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妻子開車壓斷腿,術中出現溶血反應死亡,法院這樣判,大家怎麼看?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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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瀟湘晨報報道:因家庭糾紛,河南女子趙某開叉車將丈夫雙腿壓骨折。丈夫入院手術,卻因術中出現溶血反應搶救無效身亡。
丈夫的死因鑑定為溶血反應引起的臟器功能衰竭等,那將他壓斷雙腿、導致他入院做手術的妻子需要負責嗎?近日,一份公開的判決書給出了答案,法院以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刑罰,但認為趙某不用對其丈夫的死亡承擔責任。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與朱某系夫妻關係,在新密市經營公司。2020年4月22日16時許,二人在所經營公司內,因家庭糾紛產生矛盾,趙某駕駛一輛叉車將朱某撞倒致使其雙腿被軋傷。
朱某受傷後遂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經診斷為股骨骨折,下肢皮膚脱套傷,並於當日進行手術治療,手術記錄顯示手術順利,朱某於次日凌晨安全返回病房。自4月24日至5月18日,朱某生命體徵平穩,未出現輸血反應。因第一次手術的外固定架固定為臨時固定,為改為內固定促進朱某早日輔助下牀活動,醫院於5月19日為朱某進行二次手術。手術中,出現溶血反應,術後轉至ICU治療,後轉院,於6月3日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2020年7月21日,經河南某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朱某死因符合溶血反應引起的急性肝、腎等臟器功能衰竭,缺血缺氧性腦病,合併肺部感染而死亡。2020年8月7日,經新密市公安局物證鑑定中心鑑定,朱某下肢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一級。
趙某是否應對被害人朱某的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法院認為,朱某傷情繫雙側股骨幹骨折,雙下肢皮膚脱套傷,構成輕傷一級。對此傷情,鑑定人出庭述稱,股骨幹骨折造成死亡的概率非常低,該傷不屬於致命傷。與之對應,住院病歷中有10處顯示朱某自入院時至第二次手術前生命體徵皆平穩。且朱某也先後於4月24日接受公安機關詢問,於5月7日向公安機關明確表示拒絕做法醫鑑定,於5月9日向醫院對其病史情況進行確認。以上鑑定人出庭意見與在案其他客觀證據可相互印證,共同證實本案中的傷害行為並不具備導致死亡結果的危險,死亡的結果已經超出了傷害行為的危險範圍。
溶血反應是小概率事件,因果流程中出現了異常介入因素。
在本案中,鑑定人劉某述稱輸血中,產生溶血反應的概率幾乎等於中彩票。鑑定人屈某述稱,溶血本身是比較小概率的事件,是意外。病歷摘要中也記載,經查閲文獻,同型血發生溶血反應極少見。據此,應認為作為朱某直接死亡原因的溶血反應是診療過程中出現的異常介入因素,阻斷了本案的因果關係。
**死亡結果並非實行行為直接導致,不符合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在本案中,一方面,朱某自受傷至死亡雖系一複雜因果流程,但病歷顯示自4月24日至5月19日(二次手術),朱某病情的穩定狀態已持續20餘日,期間多次輸血治療也未見異常,趙某傷害行為已不能直接造成朱某死亡。另一方面,溶血反應作為極小概率的事件,無論是被告人、還是一般人,甚至專業醫生都無法預見其發生。綜上理由,使行為人對此加重結果承擔責任,過於苛刻,不符合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
綜上所述,本案不屬於故意傷害造成他人傷害結果,此後由於傷情惡化導致了被害人死亡的情形。被告人的具體實行行為既不能高概率地導致死亡,也不能高概率導致溶血反應,故不能認定行為與死亡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且也不符合結果加重犯的成立條件。趙某不應對朱某的死亡結果承擔責任。
案發時趙某駕駛叉車撞向朱某,導致被害人翻滾數圈後雙腿被輾軋,造成了雙腿股骨骨折的傷害後果。綜合考慮被告人實行手段、傷害後果等因素,法院認為,不宜對趙某適用緩刑。趙某所犯故意傷害罪,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所犯罪行,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無違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已取得被害人近親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以被告人趙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