罐車裝食用油事情,中儲糧無責?_風聞
前益-30分钟前
罐車不清洗裝食用油事件中,不少人把賣油的,運油的,買油的,分得很清楚
甚至認為如果自提自運的話,即便中儲糧不檢查其運輸的工具,也沒有什麼太大的問題。
還有的説買油的是可能用作工業用途,所以自提自運用裝煤制油的罐車再裝,很合理。
這些觀點對嗎?
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就下列事項制定並實施控制要求,保證所生產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一)原料採購、原料驗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產工序、設備、貯存、包裝等生產關鍵環節控制;(三)原料檢驗、半成品檢驗、成品出廠檢驗等檢驗控制;**(四)運輸和交付控制。**食品生產企業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包括運輸和交付控制
按照解釋,運輸和交付控制”根據食品的特點和衞生要求,選擇適宜和貯存和運輸條件,必要時應配備保温、冷藏、保鮮等設備設施。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或有異味的物品一同貯存、運輸。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降低食品被污染的風險,確保交付的食品是安全的。”
怎麼理解這個“運輸和交付”控制,就是在交易中,交付給對方的時候,即使是對方提供運輸工具,也有檢查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義務。
即使對方認為用於工業用途,不需要採用食品級標準,那應該專門由對方提供證明才能免除檢查的責任。
這個義務,不是來自於民事契約義務,而是來自於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責任,是對社會承擔的義務。
這和危化品運輸的道理是通的,比如危化品生產企業,如果客户自提自運,那不符合危化品安全標準的運輸工具,是否就可以裝上去?
再比如,生產核材料或者產品有放射性的企業,如果客户自提自運,那不符合防護要求的運輸工具,是否就可以裝上去?
這裏,賣方不僅僅是承擔普通合同的民事義務,也有對社會而言的公共義務,這和普通商品的買賣是不同的。
這個責任也不分國企私企,食品生產企業,都要承擔這個對全社會的安全責任
有了合同法,為何還有食品安全法?
從報道來看,有的糧油公司就是對進廠裝油的油罐車都要進行檢測,是一個必須的工序,並不管是自己僱的還是客户僱的車(而且這個行業的交易慣例似乎大多數都是自提自運),罐車司機為了通過這些檢測,採用一些混過去的辦法,糧油公司也不落實。但不管怎麼説,有的糧油公司還是設立了這麼一道“必須的工序”的。
對於罐車司機來説,如果明知運輸食品,比如面對檢測,採用一些混過去的辦法,可以推定明知,那也屬於違反食品安全法
如果無法證明罐車司機明知運輸食品,比如並沒有設立檢測是否符合食品級標準的裝車程序。。。那麼正像一些人説的那樣,罐車司機又如何知道自己運輸的液體,是不是食用?會不會用於工業用途?會不會在運輸後進行再處理?所以他就不用承擔違反食品安全法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