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正式反擊!起訴美國政府要求撤銷“剝離或死亡”法案_風聞
走出去智库-走出去智库官方账号-23分钟前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當地時間5月7日,TikTok和其母公司字節跳動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裁定旨在封禁TikTok的法案《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序侵害法案》違憲,以阻止該法律的執行。
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到,根據美國總統拜登4月24日簽署的《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序侵害法案》,TikTok母公司字節跳動必須在270日內剝離旗下應用TikTok的美國業務,否則TikTok將在美面臨全面封禁。TikTok在起訴書中稱,封禁TikTok不僅侵犯了1.7億美國人的憲法第一修正案權利,還違反《美國憲法》憲法第一條和第五修正案。
TikTok 起訴美國政府將何去何從?今天,我們刊發走出去智庫合夥人、《互聯網法律評論》主編張穎的文章,供關注TikTok起訴美國政府事件的讀者參考。
要點
1、字節跳動無意為TikTok尋找買家。TikTok力圖證明,法案對禁令的替代方案——所謂的“有條件的剝離”——是虛假的,剝離“在商業、技術和法律上都不可行”,以至於根本沒有替代方案。
2、TikTok起訴書稱新法案多項違憲,違反了《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一修正案和第五修正案。
3、如果美國政府有效地説服法院相信該應用程序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那麼言論自由問題可能並不重要。
正文
文/走出去智庫合夥人、《互聯網法律評論》主編張穎
2024年5月7日,TikTok 及其母公司字節跳動(Bytedance)起訴美國政府,對美國拜登總統近期簽署的****《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序侵害法案》****(以下簡稱“該法案”)的合憲性提出質疑,以阻止其被強制出售或關閉。
這份起訴書將美國司法部長梅里克•B•加蘭作為被告,聲稱該法案關閉TikTok是基於“對數據安全和內容操縱的推測和分析缺陷的擔憂”,並且侵犯了1.7 億美國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權利。TikTok和字節要求法院宣佈該法案違憲,併發布命令阻止美國司法部長執行該法案。

圖:字節跳動和TikTok訴美國司法部長的起訴書
Covington & Burling與Mayer Brown 律所的合夥人作為TikTok的代表簽署了起訴書,這兩家美國律所擁有一批前政府律師,其中包含了一名曾在美國總檢察長辦公室工作的律師Megan Crowley。

▲ 圖片來源:Pexels
一**、TikTok剝離在商業、技術和法律上都不可行**
作為更廣泛的對外援助計劃的一部分,HR 7521 號**《保護美國人免受外國對手控制應用程序侵害法案》**由美國總統於 2024年4月24日簽署,規定字節跳動須在9個月之內(2025年1月19日之前)將TikTok出售給非中國買家(總統可以延長期限為1年)。如果不這樣做,美國將禁止應用商店上架TikTok程序,並禁止互聯網託管服務商支持 TikTok。
然而起訴書明確表明,**字節無意為 TikTok 尋找買家。TikTok力圖證明,法案對禁令的替代方案——所謂的“有條件的剝離”——是虛假的,剝離“在商業、技術和法律上都不可行”(****not commercially, not technologically, not legally),**以至於根本沒有替代方案。
⚫ 商業上不可行:TikTok的吸引力很大一部分在於其國際內容的豐富性,而一個獨立的美國TikTok平台將成為一個“孤島”,美國人將擁有與全球平台及其超過10億用户分離的體驗,同時如此有限的內容池反過來又會極大地削弱美國TikTok業務的價值和生存能力。
事實上,許多專家質疑潛在買家是否有財力購買 TikTok。
⚫ 技術上不可行:TikTok平台包含一個由數百萬行軟件代碼組成的代碼庫,對於一組全新的工程師來説,要充分熟悉源代碼來執行平台的持續的、必要的維護和開發活動需要花費數年的時間,因此在法案所要求的270天之內,一個全新、大型、可替代的工程師團隊是根本不存在的,這種根本的重構更是遙不可及的。
⚫ 法律上不可行:中國政府已經明確表示,不會允許剝離推薦引擎——中國政府將行使其出口管制權力,而推薦引擎是TikTok在美國取得成功的關鍵。
因此,該法案雖然被描述為“對 TikTok 所有權的監管”,但實際上等同於對TikTok的禁令,而禁止 TikTok 顯然是違憲的。

▲ 圖片來源:路透社
二、TikTok起訴書指美國政府新法令四重違憲
美國大多數媒體都報道稱,TikTok的起訴書表明該法案侵犯了 TikTok 及其用户的第一修正案權利。但實際上,起訴書中所引用的《美國憲法》更為廣泛,除了第一修正案,該法案還違反了憲法第一條和第五修正案。
1、違反第一修正案:剝奪言論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規定:“國會不得制定法律……剝奪言論自由。”也就是説,如果沒有充分的理由,美國政府不能限制其公民從國外獲取思想、信息或媒介。
起訴書稱,一方面,該法案最終消除了TikTok通過其編輯和出版活動以及通過其在TikTok平台上的自己帳户發表言論的能力;另一方面,該法案對第一修正案權利的限制應當受到嚴格審查,但實際上卻沒有通過“嚴格審查”。
嚴格審查是一種法律測試,要求美國政府證明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通過一項可能限制自由的法律,並且該法律的目標範圍足夠窄,足以解決這一令人信服的理由。而起訴書稱,該法案沒有解釋為什麼 TikTok 對美國構成威脅,對其國家安全擔憂是“推測性的”,沒有任何證據。
2、違反憲法第一條:剝奪公權法案****《美國憲法》第一條禁止國會通過任何剝奪公權法案(bill of attainder)——“對特定個人或團體的任何形式或嚴厲的立法懲罰”。在美國三權分立的憲政體制下,立法機關不得行使司法機關的職能,即立法機關不能對特定個體做出懲罰。
訴狀稱,將TikTok單獨列為立法處罰對象,正如國會領導人所描述的那樣,它是一項“TikTok法案”,明顯是違憲的剝奪公權法案。
3、違反第五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侵犯平等保護的權利****該法案還侵犯了第五修正案“正當程序條款”中平等保護TikTok的權利,因為它在沒有任何理由的情況下,將TikTok單獨挑出來,給予不利待遇。
該法案將TikTok定性為“被外國對手控制”的公司,且沒有任何正當理由地將其與所有其他處境類似的公司進行“區別對待”——TikTok任何申請都是“外國對手控制的申請”、不能豁免,使其得不到法律的平等保護。
4、違反第五修正案的徵用條款:違憲徵用私有財產****《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徵收條款”規定,“私有財產”不得“未經合理補償而被徵用為公共使用”。
如果該法案的禁令生效,它們將剝奪TikTok受徵收條款保護的財產。由於該法案迫使字節“放棄具體的、可識別的財產”或放棄“所有經濟上有益的用途”,因此該法案本身就產生了徵用的效果。
****這是TikTok第三次通過法庭反擊美國政府的打壓。****在過去的兩起案件中,法官都支持了TikTok的論點:
⚫ 2023年年 11 月,一名聯邦法官裁定蒙大拿州禁止該州 TikTok 的法律可能違反了第一修正案。蒙大拿州總檢察長已向美國第九巡迴上訴法院提出上訴。
⚫ 2020年,聯邦法官阻止了特朗普政府禁止TikTok的行政命令,認為行政禁令超出了總統權限。

▲ 圖片來源:Pexels
三、展望:曠日持久的法律鬥爭
人們普遍預期TikTok提起的訴訟可能會引發一場有關“國家安全和言論自由”的曠日持久的法律鬥爭,並可能最終提交至最高法院。
在選舉年,這個問題尤其棘手。正在參選的現任總統拜登和美國立法者要面對TikTok 1.7億月活用户,特別是對於那些以內容創作者的身份在TikTok平台上謀生的人。
TikTok正在為其美國生存竭力抗爭。就在提出法律訴訟的前一天,TikTok 首席執行官周受資 (Shou Chew) 作為Met Gala的名譽主席、主贊助商代表,出席了這場時尚界最隆重、最具影響力的慈善晚宴,為TikTok在年輕人中的號召力又加上了一個砝碼。
儘管TikTok曾經在法律挑戰中成功了兩次,不過任何訴訟的未來都很難預測。
1、美國政府須在法庭提供必要的證據****美國司法部目前拒絕就該訴訟發表評論。白宮新聞秘書也拒絕回答有關總統為何繼續使用 TikTok 進行政治活動及競選的問題。
在此之前,美國官員們表示,該應用程序的算法構成了國家安全威脅,然而,政府尚未公開提供具體證據來支持這些説法。美國國家情報總監辦公室於2024年3月發佈的公開報告稱,中國一直在通過 TikTok 進行選舉影響活動,但並未引用消息來源或明確説明。
但在法庭上,美國政府可能被迫公開披露機密或敏感信息,證明這些擔憂是真實的,而不是猜測,以説明為什麼該法案是合理的和必要的。
2、大部分自由團體認為該法案違憲****與美國政府觀點不同,大部分美國法學院的專家、言論自由相關團體都認為,該法案違憲,或者至少很難證明該法案滿足第一修正案的適當審查。
這包括總部位於美國的網絡自由倡導組織電子前沿基金會(EFF)的公民自由主任戴維•格林(David Greene)、民主與技術中心言論自由項目主任凱特•魯恩(Kate Ruane)、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國家安全項目副主任帕特里克•圖米(Patrick Toomey)等。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第一修正案研究所執行主任賈米爾•賈弗(Jameel Jaffer)甚至預計,TikTok 對禁令的挑戰將會成功。
3、不單純是法律問題****Wiley Rein 合夥人、曾擔任商務部助理部長的納扎克•尼卡赫塔爾 (Nazak Nikakhtar) 表示,該案件雖然涉及第一修正案的法律問題與國家安全利益的衝突,但如果政府有效地説服法院相信該應用程序對美國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那麼言論自由問題可能並不重要。這實際上與案件的是非曲直無關,而是關於如何爭論這些事情的。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國家安全項目副主任帕特里克•圖米認為,許多要求在美國全面禁止 TikTok 的呼聲都是為了獲得政治分數,並且植根於反華情緒。
康奈爾大學法學教授兼第一修正案研究所副主任高塔姆•漢斯 (Gautam Hans)預計,這項聯邦法律的兩黨性質,可能會讓法官更有可能聽從國會關於該公司構成國家安全風險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