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向男友轉賬9500元,分手後起訴歸還!海南文昌法院這樣判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58
來源:南國都市報
-2024-
05/28
20:18
29歲的雲南女子阿莉(化名)與小她8歲的文昌男子阿山(化名)相識並戀愛,交往期間,阿莉多次向男友轉賬共計9500元。分手後,阿莉要求阿山還錢,要求阿山簽下借條。但阿山認為,阿莉為表達愛意主動轉賬,不能因戀愛關係的結束就將維護感情的轉賬認為是借款。
文昌市法院錦山法庭經審理後判決,阿莉作為證據提交的支付寶轉賬記錄是兩人之間的贈與和消費,沒有借貸合意;且借條自出具之後,阿莉並未向阿山交付借款9500元。故駁回了阿莉的訴訟請求。阿莉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近日,省一中院維持一審判決。
女子起訴
返還戀愛期間9500元轉賬
2019年,阿莉與阿山在一家會所相識,因雙方聊得來,開始自由戀愛。雙方交往期間,阿莉基於戀愛關係互相信任,開始向阿山轉賬。2020年,雙方感覺受到彼此欺騙後分手。
分手不久後,阿莉從天津寄來起訴狀,起訴要求阿山償還2020年1月份的借款9500元。阿莉把一張有阿山簽名按手印的借條及三筆支付寶流水附上作為證據。該借條寫明“借款人阿山於2020年1月6日向出借人阿莉借款9500元,期限一個月,利率為0,若超過時間未償還,願承擔所產生的一切法律責任。”
庭審中,阿莉表示,她之前和阿山是戀人關係,所提交的支付寶轉賬記錄是她給阿山出去吃飯、買彩票用的錢。後面覺得受到了欺騙,2020年1月6日,她和幾個朋友一起到阿山的家中,讓阿山簽下了借條。
阿山則表示借條是假的,借條上的簽字不是他的,按的手印也不是他的。但和阿莉的曾經情侶關係確實是真的,阿莉也確實給他轉賬用於花銷。在兩人交往中,阿莉隱瞞了她的已婚狀況,他在感情中屬於“受害者”,所以分手了。
法院認定
不是借貸,實為贈與
庭審過程中,阿莉承認之前通過支付寶轉賬給阿山的款項是戀愛時的贈與和開銷,不是借款,是想憑藉條要求阿山還錢。同時,阿莉雖然主張在2020年1月6日借給阿山9500元,但並沒有提交以支付寶轉賬的方式直接交付給阿山9500元借款的證據。法院據此認定,阿莉作為證據提交的支付寶轉賬記錄是兩人之間的贈與和消費,沒有借貸合意。且在借條出具之後,阿莉並未向阿山交付借款9500元。故而駁回了阿莉的訴訟請求。
阿莉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並在二審期間補充提交了二人戀愛時其他零散的轉賬記錄。二審法官經審理認為,即便阿莉又提交了二人戀愛時部分轉賬記錄“湊足”了9500元的數額,但是多筆多次、金額不固定的轉賬繫戀愛期間表達愛意的贈與和共同消費的支出,顯然不是借條所表述的借貸關係,故而維持了一審判決。
該案主審法官介紹説,阿莉舉證“借款”的轉賬記錄均為戀愛時對阿山的贈與及支出的消費,阿山接受上述轉賬,也僅能認定為接受阿莉的贈與而非接受阿莉的借款。阿莉雖然提交了阿山簽名按手印的借條,但阿莉並未提供借條出具後交付9500元借款給阿山的證據,所以得不到支持。阿莉明知自己並未借款給阿山,僅覺得自己戀愛時的贈與“吃虧了”,就以借條和之前贈與阿山的款項作為證據要求阿山還錢,不僅未維持該有的“體面”,還有不誠信參與訴訟的嫌疑。
市民看法
小額轉賬無所謂,大額轉賬應該還
情侶之間互發紅包,在日常生活中已經是稀鬆平常的事情,而分手後要不要歸還戀愛期間的花銷、轉賬問題一直以來是社會爭論的話題之一。對於“戀愛時轉賬分手後該還嗎”這個問題,不少市民網友看法不一。部分市民網友表示,小額無所謂,大額還是應該還。 有的則認為,贈送的東西,怎麼能要回來?
海口市民吳女士表示,多年前自己談過一段戀愛,因對方有暴力傾向,吳女士提出分手,男方第一反應是將吳女士手機砸得稀碎,並要回了戀愛期間給她買的首飾。吳女士表示,她很慶幸戀愛期間吃飯都是她買單,沒跟他有其他經濟來往。
市民黃先生透露説,他曾追一個女生多年,女生一直不同意。為了取悦她,黃先生給她送了貴重禮物,但還是當不成她的男朋友。“不喜歡我就不要收我的貴重禮物,我花了錢憑啥不能計較?”黃先生表示,他提出要回禮物,女生當時就歸還了。
“很多是追求時的花費,也有很多都打着彩禮的名頭。”市民林女士表示她身邊也有不少分手後一方問另一方索要戀愛期間花費的例子,她認為這種人不值得託付,婚沒結成,退彩禮天經地義,但要回戀愛時的花費,是人品問題。
律師説法
自願支出分手後一般不做追償
海南終確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嬌萍介紹説,戀愛期間,若資金轉移是基於借款目的,即使沒有書面協議,但能通過聊天記錄、證人證言等證據證明借款意圖,則構成借款法律關係。這種情況下,分手不影響借款的合法性,借款人負有還款責任。關鍵在於舉證,需證明資金轉移的借貸性質,而非贈與。而戀愛期間的贈與,如生日禮物、節日紅包等,原則上屬於無條件贈與,分手後對方無需返還,除非能夠證明贈與是基於結婚等特定目的且未能達成。另外,戀愛期間的共同消費或單方面支出,如約會費用、日常小禮物等,通常被視為雙方自願且無明確對價的支出,法律上難以界定為必須償還的債務。這類開銷除非有非常明確的借貸意圖表示,否則視為雙方為了維持良好關係的自願支出,分手後一般不做追償。
李嬌萍表示,彩禮問題在中國法律中有特別規定,彩禮被視為附條件的贈與,其目的是促進或確認婚姻關係的成立。若婚姻未能實現或短暫存續後解體,滿足一定條件時(如因支付彩禮導致生活困難),贈與方可請求返還部分或全部彩禮。具體是否返還及返還比例需根據個案事實、地方習俗及法律規定綜合判斷。
李嬌萍提醒,在處理上述各類財務糾紛時,重要的是要明確資金轉移的性質,收集並提供相應的證據,如轉賬記錄、聊天記錄、證人陳述等,以證明雙方的真實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