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從業者必備知識:基金清算怎麼做?_風聞
融中财经-股权投资与产业投资媒体平台。54分钟前

01
基金清算實務指南
根據組織法,如《合夥企業法》《公司法》規則層面,清算是指市場主體在市場監管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的載體解散後,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成立專門機構清理債權債務並分配剩餘財產,最終通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註銷終止市場主體的程序。私募基金監管層面的清算,是指基金對外投資項目的退出、回收資金歸集和分配,並完成中基協清算備案流程等過程。
根據是否需要請法院制定清算組,基金清算可分為自行清算和強制清算。一般來説,私募股權基金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自行組織清算而無須外力介入。為了完整實現基金的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完成基金財產梳理與分配、滿足基金業協會規定的流程、完成税務及工商註冊清算三個層面的清算工作。
02
清算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般來説,合夥型基金在簽訂《有限合夥協議》時,對清算人、清算時長、清算方案及程序、清算人主要職責、清算後清償原則和順序、資產運作和分配等方面均做出明確的約定。在清算時,可按協議簽訂的內容進行。
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實踐中的慣例,基金清算的流程主要包括:確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組,向中基協辦理清算開始備案並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備、通知全體投資人、清理基金財產並進行財產分配、製作清算報告、向中基協辦理清算結束備案、辦理税務清税和工商註銷登記及銀行賬户註銷手續、保存基金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等八個步驟。具體情況如下:
(一)確定清算人或成立清算組
一般來説,清算人或者清算組在基金成立之初所簽訂的《合同》或《合夥協議》中就應當明確,在基金計劃開展清算時,基金管理人則是根據之前的約定確定責任人,並開展執行工作。
對於合夥型基金來説,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六條規定,應當在基金終止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確定清算人,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指定一個或數個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對於公司型基金而言,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相關規定,應當在基金終止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其中,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對於契約型基金來説,《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的有關規定確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作為基金清算小組成員。
清算人或清算組行使以下權利:
(1)清理基金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基金未了結事務;
(3)清繳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基金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基金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二)向中基協辦理清算開始備案並向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報備
根據2023年2月24日,中基協發佈的《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合同終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約定,及時對私募基金進行清算,自私募基金清算完成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清算報告等信息。一定期限內無法完成清算的,還應當自清算開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清算承諾函、清算公告等信息。私募基金在開始清算後不得再進行募集,不得再以基金的名義和方式進行投資。
如果私募股權基金最初註冊成立時系經地方金融主管部門審批,則在啓動基金清算之前亦可能需要提前向該等部門報備或報批,具體以當地主管部門要求為準。
(三)通知全體投資人
清算人或清算組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10日內將私募股權基金的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四)清理基金財產、進行財產分配、執行清算事務
在進行基金清算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確保基金已經從全部投資項目中退出,儘可能多的收回現金資產,並需要對基金財產進行梳理,核實基金的現金資產和非現金資產,並編制基金的資產負債表與財產清單。
在債務處理時,按照事先規定的當合夥企業到期或者終止時,如有未到期的債務應視為已到期,處於訴訟中的債務,應保留償還債務的財產份額,待訴訟完結後處理。
針對基金財產分配事宜,在基金清算時應當按照基金設立時所簽訂的《合同》或《合夥協議》中的相關規定順序進行處置,一般來説由以下順序:
(1)支付清算費用,包括協助清算的專業機構人員的合理報酬及相關費用;
(2)繳納所欠税款及其他政府費用;
(3)清償合夥企業的債務;
(4)根據合夥協議約定的收入分配原則和分配方式進行分配。
值得注意的是,基金財產在支付完清算費用、繳納所欠税款、支付職工報酬(如涉及)、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清償債務(如有)之前,不得分配給投資者。
(五)製作清算報告
在完成上述清理和財產分配之後,清算人或者清算組應當編制基金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是清算人或清算組對基金情況的一個彙報和總結,通常包括如下主要內容:清算報告編制説明、基金基本概況、清算人及清算組組成、清算原因、清算起始日、清算費用、基金的清算流程、財務會計報告如資產負債表等、基金財產處置變現情況、清算費用支付及基金債務清償情況、基金剩餘財產分配情況、基金資料存放地點及查閲方式。
清算報告是向中基協上傳的必要文件,合夥型基金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契約型基金應在基金合同應明確清算報告的告知與安排。
如果基金進行了託管,清算報告需要由託管人出具或者由託管人蓋章確認;在基金收回投資時,投資回報需先支付至託管賬户,再支付至募集賬户,最後由募集賬户向投資人分配。
如私募股權基金的投資者存在國有資本,則在清算時涉及資產評估等步驟。需要額外關注。
值得注意的是,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未強制要求私募股權基金清算時需要進行審計,但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應當按照實際情況聘請第三方會計事務所對基金清算報告進行審計。
(六)向中基協辦理清算結束備案
根據中基協AMBERS系統的要求,基金清算完成後,基金管理人需進行“清算完成”操作,即再次點擊“基金清算”按鈕,補充提交基金其他清算信息。其中,“清算完成”操作需上傳或填報:基金清算報告、投資者信息更新、私募基金清算情況表。
(七)辦理税務清税、工商註銷登記、銀行賬户註銷
除中基協要求的辦理基金清算程序之外,還需要積極辦理清税程序、工商註銷和銀行賬户註銷三個程序。
在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清算人或清算組應當向税務機關結清應納税款、滯納金、罰款(如有),繳銷發票,並需要提交企業註銷申請書、清算依據如全體合夥人解散決定、清算報告,在取得税務機關出具的《清税證明》等文件後方可辦理工商註銷登記。
就合夥基金而言,清算人或清算組應當在全體合夥人對清算報告簽章後十五天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公司型基金則是在清算結束後三十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清算報告等文件並申請註銷登記。
相較於提交給中基協的清算報告,在辦理合夥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工商註銷手續時提交給企業/公司登記機關的清算報告,在簽署主體方面的要求更高
就合夥型基金來説,提交給企業登記機關的清算報告應當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公司型基金而言,提交給公司登記機關的清算報告應當經股東會、股東大會確認(在強制清算的情形下,應當經人民法院確認)。
按照私募基金募資結算資金賬户監督協議、託管協議的規定,應適時辦理基金的銀行賬户註銷。有個別銀行可能會要求賬户註銷前已經取得工商部門註銷核准文件。
(八)保存基金信息披露相關文件資料
私募股權基金的管理人作為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妥善保管私募基金的相關文件資料,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日起不得少於十年。
需要保存的基金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金的投資決策文件、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方面的記錄文件、基金投資業務的全部會計資料、合同和交易記錄等其他相關資料。基金信息披露的相關文件,包括基金年報季報月報等。基金財產清算賬冊、基金清算報告等清算文件。
03
基金清算退出要點
(一)基金可以清算的幾種情況
一般來説,對於自行清算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清算的情形可以分為存續期滿時的到期清算、客觀原因出現時的提前清算兩大類。其中,客觀原因出現的提前清算又包括了觸發合同約定條件、協商一致決定清算等主動清算,和管理人破產或被取消資質、託管人解散或被取消資質等被動原因。
啓動清算有以下幾種情形,首先,根據基金協議中約定的基金終止和清算事由出現時,則展開基金清算。其次,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八十五條規定,以下情形則展開清算: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4)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5)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6)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中基協在清算系統中列明的11條可選的清算原因,具體包括:
(1)本基金存續期滿且決定不展期;
(2)本基金展期協議期滿,結束運作;
(3)本基金存續期間,所有投資者全部贖回;
(4)本基金觸發合同約定清算條件(包括止損機制等),導致本基金提前終止;
(5)依基金合同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決定終止;
(6)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決定終止;
(7)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8)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資質;
(9)託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10)託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託管資格;
(11)其他。
(二)中基協的清算流程更新與變化
自2021年底,中基協更新基金產品年度財務監測報告板塊之後,相關基金提交“清算結束”前需首先完成年度財務監測報告的填報。
根據中基協的要求,自2022年開始,股權基金和創業基金年度監測報告的報送監測報表的報送截止時間統一調整為6月30日。報表的內容包含產品信息、審計信息表、填報報表、科目明細表、特別附註、財務檢測報告填報承諾函。
(三)清算期可持續時間
如果私募股權基金的底層資產能夠順利變現,投資者往往能夠在基金清算期獲得現金利潤回報,清算期的時長不會持續太久。但是,如遇私募股權基金出現虧損或者是投向的底層資產難以變現,基金無法順利清算的情況,投資者與管理人就退出問題涉及到的司法問題也層出不窮。
私募股權基金的《合夥協議》或是《合同》一般不會約定清算期時長,《合夥企業法》《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清算期長短也並未強制性規定。當基金資產中的底層項目未能實現退出,也無法在短時間內獲得資金迴流將會極大程度上影響基金的清算週期。
(四)基金進入清算期但有資產無法退出
首先,為避免出現基金進入清算期不能清算的情況,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投資期前期合理規劃好各階段資金投向,綜合考慮項目成熟度,為基金營造更健康的現金流。在基金退出期內,管理人應當將可以處置的資產儘可能的變現,以便在清算期將現金分配給基金投資人。
其次,當管理人盤點底層項目時發現基金存在不能立刻處置變現資產,並且其底層項目本身發展狀況良好,項目資源優質,但是缺乏流動性的情況下,應儘量尋找非訴訟的其他途徑,主動尋找其他份額持有人或者併購方的方式實退出。
最後,部分基金清盤也可能存在非現金分配的情況,即直接將基金持有的標的公司的股權分配給投資人。但這種情況涉及標的公司的配合程度,如遇到基金投資者數量眾多,可能會導致標的公司股東人數超過法定上限,或者股權分散等問題,操作難度較大。
(1)情況一:當管理人行為導致退出條件不成就的,視為退出條件已成就。
如(2020)贛0102民初697號案件中,原告(轉讓方)與被告方某基金管理人已經簽訂了《基金份額轉讓協議書》,且內容真實事實清楚,屬於合法有效。基金管理人作為協議相對方,在協議中已同意投資者份額轉讓行為,卻未積極主動去基金託管人處辦理基金變更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投資者無法退出的,其行為屬於法律規定的“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應視為協議生效條件已成就。
(2)情況二:基金退出不利,投資者是否能夠代位行權。
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賦予的“派生訴訟”權利直接起訴基金對外投資項目的相對方,合夥型基金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由基金份額持有者直接提起“派生訴訟”。但值得注意的是,代位權成立的條件還包括主債權、次債權的合法有效、債權到期、債權金額確定等。也就是説,要在基金產品到期的情況下敦促管理人進行清算並出具清算報告,固定管理人對投資者的應付款項及付款期限,同時,在基金投資運行期間,及時要求管理人披露對外投資的基礎交易文件副本,掌握基金底層資產情況,防止管理人失聯或者怠於履職情況下造成的無法證明債權存在、合法、到期等問題。
情況三:投資者以管理人過錯導致基金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理由,主張解除基金合同的情況。
如(2018)川0191民初14969號案件中,投資者已經與某基金管理人簽訂了合同並且完成了資金募集程序,且基金的資金確已完成了對外投資,投向約定事項,且投資者對投資存在的風險知道或應當知道的,其僅以未能獲取所投資金增值收益為由主張合同目的不能實現進而主張解除合同的,因此類風險屬於固有投資風險,人民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