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是宿舍也是辦公室,員工在其中猝死能否算工傷?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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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報
2024年05月24日 07:38:12 來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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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從具有辦公功能的宿舍出發前往廚房,在廚房內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是否符合視同工傷認定的情形?法院審理認為,考勤記錄僅顯示上班時間而無顯示其下班時間,用人單位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勞動者的死亡不屬於工傷。
來自河北農村的李寇(化名)就職某公司,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且未為其繳納工傷保險。在被該公司派遣到某企業從事庫房管理工作期間,李某猝死在單位宿舍廚房。該公司以李寇用餐後在廚房洗碗時猝死屬於非工作時間、非工作地點為由,拒絕為其申請工傷認定。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司的考勤記錄僅顯示李寇的上班時間而無下班時間,其在吃完飯後存在繼續工作的可能。此外,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寇所住宿舍與辦公室沒有混同,其被同事發現平躺在公司廚房內經現場搶救無效死亡符合視同工傷的規定。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派遣期間在宿舍廚房猝死
李寇在職期間,公司與他簽訂了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從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的勞務合同。該合同約定,李寇在北京地區從事施工前台工作,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在其能夠勝任的前提下合理變更其工作崗位和任務,其勞動報酬為日工資200元。
2022年3月1日,李寇的工作崗位轉為庫房管理員,並依據公司與某企業簽訂的《合作協議》,將他派遣到該企業工作。《合作協議》約定,公司根據該企業需求為其招聘工作人員,該應聘人員被錄用後與公司或該企業產生的法律糾紛由公司承擔全部權責。
2022年6月8日19時40分許,李寇被同事發現暈倒在地,隨後被送往醫院搶救。同年8月5日,公安機關認定其死亡屬於猝死。
公司拒絕為李寇申請工傷認定,李寇的親屬持公安機關鑑定結論書、李寇的勞務合同及李寇任職説明等材料向豐台區人社局(以下簡稱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是否屬於工傷惹爭議
對於李寇突發疾病死亡是否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成為爭議焦點。
結合查明的事實,人社局認為,公司雖與李寇簽訂勞務合同,但根據約定的內容及實際用工情況可知,雙方均系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同時,李寇提供的勞動亦是公司業務的組成部分,雙方之間實際系已經形成勞動關係。在此基礎上,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認定李寇屬於工傷。
公司不服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向一審法院訴稱:“李寇事發當時在某企業負責庫房管理工作,其死亡前行動軌跡為當日下午下班後回到宿舍做晚飯,用餐後在廚房洗碗時猝死。因李寇的死亡時間為下班後的非工作時間,死亡地點也是在廚房而非工作地點或工作崗位,也非從事與工作有關的事項或進行工作收尾,故不構成工傷。”
人社局辯稱,公司與某企業系合作關係,李寇系公司派遣到某企業工作的職工,具體從事庫房管理工作,日常管理由某企業負責,單位提供宿舍居住,考勤使用釘釘打卡考勤,每天上班只做一次打卡即為當日出勤,宿舍位於庫房所屬院落門口,宿舍內有兩張牀,上下鋪,兩張辦公桌。某企業提供廚房,李寇可自行做飯,解決吃飯問題。
此外,從現有證據分析,公司提供的考勤記錄不能還原李寇的上班時間和下班時間,且公司宿舍內設置為既是宿舍也是辦公室,該公司需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人社局綜合雙方證據和查明事實,認為李寇從具有辦公功能的宿舍出發,前往廚房,在廚房內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符合視同工傷認定的情形。
法院支持工傷認定
一審法院認為,李寇所住宿舍和辦公室混同,且公司提供的考勤記錄及公司職工的陳述均證明李寇只有上班打卡記錄,無下班打卡記錄。因考勤記錄僅顯示有李寇的上班時間而無顯示其下班時間,李寇存在為解決生活所需吃飯,並於吃飯後會繼續回到混同的宿舍內工作的可能。
李寇在單位提供的廚房內猝死,公司認為李寇的死亡非在其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應認定為視同工傷,並向人社局提供相關證據及接受調查。但公司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李寇的死亡不屬於工傷,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公司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綜上,人社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程序合法,並無不當。公司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的理由不成立,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公司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