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胎兒畸形引產後分手被要求退15萬彩禮,大家怎麼看?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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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新區法院

天津一對情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分手後15萬元彩禮要不要返還?近日,天津濱海新區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例。
原告霍某與被告武某於2020年4月份相識並建立戀愛關係,後開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間被告武某懷孕,霍某父親給付武某15萬元彩禮。後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即舉行了結婚儀式。
同居一段時間後,被告武某因胎兒畸形住院引產,後原、被告發生矛盾解除同居關係。被告武某的母親返還原告5萬元彩禮款。
原告霍某認為兩人雖舉行結婚儀式,但因被告未達法定婚齡,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原、被告無法在一起共同生活,故訴請武某返還10萬元彩禮款。
被告武某辯稱,原告主張婚約財產糾紛不成立,原、被告雙方同居一年後才確定舉行婚禮儀式,期間發現胎兒畸形進行引產對被告身體造成傷害,霍某認為胎兒畸形是被告身體存在問題所致,為此雙方關係不睦,才不想與被告共同生活,其認為此案件應為同居關係析產糾紛。且被告已經多餘支出10萬元的費用,扣除婚禮必要花費,實際支出遠超15萬元,不同意返還原告彩禮10萬元。
法院認為,法院認為按照民間婚俗,訂婚的男女往往會有一些財物往來,俗稱彩禮。本案原、被告因彩禮返還引發糾紛屬於婚約財產糾紛,不屬於同居關係析產糾紛。彩禮是男女一方為促進雙方感情、締結婚姻關係而給付另一方當事人金錢、財物的行為。如果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係,應當按照公平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退還彩禮。原告父親給付被告的15萬元是以結婚為目的,屬於彩禮。在處理彩禮返還糾紛時,共同生活時間應當作為確定彩禮返還比例的首要考慮因素,是否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對於彩禮是否返還以及具體的返還比例有重要影響。本案原、被告雙方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按照當地風俗舉行了婚禮且同居生活近兩年,同居期間被告還懷孕並引產。根據法律規定,給付彩禮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霍某和武某最終未能登記結婚,條件未能成就,原告霍某可以要求返還彩禮,但具體返還金額應根據已給付彩禮的實際使用情況、考慮是否已經在實際共同生活中發生了必要的消耗、結合本地風俗、有無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時間長短、各方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考慮,並考慮到武某的母親已經返還了彩禮五萬元,故判決武某返還霍某彩禮一萬元。該案件判決後,雙方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法官説法:
“登記結婚”和“共同生活”,前者為婚姻關係法律上的形式要件,後者為婚姻關係事實上的實質內容。實踐中,存在僅因舉行結婚儀式、“共同生活”而給付彩禮的情況,本案即未進行結婚登記、卻舉行婚禮並共同生活而給付彩禮引發的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本案綜合考慮給付彩禮的性質和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限、女方孕育情況及對女性身心健康的影響程度、彩禮用於共同支出情況、原告母親所返還彩禮的數額、雙方對未辦理結婚登記及未長期共同生活的過錯程度,認定僅因未辦理結婚登記而要求接受彩禮的一方全部返還,有違公平原則,綜合考慮共同生活的時間長短、期間的花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和經濟負擔能力等事實,合理平衡雙方當事人權益,引導樹立正確的婚戀觀,倡導形成文明節儉的婚禮習俗,讓婚姻始於愛,讓彩禮歸於“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