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約車司機正當權益不容犧牲與讓渡!_風聞
农夫观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交通运输监管思考1小时前
網約車司機在平台面前,是絕對的弱勢羣體!焦點在於平台能不能對網約車司機罰款,有的認為罰得不合理,有的認為抽成畸高、運價畸低,有的認為派單不公等!
一、與平台存在事實上的不平等
六部委《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網約車平台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部委規章明確的是“勞動合同或者協議”關係,很多法律界人士更有深入的分析與解讀,但有一點網約車司機是人,他們應享有相關法律規定的勞動者權益,比如“幾險幾金”,事實上目前是沒有的。司機與平台之間,事實上就是合作與分成關係,多數網約車司機的私家車或租的車,平台沒有車輛運營成本,只是趴在網約車司機身上的“吸血蟲”。
平台履行權利精緻有餘,而承擔義務難得寡見!現實中,平台幾乎不需要對人(網約車司機)負責,主體責任其實就是管理網約車司機,動不動罰點款,獎懲點訂單,搞些活動什麼的,有過資本狂奔的任性,做着天下最好做的生意,平台越大話語權越大、市場份額越多。

二、“三座大山”的不能承受之重
明確兩者之間是合同關係之後。.平台企業應當依據合約進行管理與服務,企業具體的內部運營事宜,相關部門必須秉持“法無授權不可為”,“法有授權必須為”原則!應當有所作為的三件事如下:
1、關於合同的合法性監管,這是由市場監督管理局法定職責。依據是《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辦法》(2023年5月18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7號公佈 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合同的合法性審查,主要針對霸王條款式的霸凌強勢規定,違背《民法典》規定的合同平等原則問題等,事實上這些條款也沒有人仔細看過,就在手機一個小圈上點擊了,不點就註冊不了的,事實是被動接受的格式條款,沒有商量餘地,合同關係的不平等客觀存在。
2、勞動者權益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落地期待,是否加快研究建立完善新防線,保護網約車司機基本的權利,新業態還得有新規矩、新圍欄、新防護,關於網約車司機與平台的勞動關係,在法律界仍有不同的理解與爭議。但基本的常識是,平台靠網約車司機每一筆訂單的抽成而盈利,司機養活了平台。事實上已形成企業與員工之間的關係,但員工作休息權、福利權、加班補償權等平台沒有任何擔當和義務!包容新業態的發展,但不能包容從業人員權益的犧牲讓渡!勞動者權利的法律法規在些如何體現和落實?
3、《反不正當競爭法》如何劍指網約車市場裏的無序競爭問題,低於成本的競爭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有乘客20公里只花了13元的案例,這裏有個問題,市場調節是否有個邊界,能不能低於成本運營,成本怎麼確定?相關執法主體需要去研究解決、解開這個死結!
網約車司機,每一個個體的力量是單薄的,聲音是微弱的,網約車協會等鮮見成立,暫無“孃家”歸宿感,職能部門在投訴受理、正常檢查發現的問題需要升格對待,需要關注是否具有傾向性、普遍性,區別分類,下好“先手棋”,打好“預防針”!深入調查研究,完善制度規則,適時進行權益救濟!

三、敢問明天的出路在何方
1、主動履職,強化延伸服務。行政執法的基本價值是公平正義,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但企業內部的管理矛盾,以及勞動者的權益問題,可能“病情複雜”治理難度大,希望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綜合治理等部門能主動介入,共同研究解決,不能置身事外!
2、未雨綢繆,抓早抓小抓預防。我們不能指望每個網約車司機走向法庭進行維權,他們多數沒這個能力和精力。同時,大量的民事訴訟也是法庭不能承受之重,訴源治理就是這麼個道理,監管部門主動靠前化解矛盾,發揮“攔水壩”作用,分層級治理,督層層盡責,防止“小事拖大,大事拖炸。”不可收拾,影響社會穩定!
3、抓緊治標,傳導出治本壓力。亡羊補牢,在於解剖個案,研究成因,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強化監管,審判機關應就具體案例的判決、裁決向相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檢察機關針對公訴的相關交通運輸案件向相關部門提出檢察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應針對不作為、亂作為的人和事進行追責問責,強化倒逼履職盡責!
4、積極作為,強化牽頭主導協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租車網約車協會、綜合治理機構等也應主動協調,建立相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部門內外關於網約車司機權益訴求!切實發揮“穿針引線”作用,協調行業問題的深度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