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歲男孩玩平衡車將女子撞成十級傷殘,誰來擔責?_風聞
心之龙城飞将-昨天 23:07
來源:法治日報
-2024-
07/11
14:18
住宅小區是孩子們最為重要的生活環境,也是孩子們遊戲和認識事物的小小世界,然而家長們一個不留意,天性活潑好動的孩子就會脱離大人的視野闖下禍端。近日,遼寧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騎行平衡車撞傷老人的侵權案件。
案件詳情
2022年5月10日,57週歲的陳某在小區內正常行走,11週歲的楊某在小區內玩電動平衡車時,不慎將其撞倒。當日,楊某母親即陪同陳某到醫院治療,經醫院診斷,陳某右髕骨骨折、右膝半月板撕裂損傷、右膝內側副韌帶損傷、關節軟骨損傷。陳某接受治療後於2022年8月26日出院。在醫療終結後,陳某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次訴訟中,陳某申請了司法鑑定,經鑑定陳某本次外傷構成十級傷殘。
審判結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七條規定,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第十九條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體權。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
沙河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已滿8週歲不滿18週歲的楊某在玩電動平衡車時將陳某撞倒致傷,其監護人楊某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近日,沙河口區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楊某監護人賠償陳某上述費用合計16.8萬餘元。 目前,該判決已生效,當事人現已履行完畢。
法官説法
承辦法官表示,電動平衡車作為一種新型代步工具受到很多人的追捧,但其完全依賴於騎行者重心移動來實現加速、減速和轉向且最高時速可達20公里/小時,這使其暗藏着許多安全隱患。近年來,騎行電動平衡車發生事故的案件屢見不鮮,其中主體不乏有兒童和青少年,這主要是因為不少商家將平衡車定位為兒童玩具,家長也想要通過平衡車來鍛鍊孩子的運動能力。但由於兒童和青少年的身體控制能力相對較弱,且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不足,他們在使用平衡車時容易發生安全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造成他人損害的,要其由監護人來承擔監護責任,監護人如果盡到了監護責任,也只能減輕他的監護責任。換句話説,民法典規定的監護責任是一種法定的無過錯責任,只要自己的孩子造成他人損害,父母作為監護人就應該承擔責任。未成年人騎行電動平衡車致人損傷的糾紛常見於小區、人行橫道、公園等公共場所,因其速度過快,周邊行人往往難以及時躲閃而發生事故,一旦遇上老年人,產生的嚴重後果更為嚴重,不僅會給監護人帶來較為沉重的經濟負擔,也會加重未成年人自身的心理負擔,不利於其人身心健康發展。
除電動平衡車以外,滑板車、輪滑鞋亦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在此,建議家長帶孩子外出時要做好看護和監督,防止因監管不力給孩子自身和他人帶來損害,出於安全健康考慮,不建議家長為年齡較小的孩子購買和使用電動平衡車。另外,物業公司也可採取在小區張貼宣傳單或舉辦安全教育活動等形式,多方共舉共同讓未成年人提高騎行的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