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管閒事”後致老人死亡,被關2年刑案撤訴後獲國賠43萬元_風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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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管閒事”後致老人死亡,被關2年刑案撤訴後獲國賠43萬元,今又陷民事賠償旋渦
新黃河
2024年07月08日 14:04:17
時至今日,吳偉康始終認為自己屬於見義勇為和正當防衞。儘管獲得43萬元的國家賠償,但兩年的牢獄之災,卻徹底改變了自己原本美好的生活。
6月28日,吳偉康拿到了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法院裁定賠償其人身自由賠償金337581.2萬元,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對於這一結果,吳偉康暫時鬆了口氣。不過,近日他仍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申訴材料。“希望法院可以認定我的見義勇為行為和正當防衞,而不是以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作為我無罪的理由。此外,我還要追究檢察機關的責任。”吳偉康説。

現年43歲的吳偉康曾是一名金融從業者,2017年1月,吳偉康在蘇州方洲公園晨練時發現老人陳某在辱罵一名女子,便上前勸阻,此後二人結怨並多次發生口角。同年5月26日,吳偉康健身時再度與老人發生言語衝突,之後雙方轉變為肢體衝突,爭執過程中陳某摔倒被送往醫院,19天后經醫治無效身亡。2019年5月,吳偉康因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一審獲刑兩年,後蘇州中院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之後,檢察機關以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為由撤回起訴。吳偉康以此為由,向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7月4日,吳偉康在接受新黃河記者採訪時表示,自己見義勇為勸架在先,之後因正當防衞卻被錯誤追究責任,羈押期間對自己和家人都造成很大影響,家裏房子也被法院拍賣掉了,迄今為止和母親只能租房居住。吳偉康還表示,檢察院撤訴後陳某家屬提起民事訴訟。“法院一審判定我的行為不構成正當防衞,要我賠償陳某家屬49萬餘元。我獲得的國家賠償金,都不夠賠別人的。我並不認可該判決,會考慮申請再審。”吳偉康表示。
男子因勸架與老人結怨,因過失致人死亡獲刑兩年
吳偉康回憶説,自己如果不是愛管閒事,可能就不會與陳某發生糾紛。2017年1月31日早晨,吳偉康在江蘇蘇州工業園區的方洲公園晨練,因其撞見不遠處時年64歲的陳某正與一名女子爭吵,陳某當眾謾罵該女子,吳偉康便上前勸阻陳某不要罵人。“可能我當時制止他們兩個爭吵的行為駁了陳某的面子,陳某才盯上了我。”吳偉康告訴新黃河記者,此後陳某與他多次在該公園裏發生口角糾紛。
2017年5月26日,雙方再次在公園相遇時,吳偉康認為陳某一直在用挑釁的眼神看着自己,於是便上前質問陳某,二人由此發生言語衝突。陳某隨即被激怒,一手抓住吳偉康的衣服,一手擊打吳偉康,吳偉康並未主動攻擊陳某。吳偉康掙脱後,便繞着健身器材躲避追趕。之後兩人在相互推搡過程中共同摔倒,陳某的腰背部撞到地面的運動器材受傷。倒地後,陳某仍抓住吳偉康衣服不放,吳偉康便用拳頭擊打陳某頭部及面部,並掰開陳某的手指擺脱糾纏。雙方站起來後,陳某又從電動車上取出刀具,被周圍羣眾勸阻,吳偉康跑回家中報警,隨後陳某也選擇報警。

當晚8時,陳某住院治療,19天后陳某經醫治無效身亡,吳偉康隨即被公安機關以涉嫌犯故意傷害罪逮捕。據法醫鑑定,陳某系右側腰背部外傷後繼發右側膜後巨大血腫形成並引起腹腔間隔室綜合徵,導致腹腔感染及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法醫同時表示,陳某自身患有基礎疾病及長期服用抗凝藥物對其死亡的發生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
2017年9月18日,吳偉康被檢察機關以涉嫌故意傷害致死起訴至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5月8日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公訴機關指控的主要事實成立,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故意傷害罪”罪名不當,最終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吳偉康有期徒刑兩年,附帶民事訴訟賠償陳某家屬32.56萬餘元。
被認定有見義勇為情節,重審期間檢察院撤訴
一審法院認為,吳偉康在一般民間糾紛引發的追逐、拉扯、推搡過程中,由於疏忽大意,過失致被害人倒地撞擊運動器材受傷後死亡,其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屬情節較輕。相關證人證言也能夠證實,吳偉康在被害人陳某倒地前的衝突過程中,並無嚴重的暴力擊打行為,其行為明顯有節制。但吳偉康經常在案發地進行鍛鍊,應對該環境熟悉,雙方長時間的追逐、拉扯中,吳偉康對地上的運動器材稍加留心即可映入眼簾,負有更多的注意義務,因疏忽大意,導致被害人跌地撞擊運動器材受傷死亡,並非意外事件,應以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論處。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吳偉康並不認可,隨後提出上訴。2019年8月30日,此案在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據此前媒體報道,庭審中,吳偉康始終強調其屬於見義勇為行為,公訴機關也表示,案件起因是非常重要的,不可否認吳偉康出於見義勇為的目的,認為陳某有侮辱性語言的行為是不對的。但同時也表示從5次糾紛分析來看,雙方在引發糾紛方面都是有責任的。此外,吳偉康提出在第5次糾紛過程中,因陳某挑釁在先並有持刀追趕的行為,其還擊屬於正當防衞行為。另據陳某去世前詢問筆錄顯示,陳某坦言2017年1月31日,因吳偉康稱其不應該罵人,因此兩人結了仇。公訴機關認為,案發當天,吳偉康稱陳某眼神挑釁屬於主觀臆斷。
2020年4月8日,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為由,撤銷蘇州工業園區人民法院原判,發回重審。重審期間,因新的司法鑑定結果(蘇州工業園區檢察院委託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進行鑑定,該鑑定中心出具的鑑定意見認為:醫院對陳某的診療行為存在過錯,醫療過錯行為與陳某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因素,過錯參與度擬為30%左右)出現,證據發生了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2021年4月,檢察機關以“出現新的證據”為由要求對被告人吳偉康撤回起訴,後被法院准許。
2024年3月,吳偉康正式向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獲得國家賠償43萬元,要求追究檢察機關責任
6月28日,吳偉康拿到了蘇州工業園區法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決定書顯示,園區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吳偉康涉嫌過失致人死亡一案,園區檢察院已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決定對其不起訴。據此,吳偉康依法享有國家賠償的權利。園區法院作為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

決定書顯示,吳偉康於2017年7月2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5日由本院決定對其採取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經計算吳偉康共被羈押730天,按相關規定吳偉康應當獲得的賠償金數額為337581.2元(462.44元/天*730天),吳偉康要求本院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具有法律依據,根據相關規定本院酌情確定賠償吳偉康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駁回其他賠償請求。法院認為,吳偉康主張由檢察機關為其恢復名譽,向其賠禮道歉的請求,因檢察機關並非本案的賠償義務機關,該項請求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關於吳偉康被羈押造成的股票、數字貨幣等損失,因請求事項不屬於侵犯人身自由的賠償範圍,故不予支持;其提出要依法追究辦案人員責任,查明公訴機關不起訴決定的原因,並確認其為正當防衞的請求,亦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不予支持。
“我見義勇為勸架在先,之後被陳某盯上,後因正當防衞被錯誤追究責任,直接導致個人股票、數字貨幣、基金大量損失,自家的房子也被法院拍賣掉,到今天為止和母親還在租房居住。”吳偉康表示,他對國家賠償的結果並不滿意,已於前幾日向法院提交了相關申訴材料,希望法院可以認定自己的見義勇為行為和正當防衞行為,而不是以檢察院決定不起訴作為無罪的理由。此外,吳偉康還堅持主張,要求辦案機關在各級媒體上公開向其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該案的負面影響,同時要求追究該案主辦檢察官、法官的責任。
民事訴訟認為非正當防衞,賠償家屬49萬餘元
吳偉康告訴記者,在檢察院撤訴以後,由於附帶的民事訴訟賠償也被一併撤回,陳某家屬又向自己提起了民事訴訟。2022年6月23日,蘇州市工業園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陳某死亡存在多因一果的情況,綜合各項賠償費用142萬餘元,酌定吳偉康的賠償責任比例為35%(承擔498317元),陳某自身承擔35%,醫院承擔30%。
在一審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吳偉康和陳某曾因瑣事形成積怨,事發當天,雙方始於言語衝突,在衝突過程中雖是陳某先動手,但在陳某受傷前,雙方推搡、拉扯、相互擊打等狀態持續較長,不存在突發侵害情況,故吳偉康的行為不構成民法範疇的正當防衞。關於吳偉康、陳某、醫院對於陳某的損失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方面,法院認為,在雙方推搡過程中陳某因後退跌倒碰到地上平衡木而受傷,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混同過錯。根據鑑定報告,陳某自身基礎疾病及長期服用抗凝藥物對其死亡的發生參與度理論值為20%-40%。醫院在其醫療過錯行為與陳某死亡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過錯參與度擬為30%左右。因此,陳某死亡後果存在多因一果的情況,綜合本案具體情況和雙方過錯程度,酌定由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吳偉康承擔35%的賠償責任,陳某自擔35%的責任。根據前述各方應承擔的責任比例,認為應由吳偉康承擔498317元,醫院承擔427129元。
一審判決後,吳偉康不服提起上訴。2022年12月29日,吳偉康收到了江蘇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此案的二審判決,維持原判。“刑事訴訟判我無罪了,民事訴訟卻沒有認定我正當防衞情節,要我賠償陳某一方將近50萬元,我對這一結果非常不滿,會考慮申請再審。”吳偉康表示。

對於吳偉康的案件,湖北好律律師事務所主任陳亮律師在接受新黃河記者採訪時表示,刑事案件的判決標準要求達到證據確實充分,否則不構成犯罪,而民事案件具備高度概然性即可裁判。本案中吳偉康的行為雖最終未判決構成犯罪,但在民事領域與陳某的死亡存在法律上的一定因果關係,仍可能構成民事賠償責任。“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下達後即為生效判決,如果被告方不服二審民事判決,可以向上級法院申請再審維權。”陳亮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