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人類的憲政、法治、政制不是天上掉下的林妹妹_風聞
天淡云闲-6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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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要“治”什麼?怎麼“治”?我等百姓關注的是,中國是怎麼“治”出來的、為什麼“治”成這個樣子?
上文探討了中國是怎麼“治”出來的,本文則探討為什麼“治”成這個樣子。
古希臘就是西方的《桃花源記》,而中國的《桃花源記》是堯舜禹,只不過堯舜禹是存在的祖先,而古希臘是不存在的神靈,就像上帝。
《桃花源記》是什麼?其實就是詩和遠方,是美好願望。但回到現實,居家過日子、開門七件事,柴米油鹽醬醋茶。
合夥人齊心協力盤下一家公司,怎麼幹?沒有七件事那麼複雜,其實就三件事,定製度、行規則、建機構。定製度是確定各人股份和責任範圍、避免權力混亂,即治權;行規則是頒行規章制度、獎罰條例,即治人;建機構是設立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以及員工招錄辦法,即治事。
老子説“治大國如烹小鮮”、俗話説“幹壞事也要有章法”,無論大小,其實意思都一樣,就是怎麼幹。
三大暴君完成了四大統一,但如此一個廣土巨族,如何才能長治久安,歷萬世而不倒,這是一個天大的難題?
解決方案是:憲政、法治、政制三項思想創新和制度性安排。三管齊下,三管都是中國首創,憲政獨有,法治、政制傳至西方後,他們學的好不好兩説,但學得似是而非都不像。
以“憲”治權、以“法”治人、以“制”治事。或者説,以憲鎮國、以法治國、以制理國。總之,人之靈魂在社會、國之靈魂在規範。
周公開創了人類的憲政思想,即用制度代替神靈,為社會提供確定性,並規範權力。
管子開創了人類的法治思想,即以規則來規範個人的行為。管子將周公的“德治”發展為“法治”,將“禮樂制度”發展為“禮法制度”,開創了齊法學派,即“禮”是原則、“法”是措施、“刑”是保障,其有禮之法的思想一直延續至今,仍是當今最先進的法治思想(沒有之一)。
隋煬帝開創了人類的政制思想,即設立機構的職責和約束,並對行使公權的官員的選拔、培養,實現制度化、專業化的規範化管理。
▲中國的憲政
漢文化認為社會才是人的存在方式,但為什麼社會能夠取代神靈?
其一,神靈不存在,不存在的東西沒有用。
其二,神靈沒有給過我們什麼,但人給了。燧人氏給我們火、神農氏給我們糧食和醫藥。也就是説,給我們文明的,不是神靈,而是三皇五帝,即那些我們的祖先。
其三,幫助我們克服困難的不是神靈,是有組織的人,即社會。洪水面前,我們沒有乘船逃離,而是在人(大禹)的組織之下,戰勝災難、重建家園。
但問題是,神權的確定性由神提供,大家放心。神不會拋棄你(信仰),就像父母永遠也不會拋棄你;但人會,就像朋友隨時可能離你而去。
試圖取代神權的人權(周王室),其確定性又由誰來提供呢?如何讓大家放心?周公想到一個天才的主意,即用明確的社會“制度”來保障確定性,這就是禮樂制度,我們的漢文化也因此被稱為禮樂文化。禮樂文化的內容雖早已湮沒於歷史,但其思想至今仍主導着人類的發展。
那麼,什麼是“禮”?用今天的話説,“禮”就是憲法、“樂”就是春晚,即“禮”規範權力、“樂”凝聚人心,禮樂制度就是人類最早的憲政制度。
“禮”就是一套成文的制度性安排,讓掌握政權者明白應該做什麼、不能做什麼,同時也讓民眾清楚將會面對什麼,以做好自己的安排。簡單説就是,讓全社會所有人都生活在可預期的社會里,而非今天不知明天會發生什麼難以理喻的事。
這也就是現代憲政理論所説的,用制度約束國家權力、規定公民權利,並建立與憲政的基本要求相統一的憲法基礎、政權結構及其保障機制等構成的體系。
我們不能約束神,但我們需要約束人,我們就用制度代替神來約束人。什麼是憲政?不談學術專業,簡單通俗地説,其實就是用制度代替神靈,對社會提供確定性。
人類從此進入憲政時代。
這裏需要説明,憲與法是截然不同的,不能混為一談,區別在於:憲管權、法管人。
西方過去用上帝提供確定性,現在逐漸在用資本替代上帝提供確定性,試圖用資本來解決人類面臨的困惑、擔憂,這就是資本主義制度的底層邏輯。因為西方沒有超越神的文化,但有超越神的資本。
因此,中國的憲法是“憲”,西方的憲法是“法”、不是“憲”,他們的“憲”是《聖經》、是資本。
順便一説,西方頂禮膜拜的所謂“大憲章精神”,其實就是沒有“憲”的憲政、就是必須並如何保護貴族的權力,與老百姓無關。事實是,英國沒有成文憲法,這是洋人與狗全力迴避的問題。
神用於取代圖騰、憲用於取代神,西方有神,所以沒有、也不能有憲。作為國家、社會、族羣生存發展的主心骨(鎮國神器),圖騰文化裏是圖騰、宗教文化裏是神、而社會文化裏則是“憲”。
▲中國的法治
世界上有三大法系,習慣法(大陸法系)、案例法(海洋法系)、成文法(中國法系)。
有何區別?來個段子。
某人生病尋醫問藥,得到三個方案:
其一,案例法。聽説印度人生病喝牛尿,能包治百病,先生不妨一試。
其二,習慣法。咱們村習慣上山採草藥煮水喝,管用。
其三,成文法。上醫院,按國家標準規範檢查治療,靠譜。
成文法的關鍵,就是在國家層面、自上而下制定的統一標準和規範。
➤中國開創了人類的法治
有人説中國沒有法治,要麼非蠢即壞,要麼壓根就不是中國人,因為中國的小孩都知道一個成語“作法自斃”,商鞅變法的故事更是婦孺皆知。商鞅連自己的命都被法“治”了,還要怎樣才叫法治。
中國古代法律制度,是中國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自商周到明清三千多年,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發展脈絡清晰、有因有革、內容豐富。中國曆代都立法,自國家出現後,統治者就開始通過國家機關制定法律,建立法律制度。經過幾千年的發展,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點鮮明的法律體系。
中國法治思想起於管子“修禮制法”,經晉法與齊法之爭,法治思想逐漸被廣泛認可,成為國家治理的統一標準和對所有人的行為規範。
戰國時期李悝著《法經》,形成了完整成熟的法制思想和理論,作為人類第一部系統的成文法理論,成為後代法典的理論基礎。秦國商鞅以《法經》為藍本,改法為律,制定《秦律》。從此,中國曆朝都以前朝法律為基礎,不斷改進、增補、完善,形成自己的新法律,由此延續兩千多年。(敬請參閲拙文“09 為什麼法學及制度起源於中國?”、“10 為什麼中國才是真正的法治國家?”)
要點有三:
其一,以法治國。西方宗教文化的法治思想是基於個人層面的,法源於個人需要,是對個人契約的再確認,目的是保護個人利益。而中國的法治思想是基於社會層面的,法源於社會要求,是保障社會穩定和諧的措施,目的是保護社會利益,即通過保護社會中所有人的利益,來保護具體的個人利益,法律並不保護損害社會利益的個人利益。以法治國首先治的是國、是社會,而中國古代法律的重要特徵,就是首先規範的是代表社會的國家機構、以及機構責任官員,以此規範國家治理的方式和行為。其次才是規範個人,以服從國家管理、社會要求。
這就是“以法治國”,而不是西方的“以法治人”再“以人治國”。
其二,成文法制。商周時期,中國實行過案例法和習慣法,但李悝之後,基於社會要求,改進為由國家強制頒佈的成文法。
兩千五百年前,戰國時期李悝《法經》的出現,標誌着人類法制思想進入了一個新的時代。避免了案例法缺乏統一性而伸縮性過大的致命弱點,杜絕了執法者的“操作空間”,也避免了習慣法混亂無序且適用範圍窄的弊端。
其三,有禮之法。法從何來?管子認為“法出於禮”。
禮出自以道為基礎的仁義,因而禮講求的是靈活性,順天應時、與時俱進,不斷調整自己以適應變化。法則講求的是確定性,要求穩定,不能朝令夕改。問題是,人類社會不斷發展,充滿了變化和不確定性,所以國家治理、社會治理都講求靈活性和原則性並重。而靈活性體現在禮,以適應變化,原則性體現在法,以長期穩定。
故此,必須禮引領法,因為禮處理的是社會的變化、是不確定性,確定化後的禮才能變成法,沒有禮引領的法就只能削足適履,用確定的法來制約不確定的社會。也就是説,禮是活的,法是死的,法要有禮做其靈魂,法才有生命力。
洋人與狗認為現在西方的法制思想如何先進,但在本人看來,西方的法也許還不如我們二千年前就淘汰了的晉法,那個無禮之法,畢竟晉法也是成文法。
➤成文法才是法
李悝的法經,標誌着人類進入了成文法時代。其思想基於法治維護的是社會利益而非個人利益,並有兩個顯著特點:
一是立法與執法嚴格分離。立法者不執法、執法者不立法,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這是中國摒棄原始的案例法的重要原因,也是人治與法治的關鍵區別。也就是説,法官判案的唯一依據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條文(成文法),而不是執法者(法官)自己的創造(案例法),因而有效避免同事不同罪、同罪不同罰。成文法體系中,法官只能執行法律條文,所以是法治;而案例法體系中,法官及陪審團是根據自己個人的理解和意願判案,所以是人治。
二是**國家級頂層系統設計、全域統一執行,防止被地方利益(習慣法)綁架。**因此,與國外現行的海洋法系(案例法)和大陸法系(包裝為成文法的習慣法)相比,中國的成文法思想和體系,至今仍保持着相當的先進性和實效性、合理性、公正性。
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大陸法系,由鄉規民約彙集而成,屬習慣法,儘管做過許多規範,但仍屬自下而上形成的法律條文,條理有所不足。至於英美的案例法,不客氣説,就是如同兒戲,因為其違反了秦律的首要原則“人人都清楚後果”,而在英美違法後果並不取決於法律、而是取決於律師引用什麼案例來辯護。
▲中國的政制
人類現代化的行政管理制度起於隋煬帝開創的“三省兩司科舉制”,迄今一千四百年,仍是像點樣的國家普遍採用的政制。
➤三省兩司制·五權對立統一制度
隋煬帝將政、軍分離,政府設置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三個行政機構,負責行政管理;設置都察院、大理寺兩個監督機構(司),負責三省的權力和官員的監督和查處。
其中,中書省是決策機構,門下省是審核機構,中書省的決議,只有通過了門下省的審核,並加蓋國璽,方才生效,這就是民間所説的聖旨。注意,國璽是在門下省,而門下省有封駁權,門下省不同意的,不論是中書省的決議,還是皇帝的旨意,都有權駁回、拒絕用印。沒有門下省加蓋的國璽、只有皇帝自己的私印,那不是聖旨,稱為中旨,不是法定文件,只是皇帝的私信,可以拒絕執行。
經門下省加蓋國璽的“聖旨”,由尚書省執行,具體事務由尚書省下設的六部(吏户禮兵刑工)負責實施。
這就是三省六部制。
但三省之外,還有獨立的其它機構,重要的有兩個,即監察司、大理寺,可稱為兩司。監察司是監察機構,負責監督其它機構、官員個人的公務行為,凡官員違法、機構瀆職皆有權查處;大理寺是司法機構,也就是現在的法院。
因此,三省兩司相互獨立,都是國家一級機構,也就行成了中國古代五權分離、相互制約、避免誤政的制度。即,中書省掌立法權、門下省掌審核權、尚書省掌行政權、監察司掌監查權、大理寺掌司法權。
有的人對中國古代法制瞭解有限,誤以為皇帝是最高統治者,就能説一不二。其實不然,在滿清之前,皇帝的實權僅限於中書省,門下省有權封駁皇帝的旨意,尚書省有權拒絕執行未經門下省同意的旨意,監察司的言官有權批評皇帝(當然有時要冒死),大理寺也有權拒絕執行皇帝違法的旨意。
當然,皇帝掌有人事權,可以換掉不聽話的官員。但問題是,如果換上的官員不循規矩,往往引來監察司言官的彈劾。因而三千年來,中國的朝政就是這樣,處於動態平衡之中,平衡協調得好就是盛世,否則就是亂世、甚至亡國。
三省兩司制有兩個顯著的特點,一是程序分工、二是人事分離,既能防止差錯、又能降低內耗。
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核、尚書省執行,事務程序的分工制約、而非機構相互的權力制約,三省對事程序分工、兩司對人監察制約,這是非常先進的政治理念和行政措施。
遺憾的是,滿清入關後,拒絕了五權分離的制約體制,皇帝撤銷門下省、收繳國璽,獨攬決策權和審核權,他自己的旨意自己加蓋國璽,自己就能製造聖旨,從而形成獨裁統治。
問題是,中國的法治有兩千多年曆史,期間有法治之下的人為操作,視為糟粕也無可厚非。但是,如果君主法外施恩,那是君主特赦權的問題,現在西方國家的總統也有特赦權;如果君主濫殺無辜,那是法制執行的問題,現在西方國家也有許多冤假錯案;如果君主不受制約,那是民主的問題,美國小布什總統愚蠢的獨斷專行也沒有被制約掉。這些都不是有沒有法治的問題,現在洋人與狗仍幻想用滿清破壞法治的獨裁,來抹黑中國三千年的法治史,這是必須正本清源、撥亂反正的大事。
➤科舉制·官員選拔、培養制度
中國官員的選拔,經歷過世襲制、推舉制、察舉制、科舉制幾個階段。隋煬帝開創、武則天定型、宋朝成熟的科舉制,其本質在於,官員的資格在於個人的專業能力、而非個人形象和背景資源。簡單説就是,選賢而非選秀、任能而非任勢。
科舉制開創了人類的第三類關係,即血緣、資本之外的智慧。
☯科舉制的目的是選賢任能
何為賢能?簡單説就是,以民為本是賢、知人善任是能。多説一點就是,道為性、儒為賢、法為能、釋為心。
何為性?道法自然。“治大國如烹小鮮”,不能瞎折騰、不能勞民傷財,凡事順其自然、不可逆天而行。
何為賢?以民為本。“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如何民本?三大原則。公權不私用就是不結黨營私、不以權謀私;貧富不懸殊就是不助紂為虐、不巧取豪奪,階層不固化就是不欺上壓下、不嫌貧愛貴。
何為能?知人善任。簡單説就是專業,善用法術勢。法為精通法典,熟悉典章制度,知道何事必行、何事能行、何事不能;術為經驗技巧,寬嚴有致、緩急有序,否則好心辦壞事;勢為大局全盤,“不謀萬世者不足謀一時、不謀全局者不足謀一域”,要搞清形勢、推動發展,才能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當然,能創造形勢,那就是高手了。
何為心?正心誠意。精神不振、心態不端、心術不正、性情怪誕,則做人不易、做官更難。
並非歷史上所有官員都能又紅又專,後世人注朱者赤、注墨者黑,紛爭不斷。官員個人則能力有優劣、用心有好壞,十個指頭還不一般齊呢。但是,科舉制使得官員的選拔和培養有方向、有目標、有標準、有努力,有不一定做得好、但沒有一定做不好。
☯科舉制的方式是考核培訓
中國科舉考試經歷過三個階段,考文化、考策論、考素質。
早期主要考核文化,最起碼要能識文斷句、讀寫公文,畢竟起步階段要摸石頭過河。中期主要考核策論,對市風事態的觀察和處理,是官員的必修課。後期主要考素質,官員的能力和經驗是需要長期鍛鍊和積累的,遴選好苗子才是最重要的。
自古文無第一、武無第二,如何遴選?標準化考試,這就是“臭名昭著”的八股文。實際上,標準化、格式化的八股文,考的不是才能、而是素質,是觀察、分析、處理問題的方法。就像今天的高考選擇題,四個答案選一個,這就是標準化、格式化,因為只有這樣,才有可能公平、公正、客觀、統一地評判。
除非個案,進士錄取者並不能直接授官,先到翰林院學習三年,由老翰林教授行政基礎課,考核合格後再分配至專業崗位,學習專業課、實習實作,合格後才能上崗。這是一套科學完整的選拔培養制度,並非民間傳説、影視作品裏那樣如同兒戲。
☯科舉制的結果是專業和穩定
如果説推舉制舉出了貴族、察舉制舉出了士族,科舉制則舉出了寒門。不是説舉出的都是寒門,但主要是寒門,因為古時教育資源相對均衡,固然是名師出高徒,但教材是標準化的,就是朱熹編注的《四書五經》,因而寒門子弟雖概率不大、但人數眾多。
這就導致了公務員隊伍階層豐富,要想維護特定階層的利益非常困難,權貴的門生故吏也不可能清一色,經年累月,結果就是官員平民化了。
官員不是平民,擁有免賦税徭役的特權,但特權是自己的、與他人無關,因而取利於民並非正途,從而更易做到對百姓公平公正,畢竟自己就來自於百姓。
從羣眾中來、到羣眾中去,官員平民化後,決定自己前途的主要就是業績。如何獲得希望的業績?機遇、專業、穩定。
機遇在天、做事在人,作為事業、做官職業化,而且希望是終身職業。於是,專業和穩定就成了官員的內在需求。個人的需求自然就形成了羣體的共同需求,因此中國官場是容不得政客的。即便是皇帝的寵臣,也要做實事、出實效、獲實績。
因此,科舉制就產生了一個專業且穩定的官員羣體,這個羣體如何稱呼,至今未有定論,姑且稱之為精英集團。
這個羣體,周代稱為士大夫,既承擔文化又承擔行政,戰國時士大夫分化為士人和文吏(大夫),王充在《論衡》中分析了區別,“取儒生者,必軌德立化者也;取文吏者,必優事理亂者也”。儒生能光大道德、教化百姓,文吏則長於行政、善處糾葛。
秦朝時用文吏、抑士人(因當時儒生要求分封),西漢時儒生和文吏逐漸融合,到東漢學者(儒生)兼為官僚(文吏)的士大夫政治基本形成。宋朝科舉制成熟後,選拔培養的就是儒生和文吏複合的官員,既選拔儒生、並培訓為文吏。
因此,科舉制舉出的就是一個儒吏合一官僚集團。
本來,官僚指的是官員和其幕僚組成的領導團隊,但民國時被大師們污名化了,這裏只好改稱精英集團。
也就是説,兩千年來,中國治理國家、管理社會的,一直就是專業的精英集團,與現代西方民選的政客集團,是不一樣的。
▲西方政制是“三省兩司制”的猴版
西方政制依葫蘆畫瓢學中國,卻學成個四不像。
➤民選的政務官是禍源
十八世紀以前,歐洲最常見的文官制度是“恩賜制”和“世襲制”。啓蒙運動後,英國率先引入科舉制,建立了西方的現代文官制度,官員由內部選拔、考核、任免、升遷,獨立管理政府各項事務,與民主無關,這就保障了無論民主如何折騰,政府都始終保持能夠正常運轉。
但西方現代政黨制度和職業政客的出現,西方的文官制度產生了一個科舉制度沒有的奇葩,就是畫蛇添足設立政務官,讓非專業的政客(政務官),作為一頂帽子硬扣在專業官員(事務官)的頭上。事務官是文官,負責行政事務;政務官民選產生,以體現民主,但不幹實事,只是政府的“民主面具”。但問題是,政務官理論上是“一把手”,有決策權,卻由於缺乏專業素質和訓練,成為了西方政府低效、短視、瞎折騰的罪魁禍首,同時也是行賄受賄的重災區。
關於西方政務官的那些事,有興趣可看看英國電視劇《是,大臣》,挺有意思的。
➤“三權分立”是猴版
☯英國的“四權分立”
中國的五權傳到英國後,被簡化為四權,即由下議院掌決策權、上議院掌審核權、內閣掌行政權、最高法院(從上議院獨立)掌司法權。
但是,監察權沒有了,因為英國“萬事皆法”,認為監察應歸屬司法,不能單獨設權。
西方人至今都不明白,中國的監察權首先監察的是權力、而不是官員。官員違法由司法處理,這沒有問題,但權力呢?
問題在於,監察權是憲政權力、司法權是法治權力,即“憲”管權、“法”管人。監察權主要監察權力的濫用和不作為,處罰權力的代表人,即便其本人並未違法。但司法權只是法治權力,不能監察權力、更不能處罰瀆職者,只能處罰違法個人。
法制只能管人、不能管權,管權是憲政的事,但西方沒有憲政,因而管權成為空白。因此,西方沒有瀆職罪,只要官員不犯法,不論濫作為還是不作為,法律都無權處罰,頂多就是不再競選連任。
西方沒有社會意識,因而沒有公權意識,權力都是私權,比如總統、州長、市長等的權力是支持的選民賦予的,並不代表全體人們,因此只接受選民的監督,任何機構都無權監察。
由於西方只有法制、沒有憲政,因而沒有行使憲政的監察機構,致使瀆職官員無人可管,只要不違法,法院也無權處罰,唯有選民能夠處罰,唯一的處罰方式就是下次不選。瀆職所得不是違法所得,大可安心享用,至於瀆職造成的損失,只能由老百姓買單。
理論上,監察司的御史有權彈劾任何官員(包括皇帝),只不過對皇帝不叫彈劾而叫冒死進諫,至於皇帝是否下旨議罪,那是另一回事。
☯美國的“三權分立”
傳到美國後問題更大,審核權也不要了,只剩立法、司法、行政三權,美國貼金為“三權分立”。
西方普遍採用兩院制議會。英國的上議院也稱貴族院,由擁有勳爵及以上爵位的人士組成。少部份(越來越少了)是世襲貴族,大部份是專職機構選出的專家學者、社會名流,由國王授予勳爵爵位,成為上議院議員。因此,英國上議院能夠較好地履行諮詢審核職責,重要事項有否決權。不過遺憾的是,英國上議院中,民選的非專業議員比例不斷增加,上議院諮詢審核的能力正逐漸喪失。
美國似乎更相信羣眾、而不是專業人士,將上議院改為參議院,民選議員代表地區利益,從而無法承擔諮詢審核的重任。由於沒有了專業化的諮詢審核機構,國會能夠通過許多荒誕的議案,這就不足為奇了。問題是,不審核了,但諮詢總是必要的,畢竟議員都是政客、而非專家學者,大量民間智庫、遊説組織也就應運而生了,於是院外遊説、權力尋租就此氾濫。
英國學習中國,學得有些走形。而美國學習英國,將專業民粹化,則是走火入魔,開啓了否決模式,撕裂了社會、遲滯了發展。
▲中國政府是無限責任政府
漢文化傳播到歐洲後,最讓歐洲學者困惑的問題,就是無法理解“仁義”的真正含義,因為仁義是基於社會層面的,而社會是西方狩獵宗教文化所沒有的。
順便一説,漢文化是八維文化,自然層面的道德、社會層面的仁義、個人層面的禮法、精神層面的覺悟,四層立體結構、認識論和方法論齊備,是唯一先進、完整的文化體系。(敬請參閲拙文“綱舉目張——認識和理解漢文化的路線圖”)
狩獵經濟只需要個人層面的自發組織,對個人而言,那是主動的、自由的。而農耕經濟才需要社會組織,以應對自然災害,那是被動的、強制的。
而另一方面,對於宗教文化,人與上帝(自然層面)之間更不可能有一箇中間環節,哪怕是基於個人層面的、個人與上帝之間的橋樑——教會組織,也被認為是多餘的,500年前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給廢除了。他們不能理解、也更不能容忍的是,個人與自然(上帝)之間存在一箇中間環節(社會)。
至於人的精神層面,那就更不存在了,因為在那裏,只允許存在對上帝虔誠的信仰。如果有例外,那也只允許有一個,就是贖罪。
因此,基督徒面對複雜的世界,只會、也只能考慮兩個因素:神和契約,即個人層面的契約、其他層面的歸於神。
西方也有人羣的意識,因為客觀存在,但那叫羣體、而非社會。
社會與羣體的區別,就類似兄弟與朋友的區別。社會中,兄弟之間的關係是客觀的、被動的、是不可選擇的、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哪怕是打得頭破血流、哪怕是成為仇人,都得一鍋吃、一炕睡,必須包容、沒有自由。而羣體中,朋友之間的關係,則是主觀的、主動的、是可以選擇的,和則聚、不和則分,充滿了自由。
沒有社會意識,關於人類的存在和組織形式必然發生扭曲,這才有了法國盧梭的《社會契約論》,這個“現代民主制度”的基石,即:個人讓渡部分權力和自由給國家,換取國家對個人的(有限)保護。
這裏插一句,《社會契約論》裏的“社會”,英文是Social,意思是羣居、人羣,當年日本人自作聰明地誤譯為“社會”,遺患至今。
也就是説,“現代民主制度”下,政府是基於個人授權產生的,政府的“合法性”取決於個人(選票)授權,政府對個人的責任是有限的(個人層面的契約範圍之內),個人(選民)關注的,是政府是否損害個人權利(根據契約),而不是政府能否對自己提供充分的保護。
個人讓渡有限,政府責任自然也是有限的。
正因為如此,那個連教會組織都不要的新教國家——美國,政府對個人承擔的責任着實“有限”,比如説2005年,美國最高法院對石城鎮岡薩雷斯案的司法解釋,明確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務時不對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責任規定下的具體責任”這一原則。
什麼意思?警察的職責叫做執法,即保證破壞法律後的追訴責任,但是對具體的侵害則沒有任何保護的義務。換成人話就是:美國警察有保護死人(犯罪證據)的責任,而沒有保護活人(犯罪目標)的義務。
這就像過去歐洲人的決鬥,一定要在現場的法官、警察,其責任是保障決鬥的過程符合契約,而當事人的生死結果並不在其責任範圍之內。
這就是基於個人契約的、有限責任的政府,即西方的小政府。
中國的政府不是基於個人契約、個人授權的,其合法性不取決於個人。中國政府是基於社會要求、社會授權、由社會精英選拔組建,對社會中的每個人承擔無限責任,其合法性取決於社會所有成員對其盡責結果的認定、而不是其產生的過程。也就是説,在漢文化中,社會是個人的存在方式,作為社會的管理機構(政府),必須“以民為本”,對所有人的生存和發展負責,這就是基於社會的、無限責任的政府,即大政府。
正因為如此,所以中國警察的首要責任是保護社會每個成員的人身安全,甚至不惜犧牲自己的生命。
也正因為如此,中國將土地、礦產資源等屬於全民所有的財富以及關乎國計民生的產業納入國企,為全民的未來託底。而政府更要傾全力扶貧濟困、防災減災,保障所有人的生命、健康和幸福。
這就是基於社會要求的無限責任政府,和基於個人契約的有限責任政府之間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