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 | 陳金英:黑金、暴力、罪犯化…印選舉政治有多黑?_風聞
南亚研究通讯-南亚研究通讯官方账号-1小时前
內容提要
**印度選舉政治中的腐敗集中表現在金錢政治和暴力犯罪兩個方面。**前者意味着選舉正日益變成有錢人的遊戲和黑錢大量湧入的領域,從政成為財富積累的源泉。後者意味着許多具有嚴重犯罪背景的候選人成為政治系統的一部分。**印度的法律允許政黨接受匿名捐款,這為大量的黑錢轉化為競選資金提供了條件。**而那些具有犯罪背景的候選人通常都是“日常政治中的能人”。在防止選舉政治腐敗問題上,公民社會的參與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能動主義扮演了積極的角色,但印度的主要政黨無意在競選資金透明化和防止政治犯罪化方面進行實質性的改革。
關鍵詞:印度政黨 選舉 腐敗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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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敗是印度的突出問題。**印度政治腐敗程度之嚴重使其在國內外飽受詬病。相對自由和公正的競爭性選舉制度、三權分立的權力結構、獨立的司法體系、活躍的公民社會,這些在西方發達民主國家被認為是實現廉潔政治的基本要素,卻未能遏制印度無處不在的腐敗現象。處於政治執行過程中的官僚機構的腐敗蔓延在日常政治生活的各個領域,涉及到政府採購、許可證、公共分配系統、醫院、學校、電力、供水、警察、土地/住房、銀行、海關和税務等幾乎所有公共服務部門。然而,與行政部門的腐敗相比,蔓延在政黨及選舉政治中的腐敗更加令人關注。選舉政治中的黑金、暴力、賄賂和買票等現象不僅使得政治過程腐敗叢生,也使得行政部門的腐敗治理變得更加複雜。
一、選舉政治中的腐敗表現
**印度選舉政治中的腐敗首先表現為選舉中的黑金政治。**黑錢通常指未經政府或公共部門徵税的收入。這些收入可能是合法的或被允許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未公開收入,也可能是來自非法經濟活動的收入,如走私、違禁物品的非法貿易、偽造貨幣、軍火販運、恐怖主義和腐敗等。對選舉政治中黑錢規模的估計存在許多方法論上的困難,其來源也難以追蹤。印度法律規定,所有參加選舉的政黨和候選人必須分別在選舉完成後90天和30天內向選舉委員會提交選舉開支報表。**但是,政黨總是遠遠晚於選舉委員會規定的截止日期才提交開支報表,**這使得調查黑錢的來源變得更加困難。儘管如此,研究者可以通過分析各政黨提交給選舉委員會和税務部門的財務信息、候選人提交的宣誓書中財務賬目未披露的內容以及這些文件中的差異來確定黑錢的存在。例如在2009年大選後,六個全國性政黨的報告顯示,**這些政黨共為138名當選議員提供了超過1.42億盧比的資金,但只有75名當選議員在其報告中宣稱獲得了所在政黨的競選資金,合計金額為7460萬盧比。**其中,國大黨提交的報告顯示為123位當選議員提供了競選資金,但只有81位國大黨議員在本人提交的報告中聲明收到來自本黨的資助,其中25位的個人開支報告與黨的開支報告中有關競選資金的金額一致;印度人民黨在其報告中表示沒有向任何當選議員提供資金,但有25位印度人民黨議員在個人開支報告中聲稱接受了來自本黨合計2750萬盧比的競選資金。
**此外,候選人的開支一般遠遠超出選舉委員會規定的上限,**儘管表面上每次大選結束後候選人所申報的開支總是遠低於所規定的開支上限。1951年《人民代表法》第10A條規定,候選人持有不合法的銀行賬户或超出選舉委員會規定的支出會被取消長達三年的競選資格。2014和2019年大選時,選舉委員會規定,候選人最高競選開支範圍在500-700萬盧比之間,邦議會選舉的最高限額在200-280萬盧比之間。2014年大選中,候選人提交的開支報告顯示當選議員的人均競選費用僅為403萬盧比,約為選舉委員會規定上限的59%。這包括政黨或支持者為候選人的競選所花的費用,但不包含政黨或政黨領導人為宣傳黨的綱領所發生的費用。候選人通常也不會透露來自個人、公司或其他機構的捐款,包括捐贈人的地址、詳細信息、付款方式等。截至目前,在選舉開支報表中不披露這些資料並不會受到嚴厲懲罰。
**有關選舉中黑錢氾濫最有力的直接證據,莫過於大選期間選舉委員會及其下屬機構從全國各地查獲的以卡車計的現金、烈酒、金額巨大的毒品或黃金、白銀等。**2014大選結束後,選舉委員會的報告顯示共繳獲了約30億盧比的現金、超過1.7萬公斤的毒品、1600萬升的酒類以及武器等非法資產,合計價值大約為120億盧比。許多人認為這只是對選舉期間不合法和非法資金實際數量的保守估計。2019年大選時,第一階段投票尚未開始,選舉委員會就已經查封了超過30億盧比的現金。選舉委員會2019年5月19日提交的報告顯示,在選舉中共有84.4億的現金、價值30.5億盧比的烈酒、127.9億盧比的藥品/毒品、98.7億盧比的黃金白銀及6.5億盧比的其他物品被沒收。也就是説,在2019年大選時,至少大約有350億盧比的黑錢被選舉委員會查抄。**在南部的泰米爾納杜邦,由於黑錢交易的猖獗,該邦一個人民院席位的選舉被取消。**這在印度大選的歷史上是首次。在各邦一級的議會選舉中,類似的情況更加普遍。
**由於選舉變得如此昂貴,從政就成為獲得金錢回報的渠道。**印度政客從政期間財富積累和增加的速度是有目共睹的。根據印度民間組織“民主改革協會”的統計,在2004年到2013年間,參加一次以上選舉(包括邦議會選舉、人民院和聯邦院選舉)的3452名候選人中,2967人的財富出現了增長。其人均財產從2004年時的1740萬盧比增長到2013年的4080萬盧比。**競選成功的候選人人均財產則從1800萬盧比增長到5810萬盧比。**從2014年大選到2019年大選,396名連任的議員人均財產從5820萬盧比增加到1.43億盧比,五年內財產增長了145%。從2009年大選到2014年大選,335名連任的議員人均財產從1.68億增加到2.37億盧比,五年內財產增長了41%。由於人民院議員的薪酬是固定的,財富的積累和增加只能解釋為與其職務相關。
**印度選舉政治中腐敗的第二個表現是選舉政治的罪犯化現象。**許多具有犯罪背景甚至是暴力犯罪背景的候選人頻頻當選已成為印度選舉政治中的公認事實。根據“民主改革協會” 的研究報告,**2009年大選後人民院533名當選議員中,分別有150名和72名當選議員面臨過犯罪指控和嚴重犯罪指控;**在兩個大黨中,國大黨的202名議員中有41位議員面臨各種刑事指控,印度人民黨的116名議員中有42位面臨各種刑事指控。2014年人民院大選後542名當選議員(其中來自賈坎德邦的一位印度人民黨議員由於提供的信息資料掃描不清晰而未能分析)中有185名議員面臨過犯罪指控,有112名面臨過嚴重犯罪指控。“民主改革協會”對2014年大選全部候選人的背景分析顯示,有犯罪指控記錄的候選人當選的比例是34%,而背景清白的候選人當選的比例僅有5%;印度人民黨的281名當選議員中,有犯罪指控記錄的候選人當選的幾率是70%,而背景清白的候選人當選幾率是64%;國大黨的這一比例分別為6%和11%(國大黨的比例偏低主要原因在於當選議員的數量僅有44名);候選人犯罪記錄嚴重的幾個邦分別為馬哈拉施特拉邦、北方邦、比哈爾邦和安得拉邦。2019年大選的數據顯示,具有犯罪背景的當選候選人比例進一步增加了。

表1:作者根據印度民主改革協會(Association for Democratic Reforms)報告自制
二、選舉政治腐敗產生的根源
**印度的法律允許政黨接受匿名捐款,這為大量的黑錢轉化為競選資金提供了條件。**獨立初期,國大黨主要靠黨員的黨費開展黨的活動,《人民代表法》對候選人在選舉中的開支有嚴格的限制。但隨着選舉費用的迅速增加,國大黨很快就轉向依靠企業的捐款彌補黨費資金的不足,**黨的壟斷地位和受管制的計劃經濟使得政商之間這種相互依賴關係變得容易。**1969年,英迪拉·甘地政府為了阻止大企業向右翼資產階級政黨捐款,修改了《公司法》,禁止企業向政黨捐款。所有政黨不得不轉而通過地下渠道,通過非法的渠道來獲得企業的捐贈。**黑錢和政治的關係不斷鞏固。**1985年,拉吉夫·甘地政府取消了禁止企業向政黨捐款的規定,允許企業最多將其前三年平均利潤的5%捐贈政黨,同時要求公司在年報中提及政治捐款。但在實際中,很少有公司在其年報中公佈其政治捐款的詳細信息。2013年,印度政府修訂《公司法》,允許企業將前三年平均利潤捐贈政黨的資金上限比例從5%提高到7.5%。直到2016年以前,政黨無需提供捐款20000盧比以上的捐款人/機構的信息。**位於斯德哥爾摩的國際民主與選舉援助研究所的報告稱印度是世界上少數允許政黨或候選人接受匿名捐款的國家之一。**根據“民主改革協會”的研究報告,2004-2005到2011-2012財政年度,印度六個全國性政黨的總收入為489.596億盧比,其中大約只有8.9%的資金有明確的捐款來源(政黨向選舉委員會提交了捐款人的信息),16.05%的資金來自其他可知來源(包括政黨資產買賣、黨費、銀行利息、印刷品銷售等),此外約有75.05%以上的資金來源不明(見表2)。

表2:作者根據印度民主改革協會(Association for Democratic Reforms)報告自制
**印度的税法進一步刺激了黑錢向政黨的湧入。**根據印度《所得税法案》第13條A款,政黨可以免繳所得税,但必須每年向所得税部門提交所得税申報表。**由於百分之百的收入免税,政黨成為了理想的避税場所。**印度政黨數量龐大,許多政黨登記註冊後從未參加選舉。這些政黨成立的很大部分動因是獲得免税的便利。根據選舉委員會的報告,2014年大選時,共有1698個政黨在選舉委員會登記,但只有464個政黨參加了選舉。甚至在選舉委員會宣佈人民院選舉日期後,還有大約52個政黨登記成立。但是這些政黨中只有15個參加了選舉。為什麼有這麼多政黨登記卻不參加選舉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各政黨只要向税務部門提交所得税申報表,就可以完全免交所得税。
與此同時,數量龐大的政黨導致競爭加劇,**候選人只需要獲得總選民的一小部分就有可能在簡單多數選舉制度下獲勝,這也使得金錢在選舉中能發揮重要作用。**印度號稱世界上最大的民主國家,其選舉幾乎是世界上競爭最為激烈的選舉之一。在2019年的大選中,擁有投票權的選民數量高達9億,設有超過100萬個投票站,共有8026個候選人競爭議會542個席位,平均每個席位的競爭人數為15個。競爭的加劇無疑刺激了政黨和候選人在選舉中投入更多的競選資金。1952年第一次大選時共花費1.05億盧比,平均每個選民的費用約為0.6盧比;**到2019年第17屆大選,選舉費用高達5500億盧比(約為70億美元),超過了2016年美國總統大選的費用。**平均每個選民的費用是700盧比,平均每個人民院席位的競選費用是10億盧比。到了選舉的時候,各黨派都競相採取各種手段爭搶工作人員和競選組織者,併發放禮物激勵選民。
**金錢在選舉中如此重要,以致擁有巨大財富的候選人的比例越來越高。**2009年大選時,參加競選的7669名候選人中,資產超過千萬的有1212人(16%);到2014年大選時,參加競選的8205名候選人中,資產超過千萬的有2217人(27%)。以兩大主要政黨為例,國大黨在2009年大選時提名的409名候選人中,264人(65%)資產超過千萬;2019年大選時提名的463名候選人中,366人(79%)資產超過千萬。印度人民黨在2009年大選時提名的410名候選人中,171人(42%)資產超過千萬;2014年大選時,426名候選人中,309人(72%)資產超過千萬。2009年人民院選舉時每位候選人的平均資產為1720萬盧比,2014年人民院選舉時每位候選人的平均資產為4920萬盧比。更重要的是,**金錢在選舉中的重要性可以從大選中不同候選人資產多少與選舉獲勝機率之間對比看出。**2014年大選中,資產超過1億盧比的候選人選舉中獲勝的機率平均為30%,資產在2千萬盧比到1億盧比之間的候選人獲勝機率平均為20%,資產在500萬盧比到2千萬盧比之間的候選人獲勝機率平均為10%,而資產低於500萬盧比的候選人獲勝機率則只有1%。
大量具有犯罪背景的候選人被選入議會有兩種原因。****一是強烈的宗教種姓認同使得印度選民在選舉中選擇與他們具有相同種姓或宗教背景的政黨或候選人;**二是這些具有犯罪背景的候選人通常都是“日常政治中的能人”,**他們與選民形成了某種特殊的支持和交換關係。在印度,由於制度的不健全和治理實現機制的差距,政府的運行經常會產生一些不合法的手段,導致公眾需要通過規則外的途徑來獲得應有的公共服務,例如通過賄賂或利用影響力來解決問題。德里“發展中社會研究中心”在2005年和2011年兩次“南亞民主現狀調查”中發現,**請求第三人——政客、中間人或其他人——干預普遍被認為是把事情辦成的有效辦法,**分別有27%,30%和28%的受訪者認為該辦法非常有效。那些具有犯罪背景的候選人,往往就是現實政治生活中被視作能解決問題的“政治能人”。他們能夠利用自己的影響力,幫助人們把事情搞定。這些事情包括獲得國家的食品配給或補助、醫院的牀位、入學的機會、小額貸款等政治生活中的各個方面。在法律和秩序最容易受到威脅的地方,擁有暴力和權力網絡背景的“政治能人”就更加重要。

表3:作者根據《印度民主:以公民的視角》(Democracy in India: A Citizens’ Perspective)一書自制
**有犯罪背景的“政治能人”與所在選區的特定羣體之間構成了庇護與被庇護關係,能夠更加容易地把自己或其代理人送進議會。**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間,“民主改革協會”進行了一次選民對於治理問題認知及治理績效評估的調查。這次調查覆蓋了全印度525個人民院選區,被調查的選民數高達25萬人。調查發現,超過50%的選民認為,在投票時不會考慮候選人的犯罪背景,因為他們認為這些候選人“幹得不錯”。約25%的選民投票給有犯罪背景的候選人是因為這些候選人來自他們所在的種姓或宗教。

表4:作者根據印度民主改革協會(Association for Democratic Reforms)書籍自制
從對不同羣體對有犯罪記錄的候選人的偏好的分析來看,全社會範圍內平均有35%的選民認為,**如果案件不是太嚴重,他們會支持一位有犯罪記錄的候選人;**其中表列種姓的支持比例最高,約有61%的表列種姓認為只要候選人幹得不錯,他們就會支持,哪怕該候選人面臨嚴重的犯罪指控;分別有36%和35%的表列部落和高種姓表示,即使候選人有犯罪記錄,只要來自同一種姓或宗教,他們也會支持。處於社會弱勢地位的人羣更容易支持那些有能力的候選人,無論其背景如何。這充分證明了選舉中暴力與“政治能人”、非正式網絡的密切關係。
三、選舉政治腐敗的改革
多年來,印度民間社會一直呼籲政府採取措施打擊選舉中的腐敗現象,推動增加競選資金透明化和遏制政治犯罪化方面的改革。迄今為止,只有在候選人個人信息的公開化方面,來自民間社會的努力得到了選舉委員會和最高法院的回應。“民主改革協會”等公民團體在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在邦一級選舉中推動候選人信息公開化。他們認為,除非候選人的所有背景資料都被公開,否則選民無法在候選人之間做出明智的判斷。為此,民間組織持續向法院呼籲支持這一做法。1999年,印度法律委員會在第170次報告中,建議在選舉中將所有候選人的背景公開。2000年11月2日,德里高級法院向選舉委員會提出,選舉委員會有義務發佈這一指示。但是印度人民黨領導下的全國民主同盟政府上訴至最高法院,稱根據憲法第84條,**決定候選人資格的權力屬於議會,選舉委員會無權干預,而且目前也沒有相關的立法。**2002年5月2日,印度最高法院在一項判決中支持了選民要求知道候選人信息的權利。裁決指出,當議會未能立法時,選舉委員會可以根據這一原則來行事。在此背景下,選舉委員會充分肯定民主政治下透明性的重要性,指示所有參選議會的候選人(包括聯邦議會和各邦議會)都應該向選舉委員會提交一份宣誓書,披露個人過去在五個方面的詳細經歷:在填寫被提名文件前的6個月中是否曾有任何犯罪指控被定罪、赦免或免於指控;是否在未決案件中面臨超過入獄2年及以上的指控;個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是否對公共金融機構或政府機構有負債,尤其是逾期未付的債務;個人的教育經歷。**2002年8月24日(議會休會期間),由21個政黨組成的全國民主同盟政府通過了一個“打了折扣” 的條例,修改了《人民代表法》。**然而,由於選舉委員會的指示和該法律之間的分歧,最高法院再次面臨“全國選舉改革運動”和其它組織的公益訴訟。2003年3月13日,最高法院再次發佈命令,重申了2002年判決的精神,要求候選人披露所有個人信息。不僅如此,如果有競爭對手提供另一份宣誓書,其中內容與候選人本人提供的信息相反,該信息也將被披露。如今,候選人在選舉中公開自己的個人信息已經成為一項正式的制度。
**在遏制政治犯罪化方面,最高法院也採取了積極的司法能動主義態度。**根據《人民代表法》的規定,任何當選議員因違反《預防腐敗法》等被判處有罪,將會在罪名成立後被剝奪議員資格,並在刑滿後六年內不得參選。但是,由於司法訴訟程序複雜,案件結案費時常常持續若干年甚至數十年。政治家在保釋和上訴期間仍能保留其議員資格,並能夠利用其職務影響案件審理。**這導致最後實際被剝奪資格或定罪的議員非常少。**2013年7月10日,印度最高法院在“莉莉·托馬斯訴印度聯邦案”中裁決,任何當選議員(包括人民院議員、各邦議會議員和地方立法委員會成員)一旦被判以監禁兩年及以上的罪行,將自動失去其議員資格,並在刑滿釋放後六年內不得參加競選。該判決成為限制被判處有罪的政治家繼續從政的重要法律文件。即使如此,被判處有罪的政客仍然可以擔任政黨領袖,從而操控政治。不過,2018年,**最高法院拒絕了民間社會要求其下令完全禁止被定罪的政治家參加選舉的呼籲。**最高法院表示,儘管制定一部禁止犯罪的政治家競選的法律對國家而言正當其時,但是,司法機構不能代行立法機關制定法律的權力。
**在促進政黨信息公開化方面,民間社會、最高法院和政府的努力一直沒有獲得成功。**印度最高法院多次呼籲應將政黨納入《信息權利法案》監督範圍。因此,2013年7月3日中央信息委員會發布命令,要求政黨必須受《信息權利法案》的監管。信息委員會指出,六個全國性政黨“雖然不是由憲法或議會通過的法律所成立的機構,也不受任何政府部門所有或控制”,但是“首先作為政黨而存在,其次由選舉委員會認定為全國性政黨,因而享受諸多好處,其中之一就是接受來自個人或私營企業的捐款,同時政黨所得收入免税;此外的好處還包括由選舉委員會認定的黨的標誌,候選人可以在競選中使用這些標誌”。因而,**六個全國性政黨應同樣被視作“公共機構”而受《信息權利法案》的監管。**根據該法案,任何人都有權獲得政府或公共機構的決策信息,包括開支及其相關文件。信息委員會的命令希望將政黨資金管理納入信息公開範圍。**但是,這一改革措施遭到主要政黨的反對,**尤以國大黨和印度人民黨兩黨為代表。中央信息委員會的命令也成為一紙空文。兩大政黨的反對理由是:第一,政黨不是憲法或法律設立的機構,不受國家財政資助,政黨是人們自願聯合的組織;第二,將政黨置於《信息權利法案》監管之下,有可能會干擾政黨內部運轉,同時政黨內部信息有可能被對手用於不當目的。因此,到目前為止,印度並未啓動朝這一方向的改革。
**不僅如此,政黨還努力為自己獲得更多政治資金創造便利。**2017年,印度政府《金融法案》引入了政黨資金改革法案。其內容包括:**第一,**取消了2013年《公司法》中7.5%的上限規定,允許企業不受限制進行政治捐款,同時政黨不必披露捐贈對象的信息。**第二,**將政黨接受現金捐贈的單筆金額從2萬盧比降至2千盧比,超過2千盧比的政治捐款必須通過支票或轉賬形式。**第三,**引入選舉債券制度。選舉債券由印度國家銀行發行,任何個人或公司均可從授權銀行購買債券,捐贈給政黨。任何根據1951年《人民代表法》第29條A款向選舉委員會登記註冊、並在上次人民院或邦議會選舉中獲得1%以上選票的政黨均可接受債券,並在15天內將該債券兑現至銀行賬户。**購買債券的捐贈人的身份對公眾保持匿名,僅對銀行和政黨公開。**這意味着公眾無法知曉企業的政治捐款信息。目前,政黨沒有被要求披露捐贈金額在2萬盧比以下的個人或組織的名字,也沒有被要求披露通過選舉債券進行捐贈的個人或組織的名字。**因而,這項改革對選舉中的黑錢無濟於事。**在2018-2019財政年度,7個全國性政黨的總收入為374.9億盧比,已知來源的收入約為95.2億盧比,約佔政黨全部收入的25.4%。來自其他已知收入來源的收入(包括資產買賣、黨費、銀行利益、出版物發行等)約為28.5億盧比,約佔全部收入的7.6%。大約251.3億盧比的收入來源都無法追蹤(包括沒有提供捐贈者姓名、捐款金額少於2萬盧比的收入,以及通過選舉債券進行的捐款、政黨發行的代金券、救濟基金、各種雜項收入、自願捐款及會議或慈善團體捐款等),約佔該財政年度政黨收入的67%。在金額超過2萬盧比的捐款中,92%以上的金額來自公司或商業捐款,只有8%的金額是來自於個人捐款。在全部未知來源收入中,78%都是通過選舉債券進行的捐贈。這些購買選舉債券的捐贈人的信息,公眾無從知曉,而政黨則可以在兑現債券時獲知。
**在獲得外國捐贈方面,印度政府的改革也幾乎是與透明化的方向背道而馳。**1976年,英迪拉·甘地政府出台《外國捐款條例法》,其目的是限制外國企業向反對黨及非政府組織捐款,以削弱政治上的反對派。2010年,該法案被修訂,選舉中的候選人、政黨、政府僱員、法官、媒體從業者、立法機構成員等均不得接受“外國公司”捐款。其中,“外國公司”被定義為外國個人或法人擁有50%以上所有權的公司。2016年印度政府的《金融法案》則認定外資比例在該行業外國直接投資限制範圍內的企業不屬於“外國公司”的範疇。**換句話説,不論所有權結構如何,只要該公司的外資比例在政府的外資政策範圍內,該公司就可以在印度進行政治捐贈。**同時規定政黨接受外國捐款的合法期限回溯至2010年。2018年《金融法案》進一步將該合法期限回溯至1976年,即《外國捐款條例法》出台之日。這意味着,對於國大黨和印度人民黨這兩個財力雄厚的政黨來説,所有的外國捐款都將合法化。
對於印度的一些政黨而言,它們既是腐敗的既得利益者,同時也是腐敗的受害者。**選舉中的金錢和暴力、政黨政治的犯罪化現象嚴重削弱了印度政黨的公信力。**相較於司法、軍隊等非經選舉產生的機構而言,政黨、議會、行政部門的政治信任度明顯要低。兩次“南亞民主現狀”的調查顯示,在印度,信任政黨的受訪者比例分別為36%和37%。透明國際的“全球腐敗晴雨表”2013年的研究報告顯示,有86%的受訪者認為印度的政黨非常腐敗;65%的受訪者認為議會以及邦一級的議會非常腐敗。**印度政黨所面臨的信任度赤字充分證明了選舉政治所亟需應對的挑戰:**限制不透明的金錢在選舉中發揮的作用,同時讓有犯罪背景的人進入議會變得更加困難,恢復公眾對於道德的信心,並提高政治家的能力。
**多年來,印度選舉政治領域反腐敗的主要推動力來自於民間社會的努力,**最高法院在其中扮演了積極的司法能動主義角色。但是,要真正改變政治領域的腐敗現象,**就得要求政府和立法機構制定法律,**推動防止金錢和暴力政治的改革。**如前所述,這些改革遭到了幾乎所有政黨的抵制。**在印度,政黨控制着國家的行政機構和立法機構。政黨無意在透明化和限制政治犯罪化方面做出積極的改革,**印度選舉政治領域的腐敗在短時期不可能有明顯的改觀。**只要政治仍然是有利可圖的生意,只要法律之外的權力仍然是有效的手段,選舉就不可能成為真正的民主競爭。
**作者簡介:**陳金英,上海外國語大學國際關係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