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障車牽引繩斷裂致車主受傷,保險公司賠嗎?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15
來源:澎湃新聞
-2024-
07/08
18:33
車輛拋錨,清障車前來救援,在施救作業過程中,因牽引繩斷裂致車主受傷。事發後,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是一場意外並非交通事故,不屬於交強險理賠範圍,拒絕賠償,車輛牽引公司遂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7月8日,澎湃新聞記者從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虹口法院”)獲悉,近期,該院審理了這樣一起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2020年10月,吳先生的愛車在小區地下車庫拋錨,於是聯繫車輛牽引公司請求道路救援,車輛牽引公司隨後派遣作業車輛到場並對拋錨車輛進行牽引。
作業過程中,吳先生應牽引人員要求跟隨牽引進度鋪墊填充物,不料牽引繩突然斷裂,作業車輛滑動壓傷吳先生,致使其盆骨骨折,經鑑定構成十級傷殘。
事故發生後,吳先生起訴車輛牽引公司要求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法院經審理最終認定賠償金額為35.5萬元。車輛牽引公司在向吳先生承擔賠償責任後將保險公司訴至虹口區人民法院,主張其就案涉道路救援車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商業險,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保險責任。
審理中,保險公司辯稱,因案涉事故乃意外,並非交通事故,不屬交強險承保範圍,故交強險不賠。此外,根據商業險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機動車違規拖帶其他機動車或物體的,抑或作業中因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人身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案中,事發時原告使用的是背託式清障車,根據《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服務規範》3.4.2規定,牽引繩索應為鋼絲繩,而原告使用的是布類編織繩。原告採用不符合操作規定和標準的臨時繩進行施救,違規拖帶其他機動車,減弱支撐導致繩索斷裂後致吳先生受傷,根據以上保險條款約定,商業險拒賠。
上海虹口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案涉事故是否屬於交強險保險責任範圍;案涉事故是否屬於商業險免責範圍。
關於爭議焦點一,案涉事故雖然不是通常意義上發生於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但被保險車輛為主要用於特殊作業的特種施救車,其在道路上行駛的時間明顯少於作業時間,若將特種車輛作業過程中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排除在交強險賠償範圍之外,則特種作業車輛所造成他人傷害獲得交強險救濟的概率將大大降低。根據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保監廳函(2008)345號《關於交強險條例適用問題的覆函》,依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用於起重的特種機動車在進行作業時的責任事故,可以比照適用該條例。因此特種機動車在作業時造成他人損害的,可以比照適用機動車在道路通行時發生交通事故有關規定,故該情形下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付責任。
關於爭議焦點二,首先,保險公司並未舉證證明牽引公司存在違規操作的行為。《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牽引行業服務規範》3.4.2條規定是對“背託式清障車”的概念描述,該定義中涉及的鋼絲繩,是指背託式清障車通過工作平台前部液壓轉動鋼絲繩捲揚機實現裝卸車輛的工作原理,而非指清障車牽引故障車的牽引繩索必須為鋼絲繩,因此無法得出牽引公司未按規範要求使用牽引繩的結論。
其次,保險條款雖約定,保險人對作業中因減弱支撐造成的財產人身損失不負責賠償,但保險合同及條款並未對何為“減弱支撐”進行具體釋義。牽引繩斷裂後,確會造成牽引力減弱甚至喪失的客觀結果,但不能以牽引繩斷裂的客觀事實反推出此係因減弱支撐所致。且保險條款中規定的“減弱支撐”系作業中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原因,與牽引繩斷裂的客觀事實不能等同視之。因此,對被告該項辯稱意見,法院不予採納。
最終,法院就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依據保險合同約定予以審查核定,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牽引公司保險金35.20萬元。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息訴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