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國家不出台法律法規,高價彩禮這一陋習是不可能消除的,只會愈演愈烈?你的看法呢?_風聞
呆孓-1小时前
在我國古代早期,因為社會經濟水平發展的限制,彩禮大多隻是贈送象徵性的物品,無關錢財的多寡。
直至周代,婚禮的彩禮也十分簡樸,《周禮》記載:‘‘凡嫁子娶妻,入幣純帛無過五兩。‘‘由此可見,當時的人們只需用幣五兩當做彩禮。
而天子以及諸侯的彩禮也十分簡樸,《儀禮·士昏禮》記載:‘‘士大夫乃以玄纁束帛,天子加以穀圭,諸侯加以大璋。’’
天子和諸侯的彩禮不過是比平民多了一塊玉而已。
查閲史料,在西漢之前高價彩禮似乎還沒有形成。在百姓的婚姻中彩禮成為難以承擔的負擔應該始於西漢。此時國力大增,納徵中的象徵性物品逐漸變為錢財。婚禮也從最初的象徵性質衍變為商品性質。
《資治通鑑》記載:‘‘聘皇后黃金二萬斤,為錢二萬萬。‘‘兩萬斤的彩禮成為了皇家彩禮的標配,而皇室的做法無疑是帶動了西漢百姓們對高昂彩禮的追求,百姓紛紛效仿皇室,收取高昂的彩禮。奢侈的風氣影響了整個西漢的社會。
連漢武帝都感嘆道:‘‘方今世俗奢僭罔極,靡有厭足。’’
百姓家庭因為結一次婚,導致傾家蕩產,舉債度日的例子在古代比比皆是。《續資質通鑑長編》記載道:‘‘動踰千萬,或有破產者。’’
成婚之後,因為彩禮花費了大筆財富,造成根本無法供養自己的兒女,這也是當時社會的常態之一。
福建地區在宋代有一個陋俗:如果生下來的是男孩,就將他丟入水中溺死,因為他們怕等孩子長大之後,家裏根本支付不起高昂的彩禮。
不僅是在福建,宋時的諸多地區也曾有溺死男嬰的陋俗。
明清時期,社會生產力加速發展,卻因:‘‘婚嫁之具,或移業產之半。‘‘一半的家產當作彩禮,許多人無法成婚,終老孤獨一生。
高昂的彩禮限制了歷朝歷代的結婚率,這對於建立在小農經濟之上的封建王朝顯然是不利的。傳統的農業模式需要大量的人力維持運轉,如果百姓結婚率減少,那麼新生勞動力逐漸出現短缺的情況,將直接動搖國本。
封建統治者為了解決這種威脅,歷朝歷代都頒佈了打壓高昂彩禮的法令。
在漢宣帝時,為了打壓高價彩禮這種風氣,頒佈了’‘禁民嫁娶不得具酒食相賀’‘的法令。
在唐高宗年間政府對高價彩禮的問題頒佈法律,予以規範。
元朝初年,元成宗(孛兒只斤·鐵穆耳)於大德七年(1303 年),下旨:“聘財婚書,官為定式,違者聽糾。”
大德八年(1304 年):《元婚禮貢舉考》又規定“大德八年正月:男女居室,人之大倫。近年聘財無法,奢靡日增,至有傾資破產,不能成禮,甚則爭訟不已,以致嫁娶失時。除蒙古、色目人各依本俗,品官別行定奪,其民間聘財,令中書省從宜定立等第,以男家為主,願減者聽,親禮筵會,務從省約”。
概括一下就是説:高價彩禮(聘財)已經成為元朝平民的重大負擔,但男大當婚,女大當嫁,婚總是要結的。所以要麼傾家蕩產,要麼鬥智鬥勇。彩禮問題產生的矛盾越來越多,越演越烈。最後只好由元朝政府對這個問題規範定奪,“違者聽糾”。
(本法令除有些民族歧視外,大體上可以反映出元朝政府為人民服務的拳拳之心了。(開玩笑)
明朝在嚴禁高價彩禮問題上為一時之最,朝廷為了嚴格限制婚嫁的奢侈,將一系列的法令寫入了《大明律》、《大明令》、《明大誥》之中。據史料記載洪武年間在朱元璋的三審五令之下居然還有人犯禁:有官員因嫁女兒收彩禮被彈劾,結果老朱直接舉起屠刀,殺無赦!
清朝為了打壓高昂的彩禮,採取了與前人不一樣的措施。清廷沒有直接通過法令限制婚嫁的費用,而是大力推廣禮法,就是周禮。(.歷朝歷代雖然在婚禮儀式上略有不同,但都是周禮的延續。)
在教化無效的情況下,也直接斥之法律。
清末光緒年間《昌化縣誌》記載,昌化縣百姓婚嫁彩禮居然高達白銀70~80兩之多,而當時縣衙衙役年奉方為6兩。知縣李有益在教化無效的情況下頒發紅頭文件,要求“女家不得嫌禮儀之薄,男家不得責妝飾之微”,並強調“曉諭後,凡有仍蹈故轍者,從嚴懲治”。
太平天國:1853 年,太平天國建都南京,頒佈《天朝田畝制度》,廢除封建買賣婚姻,規定“凡天下婚姻,不論財”,男女結婚,不準收彩禮,也不準要陪嫁。
本人親戚曾在上世紀60年代未到70年代任公社的民政專員,我問他在任此職時最瑣碎,最繁雜,最費精力,工作量最大,最難處理的工作是哪些?
他回答的乾脆利索:高價彩禮,買賣婚姻,以及由此派生出的“換親”問題最難纏。(當時將高價彩禮視為買賣婚姻,與現在的販賣婦女兒童不是一碼事,千萬不要誤解)而他的解決辦法只能是宣傳青年男女自由戀愛,反對買賣婚姻。(當然收效甚微)
對高價彩禮這一源遠流長的陋習,歷代歷朝也曾採取過嚴刑峻法,唐朝將違反者財產全部充公,元明甚至刀起頭落……!能為一時之需,難為一世效。真乃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
斗轉星移,白雲蒼狗,幾千年來兜兜轉轉,反反覆覆。從封建王朝一直延續到民國,又一直延續到社會主義祖國的今天。期間除建國初期的50年代至60年代中,挾我國第1部婚姻法實施之威,曾一度將此風壓制外。高價彩禮這一陳規陋習可謂功業深厚,恩德廣遠。特別是我國進入商品社會以來更是以燎原之勢,愈演愈烈。真是根深蒂固,蔓草難除。解決辦法從來就不是一個教化問題,不是一個思想工作問題,而是法律問題。
借鑑歷代王朝對高價彩禮問題的做法,只能由國家以法律法規的形式予以引導,限制,規範。在此基礎上再輔以政治思想工作。
否則在我國這種延續了幾千年的陋習是不可能消除的。你的看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