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態環境!大有能源遭海西州生態環境局索賠10億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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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破壞生態環境,河南國資旗下一上市公司面臨鉅額索賠。
煤礦公司破壞生態環境面臨鉅額索賠
近日,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有能源”)公告稱,2024年3月29日,公司收到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青海省高院”)送達的(2024)青民終 42 號《應訴通知書》和海西州生態環境局《民事上訴狀》副本,海西州生態環境局不服一審判決,向青海省高院提起上訴。青海省高院已受理該上訴案件,目前尚未開庭審理。
在上訴狀中,海西州生態環境局請求法院將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天峻義海能源煤炭經營有限公司向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賠償恢復工程費用 36279.5 萬元,補償性恢復費用 36744.6 萬元,生態服務價值損失調節服務 26841.2 萬元,生態服務價值損失產品供給 2528.1萬元,恢復效果評估費用 230.4 萬元,鑑定評估費用 90 萬元,律師費308.1 萬元,以上合計 103021.9 萬元;同時撤銷一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據公告,2023年4月,海西州生態環境局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西州中院”)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天峻義海和大有能源為被告。
海西州生態環境局認為,義海能源公司自 2003 年進入海西州木裏礦區以來,違法違規對聚乎更礦區三號井進行煤炭開採,對高寒草甸土壤、植被、生態系統服務功能造成了實質性損害和影響,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而義海能源公司原為大有能源出資設立的公司,2020年12月24日,大有能源將持有的義海能源公司100%股權轉讓給義馬煤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第十一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大有能源在轉讓義海能源公司前,明知礦區面臨生態環境綜合整治事實,但在控股義海能源公司期間對木裏煤礦生態環境損害狀態持放任態度,並未按照“誰開發、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要求,積極履行投資開發主體的環境保護義務,致使生態環境損害結果延續至今,應當與義海能源公司連帶承擔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
2023年12月28日,海西州中院作出(2023)青28民初6號民事判決書,一審判決“被告天峻義海向原告海西生態環境局賠償生態環境損害損失6.15億元,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付清;駁回原告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生態環境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不過對於這一判決,顯然未達到海西生態環境局的要求。
事實上,類似行政機關起訴個人或企業索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案件已經發生過多起。隨着我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日趨完善,越來越破壞生態環境的案件得以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扭轉了以往“企業污染、羣眾受害、政府買單”的困局。
以一起2016年發生的海洋污染案為例。2016年8月,“桂藤縣貨1088”船經營者李某兄弟受崔某利益誘惑,僱傭甘某向海中傾倒廢棄物563.99噸,而後被拱北海關緝私局海上緝私處查獲。傾倒事件發生後,廣東海警一支隊委託廣州中科公司對“桂藤縣貨1088”船上固體廢物進行檢測,發現“桂藤縣貨1088”船上固體廢物含有汞、鉛、鎘、砷等有毒物質,滲濾液水質存在化學需氧量、硫化物等多個項目超標。華南環科所對傾倒廢棄物事件的環境損害進行鑑定評估,認為:傾倒廢棄物事件造成海洋環境容量損害、海水水質惡化、海洋生物大量死亡、威脅航行船舶安全等嚴重後果;“桂藤縣貨1088”船已傾倒至海域的廢棄物和船上殘留廢棄物及滲濾液產生的環境損失修復費用1,649,902.52元。
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粵04刑終117號刑事裁定顯示,崔某、李某、甘某因上述傾倒廢棄物行為、以污染環境罪被追究刑事責任,分別被判處3年至4年有期徒刑並處以1萬元至3萬元罰金。
2019年,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對崔某、李某等提起公益訴訟。要求1.判令崔某等人將受污染損害的海洋環境恢復原狀;2.崔某等人連帶賠償受損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恢復費用1,649,902.52元;3.崔某等連帶承擔檢測費12萬元、環境損害評估鑑定費17萬元、律師代理費41,000元;4.崔某等連帶承擔船舶保管費49,700元、鈎機吊車費及運費4,200元、清運處理費14,316.93元;5.崔某等賠禮道歉,在《珠海特區報》刊登道歉公告;6.本案全部訴訟費用由崔某等4人共同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是污染海洋環境責任糾紛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判決:崔某三人連帶賠償恢復費用1,649,902.52元,甘某在恢復費用1,649,902.52元的85.54%即1,411,326.62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以上款項由珠海市生態環境局受領後向國庫賬户交納,用於修復被損害的生態環境;崔某三人連帶賠償檢測費12萬元、鑑定費17萬元及律師代理費41,000元,甘某在該三項費用總額331,000元的85.54%即283,137.40元的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崔某三人連帶賠償船舶保管費49,700元、鈎機吊車費及運費4,200元、廢棄物清運處理費用14,316.93元,甘某在前兩項費用總額53,900元的85.54%即46,106.06元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四)崔某等4人於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共同向公眾公開賠禮道歉,即在《珠海特區報》或其他同等報刊上公開刊登道歉公告;駁回珠海市生態環境局的其他訴訟請求。
甘某不服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粵民終1711號裁判文書顯示,法院終審認為甘雙其的上訴請求理據不足,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另外2021年12月,據生態環境部的公佈第二批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十大典型案例,一起騰格裏沙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與大有能源的案件也頗為相似。
據悉,2019年11月,有媒體報道位於騰格裏沙漠內蒙古和寧夏交界區域的某公司速生林基地存在環境污染問題。經相關部門調查發現,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衞市某公司於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違法傾倒造紙產生的黑色粘稠狀廢物,造成騰格裏沙漠內蒙古、寧夏交界區域14個地塊的土壤、地下水和植被損害。
最終,在寧夏中衞市生態環境局與內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的交涉下,與該公司達成賠償協議,該公司為開展污染狀況調查以及污染清理實施工程,支出費用4423萬元;同時以開展補償性恢復荒漠和以林地生態效益抵扣兩種方式,賠償生態資源期間服務功能損失1.54億元。
內容來源:公眾號《知因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