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晟科技簽訂1.64億元合同,剛遭警示或還面臨受損股民維權_風聞
雷达财经-遨游广袤的财富世界28分钟前

雷達財經雷助吧出品 文|林宜採 編|深海
7月4日,國晟科技發佈關於簽訂日常經營合同的公告。
近日,國晟科技二級控股子公司安徽國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與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簽訂了《中綠電若羌400萬千瓦光伏Ⅱ標段項目異質結光伏組件單項供貨合同》(以下簡稱“合同”或“本合同”)。
買方是中國建築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賣方是安徽國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標的:HJT異質結組件。合同金額:人民幣1.64億元(含税)。合同價款支付:合同價款分預付款、發貨款、到貨款、驗收款(含質保金),支付比例為10%:60%:20%:10%。交貨地點:中綠電若羌400萬千瓦光伏Ⅱ標段項目施工現場。交貨進度: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交付。違約責任:合同條款中已對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等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
國晟科技稱上述採購項目如順利實施,有助於為公司後續異質結光伏組件市場開拓和項目承接打好基礎,提升公司在光伏領域的市場影響力。本合同如順利實施,預計將對公司2024年度經營業績產生積極影響,有利於提升公司整體盈利能力,但對公司業務、經營的獨立性不產生影響。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相關政策法規、市場、技術等方面的不確定風險,也可能受到氣候、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影響,導致合同延緩履行、履約時間延長、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
值得關注的是,6月28日,國晟科技發佈關於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北京證監局警示函的公告。
國晟科技於2024年6月28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出具的《關於對國晟世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萍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2024]156號)(以下簡稱“《警示函》”)。
經查,國晟科技實際控制人、董事長吳君於2023年11月2日被採取留置措施,公司於2023年11月4日知悉該情況,但遲至2024年1月29日才披露上述事項,相關信息披露不及時。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公司董事會秘書李萍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北京證監局決定對國晟科技、李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對此,已代理眾多股票索賠、獲賠的江蘇勝衡律師事務所主任宋聯民向雷達財經表示,根據證券法及相關規定,上市公司不當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受損投資者可維護自身權益。凡是在2023年11月6日至2024年1月28日期間買入,且在2024年1月28日收盤時仍持有國晟科技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報名參加索賠。免費報名關注公號“雷助吧”(雷助碼:99)進行索賠登記。獲賠前無任何費用。
天眼查顯示,國晟科技曾用名:北京乾景園林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於2002年,國創企業管理徐州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