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胖貓原生家庭的傳聞_風聞
蓝-6小时前
胖貓原生家庭,正好我關注了那個案子的判決書,藉此説兩句。
1 網傳的那個判決書,並未直接指明當事人就是胖貓,但是名字年齡籍貫都對的上,所以較大可能是一個人,較小可能是一個同名同年齡同籍貫的人,現在咱們就以是同一個人來討論。
2 判決書的案由:原告A訴吳某(被認為是胖貓的母親)以及吳某之子劉某(被認為是胖貓)欠錢不還,於2020年,吳某向原告A借款20萬左右,簽了借據,然後原告A和劉某又簽了《連帶擔保》,所以在2022年的時候,原告A把吳某和劉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償還本息共27萬左右。
3 被告的答辯理由:吳某承認借款存在,並聲稱自己已經盡力還了一些。而劉某(被認為是胖貓)的答辯理由則很有意思,他認為自己是被原告A騙了(注意,是被原告騙,而不是被自己的親人騙),是原告A騙他先簽了名字然後原告A自己後填了內容,換句話説,劉某否認擔保合同是其真實意思的表達,而是原告A造假,不過最終法庭沒有采信。
所以最終結果,就是吳某和劉某最終共同承擔了這27萬債務。
4 這個案子有很多時間上的有趣細節。
第一,借據和擔保書不是一起籤的,借據的時間是20年,那時候劉某才17歲(03年生)根本未成年,而擔保書是22年籤的(劉某19歲),而在劉某簽了擔保書後,原告A立刻起訴了(開庭時間22年4月,起訴時間只會更早)。
所以這裏有三種可能性:一劉某被原告騙簽了擔保書(這是他自己的答辯內容,法庭未採信) 二劉某是被自己母親騙簽了擔保書(這是網友們認為的版本)三劉某是自願為母親做擔保,其答辯內容是一種應訴策略。四劉某是自願為母親做擔保,但是他依舊被原告A騙了(這點我後面細説)。
第二,吳某的借款20萬,月利率百分之1.28,借款日期只有1個月,雖然判決書沒寫明借款用途,但是以我的生活經驗,這像是一個比較標準的民間‘過橋借款’,一般用在資金週轉就差一點時間就能週轉過來應急的情況下,比如你做生意,6月該還一筆錢,但是應收賬款7月才到賬,你就得去借筆過橋來度過這一個月,房產抵押中重新抵押也經常用到過橋,但是這種過橋一般利息比較高並且有一個顯著風險,即借了之後如果原本該到賬的應收賬款因某些原因無法到賬,你就得一直承擔這筆高息,考慮到借款期正是疫情期間,我比較懷疑是吳某原本只是想臨時借錢週轉,結果認為能收回的錢收不回來了(這事在疫情期間太普遍了,我公司到現在還有疫情那幾年的應收賬款收不回來,有的對方公司都死球了,只不過公司現金流還行,沒被逼得去借高息借貸),原本認為很快能償還的過橋砸手裏了(另,有網傳這是吳某的賭債,但是我沒看到實證,而且賭債借款往往是少量多筆,聚沙成塔,很少是一下借一大筆)。
第三,我為什麼前面説有可能是‘劉某是自願為母親做擔保,但是他依舊被原告A騙了’呢?因為我的身邊就剛剛發生了類似的情況,堪稱是本案的性轉版。
我的一個遠房親戚,開小飯館的,疫情期間餐飲的慘烈程度各位想必也知道不用我多説,他比較頭鐵沒直接關門,而是在疫情期間硬撐,結果就顯而易見欠了一屁股債飯館也倒了,借款人看從他這裏確實搞不出錢了,就想了個招,去找他已經工作的女兒,讓女兒籤份連帶擔保協議(跟本案一模一樣),當時借款人的話術是‘你簽了這份協議呢,我們就暫時不追討你父親的借款本金,你們只需要每月還利息就行了’,因為這個利息他們家還還得起,所以他女兒就傻傻的簽了,結果前腳簽完後腳借款人就起訴了(看上的就是這個女兒工作攢下來的積蓄),結果毫不意外要欠債還錢,女兒的積蓄都不夠用,後來是親戚裏面求了一圈湊錢把賬平了(這也是我為啥知道這事,求到我頭上了)。
所以事情就是這麼個事情,這四種可能裏,哪種才是真的,現在當事人已經去世,可能我們永遠不會有確切答案(還有小概率這案子根本不是胖貓),各位就自己心證就好了。
PS:在認為胖貓和原生家庭關係差的證據中,除了上面我説的那個案子,還有一點就是胖貓自盡錢寧願把錢轉給女方也不轉給家裏,這個證據算不算有力我不評論,各位也可以自己心證。不過警方通告裏提到了,胖貓和女方的約會,請了自己的妹妹以及其男友陪同,所以至少胖貓和自己妹妹的關係,應該不算差。
PS2:根據警方公告,胖貓和女方21年12月確立關係,然後一直到胖貓23年11月到了女方所在地重慶,並且開了花店,女方才在朋友圈公佈兩人關係,中間長達2年。所以我認為真正確立關係應該是23年11月,而不是21年12月,否則我不太能理解兩年戀愛男方卻在女方社交圈‘查無此人’。
PS3:網傳女方在與胖貓交往同時同另外的女同撩騷,並且有大量聊天記錄,怎麼説呢,我一直堅持聊天記錄不能當實錘,但是現在暫時警方也沒把這個傳言打假(公告裏的楊某不是那位女同,發公告後那位女同專門發了抖音澄清),所以這點是真是假各位依舊心證吧。
最後,無論你支持那種觀點,胖貓事件後有一個結論是確定的:人要多愛自己一點,哪怕沒有任何人愛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