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局】跨省倒垃圾,必須狠抓重罰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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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央環境督察組在7省市督察發現,跨區域倒建築垃圾的現象廣泛存在,還有城市往鄉村倒垃圾甚至侵佔基本農田的案例。
督察組表示,這樣的案例還相當高發。比如,2021年以來,江蘇蘇州、南通查處多起非法傾倒案件,來源多為外省市;浙江僅杭州查處的非法傾倒案件就達1199起,傾倒去向包括省外和省內其他地區。

2024年2月29日,督察組發現的建築垃圾與生活垃圾混堆現場。圖源:生態環境部微信公號
一
建築垃圾大體可分三類:拆除建築產生的垃圾、開挖地基路基產生的渣土、裝修時產生的廢棄物。
亂倒建築垃圾危害不小。建築垃圾體積大、不易降解,非法傾倒,可能侵佔農田、魚塘等農業生產用地,損害他人經濟利益,也可能侵佔河灘、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空間,擾亂公共生態安全。尤其是拆舊、裝修垃圾的成分複雜,如果露天堆放、日曬雨淋,還可能污染空氣、水和土壤。
早些年,新建築普遍出現在“新城”“新區”內,涉及徵遷的固有建築不多,拆除產生的建築垃圾相對有限。而大規模的土地平整、道路廣場等工程設施的修建,需要大量土石方和砂石填料,許多建築垃圾可就地消納。那時候,建築垃圾問題並不明顯。
但隨着各地城鎮化進入存量更新階段,城中村、棚户區需要改善人居環境,不少城市開始深挖老舊工業區等地塊的改造潛力,居民新房裝修、舊房改造的需求也有增無減。
多種因素作用下,建築垃圾的產生量逐年增加。有專家及機構測算,中國近年的建築垃圾年產量約為20億-30億噸,差不多每年能填平100個西湖。
要對如此大量的垃圾進行無害化處置和資源化利用,難度不小。事實上,中國的建築垃圾回收利用行業的發展尚未完善,建築垃圾處置總體面臨技術不成熟、成本高收益低、產品市場競爭大等多重障礙。
比如,廢棄混凝土、工程渣土與泥漿等垃圾的處理技術相對成熟,可通過破碎、篩分,重新配方後經過燒製或免燒技術製成各類砌塊、路面透水磚甚至板材等再生建材。但這類產品替代性強、附加值低,中國還有巨大的煤矸石、粉煤灰、各類尾礦礦渣等工業固體廢棄物存量,它們加工再利用的技術、成本比建築垃圾再生製品有優勢。這就制約了建築垃圾再生製品的市場擴展。
又如,木頭、瓷磚、玻璃、金屬等裝修廢棄物的處置也很棘手。要對這些東西進行無害化處置,需要分揀,而機器只能根據磁性或密度等分選出金屬或磚石,人工分選精度雖高,但安全防護成本高、分選效率低。此外,裝修廢棄物的回收利用價值低,通過市場很難自發形成再利用產業鏈條,真成了沒人要的垃圾。

違規堆存建築垃圾現場(圖源:生態環境部微信公號)
二
除了技術上的難度,建築垃圾資源化加工利用設施的缺乏,是造成各地非法傾倒、跨區域傾倒多發的直接原因。
中央環境督察組通報中指出,多省市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建設滯後,處理能力嚴重不足。
比如有的地方缺地。某市人口稠密,寸土寸金,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建設成本高,建築垃圾產量又大,向外找出路就成了最“省事”的選擇。
還有的地方缺“環境容量”。技術上,一些建築垃圾本可進入水泥爐窯協同處置,但由於工業結構調整,有些地區保留的水泥廠產能有限,限制了建築垃圾在本地再生利用的出路。
更多的地方是缺資金。普通建築垃圾再生製品受技術、市場限制,盈利能力有限,對市場投資主體缺乏吸引力,相關再生設施的投資亟需政府託底。但現在政府過緊日子,財政資源有限,一些地方覺得建築垃圾處置沒那麼重要緊迫,財政支出優先級不高。
這就出現了督察組通報所指出的問題:多地至今尚未制定規劃,有的市縣雖有建設規劃,實際推進卻一拖再拖。
監管也有漏洞。建築垃圾的閉環處理,需要對其產生、清運、分選、再生、利用等環節進行全過程監管,但有時候政策不完善,一些地區監管部門也可能存在懶政、怠政現象。
具體來説,建築垃圾有可能運到具有消納資質的工地、去往合法的臨時堆場或中轉碼頭,也有可能去到某個“堆場”或“處置場”,但無論去哪兒,傾倒都是最簡單粗暴的處置方式。月黑風高甚至光天白日,只要有合適地點,自卸車倒了就完事。而且,越是人煙稀少、缺乏監控的地方,就越是垃圾處置的盲區。
無疑,這些都增加了監管和執法的難度。

(圖源:新華社)
三
目前,全國各地主要依據住建部2005年頒佈的《城市建築垃圾管理規定》出台地方性規章,實行建築垃圾處置核准制度。
不過,這種行政審批只是為需要處置建築垃圾的單位而設,若建設項目自身能夠就地消納,建築垃圾不需要外運,就無需申請。至於是不是真的能就地消納,恐怕只有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自己知道。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相關工程施工單位會被處以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金額看上去不小,但督察組披露的幾起涉及上萬噸建築垃圾的大型項目,合法處置垃圾的成本至少在千萬元以上,相較之下,100萬元的罰款上限顯得很“划算”。
頑疾如何治理?
從源頭上説,地方需要摒棄過去大拆大建的思路。在確保安全和功能的前提下,儘可能保留原有建築的結構或構件,或把建築材料用回新建築中。目前不少地區已採用這個思路,對古城、古建、工業遺產進行修復和二次開發。
在回收清運環節,需要加強物流的全過程管理。相對於不抓現行就容易消失無蹤的非法排放廢氣,或通過暗溝暗渠甚至深井灌注非法排放污水,建築垃圾不容易憑空消失或減量。把物流監管起來,就能實現過程性追蹤,這在技術上已不成問題。
在加工再生環節,地方政府要吸引多方資源共同參與到建築垃圾的處置加工設施建設中,加快提高區域內綜合消納能力。對相關企業進一步給予補貼引導與政策優惠。
各地還應進一步細化管理政策,為依法清運建築垃圾的主體提供便利,讓意圖逃避監管尤其是“跨省倒垃圾”這種惡劣做法付出沉重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