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幣也是法定貨幣啊,我認為此事是法院違法了”_風聞
纵想-昨天 15:44
【本文來自《男子提三麻袋硬幣償還一萬元欠款…法院:罰款2000元!》評論區,標題為小編添加】
微博@三思柯南:
我認為這屬於法院違法。因為人民幣並沒有規定硬幣是有限法償(有限法償的意思是,輔幣只能用於支付小於特定限度的債務),所以無論是用1角硬幣還是100元人民幣紙幣繳納,都是合法的。
四川成都龍泉驛區法院聲稱“本案中被執行人萬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故意妨礙執行、惡意履行”是沒有道理的,因為人民幣硬幣默認也是無限法償的貨幣,用人民幣硬幣可以合法償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和私人債務,這是《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法官還聲稱“如果有類似故意妨礙執行或實施惡意履行行為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用《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的可以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的人民幣支付欠款,反而會面臨“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會造成法治的混亂。
試想,今天你説這人拿1角硬幣繳納罰款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故意妨礙執行、惡意履行”(順便説一句,他究竟是拒不履行還是惡意執行,這兩個罪名不可能同時成立。法官寫字能否嚴謹一點?),明天如果有人繳納罰款使用了人民幣10元、20元券,是否也會被認定是“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故意妨礙執行、惡意履行”?後天如果有人拿100元券來還債,是否也可能被法官認定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故意妨礙執行、惡意履行”,理由是你不拿支票或者銀行轉賬,就是“浪費了大量的司法資源和公共資源”?
再延伸一下,假如一個小雜貨店的店主拿着積攢的零錢去銀行存錢,是否也可能因為被認定為“浪費了大量的公共資源”而面臨“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人可能會説,如果這種事情多了怎麼辦?答案是:沒辦法,只要《中國人民銀行法》沒有修改,人民幣輔幣就是無限法償貨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注意,任何單位,當然包括法院。
如果你覺得這種事太多了可能會產生麻煩,可以推動修改法律,把人民幣輔幣定為有限法償。但是,法官不能因為數鋼鏰數得不爽,就認定別人“挑釁司法權威”,這反而會因為無視《中國人民銀行法》而損害司法權威。
順便再説一句,一般而言,即便存在有限法償的概念,主幣即本位幣也是無限法償的,而人民幣的主幣是元。全部用1元的人民幣來還債,在有限法償的框架下也是合理的,除非你規定只有100元券才有無限法償能力。