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楊冪查重0.9%背後的“學術奇觀”|文化縱橫_風聞
文化纵横-《文化纵横》杂志官方账号-34分钟前
張惠彬 仲思睿
西南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院
【導讀】近日,知名影視演員楊冪在C刊擴展版發表文章,得到廣泛關注,其中“查重率0.9%”的結果引發網友對論文質量的討論與質疑。有學界人士指出,過高的查重率可能意味着相似觀點的論文引用過多,缺乏原創性;而查重率過低也伴隨着風險,可能意味着作者忽略了回顧既有研究成果,文章學術性不足。紛紛擾擾的輿論又將“查重迷信”推至風口浪尖,乃至有學生感嘆,“現在寫論文幾乎成了一種‘技術活’,學術味道越來越淡了”。
本文深入分析了高校普遍存在的查重依賴現象。在文獻檢測系統過於機械、過於依賴數據庫文獻量等情況下,高校基於對文獻檢測報告單的信任,片面將其作為唯一的抄襲判斷標準。****過度的查重依賴又催生出一種“學術怪象”:有了查重系統,大量“避重神器”也應運而生。例如,AI降重軟件可以將論文中重複的語句替換,上傳後數分鐘內即可獲得降重後的論文。而“高金”的人工降重論文流暢度更高,更難以被察覺與其他論文的相似之處。
作者認為,“降重”與查重服務通常會被同時提供,學生與科研人員會誤認這些都是論文寫作的必經環節。然而“降重”服務本質上屬於“洗稿”行為,其法律性質為著作權侵權與無效合同行為,不應被簡單地看作是與查重相伴而生的商業模式。在“查重迷信”愈演愈烈的現實之下,高校和被檢測者都困於僵化的審核流程中。然而,“降重服務”的市場越做越大,這何嘗不是另一種意義上的“學術不端”呢?
**本文原載《太原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23年第5期,原題為《破除“查重迷信”:知網時代學位論文抄襲判斷標準的匡正》,**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供讀者參考辨析。
破除“查重迷信”:
知網時代學位論文抄襲判斷標準的匡正
**▍**引言
2022年6月12日,同方知網(北京)技術有限公司發佈《關於中國知網向個人提供查重服務的公告》稱,中國知網向個人用户直接提供查重服務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報告單。該公告一經發出,即引起學界熱議。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報告單具有客觀明確、易於獲取等優點,對遏制學術不端行為起到了一定的輔助作用,但其在實踐中的應用也存在過於機械化、過於依賴數據庫文獻量等顯見缺陷。
回顧歷史,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報告單在實踐中的應用範圍,伴隨着國家對學術不端行為規制力度的加強而擴大。自2007年起眾多高校對碩博論文的重複率加以要求,促使中國知網發佈了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2010年中國高校科技期刊研究會在《中國高校科技期刊研究會學術道德和學風建設倡議書》中提出,各期刊社、編輯部“應使用有關科技期刊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對來稿進行檢測”。2016年教育部《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指出,“高校應當利用技術手段防範學術不端行為”。這兩份文件為分別為期刊和高校使用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提供了依據。**目前學界對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應用的研究集中於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的運行機制與檢測標準,該系統在不同學科——如醫學、法學、數學、生物學等論文檢測中的缺陷之處,**以及學術共同體視角下學術不端防範體系的構建。
本文在已有的研究基礎上,探討了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的產生、運行機制與先天缺陷,通過對查重製度在學位論文管理中的異化,分析“以檢測報告作為抄襲判斷標準”這一**“查重迷信”**的成因。同時,結合本文對著作權立法和司法中抄襲判斷標準的梳理,對“以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報告單作為抄襲判斷標準”這一做法提出質疑與匡正,並探討數字時代背景下學術不端行為的防範之道與紓解之法。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數字時代的知識產權查詢工具
(一)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的產生
學術不端行為是指高等學校及其教學科研人員、管理人員和學生,在科學研究及相關活動中發生的違反公認的學術準則、違背學術誠信的行為。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將待檢論文與數據庫內文獻進行對比,得出文字複製比、他引率、自引率等各項數據。獨創性作為文字作品的基本特徵,通常而言,重複率高低與論文的獨創性高低具有一定的相關度,重複率愈低愈會被視為獨創性高的佐證。
為了發展和繁榮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事業,教育部早在2004年便制定了《高等學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學術規範(試行)》;此後,又依次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實施中科研不端行為處理辦法(試行)》《科技工作者科學道德規範(試行)》《關於加強我國科研誠信建設的若干意見》等若干文件,對學術不端的內涵與防治手段加以細化。2016年《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第8條,為高校或期刊採用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提供了一定的依據。學術不端行為的屢禁不止有違我國創新型國家的定位與建設,而單單依靠學術自律已不足以應對,因此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這一科技手段作為保證科研創新的他律性工具應運而生。
**無知網,不論文。提到學術不端文獻檢測便不得不談及中國知網。**中國知網成立於1995年,由於起點較萬方、維普等數據庫更早,與眾多期刊均存在合作協議,因此在數據庫資源的廣度上具有顯著優勢。在2011年之前,知網作為基礎數據工程僅僅被看作是圖書館的數字化拓展。而自2007年起,許多高校要求碩士生論文和博士生論文經檢測合格後才可以答辯,知網便隨之上線了論文檢測系統。隨着教育部分別於2012年和2014年相繼頒佈了《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和《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辦法》,擁有着全國最大規模的學位論文數據的知網顯然佔據了天時地利人和,進而其出具的檢測報告頗具權威性。
(二)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的運行機理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主要是對文本內容進行檢測,所得出的檢測報告將數據可視化,包括總文字複製比、自引率、他引率、單篇文字最大複製比等項,因此使用了誰的觀點、參考了多少文獻,以及原創文字的比例一覽無餘。檢測系統將待檢論文與數據庫內文獻進行文字比對,不同數據庫中資源總量、類別的不同也會影響到重複率的高低。用户在使用經營者提供的查重服務時可以自建對比庫,而其他用户無權使用該自建庫。**在實踐中許多高校都自建了對比庫,其庫內的資源不為校外數據庫所收錄。**市面上部分檢測軟件在運行時會對比大量網絡文獻與網絡數據,卻未獲得著作權人許可。這種商業化使用行為顯然無法從《著作權法》第24條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中獲得法律支撐,通過侵權使用獲得的報告這一“毒樹之果”反而作為判斷侵權的標準,同樣欠缺合理性。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會將待檢論文初步切分為若干個片段進行分析,若連續多個字符相同,或規定字數內文字重複超過一定百分比,則會被“標紅”,即疑似剽竊。即使單個文字片段相似度不高,但片段間行文方式、結構邏輯有相似之處,也可能被識別為抄襲。**由此可見,不僅對文字順序進行簡單調整或者使用標點符號分割長句的方法已不再奏效,而且糅合他人行文邏輯的“高級抄襲”也難逃過查重軟件的檢測。然而技術雖然客觀簡潔,卻並非無懈可擊,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存在的不足之處也實難忽視。
(三)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報告單的先天缺陷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存在兩類先天缺陷,以至於無法有效規制隱性學術不端行為:一是檢測系統本身過於機械所致,無法識別出隱性剽竊與數據造假;二是由於賴以檢測的數據庫資源存在缺漏所致,無法檢測出非數據庫內容剽竊行為。
1. 隱性剽竊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既可以有效識別以複製粘貼為主要手段的簡單學術不端行為,又可以一定程度上規制論文主體過度或大量引用他人已發表文獻的整體剽竊行為,但卻難以有效規制隱性抄襲與剽竊行為。著作權法保護獨創性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但在學術不端行為判定中卻不能僅限於此。學術不端行為意義上的“剽竊”,是指採用不當手段,竊取他人的觀點、數據、圖像、研究方法、文字表述等並以自己的名義發表的行為。對學術觀點的剽竊行為包括,不加引注的直接使用、不改變原意的轉述,或是刪減、拆分、重組、增加後的使用學術觀點的行為。學術觀點通常短小精悍,篇幅和文字佔比都較少,因此觀點剽竊相較於一般的剽竊行為更加難以被查重系統所識別。然而學術觀點是學術論文的精華部分,觀點剽竊行為帶來的危害絲毫不亞於其他學術不端行為。同時,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不能識別圖片與公式等非文本內容,若將文字改為圖片形式、將公式轉化為程序包導入,即“圖片和音視頻剽竊”此種行為類型難以被發覺,理工科論文中學術不端行為通常利用了這一缺陷。例如,在數學論文中,數學公式——作為論文的核心內容若採取變量字母替換、等量關係替換等方式,可以很容易地通過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
2. 數據造假
數據造假主要有偽造、篡改數據和事實兩種類型。偽造是編造或虛構數據、事實的行為,篡改是故意修改數據和事實使其失去真實性的行為。作者基於其科研水平與專業技能而存在合理範圍內的研究數據誤用與缺漏,誠然論文學術性與科學性不足,但並不屬於學術不端行為。然而,為證明研究結果而對原始數據選擇性的保留與拋棄的行為,以及為使其研究結論更具有學術價值而更改統計結果的行為,均屬於學術不端行為的範疇。統計數據收集與結果處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其很難被編輯與審稿專家識別出來,更難以通過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得到有效規制。
3. 非數據庫內容剽竊
依託於數據庫支持的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對未納入數據庫的內容,如未收錄文獻、著作中的內容不做比對。倘若作者無標註引用未收錄文獻與學術著作或翻譯國外論文,即使構成剽竊,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規避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的重複率識別機制。**如2014年於豔茹事件中,其幾乎全文翻譯國外論文甚至一字未改,並直接採用原文作者引用的文獻作為註釋。另有作者有意避開數據庫,選擇剽竊微信公眾號平台上外國作者原創並被譯為中文的論文,順利通過查重系統檢測,經由審稿專家審稿時才偶然發現其嚴重的學術不端行為。**與此同時,對數據庫的選擇不同也將導致查重結果存在較大差異,例如,萬方獨家收錄了中華醫學會下屬的“中華系列”“中國系列”“國際系列”高質量期刊,使得萬方數據庫更適合醫學論文重複率檢測。在多個數據庫檢測後綜合分析,顯然更勝於讓單一數據庫服務提供商掌握了絕對的話語權。這不僅需要有關部門與協會的積極應對,也需要查重服務提供者不斷分析、改進算法。囿於這些固有缺陷的存在,實踐中查重軟件在提高效率、提供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發生了諸多異化,有悖於研發該系統的初衷。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報告單的性質:並非法律抄襲判斷標準
“查重迷信”的形成難以從法律上獲取依據。在著作權立法領域與司法領域,均難以認為學術不端文獻檢測報告單屬於法律意義上的抄襲判斷標準,因此高校對檢測報告的“迷信”行為,有礙著作權益的合理保障與正當知識產權理念的社會傳播。
(一) 著作權立法中的“抄襲”規定
《著作權法》第3條規定了作品應當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且能以一定的客觀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根據“思想—表達二分法”,法律保護的是作者獨創性的表達而非思想。作品是否具有獨創性,需要考慮是否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和對錶達的安排是否體現了作者的選擇、判斷。若要認定抄襲,應當先判斷疑似被侵權作品是否屬於法律意義上的作品。“著作權法對作品的保護,其保護的不是作品所體現的主題、思想、情感以及科學原理等,而是作者對這些主題、思想、情感或科學原理的表達或表現。”但是當這種表達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表現形式時,則作為公有領域元素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公有領域元素的重複並不能確切的反映論文的創作情況,因此在認定被檢論文是否抄襲了他人論文中具有獨創性、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內容時,應當首先排除公有領域元素。“公有領域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存在的基礎和前提。”對公有領域元素進行重新編排所得到的具有獨創性的作品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在查重軟件機械的運行邏輯中,很容易被誤判為抄襲行為。
作品系屬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而不同領域對獨創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在自然科學領域的學術研究中,實驗方案的設計,實驗數據的記錄、統計與方案可行性分析是研究的主體部分,而由於相同類型實驗的基本流程、分析方法大同小異,查重報告得到重複率過於片面,無法反映論文的真實情況。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術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史料文獻屬於公有領域元素,對這些資料的使用不應被視為抄襲行為。
在排除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文字的基礎上,對相似文字是否構成抄襲的判斷需要顧及合理使用制度。如《著作權法》第24條所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不需要經作者許可,也不需要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據此,若是在合理範圍內使用他人已發表的文字、數據等材料,即使導致文字複製比的升高,也不應被視為侵權行為。
(二) 著作權司法中的“抄襲”判斷
**司法實踐中,認定著作權侵權與否需要考量“接觸”與“實質性相似”兩個要件。“接觸”這一要件用來認定爭議雙方的作品是由於巧合還是剽竊。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瞭解到或者感受到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對於學術論文而言,發表時間先後可以作為判斷是否“接觸”的參考依據。此外,被訴侵權作品列明原告作品為參考文獻,可證明具有實際接觸。
“實質性相似”這一要件首先需要考慮疑似被侵權的內容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表達”。在某起案件中,原告聲稱被告使用其著作中“技術是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的一種表現形式”文字並沒有註明來源,侵犯其複製發行權和改編權,而法院認定“人的本質力量對象化”系對馬克思思想的表達,且這一表達方式已進入公有領域。原告稱在此基礎上賦予了新的含義的理由,但是“含義”應屬思想的範疇,在此不應適用《著作權法》予以保護。在同一原告的另一起著作權侵權訴訟中,法院也以“法律只保護學術觀點的表達而不保護學術觀點本身,即使學術觀點由作者首次提出亦不例外”為由駁回其訴訟請求。李某訴金某著作權侵權一案中,雖然對學術觀點本身的使用不作侵權認定,但作者提出的論點、論據和結論,以及對文章整體框架的個性化表達,這種論述的有機結合體可以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被告以論文通過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作為抗辯理由,而法院認為該檢測結果由於檢測規則的限制,不能證明原被告之論文不存在實質性相似。這也表明了司法實踐對查重報告的態度:不能作為判斷抄襲與否的標準。
(三) 司法實踐中查重報告的法律屬性
學術不端文獻檢測報告單的效力僅僅類似於鑑定報告,其能否證明抄襲行為的存在還有賴於法官的自由裁量,司法實踐中的效果尤為鮮見。通過對裁判文書網相關案件的爬疏可知,司法實踐中查重報告並未足以作為實質性證據,證明作品存在抄襲、剽竊與否。司法實踐中對查重報告的性質認定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是查重報告僅被用以判斷期刊、高校或機構是否盡到了合理的審查義務。**在羅某訴某學會著作權權屬糾紛一案中,被告期刊編輯部在刊發被訴侵權文章之時進行了學術不端檢測,因此法院判決該期刊不承擔侵權責任。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高校與學生的訴訟中,某大學在通過其學生的學位論文答辯時按通常做法對答辯論文進行了審核,履行了學術不端系統測試程序,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因此對該學生論文抄襲行為並不承擔連帶責任。而另一起案件中,被控侵權圖書與原作有64%的部分完全一致,法院判決被告出版社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侵權責任。
**二是法院認可查重報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但認為與待證事實並無關聯性。**在謝某訴北京電影學院的兩起行政訴訟中,法院均作此認定,採用了高校出具的更為詳盡的證據,否定了其出具的查重報告與抄襲行為之間的關聯性。
**三是查重報告與被訴行為具有關聯性,但作為證據所意圖證明的目的不受法院採信。**某起著作權侵權糾紛中,被告以論文通過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作為抗辯理由,而法院認為該檢測結果由於檢測規則的限制,不能證明原被告之論文不存在實質性相似。
綜上所述,目前司法實踐對查重報告的態度為,可用來判斷高校、期刊是否盡到合理的審查義務,通常認可查重報告的真實性與合法性,但不認為與抄襲與否具有關聯性。“查重迷信”的滋生有礙於正常的科研創作,片面加重了作者的創作負擔,與《著作權法》“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的立法目的相悖。
▍“查重迷信”及其衍生的“降重”服務
“查重迷信”指的是高校基於對學術不端文獻檢測報告單的信任,片面地將其作為抄襲判斷標準,進而據此決定學位論文通過與否。作為一種知識產權查詢工具,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的誕生與應用有其必要性,**但在實踐中其檢測結果受到了高校的濫用,乃至於形成“為查重而查重”的風氣,損害公民科研自由,滋生了更多的學術不端行為。**許多高校簡單地將檢測報告與學生畢業論文要求掛鈎,過分依賴其在學術不端判斷中的作用。部分高校更是以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報告單為絕對依據,一旦超過一定比例則有直接延畢的風險。從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報告單的法律性質來看,其只是一種知識產權查詢工具而非明確的法律標準。2020年9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發布的《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質量管理的若干意見》中提出要加強學位論文和學位授予管理,第14條明確指出:“論文重複率檢測等僅作為檢查學術不端行為的輔助手段,不得以重複率檢測結果代替導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對學術水平和學術規範性的把關”。
**“查重”的要求催生了“降重”的怪相。**降重,指的是根據查重報告的檢測結果進行修改,以降低複製比的行為。“查重”的需求導致了各類降重軟件與人工降重服務的層出不窮。降重軟件和人工降重服務,究其本質,屬於一種洗稿行為。“降重”服務屬於法律意義上的著作權侵權行為,且因違反學術誠信和公序良俗而當屬無效合同行為。
(一)“降重”服務類型
1. 軟件自動降重服務
“查重”的需求導致了各類降重軟件與人工降重服務的層出不窮。查重軟件運算規律上的缺陷為軟件自動降重服務創造了應用空間。“查重迷信”的存在使得查重變成生意、降重變成商機,因此大多數平台既是查重者又是降重者。例如,大型辦公軟件平台WPS在其特色功能中同時提供了論文查重與論文降重服務,此外還有paperpass、paperyy等數十種相似論文查重與降重平台。市面上的降重軟件以文字處理的科技化與智能化為賣點,基於數據庫資源與深度語義分析技術,將重複的語句進行替換,上傳後數分鐘內即可獲得降重後的論文。這些降重軟件僅僅對詞語和句子語序進行簡單替換,在未實質性改變文章內容的前提下,卻已然達到讓查重軟件難以識別的目的,降重方法卓見成效的同時,恰恰反映了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應用中的痛處。
2. 人工降重服務
軟件自動降重服務具有速度快、收費低、操作簡單等優勢,但囿於系統缺陷,通常只能進行簡單的同義詞替換與結構調整;經其降重後的論文往往存在嚴重的語法錯誤和學術用語不規範等謬誤,嚴重影響學術論文可讀性。由於學生對論文的高質量降重需求,軟件自動降重服務提供者通常一併提供人工降重服務。相對於降重軟件,人工降重服務耗時長、收費高,但降重後的論文流暢度更高。在同等程度降低重複率的基礎上,人工降重的論文更難以被察覺與其他論文的相似之處,因此更接近於“降重”的本質:“洗稿”行為。
(二)“降重”的本質:“洗稿”行為
無論是軟件自動降重服務或是人工降重服務,均是通過主語替換、刪減、擴寫等方式調整文字表述,降低表面上的文字重複比例,從而使查重軟件難以識別,遠遠脱離了“減少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誤判”這一本意。“洗稿”並非法律術語,而是法律意義上的剽竊行為的生活化表達,其目的在於在不改變文章內容與整體感覺的情況下修改文字表達。**而“降重”的目的與行為特徵與其極為相似,同樣是在不改變學術語言本意的情況下,掩蓋文字來源,使修改後的文字無法被查重系統所識別,從而規避學術審查。**論文獨創性的取得,需要作者獨立完成並體現其創造性。司法實踐中“洗稿”形成的文章因缺乏獨創性而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屬於對既存知識的複製,其本質還是對他人原創作品的一種非正當性使用。“降重”後的論文雖改變了文字表述,卻仍是對他人學術觀點的不正當使用行為。“降重”服務的不當擴張,不僅使學術不端文獻檢測體系形同虛設,並且嚴重破壞了學術成果傳播秩序,有違著作權法立法目的和健康網絡文化市場環境的建立。
(三)“降重”服務法律性質
1. 著作權侵權行為
《著作權法》第10條賦予作品以複製權,同時,《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據此可認定,未合理引用而使用論文觀點與文字表達屬於侵害他人論文複製權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降重”服務提供者根據查重報告與軟件運行規律,可明確知曉待降重論文與他人論文相似程度。“降重”服務雖未主動剽竊他人學術論文,但以軟件或人工服務的方式掩蓋相似文字表達來源,規避查重系統,屬於《民法典》第1169條所規定的幫助侵權行為。經“降重”後的學術論文可以順利通過檢測系統,其著作權侵權行為難以被有效察覺與規制,對此,“降重”服務提供者應為其幫助著作權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責任。
2. 無效合同
依《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針對降重服務提供者與降重服務接受者之間的法律關係,並不能等同視之為普通的合同關係。“降重”服務其本質為“洗稿”行為,嚴重違反學術誠信,其學術不端性質與論文代寫行為類似。司法實踐中,學術論文代寫合同違反學術誠信、構成學術不端行為,進而因違背公序良俗而被認定無效。**“降重”服務通常與查重服務同時提供,更為學生與科研人員所熟知並被誤認是論文寫作的必經環節。**且“降重”後的學術論文經由網絡傳播而易擴大著作權侵權後果,因此“降重”服務產生的不良影響有甚於論文代寫服務,更應受到法律嚴格、有效的規制。
**▍**知網視域學術不端行為的規範之道
學術不端檢測制度本身的出發點是好的,只是應用到實踐的過程中遭到逐步異化。既要承認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應用所具備的現有優勢,也要正確認識其存在的缺點,從而有針對性地加以改進。這樣才能在達到抑制學術不端的目的的同時,避免“查重迷信”的滋生。針對學術不端行為亟須建立一種預防體系,無論是針對高校,還是針對被檢測者個人。
**第一,建議高校建立相應的審查機構,加強論文寫作指導工作,並給予學生申辯途徑。**對於高校而言,由專門審查機構對是否屬於學術不端行為進行審查更為適宜,避免片面地依據查重報告來決斷能否按期畢業。《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中指出應當以預防為主、懲戒與教育相結合,並設立相應的具體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42條也規定了高校應當設立學術委員會以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同時,高校可以通過開設學術研究或論文寫作相關課程,完善開題、中期考核、答辯等諸多環節,教授論文寫作規範與技巧,強化導師對畢業論文的指導與把關,細分導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等責任,使科研倫理教育貫穿論文撰寫始終,避免畢業論文修習流於形式。此外,高校更需要對學術不端檢測結果持正確態度,給予學生申辯機會、引入專門機構審查,使處理結果得以客觀公正。
**第二,協同治理隱性學術不端行為。**隱性學術不端行為頻發的動因包括作者科研誠信的缺失、對該行為認定困難、法律監管不到位,以及對該行為的監管不到位與懲治寬鬆。對內部科研誠信的缺失,科研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研誠信教育,為被檢測者樹立科研倫理意識和對待重複率的正確觀念,化簡單的他律工具為被檢測者內在的科研自律。對外部因素,需要高校改進論文評審制度、優化科研環境;同時也需要知網等學術不端檢測服務提供者針對檢測難點改進技術、優化軟件運行機制;還需要國家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與監管、懲戒措施,需要社會公眾對學術不端行為抱有零容忍態度,向有關部門積極反饋。學術不端文獻檢測系統即使不被當作判斷抄襲與否的工具,也可以作為一個便於羣眾監督的平台發揮抑制學術不端行為的作用。
**第三,嚴格規範“降重”服務,提倡合理引用以規避查重缺陷。**針對“查重迷信”而興起的“降重”服務,雖具備一定的合理性,但難以據法律法規獲得合法性依據。提倡合理引用行為,迴歸“防止學術不端系統誤判”,才能實現“降重”的本意,而非以“降重”之名行侵權之實。破除查重迷信的同時為避免合理引用行為被誤判為抄襲,可以分別從引用形式與引用的實質內容着手加以規範。學術論文的引文及參考文獻編寫需要符合相應標準。《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GB/T 7714—2005)》對引文及參考文獻的編寫格式做出了具體規定,正式、規範的引用不僅尊重了前人的知識產權,一定程度上防範學術不端行為,也便於讀者檢索獲取原始資源、實現進一步的學術創新。學術論文的合理引用需要同時符合質與量的要求。根據《著作權法》第24條第2款規定,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説明某一問題而使用他人作品,並不屬於著作權侵權行為。引文的目的旨在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説明某一問題,因此對他人論文的引用應當合乎行文邏輯,避免斷章取義、構成錯誤引用。引注與參考文獻應當真實準確,故意錯誤引注無關文獻或故意編造不存在的文獻,都屬於學術不端行為;且轉引第三人研究成果時,應查證所引用的內容,如實註明轉引用。從引文的量角度看,過寬引用、過窄引用和過度引用均不可取。引文應當與學術論文內容相契合,起到相應的引證效果。合理引用與抄襲行為之間並不存在“過度引用”這一中間形態,倘若引用量超過合理範圍,自然構成抄襲範圍。
**▍**結語
抄襲不僅對他人學術成果造成損害,也是作者個人聲音建構的失敗,影響成果的學術性和可靠性。相應地,“查重迷信”的盛行,片面地以檢測報告作為抄襲判斷標準,是學術機構審查職能的僵化,何嘗不是另一種意義上的“學術不端”呢?學術不端行為的層出不窮有違我國創新型國家的定位與建設,而單單依靠學術自律已不足以應對,因此促使了查重報告的應運而生。恪守學術倫理、尊重他人著作權,正確合理地引用、自覺避免抄襲,才能矯正“查重迷信”,使其回到最初預設的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