地下調至12週歲。對於追究“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的刑事責任,立法顯得非常謹慎。首先要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其次,要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也就是説,殺害邯鄲初中生的3名嫌疑人能否被追究刑事責任,要看最高檢是否核准追訴。
3月20日至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應勇在寧夏調研時提到,對未成年人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等嚴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訴條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雖然只是應勇在調研時談及的多個話題之一,卻受到社會廣泛關注。
記者注意到,此後,應勇又兩次提到未成年人犯罪問題。3月27日至28日,應勇在內蒙古調研時強調,要全面準確理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既要嚴厲打擊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也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和治理。4月8日,應勇給國家檢察官學院2024年春季學期首批調訓班次學員授課。在課後交流時,他再次提到“要全面準確把握未成年人保護,對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要零容忍,對未成年人犯罪也要加強預防和治理”。
4月8日,河北省檢察院發佈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河北邯鄲初中生被殺案”中3名不滿14週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依法作出核准追訴決定。
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後,該案件啓動刑事追訴程序,並最終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
在4月16日的通報中,最高法對未成年人犯罪亮明態度,提出人民法院對未成年人犯罪堅持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處罰上堅持“寬容但不縱容”,對於主觀惡性深、危害嚴重、特別是屢教不改的,該懲處的依法懲處,發揮警示教育作用,還被害人以公平,示社會以公道。
通報還提到,截至目前,人民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4件4人,犯罪人年齡在12至13歲之間,被依法判處10至15年有期徒刑。
關注2:存在問題
分級干預措施不夠完善,“問題少年”教育矯治程序虛化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最高檢、最高法提到一個共同方面:未成年人罪錯分級干預措施不夠完善,“問題少年”的教育矯治程序虛化。
“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之前多有不良行為,由於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干預、矯治,逐步發展演變成犯罪。”最高檢第九檢察廳(未成年人檢察廳)廳長線傑指出。
最高法在通報中指出,“問題少年”的教育矯治程序虛化,導致大量未成年人違法後處於無人無力監管、矯治落空狀態,以致往往反覆實施違法行為,最終造成惡果、構成犯罪。
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學研究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少年司法專業委員會委員羅海敏在接受新京報記者採訪時也提出,我國目前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的分級還不夠科學、清晰,教育矯治措施執行過於綿軟、缺乏強制力。
羅海敏認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對“嚴重不良行為”的界定過於籠統、混雜,其中既涵蓋結夥鬥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等治安違法行為,也包括已經構成犯罪但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事實上,這兩類行為無論在行為嚴重程度、社會危害性以及未成年人矯治難度等方面都存在顯著差別,將兩者置於同一等級、適用同等干預措施事實上模糊了治安違法與刑事犯罪之間的界限,使得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嚴重罪錯行為缺乏有針對性的精準干預。”
“各級干預措施種類偏少、區分不細、銜接不足的狀況,也使得實踐中容易出現‘一罰到底’和‘一放了之’的兩極分化態勢。”羅海敏稱。
關注3:兩個方向
健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
對此,應勇提出,要積極協調推動專門學校建設,健全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加大教育矯治力度,攜手各方堅決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勢頭。
最高法表示,應當儘快改變低齡未成年人專門矯治機構力量薄弱的局面,加快專門學校建設,逐步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讓實施了嚴重危害社會行為但尚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得到應有的矯治教育。
對於罪錯未成年人分級干預機制的健全完善,羅海敏建議,其一,應當深化對未成年人罪錯行為處置規律的認識;其二,應當重點完善干預體系的協調性、銜接性,對已經觸犯刑法但因未達刑事責任年齡而不予刑事處罰的行為單列一級,在處置待遇上與其他嚴重不良行為作更加清晰的界分;其三,應當強化干預體系的實踐操作性,對適用各項干預措施的具體程序予以細化,避免程序虛化;其四,應當加大對各級干預措施的執行力度,改變教育矯治措施執行過於綿軟、缺乏強制力的狀況。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法明確要“逐步推動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系統”。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蘇明月便主張建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她此前提出,跳出一定要用刑法打擊的思維桎梏,不再糾結於刑事責任年齡究竟要降到多低,而是建立一套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將要規制、可規制的少年越軌行為都納入進來。
在蘇明月看來,獨立少年司法制度的缺失,使得刑事責任年齡成為刑事司法管轄的分水嶺。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後,一旦有更低齡未成年人惡性案件發生,人們仍會不停追問刑事司法制度的效能。對此,她提出,建立刑事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與兒童福利行政制度並行的三元模式。
蘇明月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提出,少年司法制度會對涉案未成年人進行充分調查,考量責任的分擔,調查分析釀成惡性案件的成因,努力去改善其生長環境,將重點放在再犯風險的防範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少年司法分流,特別嚴重的進入刑事司法體系,判處監禁刑後進入未成年人管教所服刑。中間階段的留在少年司法審理處分,可以判處到少年矯治院,並根據科學評估結果,轉出恢復自由。
近年來,我國少年司法建設一直在推進中,立法和司法層面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均有一些特殊規定,以推動“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原則的落實。雖然與部分學者呼籲建立的“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可能不完全相同,但此次最高法的表態可以看到官方對少年司法“獨立”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