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對話|TikTok準備打持久戰,中企出海為何這麼難?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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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智庫(CGGT)觀察
****近日,鈦媒體、鈦媒體國際智庫、走出去智庫、太和智庫共同舉辦財經風雲對話《TikTok美國受禁,中企出海如何突圍?》,由鈦媒體副總編輯胡潤峯主持,特邀太和智庫高級研究員、副秘書長錢峯,《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美國加州執業律師、法學博士程騫共同探討TikTok禁令下中企出海的破局之道。
早在2019年11月,美國政府針對字節跳動收購Musical.ly一案就****啓動了國家安全審查。隨後,特朗普政府與現任的拜登政府均基於國家安全考量,對TikTok進行了多次嚴格的審查,並在不同層面實施了禁用措施。
今年4月24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署了一項包含TikTok禁令的法案,明確提出了“不賣即禁”的最後期限為2025年1月。然而,面對這一強勢的政府行動,TikTok及其母公司字節跳動並未選擇妥協。5月7日,他們正式向美國聯邦法院遞交了訴訟,指控拜登簽署的法案違反了憲法,並請求法院撤銷這一法案。
而在5月14日,幾位TikTok平台的創作者也聯手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了訴訟,意圖阻止這一強制剝離法案的實施。這些創作者強調,此法案將對美國民眾的生活帶來深遠影響。這些創作者的參與,無疑為這場法律鬥爭增添了更多的公眾關注與力量。
針對TikTok的禁令將帶來哪些影響?中企出海如何應對?今天,走出去智庫(CGGT)刊發此次風雲對話的主要內容,供關注美國封禁TikTok的讀者參考。
正文
今年4月24日,美國總統拜登簽署了包含TikTok禁令的對外援助法案,設定“不賣就禁”的最後期限為2025年1月。5月7日,TikTok及其母公司字節跳動正式宣佈,向美國聯邦法院提起訴訟,指控拜登簽署的法案違憲,要求法院推翻該法案。
根據最新消息,TikTok上的創作者也加入了起訴隊伍,試圖阻止該法案的生效。此次參與起訴的創作者包括了牧場主、護膚品小店經營者、母嬰類博主、體育教練、藝術家等多個領域的創作者,他們的訴訟已提交給了美國哥倫比亞特區巡迴上訴法院,以求解除這項禁令。
美國究竟出於哪些原因禁用TikTok,接下來TikTok可能採取哪些措施來應對,TikTok可能的結局有哪幾種?活躍在TikTok上的中國商家該何去何從?TikTok事件對中企出海有哪些借鑑?
本期《財經風雲對話》,主持人鈦媒體副總編輯胡潤峯,特邀太和智庫高級研究員、太和智庫副秘書長錢峯,《互聯網法律評論》特約專家,美國加州執業律師、法學博士程騫共同來探討TikTok禁令下中企出海的破局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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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觀點
▪錢峯認為,美國如此針對TikTok主要出於四個原因,第一,TikTok是一家中國企業,被美政客視為有“原罪”;第二,TikTok的推薦算法可能會打破美國媒體的敍事壟斷;第三,TikTok競對的商業遊説;第四,美國很多老年人支持封禁TikTok。
▪程騫通過Google book的案例指出,商業上的利益是影響法律議題解釋的一個重要因素,美國許多法律會奠定一些行業發展的基礎。他認為,TikTok和其他競品公司相比具有很強的優勢,包括洞悉目標人羣喜好的算法以及海量滿足用户需求的內容,這些都是它能夠成功的因素。
▪拜登在簽署禁令一事上也面臨兩難的選擇,錢峯認為,拜登政府一方面擔心TikTok可能影響美政客對中東局勢的敍事,但另一方面又擔心因為禁令失去TikTok使用者的“民心”。這兩個問題都是影響今年選情的重要因素。
▪在以往TikTok與美國政府交手的過程中,各有勝負,所以,這次TikTok是否能夠打贏官司並不好判斷,程騫表示,第一雙方律師的辯護和舉證思路;第二他們具體呈現出來的證據;第三還取決於法官;第四是之前相關的判例,這四個因素疊加起來可以更好判斷TikTok問題的未來司法方向。
▪錢峯認為,如果TikTok沒打贏官司,並在美國被禁,那麼會給世界其它國家傳遞出消極的因素,這將對TikTok 全球佈局和展業帶來更多不確定性。
▪關於中企出海,程騫建議,企業在走出去的時候,需要儲備好足夠的國際法律資源;在經營和戰略制定時,要對國際關係、地緣政治、當地政策和民意等問題進行了解,多與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溝通,從而得到更充分的支持。
▪錢峯認為,除了中國本身不允許出售TikTok核心技術,TikTok的股東可能也會避免“賤賣”事件發生。
政治、商業等四重原因成為美國禁止TikTok的理由
胡潤峯:美國為什麼會以立法的方式對一家互聯網社交平台做出禁令呢?美國為什麼會如此針對TikTok****?****
錢峯:TikTok自從 2017 年進軍美國市場以來,“起伏波動,命運坎坷”,上屆特朗普執政時期,對TikTok 發表過兩條行政命令。一是 2020年8月6日,依據《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案》,從2020 年 9 月份開始禁止TikTok在美國區的下載更新,包括當年11月禁止美國互聯網運營商為TikTok 提供服務,隨後TikTok 向聯邦法院提交訴訟,最終贏得官司。
第二次是在2023年,美國的蒙大拿州以保密數據不應該受到中國影響為由,禁止了 TikTok的運營,後來通過法律程序,TikTok再次贏得官司。
1791年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明確規定,國會不能制定任何禁止宗教自由的法律,不得限制言論和新聞自由,也不得限制人民和平集會並向政府申冤的權利。
今年 TikTok迎來了進軍美國市場以來面臨最大挑戰的一年,先是今年美國眾議院制定提案表示,TikTok要麼被禁,要麼就出售。美國的眾議院制定法案後,必須要參議院通過同樣的法案,二者合二為一,再讓拜登政府進行簽署,但當時參議院存在不同的聲音,外界似乎感覺到 TikTok有了一段時間的緩衝期。但沒想到眾議院下了狠招,把美國援助烏克蘭,美國援助以色列,包括美國擴展在印太地區安全合作的一系列操作打包成一個法案,這個法案在 4 月份被參議院接受,最終兩案合一送到白宮,拜登迅速將此簽署成法,明確了TikTok“不賣就禁”。由於這是美國的聯邦立法,高於之前針對TikTok的總統行政令,或州政府的立法或行政舉措,更有具強制性。
法案要求TikTok 在美國下一屆總統就職日期2025 年 1 月 19 日前關閉,TikTok 能進行的選擇已經不多了,TikTok 已於5月 7 日向美國哥倫比亞的特區聯邦巡迴法院正式起訴聯邦政府,因為如果不在2025 年 1 月 19 日之前有一個明確的定論,TikTok將會面臨“不賣就禁”的命運。
胡潤峯:美國針對TikTok的指摘包括數據安全,美國大選或者國際衝突的輿情操縱,未成年人保護,以及商業上的考慮,而哪些理由是美國政府針對TikTok最主要的原因?
程騫:法案本身是從國家安全的角度出發,國家安全最重要的兩個部分是數據安全和對外國人的宣傳影響力,但是法案本身裏面沒有明確説明問題在哪,可能會在法庭上美國政府會提出來具體的解釋,包括列出來具體的實例。
法案禁止任何實體在美國境內通過應用程序的市場或者網絡託管服務來分發、維護或者更新由敵對國家控制的應用程序。對敵對國家的界定邏輯值得關注。
現在字節跳動和TikTok 在美國法院起訴主張法案是法案違憲,限制了言論自由。憲法第一修正案仔美國憲法中有着“帝王條款”的地位,因此每當政府想要限制言論自由時,面臨的司法審查標準是很嚴格的,並且會根據限制的方式有不同的審查標準。
字節和TikTok主張該法案是直接對言論的限制,並且是對言論基於觀點和內容的限制,所以他們主張要按照最嚴格的標準進行審查,審查要求政府必須要出於極其迫切重要的公共利益考量,因此政府提出的國家利益的考慮是不是符合這一標準將一個爭論的點。
美國政府預計會主張這是對一個平台所有權的限制,並不是直接限制言論本身,或會主張限制方式體現了內容中立,那麼審查力度也會有所降級。隨着法院審理的深入,相關的數據、實例就可能會浮出水面。
胡潤峯:TikTok真的會危及美國的國家安全嗎?
錢峯:美國政府這兩年對於“國家安全”的界定很模糊。
第一,無論是白宮還是美國兩黨的國會議員,他們都認為TikTok是有原罪的。原罪是TikTok和中國字節跳動公司有千絲萬縷的關係,生來就具有“中國特色”。
據美國媒體報道,眾議院在法案制定之前,白宮就給予了很多的“技術支持”。推動Tiktok禁令的關鍵人物是司法部副部長莫納科(Lisa Monaco)。莫納科幫助起草了這項法案,她還以拜登政府高級官員的身份讓民主黨人支持該法案。聯邦調查局局長雷也向議員宣傳TikTok對國家安全的隱患,因為他具有安全機器部門負責人的特殊身份,因此他的看法和建議很具有“説服力”,為法案的通過提供了一個政治附加動能。
第二,背後可能存在猶太傳媒資本、金融資本的影子,美國的傳媒業很多都是控制在美國猶太精英手中,目前,媒體的宣傳讓美國民眾特別是年輕人羣對以色列的觀感降到了近幾十年來的最低點。而TikTok的核心算法是結合海量的用户數據,然後把量身定做的文化套餐準確地傳達到不同用户的手機上,這種數字文化打破了很長時間由媒體壟斷的巴以問題的敍事,從而影響猶太資本的敍事霸權,可能會讓包括後者感到非常不安,欲除之而後快,拜登政府無非是執行者或者棋子而已。
第三,TikTok最大的競爭對手是扎克伯格的Meta,如果 TikTok 被禁,Meta肯定是最大的受益者,而這兩年TikTok 在美國年輕人中的歡迎程度已經超過了美國本土的社交媒體 Snapchat 、Instagram 、Meta等。
第四,直接決定美國立法的兩黨議員老齡化嚴重,因此儘管調查表明TikTok 在年輕人中受歡迎程度非常高,但是高達3/ 4的 65 歲以上人羣是支持封禁 TikTok,50 到 60 歲的羣體中也有一半以上是支持封禁的。對於很多國會老年政客來説,骨子裏對TikTok就是不喜歡的,他們還擔心TikTok會影響到下一代年輕人心理健康,所以他們都是支持封禁的。因此,拜登政府自以為封禁TikTok得到了廣泛的民意支持。
胡潤峯:商業上的因素對封禁TikTok會起到作用嗎?具體會起到多大的作用?
程騫:第一,在TikTok模式發展起來後,美國的幾家大公司也都有所嘗試,包括 Facebook 、Instagram、YouTube ,但是仍是 TikTok 做得最好,目前TikTok 的用户量已經有 1.7 億了,佔美國近一半人口,尤其在年輕人裏邊佔比非常大,相比之下,其他幾家公司經營情況不如TikTok。因此如果能通過一個法案禁止或者收購TikTok,它的競品公司是有機會在這個過程中佔領一部分的市場。
第二,美國的很多法律會奠定一些行業的發展。例如互聯網公司往往扮演言論平台的角色,這個行業本身能夠發展也是基於以前判例確定的法律原則,比如互聯網平台的責任問題。如果所有用户上傳的信息都讓平台承擔責任,那麼很多平台都無法運營下去。通過此前的判例,使得平台的責任得到限制,這才使很多互聯網平台公司開始像雨後春筍般發展起來。
一個很有名的例子,谷歌做過一個產品叫做Google book,它把很多美國圖書館裏面的書掃描放到網上供大家全文閲讀或者檢索,後來美國的作家協會進行了集體訴訟。谷歌主張稱這屬於合理使用,但像微軟這種競爭對手就認為這一做法不應該屬於合理使用,谷歌應該賠償作家,由此可見對於一些特定的法律議題,商業利益會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會有不同的遊説羣體站在不同的利益相關方基於他們的立場對法律進行解釋,表達自己的想法。
為什麼美國沒有自己的TikTok?
胡潤峯:為什麼美國互聯網這麼發達卻沒出現屬於自己的TikTok****,而是中國的互聯網社交平台在短短時間內取得如此的成功?有一種説法是美國因為對公民個人信息隱私各方面的保護更全面、更嚴格,所以美國互聯網巨頭沒有辦法用數據“喂”出這樣的一個算法,這種説法是否合理?****
**程騫:**首先,過去十幾年,各個國家對於公民信息隱私的保護是逐漸加強的,所以未來可能大家都會出現共識或者可以相互參考標準。TikTok具有先發優勢。它的模式創新是在多點出現的。比如TikTok源自字節在美國收購musical.ly,musical.ly最初是做對口型的短視頻,同時當時中國的快手模式也非常成功。
第二是TikTok的內容本身具有很強的競爭優勢,除了有算法之外,還有海量的用户喜歡的內容,一方面知道用户喜歡什麼,另一方面能夠基於用户的喜歡將內容推送給他,比如如何彙集眾多的創作者,讓網紅能夠通過流量變現,從而更願意在平台上發佈內容,使得TikTok內容的豐富性是其他平台難以企及的。
總體來説,TikTok具有洞悉目標人羣喜好的算法,以及滿足用户需求的海量內容,這些都是 TikTok 能夠成功的關鍵因素。
拜登對於禁止TikTok也是身處兩難之地
胡潤峯:拜登簽署針對TikTok的禁令會不會會影響到拜登大選的選情?拜登為什麼要堅持來簽署禁令呢?
錢峯:美國的1.7 億TikTok用户中,近 70% 的用户在 18 歲到 29 歲之間,非常活躍。當前拜登現在面臨兩難,一方面,自從去年十月以來,哈馬斯和以色列的衝突爆發,加沙民眾被以色列軍隊的“無差別懲罰”,死亡人數達3.5 萬人,很多是婦女兒童,這一事件傳導到美國國內,引發了年輕羣體對以色列的強烈不滿,認為拜登政府是以色列的“幫兇”,對白宮壓力是非常大的。因此在美國“挺以”政客眼中,如果TikTok 繼續使用,還會繼續傳播一些“政治不正確”的言論,干擾美對以色列的政策,在大選年衝擊拜登政府的形象。
另一方面,由於禁止TikTok不僅影響TikTok用户人羣獲取娛樂信息的渠道,還影響到不少人與粉絲羣體互動所帶來的收益,這種“砸飯碗”的行為無疑會拉低他們在大選年對民主黨的支持。從美國TikTok用户畫像來看,特點是年輕化、族裔多元化、女性居多,而這些羣體的政治取向恰恰都是以往偏愛民主黨、討厭特朗普的。
所以我們可以看到,拜登在TikTok問題上搖擺不定。在簽署法律之前拜登選舉團隊高調入駐TikTok,因為他需要 TikTok 來吸引年輕選民,提升自己的政治形象,但現在又簽署禁令,害怕TikTok影響年輕選民。
近段時間,特朗普看到拜登簽署禁止法令,和拜登唱反調。原因是:第一是為了反對而反對:彰顯自己的不同,這是他的個性。第二是確實非常討厭Meta以及扎克伯格,不想Meta可能會因TikTok被封而受益,不想“便宜”扎克伯格。第三是想討好、迎合、拉攏TikTok的用户羣。特朗普可能不太指望這些人會支持自己,但如果説一些他們喜歡聽的話,讓這些人到時候選擇拒絕投票支持拜登,那就是削弱了拜登的基本盤,就是自己的政治勝利。
TikTok問題目前仍處於雙方相持階段,暫無法看到明確結論
胡潤峯:目前TikTok已經明確向聯邦法院提起起訴,這次反訴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
程騫:這並不太好預測,但是TikTok援引了多個憲法條文來支持自己的主張。首先是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TikTok認為法案是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違反,它不僅是基於觀點和內容的言論限制,並且是對言論的事先限制。這兩點都是對言論自由的重大限制。此外,在美國憲法的語境中,政治言論是得到最高度保護的。字節提出TikTok裏面的很多內容與政治、宗教相關,以此希望法庭對法案對政治言論的限制進行更加嚴格的審查。
如果按照字節和Tiktok的主張,美國政府需要證明:(1)它的限制是出自於極其迫切重要的公共利益;(2)相應的限制手段是經過精細的制定設計出來的。如果政府無法妥善回答這些問題,那麼就可能無法通過違憲審查。
其次,字節和TikTok還引用了美國憲法第一條,認為法案是對於公民權的褫奪;依據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提出(1)法案不符合程序正義,因為這個法案直接把 TikTok 單獨作為一個實體加以禁止,(2)法案是對財產的非法徵收。
美國政府也會按照他的角度進行抗辯。首先它肯定會解釋政府不是對言論自由的限制,而是對平台所有權的限制。即便涉及對言論的限制,它也會主張採取的是內容和觀點中立的限制。這會影響到政府行為要面臨的審查標準。如果法院認為法案屬於內容和觀點中立的限制,那麼政府只需要證明限制的目的是出於重大的公共利益,且限制沒有對言論自由造成不必要的過多限制,或經過了嚴格限定。
因為這些事項會導致審查標準的不同,雙方可能會花費大量的精力圍繞這幾個方面進行攻防。
對於目前誰能獲勝還不太能確定,在特朗普時期,有兩個聯邦地區法院以禁止令的形式中止了特朗普禁用TikTok的總統行政命令。但是當時法院的理由是,禁令超越了相關法案對總統的授權範圍,對於言論自由和國家安全的問題法院並沒有做出實質性的判斷。
在司法實踐中TikTok是取得過階段性勝利的,但是另一方面在德州通過法案要求TikTok不能夠在政府網絡或者設備上進行使用時,當地的地區法院法官是支持德州政府的,認為它確實保護國家利益,並且這種限制的程度和範圍是合理的。從這個角度看,政府也是有過贏面。
綜合來看,第一雙方律師的辯護和舉證思路;第二他們具體呈現出來的證據;第三還取決於法官;第四是之前相關的判例,這四個因素疊加起來可以更好判斷TikTok問題的未來司法方向。
胡潤峯:如果TikTok這次司法途徑失敗,會對TikTok有哪些影響?它會不會對自己的發展戰略進行一些調整?
錢峯:如果沒有打贏官司,TikTok在美國將面臨全面下架的結果,這對 TikTok 在北美市場影響非常大,因為北美市場本身是一個比較大而統一的市場,無論是下載量,還是受年輕人歡迎程度,包括和商業結合的模式,都取得了很大的進展。
如果被禁,應用程序無法通過正常渠道下載和更新,第一會嚴重影響廣大使用者的積極性,第二是商家也會考慮是否還要向 TikTok 投入廣告支持,第三是會極大影響 TikTok 創作者進行內容創造、維護的積極性。
在我看來,TikTok 未來在美國進行出售的難度還是比較大的,除了中國政府本身在2020年發佈了《中國禁止出口技術目錄》,把TikTok網絡推送技術定義為基於數據分析的個性化推送服務,這種核心技術未經允許,是不允許出售的。此外,還有一個原因是TikTok當前即便出售,可能會遭到賣家的壓價,這勢必會影響股東的利益,很難獲得主要股東的同意。
現在,TikTok 可能也在做兩手準備,一方面是通過一切的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據理力爭,將官司打到底。另一方面也在為為今後的戰略佈局做出考慮,如果是不願意出售,那就要撤出美國市場,下一步可能是把重點往海外其他市場投入,如歐洲、東南亞等地區。由於歐洲和美國的意識形態趨同度很高,現在不少歐洲政客也對中國持不友好甚至敵視的態度。如果TikTok在美國打輸了官司,對其在歐洲的展業影響也是非常大的。
中企出海應該做好更充分的前期評估和後期預案
胡潤峯:以美國為代表的一些西方國家通過政策手段或者合規困境對中國企業、行業進行一定的打壓,這是中國企業在國際化、全球化發展路徑上所面臨的一個特別大的挑戰,那麼中國企業該如何來應對呢?
程騫:有兩層應對方式,第一層是企業在走出去的時候,需要儲備好足夠多的國際法律資源;第二層是在經營和戰略制定時,要對國際關係、地緣政治、當地政策和民意等問題進行了解。
因為中國企業出海是希望獲得穩健、長期的發展,所以在展業過程中需要對很多的趨勢進行提前預判,找準自己的方向和策略,才能夠使自己立於不敗之地,把風險因素管控住,同時獲得較大的發展空間。
我的建議是,大家應該多跟國際關係專家、法律專家等相關領域的專業人士溝通,進行充分諮詢,從而得到更充分的支持。
胡潤峯:中國企業出海除了這種法律合規的挑戰之外,還會面臨哪些挑戰?對這些出海企業還有哪些建議?
錢峯:對於TikTok數據安全的問題給中國出海企業帶來了越來越多的警示。其實除了信息、數據安全外,還有許多合規困境,包括如何運營,如何反壟斷,如何反商業賄賂,如何應對出口管制等等,這些合規問題在不同國家都有不同的表現形式,都需要具體事情具體分析。要根據不同國家的公共政策、文化背景以及社會輿論場,做好多維度的風險評估研究,
第一是地域層面,中國企業出海後不但需要遵守國內的法律,還需要重視遵守所在國的法律法規,考慮一些國家的“長臂管轄”政策等。第二是監管領域,企業在海外營商需要同時面對通用型的監管和具體行業的監管。
建議出海企業把當地政策、當地形勢、財務管理制度等多方面合規信息進行打包,建立一個可靠可用的風險評估體系,包括應急預案和流程,提前找到風險,進而解決問題,從而在真正投入真金白銀之前把風險降到最低。越早有意識,越早去規劃,成本就會越低。此外,企業領導層要在企業中給予從事法律合規的人員“特殊地位”,賦予他們察覺問題、發現風險後第一時間直接彙報的權利。
(本文首發於鈦媒體APP,作者|李婧瀅,編輯|劉洋雪)
來源:鈦媒體國際智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