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險突擊隊員死亡不被認定工傷,引出來的法規問題思考_風聞
富强的方向-退伍军人-老兵一枚,专注时评与政策3小时前
搶險突擊隊員死亡不被認定工傷,引出來的法規問題思考
一名搶險突擊隊員突發疾病死亡,卻不被認定工傷,原因是他沒有在48小時之內死亡。這樣的規定,你相信嗎?
我本來對這些規定不瞭解,今天看了一則新聞,然後檢索了相關法規才確認,原來這是真的。
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於2003年4月27日由國務院發佈,2010年12月20日進行過一次修訂,全文共六十七條。
其中的第十五條是這樣規定的: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我所説的這名搶險突擊隊員,就是因為被該市人社局認定其發病到死亡的時間超過了48小時,因此不符合突發疾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條件,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死者家屬隨後提起訴訟,一審勝訴,但二審敗訴。現在正在申請“檢察院監督”。
我們先來聊聊這件事的來龍去脈。
2021年7月,河南某市遭遇罕見的特大暴雨災害,該市某局機關服務中心職工楊某報名參加搶險突擊隊。7月25日早上,楊某參加搶運救災物資,直到14時30分左右返回單位待命。半小時後,楊某在辦公室突然摔倒昏迷,入院診斷為腦幹出血。7月30日11時20分,楊某呼吸心跳停止,被宣佈臨牀死亡。
2021年8月20日,楊某所在單位申請工傷認定,該市人社局認為,其發病到死亡的時間超過了48小時,因此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而在後來的法律訴訟中,焦點放在了死亡的時間問題上。
法院一審判決撤銷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市人社局不服提起上訴。法院二審認為,病歷中缺乏楊某在搶救48小時內出現腦死亡臨牀判斷標準的意見,在案證據無法證實楊某在搶救48小時內已經腦死亡,遂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其家屬的訴訟請求。其家屬申請再審被駁回後,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於是,檢察機關聘請資深專家一道對死者300多頁的病歷進行技術性證據審查,目的在於確認其腦死亡的時間。
不管最終的結果如何,但我認為,問題的核心並不在於死亡時間,而是《條例》的條款本身有無問題?因為起草條例的人並非都能夠全面考慮科學性與可操作性。尤其是缺乏實踐經驗的“院所派”和“機關派”,往往是制定法律法規的操作者。
面對“超過48小時死亡就不符合工傷認定標準”這一條款,哪怕是超過半分鐘,如果嚴格執行規定的話,也不能認定了。可見那些起草條例的人,其“辦公室思維”荒唐到了何等程度?
我們看看幾條網友的經典評論:
第一條:“以後出現工傷,別管能不能救活,一定要在48小時內拔管!”
第二條:“這樣規定,你讓家屬搶救還是不搶救?認定工傷的那些人,如果以後自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會不會放棄搶救?”
第三條:“如果導致成為植物人,在48小時後或者1個月後死亡,是不是工傷?”
這樣的條款,非常簡單粗暴,缺乏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和精神。
但其實,這只是我本期節目的鋪墊性例子。我想説的是,一部法律或者條例或者規定,一旦其中的條款違背了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違背了正義的價值觀,其執行結果產生的錯誤性引導,帶來的負面社會後果就會很嚴重。
我已經多次聽到和看到這樣的説法了:“國土法已經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最大阻礙”、“國土法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攔路虎”……
我們來看一張照片,這張照片中就反映出了國土法的耕地管理與防洪法的河道管理兩大問題:

照片中,一座新修的鄉村道路橋樑,為何這一端會出現影響安全順暢通行的急彎?如果把橋頭這一段路擴展到三角形那片區域,是不是好了很多?並且“地主”已經答應讓出自己的土地,但村委會和施工方根本不敢。即便只有大約40平方米,但因為那是絕不準動的“耕地紅線”,否則就將違法,將遭受法律的制裁。
再看橋頭那兩個亭子,同樣是“違建項目”,是村民集資強行修建的。“違建”的理由是“佔用了河道紅線”。
如果説,河岸橋礎之外的亭子佔用了泄洪河道,那麼諸多橋樑的橋墩是不是更影響了泄洪?是不是統統不該修建此類橋樑了?
不惜以種種誇大的理由,拼命擴大本部門權力和利益,提高本部門所謂“地位和作用”的“本位主義法規”,已經成為阻礙我國經濟發展和民生的重大障礙,到了需要梳理、修改和清理的時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