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徵房地產税的最大邏輯障礙是,普通人只對房屋享有所有權,但對土地沒有所有權_風聞
皇城根下刀笔吏-知名法律博主 -1小时前
開徵房地產税的最大邏輯障礙是,普通人只是對房屋本身享有所有權,但是對土地沒有所有權。土地是國有的,屬於國家所有,不是個人所有。從某種意義上來説,個人只是房屋所在土地的“租客”。
70年的土地出讓金,有點像是租金。開發商在拿地時,一次性交納70年的土地出讓金,有點像是一次性交了70年的租金。當開發商把房屋賣給購房者時,相當於把這份土地租約,延續給了購房者。
對於購房者來説,由於對土地不享有所有權,相當於只是房屋所在土地的“租客”。所謂房地產税,本質上是兩個東西:一是房產税,二是地產税。
對於房屋本身來講,購房者享有所有權,可以因持有房產而交税,但是對於土地來講,購房者不享有所有權,沒有持有“地產”,所以從邏輯上來講不應該交地產税。
如果你租了一樣東西,付過了租金,但是卻還要因為持有該並不屬於你的租賃物,而需要交税,從邏輯上來講,比較怪異。或者,在你付過租金後,由於使用了該租賃物,而需要交税,邏輯上也比較怪異。
從邏輯上來講,徵税的一個基本原則是,誰獲益,誰交税。東西是出租方的,租金也交給了出租方,出租方對該東西享有所有權,並且收到了租金,屬於妥妥的獲益方,但是出租方不需要對此交税,卻要求承租方來進行交税,要求交税的原因是,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佔有或使用了該租賃物。
這個邏輯是不太能夠講得通的。因為承租方在租賃期間之所以能夠佔有或使用該租賃物,是因為向出租方支付了對價,即租金。承租方已經為此付過了對價。而出租方收到了租金,屬於獲益方,此時應該輪到收到租金的出租方,去交税。這樣的邏輯,才講得通。
開徵房地產税的最大邏輯障礙,我覺得在這兒。或者要麼未來只開徵房產税,不開徵地產税,即把“房地產税”這四個字,變成“房產税”三個字。
但如果只針對房屋本身開徵房產税,把“地產税”因素剔除的話,估計徵不到太多税。因為房屋本身不值太多錢,且不斷貶值。一個房子的建築成本,可能只有兩三千元一平米(或多或少)。一套100平米的房屋,其本身的價值可能只有二三十萬(或多或少)。
且隨着時間的推移,房屋本身不斷老化,價值不斷貶損。
如果按照二三十萬的價值成本來徵税的話,一年不一定能徵到太多税,且隨着時間推移,逐年減少。如果按照1%來徵税的話,第一年可能是兩三千元,第二年開始逐年遞減。等到了一定年限時,能夠徵到的税可能不一定比徵税成本,高出多少。
現在動輒幾百萬一套的房子,核心價值不是房子本身,而是房子所在的地價。
但如果連同“地產税”一起徵的話,邏輯上不太能夠講得通,而如果只徵收“房產税”的話,可能徵收效益不會太高。我覺得這是目前開徵“房地產税”的最大邏輯障礙之一。
當然,我上面所講的僅限於邏輯障礙,屬於純理論和邏輯分析探討,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