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安街知事;餘某,到底有沒有“外交豁免權”?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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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安街知事;餘某,到底有沒有“外交豁免權”?
本文轉自【長安街知事】


“我意識到我的行為對所在國際組織造成了不良影響,對此深感自責”。
19日,北京警方通報了“外交號牌車輛在朝陽區廣信街與廣泰東路十字路口處因停車引發糾紛”一事。此前囂張地以“外交豁免權”為自己開脱的涉事女子餘某低下了頭,也於同日發佈視頻致歉。
事件至此暫告一段落,但有不少小夥伴仍不解,餘某,到底有沒有所謂外交豁免權?
16日,餘某駕駛着掛有使館車牌的轎車停在道路中間,導致堵車,她本人態度惡劣。
那麼,她所駕駛的汽車,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呢?
根據2017年頒佈的《外交車輛管理辦法》,外交車輛是指使館和使館人員為滿足在華工作、生活需要,從中國境外進境或者在中國境內購買的,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併發放外交車輛號牌的機動車輛。
因此,使館牌照的車輛確實享有一定意義上的豁免權,包括不得搜查、徵用、扣押或者強制執行等。
但對於外交車輛駕駛人則另有明確規定。上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指出,外交車輛駕駛人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執法人員有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處罰。對外交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對於“享有特權與豁免的外交車輛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規章的”,則依法採取以下一系列措施:
(一)查驗駕駛人證件和機動車牌證。
(二)調查、詢問駕駛人。
(三)警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四)扣留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累積記分、停止駕駛證使用、拖移機動車、公告外交車輛牌證作廢。
(五)檢驗駕駛人體內酒精、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對涉嫌嚴重威脅其自身或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在必要時可以採取臨時性限制措施,限制其至不再具有危害自身和公共安全的危險為止。
基於此,就算餘某駕駛的車輛享有外交豁免權,也並不意味着她可以無視法律,違法了一樣要受罰。
除此之外,擔任亞太空間合作組織(APSCO)秘書長的餘某,本人是否享有外交豁免權呢?
事實上,各國對相互派遣臨時性的使者,都給予某種特殊權利和優惠待遇。但此種優待並非某種個人“特權”。
1961年,聯合國主持通過了《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其序言中強調:“確認此等特權和豁免之目的不在於給予個人以利益,而在於確保代表國家之使館能有效執行職務。”
按國際慣例,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包括以下幾類:
(一)出國進行訪問的國家元首、政府首腦、政府部長、特使以及由他們率領的代表團成員。
(二)外交使節和具有外交官身份的全體官員。
(三)根據有關國際協議和慣例,聯合國系統各組織代表機構的代表、顧問和副代表;國際組織的代表、委員會委員、高級官員等。
(四)途經或短期停留的各國駐第三國的外交人員、外交信使。
(五)各國參加國際會議的官方代表。
(六)根據雙邊協定應享有特權與豁免的人員。如中美正式建交前雙方駐對方的聯絡處人員等。
但在我國1986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中,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外交代表如果是中國公民或者獲得在中國永久居留資格的外國人,僅就其執行公務的行為,享有管轄豁免和不受侵犯。
與此同時,上述《條例》還規定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人員,應當尊重中國的法律、法規。
很顯然,作為中國公民的餘某,在道路中間停車並導致道路擁堵之舉,並非執行公務。
不管從哪項條款來看,餘某此舉都不屬於外交豁免的範疇。更何況,她是中國公民,還曾經是中國公職人員,更應該遵守中國法律。

目前,公安交管部門已依法作出罰款處罰,對餘某存在的治安違法行為,屬地公安機關也已立為行政案件開展工作。
還是那句話:如果道歉有用,還要警察干什麼……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交車輛管理辦法》、外交部網站《外交特權與豁免》
2024年6月20日(文章轉發網絡,圖片來源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