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胖貓”相似的事件換個性別結果差那麼多_風聞
luse-1小时前
轉個舊文,女子失戀跳湖自殺,法院判決:男友賠償20萬!(附判決書)
2020年8月22日凌晨,22歲的可可(化名)在安徽巢湖邊自殺溺水身亡。
在此之前,可可與男友阿豪曾因分手問題爆發過爭吵。阿豪提出分手,態度堅決,可可見無法挽回,衝動之下竟選擇結束自己的生命。
失去女兒的可可父母無法接受這一事實,將阿豪訴至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索賠157萬。
到底提分手的阿豪要不要為可可的衝動負責任?近日,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在裁判文書網上公開。
可可與阿豪原本是戀人關係。可可父母的起訴書稱,2020年8月21日晚,可可和朋友聚會,朋友拍的聚會視頻顯示可可開心快樂,情緒正常。22日0點40分左右,阿豪接可可離開後,1點38分,可可發微信朋友圈説,“最終我失去了活着的意義”。説明可可所表達的輕生情緒是對阿豪傷害的回應,阿豪對可可的輕生情緒應當是明知的。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8月22日凌晨,與阿豪因分手問題發生爭吵後,可可在靠近巢湖市望城碧桂園小區的巢湖邊溺水死亡。
“可可年少美麗,健康活潑,我們將可可視為掌上明珠。”在可可父母看來,阿豪不僅不安撫,而仍然繼續與其爭吵,甚至在深夜,將可可帶到巢湖岸邊,置輕生念頭中的可可於危險境地。在可可的落水處尚有2米多淺水區,阿豪如及時制止和施救,可可不會溺亡。“阿豪有我們的電話,我們就住在附近,如果阿豪及時打電話告知,最多5分鐘即可到達溺水地點施救,可是阿豪沒有這麼做……”
2020年9月7日,可可父母提起訴訟,要求阿豪賠償157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巢湖市公安局的死亡通知書上載明可可系溺水死亡,且最終並未認定為刑事案件。可可父母在訴狀中亦表明可可系因感情糾葛“情緒失控有輕生念頭”,並指責阿豪的過錯在於“置輕生念頭的可可於危險境地”和未及時制止和施救以及未採取妥當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認定可可系自殺身亡。
可可出生於1998年,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可在父母的店裏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從在公安機關形成的多份詢問筆錄可以看出,事發夜裏,可可與多名朋友在一起娛樂打牌,情緒並未明顯異常情況,甚至是開心。在阿豪要求與其分手後,可可始終在挽回,情緒激動。可見可可的輕生行為確因與阿豪的情感糾葛有關,甚至是因阿豪堅決要求分手導致的。
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制度體現了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戀愛期間,雙方均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並妥善處理好在此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不管何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戀愛行為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不能一旦失戀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殺身亡,枉費自己的青春年華和家長多年的養育恩情。
本案中可可與阿豪雙方感情上的“合”與“分”,並不一定導致將另一方置於某種危險的境地的結果,故無論阿豪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為道義所容,其行為均不能認定為法律上的“先行行為”,不能認定屬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不產生法律上的民事責任。公安機關作為第一時間到達案發現場並具有豐富刑偵經驗的權力機關,未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也印證了該點。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阿豪對可可的死亡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在本案中,從現有證據看阿豪與可可父母對可可的死亡均沒有過錯。但可可的死亡確實對其父母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特別是精神打擊。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法院一審酌定阿豪補償可可父母20萬元。(轉自:安徽網)
附:谷某、湯某等與錢某婚姻家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0)皖0181民初4811號
原告:谷某,男,1974年10月4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湯某,女,1975年8月3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革,安徽三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周鋒,安徽三樂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錢某,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漢族,安徽省巢湖市人,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谷某、湯某訴被告錢某婚姻家庭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谷某、湯某及其委託訴訟代理人陳革、周鋒,被告錢某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谷某、湯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賠償死亡賠償金750800元,精神撫慰金80000元,喪葬費39519元,另追加物質損害賠償70萬元,合計1570319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谷某、湯某是谷愛玲的父母。谷愛玲於2020年8月22日深夜3點左右在巢湖邊溺水身亡。2020年8月21日晚,谷愛玲和朋友在上島聚會,朋友拍的聚會視頻顯示谷愛玲開心快樂,情緒正常。22日0點40分左右,錢某接谷愛玲離開上島。1點38分,谷愛玲發微信朋友圈説:“最終我失去了活着的意義”。這證明錢某和谷愛玲之間發生了激烈的矛盾衝突,錢某傷害谷愛玲至深。谷愛玲所表達的輕生情緒是對錢某傷害的回應,錢某對谷愛玲的輕生情緒應當是明知的。2點多,碧桂園小區出口處視頻和保安證言證明,錢某和谷愛玲爭吵激烈,並走出小區。3點左右,谷愛玲溺水身亡。谷愛玲年少美麗,健康活潑,谷某、湯某視其為掌上明珠,絕無輕生和自殺的可能。錢某深夜與其爭吵致其輕生,並在明知谷愛玲情緒失控有輕生念頭的情況下,不僅不安撫,而仍然繼續與其爭吵,甚至在深夜,將谷愛玲帶到巢湖岸邊,置輕生念頭中的谷愛玲於危險境地。在谷愛玲的落水處尚有2米多淺水區,錢某如及時制止和施救,谷愛玲不會溺亡。錢某有死者父母(谷某、湯某)的電話號碼,谷某、湯某就住在事故發生地附近。如錢某及時打電話告知,谷某會游泳,最多5分鐘即可到達溺水地點施救。可是錢某沒有這麼做,耽誤了施救時間,最終導致谷愛玲溺亡。錢某深夜將谷愛玲置於危險境地的先行行為,依法產生對谷愛玲生命安全的謹慎注意和積極施救義務,錢某未盡義務,應承擔不作為的侵權責任。為查明案件事實,警示社會,告慰亡靈,讓悲劇不再發生,現谷某、湯某具狀人民法院,訴請依法判決。
被告錢某辯稱,對谷某、湯某所述的事實與理由無話可説。庭審時,錢某一直沉默。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谷某、湯某系谷愛玲的父母。谷愛玲與錢某繫戀人關係。2020年8月22日凌晨,谷愛玲與錢某因分手問題發生爭吵後,谷愛玲在靠近巢湖市望城碧桂園小區的巢湖邊溺水死亡。2020年9月7日,谷某、湯某訴訟來院,要求被告錢某賠償157萬餘元。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身份證、户口簿、死亡通知書、詢問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為證,證據業經庭審質證,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足以認定。
本案經多次調解,原、被告因賠償或補償數額差距較大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最終未能調解成功。
本院認為,一、關於谷愛玲的死亡原因。巢湖市公安局巢亡通字【2020】0908號死亡通知書上載明谷愛玲系溺水死亡,且最終並未認定為刑事案件。谷某、湯某在訴狀中亦表明谷愛玲系因感情糾葛“情緒失控有輕生念頭”,並指責錢某的過錯在於“置輕生念頭的谷愛玲於危險境地”和未及時制止和施救以及未採取妥當的方式施救,即可以認定谷愛玲系自殺身亡。二、谷愛玲的自殺的行為與錢某有沒有關係。谷愛玲出生於1998年,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谷愛玲在父母的店裏工作,具有正常的工作、社交能力。從在公安機關形成的多份詢問筆錄可以看出,事發夜裏,谷愛玲與多名朋友在一起娛樂打牌,情緒並未明顯異常情況,甚至是開心。在錢某要求與其分手後,谷愛玲始終在挽回,情緒激動。可見谷愛玲的輕生行為確因與錢某的情感糾葛有關,甚至是因錢某堅決要求分手導致的。三、錢某要求分手的行為能否構成法律上的“先行行為”決定了其應否承擔法律上的責任。我國法律規定的婚姻制度體現了戀愛自由、婚姻自由的精神。男女青年戀愛期間,雙方均應樹立正確的戀愛觀、婚姻觀、人生觀和價值觀,並妥善處理好在此過程中出現的種種問題。不管何種情況下,男女雙方戀愛行為既要對自己負責,也要對家庭、對社會負責,不能一旦失戀分手就痛不欲生甚至自殺身亡,枉費自己的青春年華和家長多年的養育恩情。本案中谷愛玲與錢某雙方感情上的“合”與“分”,並不一定導致將另一方置於某種危險的境地的結果,故無論錢某要求分手的原因是否為道義所容,其行為均不能認定為法律上的“先行行為”,不能認定屬於法律上的因果關係,因此不產生法律上的民事責任。公安機關作為第一時間到達案發現場並具有豐富刑偵經驗的權力機關,未將此案作為刑事案件處理也印證了該點。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錢某對谷愛玲的死亡存在法律意義上的過錯。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在本案中,從現有證據看錢某與谷某、湯某對谷愛玲的死亡均沒有過錯。****但谷愛玲的死亡確實對谷某、湯某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特別是精神打擊。**考慮到本案實際情況,本院酌定錢某補償谷某、湯某200000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錢某於本判決書生效後十五日內補償原告谷某、湯某200000元;
二、駁回原告谷某、湯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0元,本院減半收取50元,由原告谷某、湯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付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鄭海君
書記員徐瑞
20歲女子分手後投江自殺,母親起訴女兒前男友索賠62萬,法院判了!
“小美跟我説要上廁所,上完廁所把外套脱了就往江邊跑,叫我別管她,把我的手甩開掉到江裏去了…”據朋友描述,這是20歲女孩小美(文中均為化名)生前最後的畫面。此前,小美因為失戀,在酒吧喝了一晚上酒。
在小美去世後,相依為命的母親將小美前男友阿亮訴至温州市鹿城區人民法院,索賠62萬元。
到底阿亮是否需要為前女友的自殺負責?近日,該案的一審判決書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開。
20歲女子失戀後跳江自殺
小美的父母早早離異,她一直跟隨母親生活。
2018年9月,19歲的小美與阿亮在酒吧相識,後於同年11月確立戀愛關係。2019年1月5日,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並分手,1月5日雙方共同過夜,阿亮於次日離開,之後雙方未再碰面。1月6日晚,小美因失戀與朋友在酒吧喝酒,直至1月7日凌晨出酒吧,與阿亮通過微信語音通話結束後,小美跳入甌江自殺身亡。
小美的女伴接受公安詢問時陳述,“當時小美的前任突然加她的微信,然後給小美打了一個微信電話,沒説幾句話小美的朋友就把手機拿過去了,後來電話掛了,小美髮了幾句語音消息給她前任,大概意思是説以後不會打擾他的生活,打擾他的話也不要理她。説完之後小美跟我説要上廁所…她上完廁所把外套脱了就往江邊跑,我就馬上過去拉住了她的衣服…小美叫我別管她…還是説不要我管,然後她就把我的手甩開掉到江裏去了…”
小美的男伴接受公安詢問時陳述,“小美髮語音、打微信語音通話給她男朋友,她男朋友一開始不接,打了三個微信語音通話後她男朋友接了,小美讓他過來,他不過來,後來我拿過小美的手機給她男朋友打微信語音通話讓他趕緊過來,我通過微信語音通話問他‘你真的不愛她了’,他説‘對’,於是我就沒再聯繫了…”
母親起訴女兒前男友
事後,小美的母親將阿亮訴至法院,索賠62萬元。
她認為,阿亮惡意拋棄小美,在小美身心被極度摧殘後,情緒低落時,阿亮沒有做好解釋、勸導和安慰工作,嚴重不負責任。“(小美)精神崩潰時,既沒有及時有效的安慰,也沒有及時通知好友和家屬做好安慰,更沒有采取任何妥善、有效措施。”
到底為什麼會分手?阿亮解釋,他不存在拋棄小美的行為。當時小美髮現阿亮在酒吧玩,認為阿亮獨自一個人去酒吧沒有告訴她,是小美要求分手,阿亮也不存在説話尖酸刻薄的情形。
“2019年1月7日凌晨雙方有微信通話,小美要我陪她,當時是凌晨五點,我稱不過去了,小美沒有説要求不要分手等。對於小美跳江自殺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我無法預見,亦與我無關。”阿亮認為,分手原因,確實有他的原因,但小美自殺死亡超過了他的預期。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小美跳江自殺在事發前未表現自殺意向,被告阿亮也未進行言語刺激等行為,故被告阿亮不存在導致小美跳江自殺的侵權行為,原告主張要求阿亮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沒有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但綜合本案案情,因雙方的戀愛分手系小美跳江自殺的誘因,被告阿亮負有一定的道德義務,且阿亮亦願意從人道主義出發適當補償小美母親3萬元,法院依法予以確認。一審判決阿亮支付小美母親補償款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