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問題的常見謠言_風聞
纳如-开发者1小时前
關於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問題的討論很多,但也發現不少錯誤信息。不瞭解這些網民的信息來源是什麼,但很明顯是有問題的,而且受到的同樣的輿論口徑影響。這主要集中在以下兩個問題上:其一,少管所是否需要恢復?其二,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什麼?
先看第一個問題:少管所是否需要恢復。答案是,不需要。原因是:少管所,現稱未成年犯管教所(未管所),一直都存在,從未被撤銷。我國《監獄法》第六章全章是關於“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的內容,其中第七十四條明確了未管所的地位:
****第七十四條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未管所是未成年犯服刑場所,是司法執行機關,參照監獄管理。目前各省均有獨立的未管所正常運營,不存在網絡謠言中的被撤銷情況。
第二個問題:未成年人保護法到底保護什麼。答案是,未保法從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不同角度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措施,例如父母的監護職責、學校的保護職責、社會照護(如未成年人優待政策、經營性娛樂場所不得接待未成年人等規定),並規定了違反該法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但需要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保護法從法律部門角度來看,是一部社會法。社會法不是刑法,不對犯罪、刑罰及刑事責任做規範,並不存在所謂“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的問題,或者説提出這個問題本身就是對法律認識模糊不清,缺乏法治素養。
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法律規定集中在我國刑法典中,其中第十七條是關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其中第一款是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明確已滿16週歲的人應當負刑事責任,這裏“已滿16週歲的人”不包含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下文同。第二款是關於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明確八種嚴重暴力犯罪的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為14週歲。第三款是附條件負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也屬於相對負刑事責任),針對“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程序核准,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負刑事責任。除上述規定外的其他16週歲以下未成年人均不承擔刑事責任。
刑法典第十七條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進行了修正,目前第三款、第五款的規定均為2020年修正。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刑法典對未成年犯明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適用死刑:
第四十九條【不適用死刑的情形】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審判的時候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這裏的死刑,既包括一般意義上的死刑,也包括附條件的死刑,即死刑緩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