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道我們希望看到公權力動不動去指點情侶之間誰更委屈、誰軟飯硬吃嗎?_風聞
纵想-1小时前
微博@樊百樂:
為什麼説胖貓事件的警方通報,與煮某首父的判決書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1、 之前一再説過,中國法律在婚戀關係中的財產問題上,一直在走鋼絲,儘量避免一件事——“物化當事人”。
2、 “物化”翻譯成大白話,就是把愛情完全當成買賣。雖然大家談戀愛,是因為對對方有好感,才會想着去請吃飯、送禮物、轉賬,但是,法律會盡量淡化這種一一對應關係;儘量避免去替小兩口算賬,看誰佔便宜、誰吃虧了;儘量避免在雙方分手之後,積極插手,推翻之前的金錢、物品贈予關係。這些,都和典型的商業合同解約後,追究違約責任,各自返還、恢復原狀的原則是不同的。
3、 必須説,這種立法初衷是非常合理、非常現代化的。雖然,在某些個案中,有些網友可能會覺得某姑娘或者某小夥太憋屈了。但是,如果不給私人事務設定足夠充分的緩衝區,難道我們希望看到一個社會,國家,政府、法院等等公權力動不動去指點情侶之間誰更委屈、誰軟飯硬吃嗎?
4、 當然,不是説這些事兒國家就完全不管,對於嚴重的pua、家庭暴力(包括冷暴力)或者根本性的欺騙(摳腳大漢假裝妙齡少女,與小夥子硬核網戀),造成了當事人財產、身體健康甚至生命的重大損失,公權力仍然會通過賠償、處罰甚至刑罰加以干預。只不過,這條線畫得相當遠,在大部分案例中,國家很少去判定具體的公平與否,都看作成年人婚戀中的“願打願挨”。
5、 這條線可以看作是一個調節閥,那就是“舉證責任”。在一般性的詐騙案件中,路人甲到路人乙五千塊錢,路人乙承諾給甲一台電腦,但後來發現其實是一塊磚頭,什麼性質?民事欺詐,甚至刑事詐騙。但是,小張承諾與小王白頭偕老,小王開心地給小張轉賬52000塊錢,後來小張跟小王説,咱倆不合適,分道揚鑣。法院能判小張欺詐甚至詐騙嗎?夠嗆,除非是小王承擔了巨大的舉證責任,證明小張不只是個出爾反爾的渣男,而且是個比一般性詐騙犯都要純粹、徹底的大騙子。為什麼?因為矢志不渝的愛情不如一台電腦?因為52000塊錢不如五千塊錢?都不是,是因為法院特別不想把這種問題一絲不苟地拿商業交易規則來套。
6、 這就可以完全解釋為什麼看似首父“虧了三個億”,或者有人到今天還在替胖貓算賬,覺得譚竹好像“賺了十幾/幾十萬”。這個思路從最開始就是錯的。婚戀關係的合法性,絕不來自於一張資產損益表。
7、 但國家也不是一味地清高。在彩禮問題上,實際上,就是一定程度上承認了“男婚女嫁明碼標價”這個令人尷尬的事實。為什麼?因為一般情況下,彩禮的數額對很多家庭過於大了,這時,睜隻眼閉隻眼,可以把它作為一個“婚姻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了,萬一合同不成立,法院支持退款。這個邏輯並不丟人,反而它體現了法律一個重要的美好品質,就是“實用主義”。
8、 更重要的是,上面這個邏輯,恰恰證明了,法律根本不關心,婚戀關係裏某一方是不是“渣”或者“撈”。很多網友在通告出台後,開始新一輪辯論:司法部門的定論下,胖貓的“純情”人設是不是翻車了?譚女士才是最深愛胖貓的對不對?不用看爭論結果,這些爭論本身,就説明很多人還是沒搞明白這類法律關係的本質啊。
9、 當然,二元對立是非常有誘惑力、也非常有鼓動力的思路。通告出來後,“曾經為胖貓點外賣的人需要道歉嗎?”“曾經在外賣事件中‘只收錢、不發貨’被罵出翔的商家,形象需要被反轉嗎?”在一場非黑即白的反轉狂歡裏,這些常識問題簡直成了社交網絡的奧數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