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遭農商行侵佔,專家:拼的不是心狠手快!_風聞
布衣的明天-1小时前
建安公司應收工程款被拖欠十多年,勝訴後進入執行程序,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執行標的反遭相對方另涉案件——農商行應收金融借貸款項的執行程序搶先執行。
爭議焦點:兩案因執行程序“短兵相接”,執行標的優先受償權的判定標準是什麼?

一、訴訟過程艱難曲折,陷入旋轉門:
2010年8月8日,唐山市豐潤建築安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安公司)與浙商物流有限公司(原:裕航物注,以下簡稱:浙商物流)簽訂了《河北省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一期施工合同,並安排施工。
工程驗收後,因結算金額爭議,浙商物流未結清工程款,也未對欠付工程款數額予以確認,建安公司於2019年6月向唐山市豐潤區法院起訴。
據豐潤區法院(2019)冀0208民初3400號民事判決書:
1、被告浙商物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向原告豐潤建築安裝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29817638.75元。
2、原告豐潤建築安裝股份有限公司就29817638.75元未付工程款對涉案建設工程享有優先受償權。
進入執行程序,建安公司方知悉浙商物流的全部財產,已由唐山中院執行農商行執行的(2019)冀02執恢1713號執行案,執行給了河北唐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豐潤支行(以下簡稱:豐潤支行),以抵債償還其金融借貸款項。
這一結果,致使建安公司依法享有的建築工程款優先受償權未能實現。為此,建安公司向唐山中院對該執行案提出異議,並向高院複議。
2022年1月26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21)冀執復563號執行裁定書,裁定撤銷(2019)冀02執恢1713號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分配方案、結案通知書。
豐潤支行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院2022年9月19日作出(2022)最高法執監319號執行裁定書:駁回豐潤支行的申訴請求。
2022年9月,豐潤支行變更訴訟案由,另向豐潤區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2024年1月17日,豐潤區法院作出(2022)冀0208民撤1號判決(下稱:民撤1號),撤銷建安公司的建築工程優先受償權。
——同一法院對執行標的優先受償權的不同標準判定,成為案件走向的重要指標。

二、優先受償權撤銷之訴,引發爭議
1、程序違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9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和證據材料之日起五日內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起訴狀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對第三人提交的起訴狀、證據材料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書面意見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詢問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一審法院在立案前,並未將起訴狀送達建安公司,未依法對本案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立案前置審查,據此,民撤1號的法理基礎不復存在。
2、超標的執行
依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2019)冀0208民初3400號民事判決書,建安公司對被執行人浙商物流的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包括現金、農民工工資專項款、地上物等財產,而農商行享有的財產只是土地的抵押權。換言之,建安公司和農商行二主體的執行標的完全沒有重疊,故農商行存在超標的執行的情況。
3、主體資格與入庫案例不符
建安公司提交的(2023-07-2)470-3號入庫案例,是針對土地抵押。該案例宗旨是:“僅就土地使用權享有抵押權的抵押權人,不能對確認他人就該土地上的工程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生效裁判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同2項,豐潤支行案判決書僅僅是土地抵押,參考案例是指對土地抵押的,不能對建設工程價款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因此,豐潤支行不具備對本案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豐潤區人民法院作出的民撤1號受理本案,並作出撤銷3400號判決書,從立案程序到實體審理、判決,全案都是錯誤的。

4、撤訴超期
《民法典》、《民事訴訟法》、《民訴法司法解釋》均明確規定,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
河北省高院作出的(2021)冀執復563號執行裁定書,已在執行程序當中,相關方都有知悉並參與,所以民撤1號認定農商行自2022年3月9日收到河北省高院作出的(2021)冀執復563號執行裁定書後,才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不符常理。
本來,自建安公司提起異議的2021年9月13日起,農商行就知道有案涉3400號判決,就應當提起撤銷之訴。而豐潤農商行2022年9月9日才提起撤銷之訴,法定的6個月期限已嚴重超期,權利已經消滅,不具有行使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請求權,判決不應生效。
5、事實錯誤
優先受償權期限起算點認定錯誤,導致建安公司失去案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2013年1月10日,雙方委託作出《建設工程結算審定書》,但浙商物流在《審定書》簽訂後就對結算金額提出異議,並與豐潤建安公司協商。後雙方一致同意,由浙商物流委託浙江中磊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下稱:中磊公司)對上述結算審定書,再次進行決算審核複議。所以,在決算審核複議結論出來之前,浙商物流不可能再付款。
由於委託中磊公司再次進行決算審核複議,且長時間沒有出審核結果,導致建安公司提起本案訴訟。也即,直到建安公司起訴前,3400案中浙商物流拖欠建築工程款的數額也一直沒有確認,也不存在建安公司主張建築工程款優先權的起算點。因此,3400案判決認定建安公司主張建築工程款優先權的起算點為起訴之日起開始計算是正確的。
6、大象打架,小草遭殃?
根據《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32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於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建安公司作為建築工程承包企業,其施工價款中包含農民工工資專用款項,自然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價款的優先受償權。本案中,因工程款長期拖欠,已經累及農民工工資,並造成上訪事件,已經構成社會不穩定因素。
同時,建安公司也因此陷入資金短缺、無法正常生產經營,企業瀕臨倒閉的狀態。
據悉,建安公司已對民撤1號判決提起上訴,唐山中院已立案(2024)冀02民終2428號,正在審理中。

三、專家觀點
中國政法大學、西北大學特聘教授李笑天指出,案例庫之所以出現兩種不同的案例,就是為了在審理中針對不同案件進行參照適用。結合本案,經甄別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不同性質,應當適用土地單獨抵押的情形,所以,豐潤支行不具備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李笑天教授強調,本案從區法院打到最高法,走完一輪再來一輪,已經陷入隱形的訴訟旋轉門,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同時,也從建安公司與浙商物流這對平等主體,轉變為建安公司與農商行爭奪執行標的的法律關係,後果令人擔憂。
近年,屢有發生爭搶執行標的的情況,往往陷入“先下手為強”、比拼誰手快、誰更心狠眼黑的江湖法則,或者,一些沾“公”字邊的主體憑藉其它因素強吃多佔,這些都在破壞法治公平和市場誠信。
李笑天教授認為,只要遵循“誰的孩子誰抱走”的原則,讓主體與標的相適應,此案的執行程序必然井然有序。
另外,因為本案涉及大量農民工工資發放問題,李教授也特別建議法院,要從社會穩定的大局着眼,給出一個經得起歷史考驗的司法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