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美博士論文,為何不像我國這樣重視盲審?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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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絕大多數高校並無博士論文的校外盲審程序。那麼,它們如何保障博士論文的學術質量?如發現問題,又如何處理?
撰文 | 郭英劍(中國人民大學首都發展與戰略研究院副院長)
在本專欄往期文章中,我提到了國外高校的博士論文審查情況。那麼,歐美大學中是否也有博士論文的校外盲審機制?如果有,它們是怎麼做的?如果沒有,原因何在?它們的經驗,對於我們來説有何可借鑑的方面?
美國高校:幾無校外盲審程序
在美國大學,博士候選人進行最後的口頭答辯之前,既無須經過類似於學術期刊文章的正式的同行評審,也無須像我國這樣專門邀請校外專家進行評審。換言之,美國絕大多數高校並無博士論文的校外盲審程序。那麼,它們如何保障博士論文的學術質量,如發現問題,又如何處理?
美國高校的博士論文主要由論文委員會進行審查和評估。該論文委員會成立及其審查與評估的基本流程如下——
委員會成立。博士生的課程初期,學生會選擇一個論文委員會,該委員會通常由其導師和幾位教師(一般最少2位,通常來自本系,但有時也包括其他院系成員或外校專家)組成。
論文開題答辯。在開始完整的論文答辯前,學生通常須提交開題報告,並針對其研究計劃進行答辯。論文委員會將對此進行審查和批准。
持續過程指導。在論文的研究和寫作過程中,學生與其導師和委員會成員密切合作。針對博士論文,他們會提供反饋意見,提出修改建議,確保學生走在正確的道路上。
提交答辯終稿。學生完成論文後,將終稿提交給委員會審核。學生進行答辯的前提是,該論文必須符合委員會的標準。
由此可見,論文的寫作過程由論文委員會所組成的專家組負責,而非導師一人負責,儘管導師付出更多在情理之中。
進入答辯之後的環節與國內無異。論文委員會一旦通過了論文,並認為一切準備就緒,便會讓博士候選人進入答辯環節。答辯期間,學生介紹自己的研究,並回答委員會成員提問。答辯通常對其他教師開放,有時也對學生開放並允許其提問。答辯結束後,論文委員會討論學生的表現和論文質量,並決定是否通過其答辯、是否需要修改,或者在極少數情況下對學生的答辯不予通過。
以上為論文的審核程序。據我所知,包括哈佛大學在內的一些美國頂尖高校都很看重論文委員會之於論文的意見,反而並不看重答辯過程。
在一些頂尖高校,畢業生只需要提交論文委員會認可的博士論文全文,甚至無須進行答辯,就可以獲得博士學位。
即便有答辯,也往往是一次學術交流的過程,甚至是即將誕生一位博士的慶賀時間。至少我所見的美國人文學科的博士論文答辯,學術探討是目的,輕鬆、愉快是基調,慶祝、道賀是結果。
美高校不重視校外盲審的原因
那麼,美國高校是否有聘請校外專家對論文進行評審的“例外”呢?答案是肯定的。
有些大學也有可能會讓外聘的評閲人(不屬於論文委員會)對學位論文進行評估。這些人通常是博士論文領域的專家,他們會提出審查意見,但這既與學術出版界的同行評審不同,不會產生否定性結論,進而導致論著不能發表或出版,也不像我們的盲審結果那樣起決定性作用。
如果一所大學使用了校外評審人,其反饋意見可能會產生影響——他們可能會提出修改意見,甚至建議論文暫緩答辯,但最終決定權在論文委員會手中。
美高校之所以沒有正式的同行評審,或者嚴格地説,並不重視校外評審的原因,在我看來有以下幾點。
首先,論文委員會就是專業監督。該委員會由相關專家組成,他們可以針對學生的具體研究領域提出詳細、專業的反饋意見。
其次,重視過程指導。無論是導師還是論文委員會成員,他們的持續指導就是要確保博士生的研究工作走上“正軌”,從而減少研究結束時出現重大問題的可能。
最後,注重效率。類似期刊論文的同行評審一般耗時較長。在大學,特別是在博士生畢業季,將論文交給同樣極為忙碌的專家,且要等待其評語,要想在短時間內完成並不切合實際。
總之,美國高校中,論文委員會擁有對一篇博士論文的最終決定權。該委員會的持續參與以及開題答辯、預答辯或答辯等提供反饋和修改意見的結構化流程,可以確保學位論文的質量。
歐洲高校的基本程序
歐洲大學的博士論文通常採用與美國大學相似的審查流程,但也有不同。而且,歐洲的不同國家之間,甚至同一國家的不同院校之間,其程序也不同。
與美國相比,歐洲博士論文審查程序的共同點在於,歐洲的博士生通常也有一個論文委員會,包括一名主要導師(指導老師)和其他教師。學生與導師和委員會成員密切合作,後者會不斷提供反饋意見,確保研究工作按計劃進行。
此外,在開題階段,許多歐洲項目要求學生在論文研究之前提交一份研究計劃書。該計劃書必須獲得論文委員會的批准。
與美國相比,歐洲制度的差異性則體現在歐洲高校較多地依賴校外評審。
比如在英國,博士論文通常由該領域的專家(不隸屬於學生所在的大學)承擔外審任務。這些外審人員在評估學位論文的質量和嚴謹性方面發揮着至關重要的作用。在德國,學位論文由內外部評審專家共同評估。學生必須通過口試或答辯。在法國,博士生在口頭答辯前,必須由至少兩名外部評審專家對其論文進行評審。這些評閲人提供的書面報告會在答辯時宣讀,併成為是否授予學位的依據之一。
那麼,造成上述差異的原因何在?
首先是歷史和文化因素。在歐洲各國,其博士學位授予程序的差異受到各自歷史、學術傳統,以及各國特有文化因素的影響。
其次是監管框架不同。歐洲大學通常根據各國的國家教育法律和法規運作,這些法律和法規對博士學位的評估和答辯提出了具體要求。
最後是高等教育體系的多樣性。歐洲的高等教育體系多種多樣,反映了歐洲大陸不同的教育理念和實踐。
總的來看,雖然歐洲和美國大學的博士生論文審查程序有諸多相似之處,但歐洲普遍採用外部評審制度,博士論文需通過外部專家評審,確保其學術質量和公正性,而美國則更多依賴內部評審,由指導教授和校內委員會評審論文。
歐美高校的博士生申訴機制
在歐美高校,如果博士論文盲審被否定,學生通常都有申訴的機會。具體的程序和機會因學校和國家而異,但一般包括以下兩個步驟。
一是內部申訴。學生可以向系主任或研究生院提出申訴,請求重新評審或外部評審。學校通常會有一套正式的申訴流程,學生需要提供詳細的申訴理由和相關證據。
二是外部評審。在某些情況下,學生可以請求由外部專家重新評審論文,以確保評審過程的公平和公正。
在英國,學生可以通過大學的正式申訴程序請求重新評審,特別是在認為評審過程存在不公或錯誤的情況下。具體程序通常包括提交書面申訴、參加聽證會等。美國不同大學的申訴程序各有不同,但一般會向研究生院提出正式申訴,並可能需要通過學術委員會的評審。
在歐美,這類案例大都不會公開,因此人們很難獲知其中的具體做法。但在一些知名大學,學生因評審過程中的程序性錯誤或評審意見不一致而申訴,並最終獲得重新評審或通過的情況並不少見。
歐美高校經驗的啓示
回過頭來看我國的博士論文審查制度。雖然人們對當下的盲審制度及其帶來的影響多有爭議,但不可否認的一個事實是——我國高校的博士論文審查,從程序上看,應該是全世界最嚴格的。我們存在的問題則是過於重視盲審意見、輕視答辯委員會結論、盲審一票否決。
為解決這些問題,國內高校可以借鑑歐美經驗,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首先,強化論文委員會的職責。在歐洲,外部評審結果是答辯的重要參考,但論文委員會仍然有最終決定權。這就確保了論文委員會的獨立性和重要性。
因此,我們也應更加明確和強調論文委員會的職責,特別是在盲審後,明確論文委員會在最終評審中的角色。應該把盲審結果作為參考,而非決定性因素,從而確保論文委員會能夠綜合考慮論文質量和答辯表現以作出公正決定。
其次,改變盲審一票否決制度。歐美國家更重視多元化評審標準,常採用綜合評審,評審結果由多名專家綜合評分,減少單一評審意見的主導性。我們也可以在現行多元化評審機制的基礎上,設立綜合評分機制,盲審評審意見只作為綜合評價的一部分。還可以引入多名評審專家,通過評分和意見彙總決定論文是否通過,避免一票否決。
最後,建立完善的申訴程序。我國可以借鑑歐美的申訴機制,建立完善的申訴程序,確保學生在面對否定的評審結果時有公平的申訴渠道。這不僅有助於保護學生的權益,也能提高評審過程公平性和透明度,並增強學術評審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總體來看,如果我們能夠借鑑歐美審查制度的長處,優化自身的博士論文盲審制度,確保評審過程的公正性、透明度和科學性,就可以提高博士論文的整體質量和國際認可度。
本文轉載自微信公眾號“中國科學報”,來源:《中國科學報》 (2024-06-25 第3版 大學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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