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用什麼打破離異探望難“孤島”?上海法院探索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29
來源:上海法治報-2024-05/3111:17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
用什麼打破離異探望難“孤島”?上海法院探索……
“我不知道,為什麼會變成這樣?我的女兒就和我不親了……”庭上,丁女士(化名)面對冷漠的前夫和許久不得見的女兒痛哭流涕。這是徐彙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家事案件,而其背後所折射的離異“探望難”問題是整個社會的共性問題。
就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的出台,將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行為禁令可適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做出規定,這為解決探望權糾紛困境或將帶來利好消息。
離異探望難難在哪裏?如何打通未成年人探望權執行難的“最後一公里”?在“六一兒童節”前夕,記者分別採訪了徐匯法院家事審判團隊法官以及寶山法院涉未成年糾紛專項執行團隊(下稱“涉少執行團隊”)法官,聽他們講述離異“探望難”裏的“困境”與“希望”。
婚內出軌
散了家庭失了孩子
“我已經記不清上次看到孩子是什麼時候了。”對於丁女士而言,女兒與自己的漸行漸遠,是她起訴到法院最痛的根源。
2019年,丁女士因婚內出軌,與丈夫多年的婚姻走向破裂。當時,急於從雜亂生活中抽身的丁女士,自願放棄了房產以及女兒小雪(化名)的撫養權,雙方以男方支付50萬元補償款的形式協議了結了這段糟糕的婚姻 。自此之後的多年時間裏,前夫一直阻撓丁女士探望女兒小雪,也未履行補償款支付義務 ,走投無路的丁女士起訴至法院。
“離婚案件其實是複合之訴,像這個案子中,丁女士雖然是以離婚後財產糾紛訴進來的,但財產只是一個由頭,核心都在圍繞撫養權、探望權而展開。”該案承辦法官、徐匯法院民事審判庭家事審判團隊審判員張冬梅説,因此,丁女士的態度很明確,“只要讓我看孩子,錢可以不要。”
“但孩子的爸爸卻一直在強加阻撓,所以她只能趁孩子放學的當口看上兩眼,更談不上與孩子深入接觸。”張冬梅告訴記者,因為很長時間裏,丁女士的前夫都不能從妻子出軌的陰影中走出來,所以情感上就處於一個愛恨交織的矛盾狀態,丁女士越在意孩子越不想讓她如願。
“庭審中,丁女士一直在哭。事實上,當她為了孩子走到對簿公堂這一刻,她是相當後悔當初自己作出了放棄孩子撫養權的決定。”

休庭時,張冬梅法官單獨跟當事人女兒小雪談心,耐心為其解開心結
張冬梅告訴記者,因為在丁女士與丈夫離婚時,他們的女兒時年11歲,正是小女孩敏感的成長期,“原本孩子和媽媽的關係是很好的,但因為爸爸常年在孩子面前灌輸不利於媽媽的負面評價,讓孩子從內心上產生排斥,認定這個家庭就是被媽媽拆散了的,所以也不願意接受探望。”
離異探望
糾紛解決困難重重
張冬梅所辦理的這起案件,只是家事案件中涉及探望權糾紛的冰山一角。
“離異家庭子女探望問題涉及家庭內部矛盾,癥結往往是情感衝突,解決起來困難重重,實際探望難以得到落實,這也成為審理此類案件的一大難點。”
徐匯法院民事審判庭庭長徐磊談到,有的當事人離異後不能理性處理子女探望問題,直接撫養一方不配合,甚至阻撓另一方探望子女情況時有發生。有的當事人以孩子不願意見對方為由拒絕探望;有的當事人利用與子女長期相處的優勢向子女灌輸不利於對方的負面評價,導致子女不接受探望。
“這樣的情況其實通常是因為撫養方不想見另一方,才會在孩子面前貶低對方,製造對立情緒。尚未成年的孩子很容易感到無所適從,無形之中也造成了心理創傷,變成問題少年的幾率也會增加。”寶山法院涉少執行團隊負責人王麗輝法官表示。
但王麗輝同時提到,探望權糾紛具有人身屬性,法院在執行時需考慮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不能強行將未成年人交付另一方帶走探望或撫養 ,因此在執行時,辦案人員只能更多地對當事人進行調解,督促被執行人主動履行義務,當事人要達到探望目的困難重重。
“當然,囿於隔代探望法律規定的闕如,司法實踐尚未形成統一標準,隔代探望也在客觀層面存在一定障礙。”徐磊表示。
打通執行難“最後一公里”
“在家事案件中,像家暴、離婚財產糾紛等都是比較顯性的問題,而像涉訴未成年的心理問題恰恰是我們更需要關注的隱秘角落。”
張冬梅告訴記者,在丁女士這個案件中,法院就在訴訟階段實施了家庭治療,發現除了父母雙方一定程度上都存在心理問題之外,女兒作為帶症狀者也患上了網癮成了問題少年,“通過持續3個月的干預,我們幫助一家三口都從創傷中走了出來,並最終通過調解,約定了雙方輪流撫養的模式,讓探望糾紛真正得以解決。”
心理干預機制是涉少案件中常用的一種輔助手段,除此之外,上海各家法院也都在積極探索破解離異家庭子女的探望問題。去年,寶山法院宣佈在全市率先探索建立涉少執行團隊,專門負責辦理涉少執行案件,形成了“專案專人”的分案機制,通過教育、疏導、調解等方法,促進當事雙方主動履行或達成和解 。此外,寶山法院還與區團委共同簽署《關於建立青少年事務社工參與涉未成年人家事案件糾紛解決機制的合作協議》,發揮雙方優勢,協助開展探望監督、家庭教育指導等工作,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在探望監督基地,上海市陽光社區青少年事務中心駐院社工協助法官對當事人開展家庭教育指導工作
而在徐彙區,未成年人輔助探望監督基地的建立,也在致力於打通未成年人探望權執行難的“最後一公里” 。“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一方擔心另一方有所企圖,基地可以提供人性化的探望場所,同時由法官、社工進一步釋法明理、化解矛盾、疏導心理,增強探望過程中對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
張冬梅告訴記者,在自己剛剛結案的一起案件中,原本媽媽為了阻擾爸爸探望,故意把孩子放在外地上幼兒園,或在探望過程中舉着攝像機拍,造成爸爸無法正常實施探望,“通過探望監督,一定程度上打消了雙方的顧慮,目前兩方達成了探望協議,真正促成案結事了。”
搭“橋樑”
執源治理工作前置
在採訪過程中,王麗輝和記者談到,其通過單獨與未成年人談話發現,其實案件中“不願意見”並不是大多數孩子本意。“從孩子的利益出發,一直是我們辦理涉未成年人執行案件的宗旨,所以我們也堅持疏導調解在前,但強制執行措施始終是我們保護未成年人的最後一道屏障,對於拒不履行的當事人,我們可能採取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
“強制性的手段是司法的託底,在此基礎上,能不能用柔性的方式搭建起良性溝通、化解矛盾的橋樑,有效打破探望難‘孤島’,也是我們思考的方向。”
在張冬梅看來,從執源治理的角度,這類案件中大量工作是可以前置的。“因為畢竟到了執行階段的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一定是最激烈、最難調和的,同樣情緒也是最難疏導的。所以利用訴調的兩個月期間提前介入,將涉訴未成年人按照年齡段分層,有的放矢地進行家庭教育指導。”張冬梅建議。
“我們也可以嘗試再跨前一步,聯合民政、婦聯等各方資源,在結婚或離婚時對夫妻雙方同步進行家庭教育指導,讓雙方迴歸理性,增強關愛未成年人的意識,從而形成一種良好的社會風尚。”在王麗輝看來,《家庭教育促進法》的實施以法律形式規定了家庭責任,但對父母的家庭教育指導仍有提升空間。
值得期待的是,從依法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出台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徵求意見稿)》,其中即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或人格權行為禁令可適用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情形,以及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民事責任等。 “這是一個強有力的指引,正式施行後,在處理此類探望權糾紛案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或將成為一個有效手段。”張冬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